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天津教案恐怕是曾國藩平生遇到的最大難題。因為以前兩軍對敵,無論多麽艱難,他都能明白無誤地知道該怎麽去做。而這件事卻是無論怎麽處理,都是幾麵不討好。為此,他隻好以“不為聖賢,便為禽獸;不問收獲,隻問耕耘”對之。
(1)天津教案引起紛爭
1870年6月,天津發生了一起震驚中外的重大涉外事件,引起朝野議論紛紛,民怨沸騰。案情大致是這樣的:先是天津境內屢有迷拐幼孩之案,並有剖心挖眼之謠。署天津知府張光藻檢獲拐匪張拴、郭拐兩人嚴辦,旋有民團拿獲匪徒武蘭珍,供出法國教堂之王三授以迷藥,由是津民與教民屢有爭哄之事。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約法國領事官豐大業來署提犯人對質,於是流言四起,人情洶洶。豐大業在崇厚署中施放洋槍,崇厚亟起避之。豐大業憤而走出,遇天津縣知縣劉傑,複用洋槍擊傷其家丁。津民見之者,遂毆斃豐大業,燒毀教堂多處,洋人及本地從教之民男婦死者數十口,這一天是五月二十三日。天津教案發生以後,當時七國軍艦停泊在大沽口外,以軍事威脅清政府懲辦天津地方官及民眾,法國海軍司令竟然揚言,“十數日內再無切實辦法,定將津郡化為焦土”,法國公使羅淑亞“二十四日致曾國藩照會,內稱必須將天津府縣同陳國瑞先行在津立即正法,然後餘事不難商辦,否則飭該國水師提督便宜行事等因,崇厚親赴羅淑亞處,再三剖析,該使堅持不聽。”當法國水師提督伯理趕至天津以後,有了海軍作後盾,他們大行炮艦外交,聲稱如若不按公使要求辦理,法國公使及所有在京法國人將一同撤往上海,拉出斷交開戰的架勢。天津民眾在案發當天,出於義憤,一哄而起,殺洋人,燒洋樓,“人心洶洶,拿犯人說,勢不能行。”曾國藩由保定到達天津以後,紳民們的反教狂濤並沒有平息,盛傳曾國藩是由朝廷派來天津驅趕洋人的。當曾國藩一進天津城門,由天津48保所選派的代表,便攔路請願,指控教堂殘害中國人,並誅殺幼童挖眼剖心。與此同時,在京的王公大臣也高談闊論,與“清流派”一起大肆宣揚民心可恃,甚至揚言最好乘機“盡毀在京夷館,盡戮在京夷酋”,起碼也要與法國斷交,以示懲戒。
(2)曾國藩奉旨接下
這個燙手的山芋津案發生以後,清政府兩廂為難,於是便把難題推給了曾國藩。在同治九年五月二十四日(1870年6月22日)的上諭中說:匪徒拐迷人口,挖眼剖心,實屬罪不可赦。既據供稱牽連教堂之人,如查有實據,自應與洋人指證明確,將匪犯按律懲辦,以除地方之害。至百姓聚眾將該領事毆死,並焚毀教堂拆毀仁慈堂等處,此風亦不可長,著將為首滋事之人查拿懲辦,俾昭公允。地方官如有辦理未協之處,亦應一並查明,毋稍回護。曾國藩務當體察情形,迅速持平辦理,以順輿情而維大局。在五月二十七日的正諭中又說:至迷拐人口匪徒及為首滋事人犯,均著查拿懲辦,並著曾國藩會同崇厚徹底根究,秉公辦理,毋稍偏徇。清政府在上諭中,左一個“持平辦理”,右一個“秉公辦理”,肇事雙方都要“嚴懲”。這似是而非的旨令無非是要給全國輿論一種印象,似乎朝廷並不想示弱,而實際上是“朝廷不肯明持正論,欲從外間發端,於中取決耳。”也就是一旦譏議紛起,便下推責任,諉過於人。駐紮在保定的曾國藩接到辦理津案旨令時,正在生病,“重發眩昏”,“泄瀉不止”,麵對紛繁複雜的形勢,幕僚們“阻者、勸者、上言者、條陳者紛至遝來”,多數人主張曾國藩不易倉猝赴津。對於處理津案的難度,曾國藩心裏十分清楚,此次赴津必定是凶多吉少。但他更清楚地意識到當時局勢的緊迫性,案件涉及了七個國家,各國軍艦環伺大沽口,中國將再次麵臨著戰爭的威脅。因此,臨行之前曾國藩將遺囑寫好,希望兒子們為他安排好後事。餘即日前赴天津,查辦毆斃洋人焚毀教堂一案。外國性情凶悍,津民習氣浮囂,俱難和葉,將來構怨興兵,恐致激成大變。餘此行反複籌思,殊無良策。餘自鹹豐三年募勇以來,即自誓效命疆場,今老年病軀;危難之際,斷不肯吝於一死,以自負其初心……餘若長逝,靈柩自以由運河搬回江南歸湘為便。六月七日曾國藩到達天津,麵對著業已十分高潮而偏激的民眾情緒,如果進一步加以鼓勵,勢必會造成一場盲目排外的群眾運動,其結果是不僅僅針對法國教堂及其傳教士,而且會波及到所有的外國教堂、傳教士以及外國人,最終是釀成一場新的戰端。
(3)力圖以實力外交解決問題
曾國藩心裏十分清楚,剛剛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及太平天國和撚軍人民起義之後的中國,國力孱弱已極,一旦“釁端一開”,必定是“全局瓦裂”。在這場中外交涉中,曾國藩奉行的是實力外交,但他不同於以往的實力主義,隻認識到了中西實力相差的懸殊,而對自己和自己的民族沒有信心。相反的是曾國藩在看到中西之間的差距後,卻用可變的眼光來看待自己和世界,他有了了解世界,學習西方的願望,鄙視那些“專以消弭為事,於立國之根基,民生之疾苦,置之不問,雖不至遽形決裂,而上下苟安,久將疲恭而不可複振”之徒。正是由於曾國藩奉行的是實力外交的既定方針,他在承辦這起涉及麵廣、錯綜複雜的天津教案中,試圖通過自己的努力盡量化解國際國內矛盾,以免授人以柄“致成大變”。曾國藩著手進行了以下幾項工作:第一,從調查入手,弄清案情真相。辦案伊始,曾國藩向朝廷提出:“總以武蘭珍是否為王三所使,王三是否果為教堂所養,挖眼剖心之說是否確有證據,為案中最要關鍵。審虛則洋人理直,審實則洋人理曲。”當時朝廷嘉獎曾氏的這一見解,“可謂切中事理,要言不煩”。
經調查:
1.王三雖經供認授藥武蘭珍,然時供時翻。
2.仁慈堂查出男女150餘人,均稱其家送至堂中豢養,並無被拐之事。
3.挖眼剖心則全係謠傳,查無實據。“臣國藩初入津郡,百姓攔輿遞稟數百餘人,親加推問,挖眼剖心有無實據。
無一能指實者,詢之天津城內外,亦無一遺失幼孩之家控告有案者。當時美國駐華公使六月二十七日給美國政府報告天津教案起因時,亦未提到拐騙幼童,挖眼剖心之事,其中說道:“約在五月底六月初,天津育嬰堂內發生流行病,有大量孩童死亡……人群多次圍集教堂附近,要求把孩子放出。一次,人群喧鬧異常,修女因恐暴徒行凶,同意由五名民眾組成檢查小組入育嬰堂檢查。法國領事聞此騷動,即於此時趕到現場。五人小組雖已推舉好且進入育嬰堂,法國領事卻下令停止檢查,並對五人小組進行怒斥,把他們轟出堂外……”。有人提出,人心人眼等物是由崇厚收藏的,曾國藩辯解說:焚毀教堂之日,眾目昭彰,若有人心人眼等物,豈崇厚一人所能消滅。曾國藩還具體地分析了津民所以產生教堂迷拐幼童挖眼剖心謠傳的原因有五:教堂終年扃閉,莫能窺測;中國人至仁慈堂治病,恒久不出;仁慈堂死人,有洗屍封眼之事;仁慈堂所醫病人,雖親屬不得相見;堂中掩埋死人,有一棺而兩三屍者。天津教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當道者的昏憒和群眾的愚昧落後。輕信所謂挖眼剖心,作為點銀和藥之用的謠傳。曾國藩詳加辯析道:外間紛紛言有眼盈壇,亦無其事。蓋殺孩壞屍,采生配藥。野番凶惡之族尚不肯為,英法各國乃著名大邦,豈肯為此殘忍之行?以理決之,必無是事……眼珠若盈壇,則堂內必有千百無目之人,毀堂之時,何無一人見在?既雲殘害,其屍具又將何歸。此可決知其妄者。既然對法國教堂是否殘害中國幼童這一要害問題,查無實據,造成“審虛則洋人理直”的格局。這就為查處天津教案定下了基調,“若其曲不在洋人,則津民為首滋事者,尤須嚴查究懲”。第二,把法國與其他國家,分別處理。曾國藩在保定赴天津途中就上奏朝廷,先料理俄國誤傷之3人、英美兩國之教堂,不與法國一並議結。這一著高明之處在於:使法國不致與其他國家串通一氣,對中國采取聯合行動,從而擴大事態,增加辦案的複雜性。第三,竭力保護愛國地方官的人身安全。案發後,法國公使羅淑亞一口咬住“主使說”,即津民殺洋人燒教堂是地方官員所主使,從而要求懲辦地方官員。在這一要害問題上,曾國藩有理有節地駁回了其無理要求。六月二十一日(7月28日)崇厚言:洋人將大興波瀾。有以府縣官議抵之說,公(按,曾國藩)峻詞拒之。六月二十二日(7月29日)洋官羅淑亞複來,詞氣凶悍,照會一件,有請將府縣官及提督陳國瑞抵命之語。二十三日,(曾)公將現在查辦情形複洋人,並駁詰之。六月二十五日(8月1日)洋人照會仍執前說,二十六日(8月2日)(曾)公照複詰之。六月二十八日(8月4日)曾國藩向朝廷陳述自己的見解:將張光藻、劉傑等革職交刑部治罪,辦理已屬過當,此次羅使(羅淑亞)欲將天津府縣同陳國瑞在津正法,斷無如此辦理,萬難允準。蠻橫無理的羅淑亞繼續頑固堅持其“主使說”,七月十一日(8月16日)李鴻章奏,羅淑亞必欲將天津府縣正法,其照會內稱,實由府縣幫同行凶,又稱有主使動手之人。
七月十六日(8月21日)羅淑亞到京接晤後,仍以主使之說歸咎府縣各官,持定前議不稍通融。羅淑亞送交總理衙門《天津滋事記》一文,內稱:“天津教案,皆府縣所刁唆,陳國瑞搭橋助凶,並應正法,以見法國之不能輕縱。”其時,曾國藩巧妙地把張光藻、劉傑二名奉旨治罪人員保護起來了,“一往順德就醫,一往密雲安置眷累”,聞天津府縣呈遞親供時,承審官以酒食宴會相待。”其所以將府縣奏參革職,交部治罪,也出於不得已的違心之舉,他在家書中透露:羅淑亞十九日到津,初見尚屬和平,二十一二日大變初態,以兵船要挾,須將府縣及陳國瑞三人抵命。不得已從地山之計,竟將府縣奏參革職,交部治罪。二人俱無大過,張守尤洽民望。吾此舉內負疚於神明,外得罪於清議,遠近皆將唾罵,而大局仍未必能曲全,日內當再有波瀾,吾目昏頭暈,心膽俱裂。不料老年遭此大難。曾國藩對張、劉二員最後之懲處,既有自慰又感不安:“府縣到部後,部堂極相關顧,未曾略有困辱,惟定讞時改發黑龍江,微覺過重。”第四,在縮小緝凶範圍上有所努力。緝凶,是辦案的關鍵問題。在外有列強內有清政府的雙重壓力下,作為查辦大員雖有所抵製,但一再讓步,應負有一定罪責。截止八月十七日(9月21日),曾國藩赴天津兩個多月後,緝凶結果是,確有證供應正法者七八人,略有證供應治罪者約二十餘人,清政府對此極為不滿,認為:“案情重大,各國傷斃商民亦多。若正凶僅訊出七八人,此外任其漏網,恐無以服洋人之心,且此案為日已久,若不趕緊辦結,必至另生枝節了。”朝廷對曾國藩不滿的是兩點:一是緝凶的數目字少了。二是緝凶的時間拖長。在限期迫近,朝廷催逼的情況下,曾國藩不得不改變緝“凶”人數與被殺洋人數大致相等的初衷,會同丁日昌連夜審問,為拚湊“正凶”人數,不得不變通律例,隻要是打過洋人或隻要有兩人以上的旁證,都以“正凶”定案。
曾國藩在被調離直隸總督任之前,終於向清政府和國人呈上了他議結津案的方案:一、張光藻、劉傑革職,發往黑龍江效力;二、判處所謂“凶犯”二十名死刑,充軍流放者二十九名;三、賠償及撫恤共計四十九萬七千餘兩白銀;四、派崇厚為特使,前往法國“道歉”,並表示中國願與法國“實心和好”。方案一經公布,朝野上下無不嘩然,一時間輿論沸騰,人們罵曾國藩為“賣國賊”。朝廷中的“清論派”更是不遺餘力地對其進行攻擊,甚至有人主張嚴懲曾國藩以謝天下,有人竟作對聯一副譏諷他:殺賊功高,百戰餘生真福將;和戎罪大,三年早死是完人。曾國藩聲望一落千丈。
雖然天津教案最後的結案是曾國藩做出的,但是真正的幕後決策者是清政府。在承辦該案的過程中,曾國藩確曾通過種種努力協調方方麵麵的關係,而最後卻迫於清政府的重重高壓不得不濫用他的所謂“霹靂手段”刑加於無辜的平民,落得“內疚神明,外慚清議”的結果,這不能不說是一場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