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時期的農村,有個奇怪的習俗,叫“生子不舉”,即生了孩子不養育,把嬰兒溺死或扔掉。最初,這個風俗還有些迷信色彩,說五月初五生的兒子不祥,不吉利,所以“不舉子”,這個“子”指的是男孩子。可是後來這個“子”竟演變成了包括男孩、女孩都在內的所有剛剛出生的嬰兒,而且也不單指五月初五了。這個“生子不舉”現象存在的時間之長,地域之廣令人吃驚。在福建、兩浙、荊湖、江南等地廣泛分布,尤其以建州、處州、汀州、南劍州、邵武軍、建寧府、衢州、嚴州、鄂州、嶽州、信州、饒州等地最為嚴重。極大地影響了當時人口的繁衍,影響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並因大量溺嬰、棄嬰,造成男女比例嚴重失調,致使無婦可娶,拐賣婦女、女子早婚等現象越演越烈。值得一提的是,這種“生子不舉”現象,完全出於農民的自發行為,沒有任何來自政府的限製。
其實,南宋政府是大力鼓勵生育的,並采取了很多獎懲措施,嚴禁“生子不舉”之風。高宗紹興八年規定,貧乏之人妊娠,支給米4鬥。十五年又改為支給一石。二十三年為彌補常平救濟不足,創辦“舉子倉”,以救助貧困之家生子而無力養贍者。南宋政府這樣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發展人口,能夠提高生產力,增加稅收,解決兵源,從而增強國力,抵禦北方的女真族、蒙古國的南下。保住內外交困的政權。
二是南宋的儒、佛、道融合一起的“理學”已形成了體係,統治著人們的思想,尤其是佛家的“五戒”與儒家的“五常”都把“不殺”放在第一位,違背了這一原則的“生子不舉”,不但是“無道”,更不利於治國利民。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懲罰措施往往不能執行,“生子不舉”之風並未消滅。
這其中的原因之一是“多生多育”的自我報複。
“多子多福”是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一種觀念,婦女不孕和墮胎被視為不祥之舉,因此,在既無辦法不孕,又無辦法不生的情況下,隻有采取“生下來再處理”的下策。當時,在農村的情況是,很多婦女的生育都在 8、9胎,甚至 10 胎以上。這些婦女往往是年年懷孕,年年生產,而生下的孩子又養不起隻得溺死或遺棄了之。
原因之二是農民貧困難以聊生。
南宋土地私有製進一步發展,土地兼並非常嚴重,大量土地越來越集中在少數官戶、富豪之手,很多農民淪為佃仆,更難以養育兒女。如遇旱澇災害或盜賊侵擾,農民就更加難以為計。
“身丁錢”的征收也造成“生子不舉”。宋朝建立以後,規定男子20成丁,60 為老,人戶每歲按丁輸納錢米和絹,總稱“身丁錢”。貧苦農民不堪重負,往往采取隱瞞丁口的辦法來逃避“身丁錢”的征收,影響了人口的增長。
政府救濟措施不力,地方官吏從中貪汙舞弊,使“生子不舉”現象長期存在。如政府雖有常平救濟政策,但因常平積欠嚴重,遇災荒之年都難放糧施救,何況平時對妊娠之人救濟了。因此,這一政策不過是一紙空文而已。
原因之三是財產繼承關係的製約,使農村中富有的階層也“生子不舉”。
這些人家兄弟越多家產便越分散,這就越易為人所兼並,因此,為了保住家產,使家道不致中落,隻有生子不舉。
綜上所述,南宋時期農村“生子不舉”的做法,是以最野蠻最殘酷最原始的辦法來控製人口增長,對社會的經濟、思想、道德各方麵都有相當大的負麵影響,這也是後世之人應該深思並引以為戒的曆史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