民間救災在我國出現很早,《禮記》載:春秋時,“齊大饑,黔敖為食於路,以待餓者食之”。明代初期,賑災救荒的主流是官方,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地方的經濟實力日益增強。民間力量隨著經濟實力增強對地方的影響也逐漸增強,他們對地方的社會公益事業日益關注。因此民間力量在地方的救災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明中期以後,隨著災荒日益嚴重和政府救災過程中弊端的不斷顯現,民間自發的救災活動已成為官方救災的必要補充。
明代民間救災活動方式極為豐富,包括了捐賑、平糶、借貸、施粥、施藥及掩埋遺體等等。
(一)捐賑
捐賑包括捐米和捐金。此法是明代民間救災最常用的措施。明代時,一遇災荒,地方大族自願捐米獻金的記載相當多,如“洪武初,歲饑,(周)紹祥捐穀五百石以助官賑”。範天柱也曾於“洪武間輸粟助賑”。天順元年(1457年),“順天府民江聰自出米豆於崇文門外,日為粥以食饑民,凡四月,得濟者八萬七千五百餘人,用米豆七百四十餘石”。除了供應糧食,也有部分人以捐金的方式來賑濟災民,如吉水人秦明學“成化間捐銀三千賑饑”。樂平人楊振先在歲饑之年也“倡捐數萬金以活宗族鄰裏”。
(二)平糶
民間地方大族在災荒年份,往往還會考慮到災荒時期糧食的緊缺導致的糧價變動情況,在此種狀況下,他們要麽減價糶米,要麽出金糴穀再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出售的方式,平抑物價(主要是糧食的價格),以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者,使普通民眾的購買力少受影響。陳龍正曾說:“家有餘廩,當於每歲青黃不接之際,減價十之二三,以濟饑煢,令所得值價隻與常年相似,所捐雖少,然幸災樂禍之意消除略盡矣。”而且他還指出僅減價出售還不足以賑施鄉民,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減價而糶者必須“用精力,逐日躬親點視,零星升鬥糶出,務令沾及貧民。”以防“家僮掌出入者,破冒其間,又有市井狡猾,易名變服,綿綿糴取,攜至肆中,仍作己物,高得時價,犯此二弊,則皆徒利奸狡,而無濟困窮,故行仁者必以智”。
(三)借貸
為了幫助災民災後重建,民間力量的還通過借貸的方式救助災民。這種借貸以恢複生產為直接目的,以貸種或貸牛為主,通常須由官府作擔保。這種借貸主要使用於災害情況較輕之時,周孔教在其《荒政議》中曾談論說:小饑多取於民(轉貸);中饑多取於官(地方政府籌糴本以賑糶);大饑多取於上(截上供、借內庫錢、贖罪、鬻爵等)。
(四)施粥
施粥也是民間常用的救濟方法。一旦災荒出現,政府的力量隻能照顧到城鎮居民,廣大農村地區的災民隻能夠靠地方大族來加以賑濟,而農村地區的災民數量必然是十分龐大的,這樣施粥就是最便捷,也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如萬曆十七年(1589年),鬆江受災,“知府喻均勸分行賑,國子生顧正心等出粟為糜以食饑者。自三月朔至五月三日止,於四門空閑寺觀安集饑民,一日二餐。委千戶盧承惠,百戶鄭元等監視。國子生顧正心率先倡義施粥一月,陳大廷、張思齊共施粥一月”。“崇禎十四年錢公(錢士升),在籍修荒政,是歲大旱蝗,東南赤地千裏,死骸棄孩盈路,有闔戶自毒自經者。公為設粥廠食之,適有擔粥以施於道者。公複仿行其法,每晨挑至通衢,或郊外,凡遇貧乞,令其列坐,以次周給,烈日焦灼,屏去輿蓋,所至親嚐其旨否。又分遣子侄戚友四處偵察,不以任僮仆。”
(五)施藥及掩埋遺體
在饑荒時期,民食維艱,社會成員的營養水平自然下降,對於疾病的抵抗力隨之降低。饑荒時期常發生疾病和瘟疫,因此施藥也是救災中不可或缺的措施。祁彪佳有《施藥紀事》一文記載他於崇禎八年(1635年)會同友人設藥局施藥事,是年“自春迄夏,越中痢疫盛行,死亡相枕藉,有闔戶僵臥無一人治湯藥者”。祁與友王金如等共商施藥事,遂“於燈下草列數十條,毅然以必行為念。王先生走告之同誌者,人踴躍願從事焉。乃設局於光相禪院,以王先生主局中事。延名醫十人,每日二人詣局授方,人各六日,及午散歸……其司貲、司藥、司記、司客、司計,諸同誌分任。各恪乃務,出入必核,登錄必詳,酬對必當。治方合藥,尤稱煩瑣,躬親之”。各位名醫不僅醫術高超,且心地仁厚,“貧病人聞諸醫名則喜,及投劑輒效則亦喜……初,城中暨四鄉暨外邑鱗集麇至,又恐後先失序,而扶攜不前,則有上人尚德、賀君璠璵持籌分給,以序而入,人人得詳告以病由而中及膏育”。施藥的資金來源則由祁彪佳與其兄弟“首捐微貲”,然後“設募簿十餘扇,諸友分領之”。“其給藥者為痢、疫、瘧、瀉四種,雜證止授方,而每日所給藥己有至五百七十餘服者矣”。一月期滿資盡,“活人約以三千計”。由於病人仍多,眾人又設法籌資續辦,至“疾漸瘥,取藥亦漸寡”為止。陳龍正也經常為施藥之事。在饑荒年月,能救饑民於水火之中的賑濟行為,他幾乎都參與其中,民疾施藥也不例外。每年夏秋之交,民易染瘧痢諸疾。貧者不能延醫,公每歲捐俸施藥,設局於崇明寺,日輪醫生數人施劑,其窎遠不獲躬致者,又命醫生何如等三十二人,分投十六鄉救療,活人無數。此外,陳龍正見於延醫視診之艱難,認為可以根據流行之病症預製一二十種藥丸隨症領受較為簡便。災荒時期,民不聊生,生者尚且難以活命,就更無心顧及到死者了。“當茲凶歲,米價則翔貴矣,比戶皆艱食矣,流移遍郊原矣是生者尚窮於無告,何複有於死者?”但是有些為善之士受積德行善的傳統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對歿於道路者往往施棺以瘞之。“崇禎十三年,歲大祲,道路之瘠者相藉,餘杭縣趙瑞璧見而心愴,初為施棺以瘞之。”當趙瑞璧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之時,便決定首建義社,倡“同誌合力殮葬”。到了崇禎十四年饑荒更加嚴重,亡者愈眾,不能人人備棺,於是他們便“購席槁,鳩畚鍤俾得入土以安,竟無有暴露者然夭劄死喪,穢濁之氣難近,瑞璧獨自督眾工往來塚墓間,不輟,後長子最登崇禎癸未進士”。長興縣朱汝鳳見死無所歸者,施槥以葬埋之,邑人感其德,以孫煌贈奉直大夫。
綜上所述,明代的民間救災已經發展到相當的高度,其具體方法相當豐富,而且效果非常良好。民間救災與政府的勸分是有區別的,勸分更多的是由政府發起號召,而民間救災更多的是地方大族受積德行善的傳統文化意識形態的影響下的自發行為。對於明代的民間救災,我們應當給予合理的評價,這種行為是國家官方救災係統的有益的、必要的補充。在明代初期,政府對各種事務的控製比較有效的情況下,民間救災發揮的作用比較有限;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地方大族在地方上的影響力越來越大,而且,官方的救災係統中弊端不斷的暴露,到明代中後期,民間救災發揮著重要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
但同時民間救災存在著一些局限性。首先,民間救災的作用在地域上比較有限。地方大族在地域上的影響畢竟有限,他們隻能在一定空間內發揮作用,這樣他們的救災活動在地域上就十分有限。其次,進一步加速國家救災係統在救災工作中作用的衰弱。民間救災本來就是地方人士在國家救災不力下的一種無奈之舉,這種方式一旦取得良好的作用,再遇到災荒之時,就容易造成地方政府推卸責任,在救災工作上不作為。再次,明代的民間救災在地域上分布不平衡。據筆者所見的有關明代民間救災的史料,大多集中於江南地區,這些地方多是經濟發達地區,而鮮見經濟貧瘠的西北地區的此類史料,西北地區由於經濟基礎薄弱,地方人士的經濟實力和江南地區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再加上明代中後期國家救災係統的衰弱,這一地區一旦遇到嚴重的自然災害,必然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明末的大規模農民起義正是在這一地區爆發並直接導致了明王朝的滅亡。
明代災害救助過程中的弊端明代的災害救助體製,如前所述,是相當完善的,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實績是值得肯定的,在大部分的時間內比較有效地安置了災民,幫助災民渡過饑荒,重新組建家園以及恢複農業生產,促進了社會的穩定,有助於政權的鞏固。但是,明代災害救助過程中的弊端也存在相當多的弊端,這些都製約著災害救助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