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第四章明代是我國古代自然災害比較嚴重的曆史時期,統治者從建國之初就十分重視災荒救助,在二百餘年的曆史過程中逐漸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救災製度。這個製度包括救災管理機構、救災程序、防災減災措施、災害救助措施等,另外,這一時期地方上在災荒年份的民間自救也發展到了相當高的水平。
救災是中國古代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能,明代政府也不例外。明代負責救災的機構具體說來分三個層麵,從中央政府來說,主要是由戶部負責;從地方上說則由地方各級政府負責;此外,中央特遣到地方的巡撫及巡按禦史也有救災的職責。
(一)戶部
戶部是六部之一。中國古代的六部,是由漢、魏尚書諸曹演變而來。西漢成帝時,尚書台為四曹,東漢增為六曹,三國曹魏時更增為二十三曹。其後,增減不定,沒有統一明確的規定。六部的名稱,正式出現在隋朝。隋初的六部稱吏部、禮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均隸屬於尚書省。隋文帝開皇三年(583年)改都官為刑部、度支為民部。唐朝又改民部為戶部,同時正式確定六部次序為吏、戶、禮、兵、刑、工。宋元均因襲此製,不同的是,元朝廢除尚書省,把尚書省的一部分權力收歸中書省,中書省是元朝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六部自然就是中書省的下屬機構。明代在建國之初因襲元製,但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開始進行中央機構改革,廢除中書省,罷丞相,權分六部,至此,六部成為國家行政的主要機構。
明代戶部作為六部之一,又稱計部、計曹、地曹、戶曹,主管國家土地、人口、稅收及財政,事務相當繁重。除此之外,救災也是戶部的重要職能之一,如洪武九年(1376年)“十二月甲寅,直隸蘇州、湖州、嘉興、鬆江、常州、太平、寧國、浙江杭州、湖廣荊州、黃州諸府水災,遣戶部主事趙乾等賑給之”。再如永樂二十二年(1389年)十二月,“命戶部:凡今被災處田土,悉準永樂二十年山東逋租例,蠲其糧稅,分遣人馳諭各府、州、縣,停免催征”。宣德五年(1430年)“四月己亥,直隸保定府滿城等縣奏:蝗生。上命行在戶部遣人往捕,必盡絕乃已”。明代關於戶部救災的史料多不勝數,這裏就不再一一列舉了,具體可以看本書後麵的明代災害年表。
(二)地方政府
明代的地方行政製度是行省製度。行省製度出現於元朝,元朝分全國為十一個行省。行省製度的建立是中央加強地方管轄采取的重大舉措,是中國行政製度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明代初年沿用元朝的行省製度,但明代統治者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管理,對行省製度作出了一些改革。明代政府把地方省級政權的權力分散,劃為三司,即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司),這三司是三個平行的權力機構,都司管軍政,布政司管民政和財政,按察司管司法和監察。
由於布政司主管民政和財政,救災就是其一項重要職能,用《明史》的話說就是“民鰥寡孤獨者養之,孝弟貞烈者表揚之,水旱疾疫災祲,則請於上蠲振之”。關於明代布政司的救災,如永樂三年(1405年)二月,“河南布政司言:河決馬村堤。命本司官躬督民丁修治”。洪熙元年(1425年)八月,“山西布政司奏:今年七月以來,太原府、沁、潞二州,徐溝、太穀、祈、屯留四縣屢雹,傷稼者八百五十五頃”。正統十年(1445年)八月,“福建布政司奏:四月多雨,水溢壞延平府衛城,沒侯官、晉江、南安等處田禾、民舍,人畜漂流無算,存者不能聊生”。
按察司雖主管司法和監察,但也有參與布政司、都司會議,對地方重大事項的決議以及監督所在地方官吏厲行職責的職能,因此也常常參與災害救治等事項,如永樂六年(1408年)“五月乙亥,戶部言:山東青州蝗,命布政司、按察司速遣官分捕。”永樂十年(1412年)“六月壬申,浙江按察司奏:今年浙西水潦,田苗無收。”正統四年(1439年)“六月己醜,陝西按察司僉事卜謙奏:蘭州衛並蘭縣數月不雨,人民艱食”。成化九年(1473年)“冬十月壬午,免山西平陽府所屬三十五州縣夏麥二十五萬八千八百四十餘石,以山西按察司副使胡濫奏旱災故也”。
明代行政區劃在省級之下為府,州、縣,這類機構直接和黎民百姓接觸,主管當地的一切事務,在災害發生時對百姓進行救助也是其本分所在。如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五月乙卯,直隸淮安府鹽城縣歲旱,民饑,知縣吳思齊發預備倉糧之半賑之,以其數來聞”。永樂十二年(1414年)“九月甲戌,真定府守臣言:積雨壞城。命及農暇修之”。成化七年(1471年)“五月乙亥,順天府府尹李裕等言:‘近日京城饑民疫死者多,乞於戶部借糧賑濟,責令本坊火甲瘞其死者,本府官仍擇日齋戒,諸城隍廟祈禱災癘。’上允其請”。
(三)巡撫及巡按禦史
巡撫和巡按,是明代兩個非常重要的高級官職,二者都屬於中央特遣到地方巡視官員。巡撫是明政府為使地方各衙門協調行動,從而改善和加強王朝統治而設立的。巡撫管轄的範圍,不一定是一省,往往是截取兩省或更多省的一些州、縣組成,關於明代巡撫的轄區,吳廷燮撰寫《明督撫年表》(中華書局1982年版),靳潤成所作的《明代總督巡撫轄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二書敘述甚為完備,可做參考。明代派充巡撫的大臣,或係都禦史,或係各部侍郎,或係寺卿等官,品級較高。明代巡撫的職責是根據具體任務來定,但大體分為三類:撫循地方、考察屬吏、提督軍務,即治民、治吏、治軍。既然巡撫有撫循地方的職責,自然在災害發生時也有義務進行奏聞、救治。宣德八年(1433年)七月,“巡撫侍郎趙新奏:江西自六月初旬以來,大雨不止,江水泛漲,南昌、南康、饒州、廣信、九江、吉安、建昌、臨江等府瀕江之處,漂流居民,淹沒稻田,請加寬恤”。景泰七年(1456年)十二月,“巡撫江西右金都禦史韓雍同江西布按二司官奏:瑞州、臨江、吉安、南昌、廣信、撫州、南康、袁州、饒州、九江等府所屬縣今年自夏及秋不雨,旱傷禾稼,秋糧米二百三十二萬餘石無從征辦,乞賜豁除。事下戶部覆實從之。”
至於巡按,其實質,是明統治者以品秩稍卑下的中央官員監察品位較高的地方官員,以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製,鞏固中央集權。明代的巡按,主要是指禦史出差到地方監察各級部門,且往往負有專責,專管某項事務,具有“代天子巡狩”的特征,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決”之權;其權力大、職權範圍寬。明在全國設巡按二十一員;北直隸兩員、南直隸三員、宣府大同一員、遼東一員、甘肅一員。其他各省均為一員,其中,宣府大同、遼東、甘肅因係重要邊鎮,故專設。明代巡按的職責相當寬泛,“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麵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在外巡按……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關於明代巡按的詳細職權,可參考侯覺非、周鵬飛在《中國監察》2001年第8期發表的《明代的巡按製度》一文)。因此,明代巡按參與地方的災害救治也就成為常事了。如永樂七年(1409年)九月,“巡按浙江監察禦史言:八月十二日,鬆門、海門、昌國、台州四衛,楚門等六千戶所颶風驟雨,壞城垣,漂流房舍。請令所司修築、備禦。從之”。宣德八年(1433年)八月,“巡按山東監察禦史劉濱奏:兗州府濟寧、東平二州及汶上縣、濟南府陽信、長山、曆城、淄川四縣蟲蝻生,已委官捕瘞,而尤未熄。命行在戶部遣人馳驛督捕”。正統四年(1439年)七月戊申,行在戶部言:順天府薊州及遵化縣、直隸保定府易州淶水縣各奏,境內蝗傷稼,宜馳文令巡按監察禦史嚴督軍民、衙門撲捕。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