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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末職官、科舉製度常識

  1.中央職官製度。此項製度各朝都有差異,清代沿襲明製,設內閣大學士(宰相)、六部、三院。

  (1)丞相——中國古代中央職官中權力最高者的官名。協助皇帝治理全國政務的人,可謂“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又稱相國,俗稱宰相,由內閣大學士擔任。

  (2)尚書——官名。從戰國開設,相沿至清。而清代以尚書為六部(吏、戶、禮、兵、刑、工)長官。吏部:掌管官員任免與考核。戶部:掌管土地戶籍、財政稅收。禮部:掌管典禮、科舉、學校教育。兵部:掌管軍事、國防。刑部:掌管司法、刑獄。工部:掌管工程營造、屯田、水利。各部設尚書、侍郎為正副長官。清末官製改革,於1860年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1901年改為外務部。以後又增設巡警(後改民政)、學、商(後改為農工商)、郵傳等部。1910年(宣統二年)總領各部的人改稱大臣,六部之稱遂廢。

  (3)三院——都察院、翰林院、理藩院。

  都察院:明清中央監察部門總匯稱謂。長官為左右都禦史。

  翰林院:皇帝的智囊團,除了為朝廷輸送人才外,還有三項工作:一修史,二考試,三編書(如清乾隆時修《四庫全書》)。翰林學士從編修、檢討做起可升到侍郎、尚書,故讀書人入翰林院為做官的捷徑。

  理藩院:清代掌管少數民族和外交事務的政府機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設立前)。以承政、參政(後改尚書、侍郎)為主官。理藩長官常以滿人為主官,間或選用蒙古旗人。

  (4)軍機處——全稱“辦理軍機事務處”,是輔佐皇帝的政務機構。清代雍正七年設立,宣統三年(1911)撤銷。軍機大臣常侍皇帝左右備顧問,撰擬定諭旨和各種文件,審定奏章,處理重大政務。辦事機密迅速,直接溝通皇帝與地方大員。

  (5)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簡稱“總理衙門”。鹹豐十年(1861)初,清政府為辦理洋務及外交事務而設立的中央機構,任命恭親王奕訁斤、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三人為總理衙門大臣。其職責是辦理外交事務,派駐各國的公使,兼管通商、海關、海防、訂購軍火,主辦同文館及派遣留學生,管轄三口通商大臣(後改為北洋通商大臣)和五口通商大臣(後改為南洋通商大臣),1901年改為外務部。

  (6)國子監——官署名,西晉時設國子學,唐代改為國子監,相沿至清。清代設管理監事大臣,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主管稱祭酒,下有司業、監丞、博士、助教、學政、學錄、教習等官。係掌管教育的中央機構,在京師設國學,入學者稱國子監生;地方設府、州、縣學。光緒三十一年(1905)並入學部。

  (7)同文館——又稱京師同文館。清末最早的洋務學堂。1862年(同治元年)設立於北京,主要培養翻譯人才,隸屬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初僅有英、法、俄三國文班,限招十三四歲以下八旗子弟。後增加天文、算學、化學、醫學、德文、日文等班,招收滿漢科舉出身人員。課程分漢文、外文、數理、史地等類。授課者多為外國人。經費、人事等受總稅務司英國人赫德控製。自1869年起,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任總教習三十多年。光緒二十八年(1902)並入京師大學堂。

  (8)國史館——清代常設專修本朝曆史的機構。隸屬翰林院,記述皇帝的大政活動,為大臣立傳,編修,典章製度等。設總裁、副總裁官,自大學士、尚書、侍郎中特簡,無定員。下設滿漢提調、總纂、纂修、協修等官若幹。為後人研究清史留下了豐富的史料。

  2.地方職官製度。清代沿襲明製,設有總督、巡撫、提督、布政使、按察使、學政。省以下設道,長官稱道尹;道以下為府、州、縣,長官分別稱知府、知州、知縣。

  (1)總督——地方最高長官。清代總督轄一省或二三省,掌管軍民要政。清代全國共設八個總督;分別是直隸(轄河北及今內蒙古部分地區)、兩江(轄江蘇、安徽、江西)、閩浙(轄福建、台灣、浙江)、湖廣(轄湖南、湖北)、陝甘(轄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兩廣(轄廣東、廣西及海南諸島)、雲貴(轄雲南、貴州)。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增設東三省總督。

  (2)巡撫——別稱“中丞”、“撫軍”、“撫台”。明代始置,與總督同為省級地方最高長官,清沿明設置,總攬一省軍政事務,地位略低於總督,但職權平等,受總督節製。

  (3)提督——地方武職官名。清代每省設一人,為各省綠營兵最高長官與督、撫並稱“封疆大吏”,但受總督和巡撫節製。下屬總兵、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守備、千總、把總等官。光緒時創建近代海軍(北洋海軍),亦設提督統領全軍。

  (4)布政使——又稱藩台、藩司,位於督、撫之下,掌管一省財政和民政,與專管刑事的按察使並稱“兩司”。

  (5)按察使——全稱“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各省一人,隸總督、巡撫之下,主管一省司法、刑獄,兼管驛站,清末改稱提法使,簡稱臬司。辛亥革命後廢除。

  (6)學政——“提督學政”的簡稱,亦稱“督學使”。清中葉以後派往各省按期到所屬各府廳考試童生及生員的官員。地位低於巡撫,在布政使、按察使之前。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改為提學使。

  3.科舉製度。古代從隋朝到明、清共實行了一千三百多年。到明、清時期製度已十分嚴密,共分為四級。

  (1)秀才——童生試考中合格者稱生員,即秀才。其資曆較高者稱廩生。由府、州、縣按時發給銀子和糧食補助生活。

  (2)舉人——即鄉試考中者。必須是取得秀才資格才可以參加鄉試。舉人一般可以授予知縣一類官職,也就是七品芝麻官。

  (3)貢士——即會試考中者。每三年一次,春季在京城舉行。考生除舉人外,在國子監學習的監生也可應考,每次錄三百名,貢士有資格參加殿試。

  (4)進士——指經殿試合格者。殿試是科舉製最高級別考試。由皇帝親自主持,有時也指定大臣擔任。殿試合格者第一名稱狀元,第二名稱榜眼,第三名稱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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