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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 《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

  (一)關於尋找活佛及呼圖克圖的靈童問題,依照藏人例俗,確認靈童必問卜於四大護法,這樣就難免發生弊端。大皇帝為求黃教得到興隆,特賜一金瓶,今後遇到尋認靈童時,邀集四大護法,將靈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於簽牌上,放進瓶內,選派真正有學問的活佛,祈禱七日,然後由各呼圖克圖和駐藏大臣在大昭寺釋迦佛像前正式認定。假若找到靈童僅隻一名,亦須將一個靈童名字的簽牌,和一個沒有名字的簽牌,共同放進瓶內,假若柚出沒有名字的簽牌,就不能認定已尋得的兒童,而要另外尋找。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象父子一樣,認定他們的靈童時,亦須將他們的名字用滿、漢、藏三種文字寫在簽牌上,同樣進行。這些都是大皇帝為了黃教的興隆,和不使護法弄虛作弊。這個金瓶平時放在宗喀巴佛像前,需要保護淨潔,並進行供養。

  (二)為求西藏永遠安樂計,今後由鄰近各國來西藏的旅客和商人,需要進行管理,如果他們安分守己,遵守地方例俗,可以準其照舊經營商業,但是所有來往商人,必須進行登記,造具名冊呈報駐藏大臣衙門備案。準許尼泊爾商人每年來藏三次,克什米爾商人每年來藏一次,各該商人無論前往何地,須由該管主腦呈報駐藏大臣衙門,按照該商人所經過的路線簽發路證,並在江孜和定日兩地新派官兵駐紮,各該商人經過時,須將路證拿出檢驗。如有外人要求到拉薩者,須向各邊境宗本進行呈報,並由駐江孜和定日的漢官進行調查,將人數呈報駐藏大臣衙門批準。該外人到拉薩後,需要進行登記並受檢查。派駐各地的漢官及文書等人員,如有貪汙受賄等行為,一經發現即予懲辦。由不丹、哲孟雄前來拉薩辦理朝佛等事的人員,也同樣需要呈報。外人返回本國時,也由各地宗本加以管理並進行檢查。達賴喇嘛派往尼泊爾修建佛像或去朝塔的人員,由駐藏大臣另外行文給廓爾喀王。這樣辦理既可澄清邊務,也對西藏有利。

  (三)西藏章卡(市場所流行的一種硬幣)曆來摻假很多,今後政府應以純粹漢銀鑄造,不得摻假。並依舊製,每一章卡重一錢五分,以純銀的六枚章卡換一兩漢銀。本來六枚章卡隻等於九錢銀子,所差一錢銀子即算為鑄造費用。“章卡”正麵鑄“乾隆寶藏”字樣,邊緣鑄年號,背麵鑄藏文。駐藏大臣派漢官會同噶倫對所鑄造之章卡進行檢査,以求質量純真。以前尼泊爾鑄有假章卡,藏政府也鑄有假章卡,現規定其比價一律為漢銀一兩換一百(八)枚,並決定以後不得再私自鑄造。凡尼泊爾及西藏所鑄章卡之沒有摻假者,一律以上述比價為標準,以後不得非議。所鑄新章卡如摻雜錫、鐵等假料而被發覺時,所有漢官及噶倫委派之孜本、孜伴(僧官)等管理人員及工匠人等,一律依法應受嚴厲處分,並依所鑄假幣數目加倍罰款。

  (四)以前前後藏都沒有正規軍隊,用時臨時征調,不僅缺乏作戰能力,並且造擾人民,為害很大。這次呈請大皇帝批準,成立三千名正規軍隊:前後藏各駐一千名,江孜駐五百名,定日駐五百名,以上兵員由各主要地區征調,每五百名兵員委一代本管理。以前西藏隻有五個代本職位,這次增加兵額,應依新增人數,增加代本名額。前藏駐軍即由駐拉薩遊擊統轄,日喀則、江孜、定日各地駐軍,由日喀則都司統轄。所有征調的兵員,應填造兩份名冊,一份存駐藏大臣衙門,一份存噶廈,以後如果發生缺額,即依名冊補充。以上兵員統為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警衛。

  (五)關於軍官的職、位,按照這次的編製,代本以下設十二個如本。每一如本管二百五十名兵員,如本以下設二十四名甲本,每一甲本管一百二十五名兵員,甲本以下設五名定本,每一定本管二十五名兵員。以上人員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挑選年輕有為者充任,並發給執照。代本出缺時,由如本中升補;如本出缺時,從甲本中升補,以下類推。貴族出身的軍職人員,也要從定本、甲本逐級提升,不得任意升遷。按照舊列:平民隻能升任定本,不能上升,今後應依照其學識技能及戰功逐級升遷,不得歧視。如有違犯軍紀的事情發生,即予嚴懲。

  (六)以前征調兵丁,不發糧餉武器,係由各兵丁自備,所帶的東西一旦用完,即行潛逃。今後每年每人應發糧食二石五鬥,總共為七千五百石,上述糧食僅靠前後藏的田賦收入不夠支付,故以沙瑪爾巴、仲巴呼圖克圖的田產,以及丹津班珠爾之子目居索南班覺所呈繳的五個莊園,總共收入青稞三千一百七十石,做為補充。如還不夠支付,即將沙瑪爾巴洛桑堅班的什物盡行變賣,以補不足,這樣每年就可收入青稞七千五百石,用以發給各兵員應發的糧餉。另外受征調的兵員,由達賴喇嘛發給減免差役的執照,這樣更可使各兵員知道對他們的照顧,以增進他們的戰鬥情緒。各代本因為已經有了達賴喇嘛撥給他們的莊園,應無須另發薪餉。各如本年應發三十六兩銀子,各甲本二十兩,各定本十四兩八錢,總共二千六百八十八兩銀子,由藏政府交給駐藏大臣,分春秋兩季發給。兵員的糧餉也分春秋兩季發給,由甲本和代本負責,不得短少。

  (七)關於軍隊裝備,十分之五用火槍,十分之三用弓箭,十分之二用刀矛。前後藏各寺院如有剩餘武器,給價予以收買,其費用由前被沒收的沙瑪爾巴牧場收入的酥油價值五百五十兩中開支。弓箭、火藥由政府每年派人前往工布及邊壩製造。各兵丁也要經常操演。

  (八)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收入及開支,以前不經過駐藏大臣審核。由於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全付精力貫注於宗教,不加細察,零星事務,完全由他的親屬及隨員等負責管理,難免不發生中飽舞弊等事情,所以這次大皇帝特命駐藏大臣進行審核,每年在春秋兩季各匯報一次。一有隱瞞舞弊等事情發生,應即加以懲罰。

  (九)此次廓爾喀侵犯藏地,西藏許多村落夷為廢墟,人民飽嚐痛苦,因此對於所屬人民應大發慈悲,予以愛護,最近決定濟嚨、絨夏、聶拉木等三個地方免去兩年的一切大小差徭。宗喀、定日、喀達、從堆等地方各免去一年的一切差徭。並免去前後藏所有人民鐵豬年以前所欠的一切稅收。政府僧俗官員,各宗、負責人等,所有欠交稅收也都減免一半。以上各項措施符合大皇帝愛護西藏眾生的旨意,對於前後藏人民造益不淺。

  (十)駐藏大臣督辦藏內事務,應與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平等,共同協商處理政事,所有噶倫以下的首腦及辦事人員以至活佛,皆是隸屬關係,無論大小都得服從駐藏大臣。紮什倫布的一切事務,在班禪額爾德尼年幼時,由索本堪布負責處理,但為求得公平合理,應將一切特殊事務,事先呈報駐藏大臣,以便駐藏大臣出巡到該地時加以處理。

  (十一)噶倫發生缺額需要補任時,從代本、孜本、強佐中考察各人的技能及工作成績,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共同提出兩個名單,呈報大皇帝選擇任命。喇嘛噶倫之缺額,從大堪布中提名呈請委任。代本之缺額從如本中升遷,或從邊界宗本中提出兩個名單,呈請選擇委任。孜本和強佐之缺額,由業倉巴、協邦(管理刑事者)、噶廈大秘書、孜仲喇嘛(僧官)中選任。業倉巴和協邦之缺額,由雪第巴、拉薩米本、達本中選任。雪第巴、拉薩米本、達本之缺額,由各地宗本及噶廈仲尼(交際人員)中委任。業倉巴和雪第巴之僧官缺額,從各大寺喇嘛中挑選委任。大秘書之缺額,由小秘書及噶廈仲尼中委任。大宗及邊宗宗本之缺額,由小宗宗本中委任。小秘書之缺額由武官甲本及其他適當人員中委任。各邊宗及小宗宗本之缺額,由普通職員中委任/過去各宗之僧官宗本,都由達賴喇嘛的隨從中委任,他們多不能親自到宗任職,而派代理人前往。這些代理人難免不發生貪汙敲詐情事,因此今後所有代理人均由駐藏大臣選派,不能由孜仲喇嘛私自委派。噶廈的小秘書及仲尼,其職位雖小,但經常和噶倫一處工作,不謂不重要,所以須從俗官中挑選能力較強者充任之。最近改組造幣廠,委任兩個孜本和兩個孜仲為管理人,如該人員發生缺額時,須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選任。所有以上人員,除噶倫和代本須呈請大皇帝任命外,其餘人員可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委任,並發給滿、漢、藏三種文字的執照。噶倫、代本以下人員和各個宗本,今後均按上述規定逐級升遷,不得逾規亂為。至於草官、衛士、糌粑管理人、賬篷管理人等,無關重要,可由達賴喇嘛自行委派。

  紮什倫布的工作人員,都是僧人,過去沒有規定品級,多少也不一定。今後強佐出缺時,須由索本喇嘛(管飲食者)和森本喇嘛(管寢室者)中補作。索本出缺時,從孜仲中補任,森本出缺時,從仲尼中補任,不得隨意升遷。紮什倫布轄區內村落較少,各邊地亦無重要之宗、谿。所有強佐、索本、森本及宗本等,須依前藏之製度,由班禪額爾德尼和駐藏大臣協商委任。至於管理酥油、糌粑、柴火等零碎事務之無關重要人員,可依其技能之優劣,由班禪額爾德尼自行選任。關於“烏拉”等之派遣可依照舊例行之。

  (十二)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周圍的隨從官員,過去都是他們的親屬,如達賴喇嘛的叔父和班禪額爾德尼的父親班丹團主,都是私人升任,又如達賴喇嘛之胞兄洛桑格登主巴,依仗勢力多行不法。今後應依西藏各階層及紮什倫布僧俗人民之願望,在達賴_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在世時,其親屬人員不準參預政事。達賴、班禪圓寂後,如果還有親屬,可以根據他們的技能給予適當的職務。

  (十三)駐藏大臣每年分春秋兩季出巡前後藏各地和檢閱軍隊。各地漢官和宗本等,如有欺壓和剝削人民情事,即可報告駐藏大臣,予以查究。駐藏大臣出巡時,所用民間烏拉等,都得發給腳價,不能擾累番民,以示體恤。

  (十四)西藏和廓爾喀、不丹、錫金等疆界相連,以前這些地方來人呈獻貢物和處理公務,達賴喇嘛寫回信時,曾因格式不合及其他原因而發生糾葛,例如廓爾喀前此行文交涉章卡一事,西藏方麵沒有謹慎從事,以致引起戰爭。現廓爾喀方麵雖然表示悔改前非,歸順投降。但以後無論何種行文,都須以駐藏大臣為主,和達賴喇嘛協商處理。今後廓爾喀派人來見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其回文必須按照駐藏大臣之指示繕寫,關於邊界的重大事務,更要根據駐藏大臣的指示處理。外方所獻的貢物,也須請駐藏大臣査閱。不丹,以前皇帝曾加過封號,其宗教雖然不同,但每年派人向達賴喇嘛和斑禪額爾德尼獻貢,均不要加以阻撓,而應詳細檢查。外方人員來藏時,各邊宗宗本須將人數登記,報告駐藏大臣,由江孜和定日的漢官進行檢查後,準其前往拉薩。各藩屬給達賴喇嘛等人的來文,須譯呈駐藏大臣査看,並代為酌定回書,交來人帶回。所有噶倫都不得私自向外方藩屬通信,即或由外方藩邦行文給噶倫時,也得呈交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審閱處理,不得由噶倫私自繕寫回信。以上有關涉外事務的規定,應嚴格遵守。

  (十五)西藏的濟嚨、聶拉木、絨夏、喀達、薩噶、昆布等地區和廓爾喀疆土相連,又為交通要道,須在濟嚨的日班橋,聶拉木的潘瞻鐵橋,絨夏的邊界等處樹立界碑,阻止廓商和藏人隨意越界出入。駐藏大臣出巡時,必須予以檢查,所有尚未樹立界碑之處,亦須迅速樹立,不得因遲延而引起糾葛。

  (十六)邊界地區與外方連接,對於當地人民之管理,來往行人之檢查,都屬重要事務。過去知能較強之宗本多留拉薩供職,而派知能較弱之宗本前去邊界,難免耽誤事情。今後邊宗宗本均由小宗本及軍隊頭目中選派,任滿二年後考查成績,如果辦理妥善,駕馭得宜,記名以代本等缺升用;倘辦理不善,立即革退。

  (十七)西藏過去委任大小職務,均在貴族中選任,平民完全無份,自今新立規章,凡普通士兵如有知能較強並有戰鬥能力者,雖非貴族亦得升任定本甚至逐級升至代本。其他一切官職,可依舊例從貴族中派任,但如年齡過幼,亦不宜擔任官職。因此規定小秘書、噶廈仲尼、小宗本等,年滿十八歲之貴族子弟始可派任。

  (十八)堪布為各寺院之主腦,應選學問淵博,品德良好者充任之,近查各大寺之活佛,擁有很多莊園,並因享有群眾信仰,所獻貢物者很多,再加經商謀利,貪財好貨,甚不稱職。現規定今後各大寺堪布活佛人選,得由達賴喇嘛、駐藏大臣及濟嚨呼圖克圖等協商決定,並發給加蓋以上三人印章的執照。至於各小寺堪布活佛之人選,可依原例由達賴喇嘛決定。

  (十九)政府之所有稅收,有以銀兩折交物品者,即照所定新舊章卡兌換之數,按新鑄舊鑄,分別折收,不得稍有浮多。至采買各物,亦須公平交易,不得苦累商民。

  (二十)在濟嚨、聶拉木兩地方抽收大米、食鹽及各種物品之進出口稅。可依原例辦理,除非請示駐藏大臣同意,政府不得私自增加稅額。

  (二十一)西藏之稅收、烏拉等各種差役,一般貧苦人民負擔苛重,富有人家向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領得免役執照,達賴喇嘛之親屬及各大呼圖克圖亦領有免役執照。各噶倫、代本、大活佛之莊民也多領得免役執照。今後所有免役執照一律收回,使所有差役平均負擔。其因實有勞績,需要優待者,由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協商發給免役執照。對新成立之兵員,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依照名冊一律發給免役執照。兵員出缺時,須將所發免役執照收回。

  (二十二)達賴喇嘛所轄寺廟之活佛及喇嘛,一律詳造名冊,並由噶倫負責將全藏各呼圖克圖所屬寨落人戶詳細填造名冊,於駐藏大臣衙門和達賴喇嘛處各存一份。以便檢查。以後各寺喇嘛如有不領護照而私行外出者,一經查出,即懲辦該管堪布及劄薩等主腦人員。

  (二十三)青海蒙古王公派人來藏,迎請有學問之活佛去彼念經祈禱,有些固然是通過駐藏大臣,但有些是私自前往,因而不易查考。以後青海蒙古王公前來迎請西藏活佛,須由西寧大臣行文駐藏大臣,由駐藏大臣發給通行護照,並行文西寧大臣,以便查考。到外方朝佛之活佛,亦得領取護照,始得通行。如若私行前往,一經査出,即懲罰該管堪布及主腦人員。

  (二十四)依照舊例,來往派遣人伕烏拉,皆由達賴喇嘛發給掃標,流弊很大,噶倫、代本以及達賴喇嘛之親屬,都有私派烏拉用以運輸糧食用物,今後各活佛頭等因私外出時,一律不得派用烏拉。因公外出時,由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發給加蓋印章之執票,沿途按照執票派用烏拉。

  (二十五)對於打架、命案及偷盜等案件之處理,可以緣依舊規,但須分清罪行之大小輕重,秉公辦理。近年來噶倫及郎仔轄密本(拉薩市長)等,對案件之處理不惟不公,並額外罰款,還將所罰金銀牛羊等不交政府,而納入私囊。噶倫中利用權勢,對於地位低下之人,隨便加以罪名,呈報達賴喇嘛,沒收其財產者屢見不鮮。今後規定對犯人所罰款項,必須登記,呈繳駐藏大臣衙門。對犯罪者的處罰,都須經過駐藏大臣審批。沒收財產者,亦應呈報駐藏大臣,經過批準始能處理。今後無論公私人員,如有訴訟事務,均須依法公平處理。噶倫中如有依仗權勢,無端侵占人民財產者,一經查出,除將噶倫職務革除及沒收其財產外,並將所侵占的財產,全部退還本人,以儆效尤。

  (二十六)每年操演軍隊所需用之彈藥,由噶廈派妥員攜帶駐藏大臣衙門之公文,前去工布地方製造,運至拉薩發給部隊。以前後藏番兵沒有火炮,現從製造十四門火炮中調兩門給後藏,以便在軍隊操演時試驗射擊,其餘都交給達賴喇嘛。

  (二十七)過去噶倫及代本上任時,達賴喇嘛照例撥給公館及莊園,卸任時交回。近查有噶倫及代本已經卸任,而公館及莊園仍由家屬承受不交,政府又另外撥給。今後所有卸任之噶倫及代本,應將公館及莊園移交新任,不得據為私有。

  (二十八)依照原例,應該發給活佛及喇嘛之俸銀,均有定時,近來多有提前發放情事,今後應按規定時間發放,絕對不得提前。希濟嚨呼圖立即進行調查,如發現提前發放俸銀,或未全部發放者,對負責人員予以處分。

  (二十九)西藏各村落應交政府之賦稅、地租以及物品,鄰管各地多派僧官催繳,較遠者多派俗官催繳,近查僧俗官員和宗本中有少數壞人,將所收賦稅地租不交政府而入私囊,致逐年積欠者甚多,甚有催收本年各項賦稅時,預將明年各項賦稅提前催收情事。還有逃亡戶該負擔之賦稅,強加給住地戶負擔者,以致苛捐繁重,民不聊生,以來強佐派人催繳賦稅時,應按規定期限辦理。僧俗官員及宗本等隻準催清當年賦稅,不得提前催收來年賦稅。各村逃亡戶之負擔應予減免,俟該逃亡戶還鄉後照舊負擔。

  注①《藏內善後章程二十九條》漢文原底至今尚未見到,這裏選錄的是牙含章在《達賴喇嘛傳》(1984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所載的漢文譯稿。見該書第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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