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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的光輝未來

  西藏民族區域自治的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藏、蒙、滿、維吾爾、壯、回等55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為9120多萬,占全國總人口的8.04%。在中國曆史上,各民族都對祖國疆域的開拓與文化的創造,作出了光輝的貢獻。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政府十分重視民族問題,始終把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團結、互助、友愛與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作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係的基本準則。考慮到中國的曆史情況和近現代社會發展的實際條件·中國政府在對待國內民族問題時,沒有采取聯邦製,而是采取了建立單一製的人民共和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它是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製度。它體現了各民族平等聯合的原則。迄今為止,中國已設立了159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4個自治縣。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製度,民族區域自治已載入了中國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

  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方麵,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民族平等原則,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另一方麵,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同全國其他行政區域一樣,都是中國的行政區域,是國家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權,是國家賦予民族自治機關管理民族聚居區域內部事務的地方性權利,是國家完整權力係統中的一個組成部分,行使這一權利的各級自治機關同其他地方國家機關一樣,都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

  在西藏建立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經曆了一個曲折的過程。1951年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十七條協議第三條規定:“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1954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明文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中央政府根據新的形勢變化,經過與達賴喇嘛、班禪大師以及其他西藏人士的廣泛協商,決定成立統一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1956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西藏自治區籌委會正式成立。達賴喇嘛為主任委員,班禪為第一副主任委員,阿沛·阿旺晉美為秘書長。這是一個帶有政權性質的協商辦事機構。其基本職能是組織實施西藏的民主改革,為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建立創造必要的條件。

  1959年西藏發生叛亂後,3月28日,國務院決定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的職權。此後的五年中,西藏實行民主改革,廢除了封建農奴製度,建立了各級基層政權,為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準備了條件。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它標誌著憲法賦予西藏人民的民族區域自治權利已經開始實現。西藏自治區的誕生使西藏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得到切實的保障。特別是在80年代以來,黨中央特別重視西藏工作。1980年,中央批轉了《西藏工作座談會紀要》,賦予西藏地方很大的自治權。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後,西藏自治區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製定了許多自治法規。使西藏在民族、宗教、語言、文字及幹部培養上都享有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自治權。

  但是在80年代中後期,隨著國際形勢的緩和以及國際格局的變化,西方國家重新對中國玩起了“西藏牌”,指責中國侵犯西藏的人權。西藏流亡集團長期以來沒有放棄“藏獨”立場。盡管他們的陰謀活動屢遭失敗,但他們仍不死心,繼續采取各種手段,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分裂活動。自1987年起,這種分裂活動囂張起來。在國際上,他們加緊遊說,爭取更多的同情與支持,鼓吹與中央談判解決西藏問題;在國內,他們加強策反,製造事端。

  在這種背景下,達賴喇嘛及流亡集團多次攻擊中央在西藏實行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並提出各種各樣所謂的解決西藏問題的方案。某些西方學者,特別是國外的藏學家們也將研究的焦點集中在西藏問題上,探討解決西藏問題的方法。其中不乏純學術的研究,也有不少懷著不良的政治目的。

  範普拉赫的三步曲

  範普拉赫在他的《西藏的地位》中,自稱通過對西藏全部曆史的“考察”,認為“西藏自古以來是一個獨立的國家,現在處於中國的非法占領下”,因此按照國際法,“西藏自己的政府和人民有在他們自己的領土上恢複行使其主權的權利。這一結論似乎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近關於在英國對香港持續一個世紀的統治之後中國收回香港的聲明一致。”為此,範普拉赫在本書最後一章《改變現狀:公正地解決問題》中為解決西藏的未來地位提出了一種新的方案。

  他首先認為“從國際法角度來說西藏人民爭取自決是合法”。他從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和列寧的民族自決權學說談到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從西藏曆史上的地位談到西藏民族的獨特性。最後得出結論,“基於西藏人民應享有的自決權,以及西藏過去與現在的合法地位,西藏人毫無疑問地擁有恢複其領土主權、獨立地決定自己未來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發展其經濟、社會與文化的權利。”

  但是,又考慮到“解決西藏未來地位這一根本問題沒有取得任何進展”,他提出了解決西藏未來地位的三步曲。他說,鑒於西藏人民的地位與權利,西藏的未來地位可以采取以下三種形式中的一種:

  1.使西藏真正成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

  2.同一個獨立國家結為自由的聯盟;

  3.同一個獨立國家一體化。

  在範普拉赫探討具體如何解決西藏未來時,他設計了一個使西藏成為一個“獨立國家”的三步曲。

  第一步:“在中國國家結構或中國對西藏的正式要求沒有任何改變的情況下,至少使西藏人得到真正的,而不隻是名義上的自治”。“我們這裏所說的自治一般是指政治上或行政上的自治外交與防務一般控製在中央政府手中自治的實體有權締結文化與經濟事務的國際協定”。範普拉赫還認為他設計的“西藏自治”符合中國憲法第31條。

  第二步:“對西藏來說,一個更令人滿意而同時又能照顧到中國的基本利益的解決辦法是建立一種自由的聯盟關係”。“自由的聯盟”有以下重要特點:A。聯盟是兩個主權國一致同意的結果;B。聯盟關係必須是被聯合國家的公民自由自願選擇的結果;C。被聯合國家保持其國際上的國家地位。它隻是把外交與國防委托給主體國,本國仍擁有國際交往的自由;D。被聯合國家對內部事務享有充分的自治權,且不受主體國幹涉;E。被聯合國家有改變本國領土地位,包括中止聯盟關係的權利。自由聯盟與保護關係非常相似。

  第三步:“從長遠來講,解決中藏關係問題最令人滿意的方式是使西藏重新成為一個法律上和事實上的獨立的主權國家”。使西藏成為象瑞士那樣的永久中立國“是最為明確也是最有效的途徑”。

  範普拉赫還認為“恢複和重建一個獨立的西藏國不一定有悖於中國的利益”。“如果西藏實現永久中立,那麽中國、印度和蘇聯之間的高度緊張關係就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有所緩和西藏會同瑞士和奧地利一起肩負起為國際組織和促進國際談判及調和充當東道主的重要任務”,為“促進世界和平發揮有益的作用”。

  範普拉赫的三步曲,與達賴喇嘛近幾年來提出的“五點和平計劃”、“斯特拉斯堡建議”等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同時也是對達賴建議的最好注釋。隻要我們將它與達賴的建議(前麵已述)進行比較就會發現這一點。誰叫他是達賴的法律顧問呢?否則,他不就失職了嗎?

  也正是因為範普拉赫的三步曲企圖使西藏從自治過渡到半獨立,最後走向完全獨立,所以遭到中國學者的批駁與揭露。

  戈德斯坦的Ethnic Solution(民族方案)

  M。 C·戈德斯坦是美國一位人類學家和著名藏學家。他不僅懂藏文,而且講一口流利的拉薩話,他編撰的《現代藏語》、《現代藏族文學》和《現代藏英詞典》,以及對藏族社會卓有成效的研究使他成為北美藏學界的權威和第一流學者。他在六七十年代到印度和尼泊爾等國的藏人聚居區進行過長期的社會實地調查。在80年代,他也是我國第一個被允許進入西藏進行實地考察的外國學者。1986至1988年,他深入西藏拉薩以西300英裏的昂仁縣帕拉牧區進行了為期16個月的深入調查。他與當地牧民同吃同住同享一種生活方式。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戈德斯坦寫了幾本足見其學術功底的書與文章:長達900多頁的《西藏近代史,1913~1915》、《二十世紀的西藏問題》、《西藏西部的牧民》、《中國改革政策對西藏西部牧區的影響》。他的這些論著緊緊抓住了當前國際上熱門而又敏感的西藏現實問題,在國際學術界引起了一定的關注。

  在《二十世紀的西藏問題》中,戈德斯坦教授回顧了西藏問題的曆史演變,著重探索了80年代以來達賴喇嘛在國際上的活動及其影響。他最後在結論部分認為:

  雖然近年來達賴發動了政治攻勢,獲得了某種成功:他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西方人權組織批評北京政府侵犯西藏人權,美國國會通過了援助藏人的政策法案。但是達賴及其流亡者的尋求的和平解決方案跟1979年以前一樣遙遙無期。西藏無可置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國際社會的主要大國也不會支持流亡政府的主張。與南非和以色列不同,時間的發展並不利於流亡集團。達蘭薩拉取得的成功是付出了巨大代價的勝利。流亡政府從西方獲得了同情與支持,但對於保護與發展西藏地區的文化卻毫無用處。達蘭薩拉的行為使西藏地區的西藏人陷入了難以實現其追求自由生活的境地。西藏自治區二百萬藏人成為達賴喇嘛與北京對抗的犧牲品。流亡者過著安逸的生活,一些人在美國國會讚助下到了美國。可是這期間拉薩的藏民卻有失去剛剛獲得某些好處的危險。

  戈德斯坦也認為達賴喇嘛提出的“一國兩製”的辦法行不通。雖然有蘇東共產黨的倒台的影響,但在可見的未來,其他的政治解決案也不會有多大市場。北京與達賴喇嘛的談判前景也是暗淡的。

  但是,他認為兩藏問題還是有“另一種方案”值得考慮的,他名之為“Ethnic Solution”。

  關於這一方案的基本構想,戈德斯坦認為,它不是要產生一種完全不同的政治製度,而是要在文化、民族方麵給西藏較高的自治,因為西藏自治區在文化、語言、人口上是同一的。這一構想雖難以詳盡描述其具體形式,但從總體而言,就是要在一定時期裏,北京從西藏撤出所有的漢族行政人員與商貿人員,醫生、技術人員、教師除外;藏語成為政府基本工作語言,西藏學校要繼續教授中文;西藏所有高級官員應是雙語製的,既懂藏語又懂漢語。

  關於這一構想的提出動因,戈德斯坦認為,西藏地區許多有頭腦的人都主張這種觀點,居住在西藏自治區的絕大多數西藏人讚同這種方案;這種辦法與北京80年代的改革政策的目的並行不悖。也可以避免西藏出現的衝突與動蕩。

  至於流亡藏人,戈氏認為他們有可能不讚成這種方案。但達賴最終有可能接受該方案。因為達賴已年近花甲,他對他之後的西藏人民的命運非常關切。在沒有其他“政治解決方案”的前提下,也許他會對這一“中間道路”感興趣,但需要他對北京妥協。

  戈德斯坦畢竟是一位嚴謹的學者,他在深入調查基礎上提出的這一構想,是有一定道理的。雖然他沒有使用中國官方的詞語,但在他的這幾本論著中,他是基本肯定中國政府在西藏推行的改革政策的。他尤其對西藏西部牧區的改革稱讚備至,認為那裏的改革已使藏區轉變到既有現代生活又有傳統文化的時代,這是西藏牧民自己滿意地選擇的道路。所以他最後說,Ethnic Solution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西藏的城市裏創造出一種類似今日西部牧區的那種狀態。也就是使西藏回複到傳統的自治地位與現代生活相結合的狀態。

  民族區域自治,西藏的未來所在

  戈德斯坦提出的方案之所以比較能夠站得住,是因為經曆過深入細致的考察。它之所以與我國推行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有某些相似之處,是因為它考慮到了西藏的特殊性:

  (一)西藏地處世界屋脊,高寒缺氧,地廣人稀,由於交通不便,西藏長期以來基本上處於封閉的狀態。

  (二)西藏長期處於封建農奴製社會。政教合一的僧侶、貴族統治長達數百年之久。進入社會主義曆史階段以後,雖然在政治、經濟上有了根本性的改變,但曆史遺留下來的痕跡仍然很深。

  (三)西藏基本上是單一民族——藏族的聚居區,藏族人口占全自治區人口的94.5%。勤勞、樸實、勇敢、智慧的藏族人民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民族心理素質、民族感情及風俗習慣。

  (四)西藏的喇嘛教在群眾中有長期的深刻的影響,西藏群眾幾乎是全民信教。

  (五)西藏曾在曆史上受到英帝國主義的侵略,現在某些外國敵對分子仍然企圖把西藏分裂出去。特別是達賴集團一直在進行分裂祖國的舌動。

  西藏的特殊性,也是我國政府在處理西藏事各中必須優先考慮的具體情況。這些特殊性決定西藏是一個鬥爭複雜的、令人關注的民族地區。如何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搞好西藏建設關係到西藏民族文化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80年代開始,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深入西藏考察,探索西藏的發展道路。1980年到1984年,中央書記處先後召開了兩次西藏工作會議,確立了建設新西藏的八項政策:

  (一)中央及各部門都要注意了解並研究西藏實際情況。在製定有關的方針、任務和政策時,一定要根據那裏的自然條件、民族特點、經濟結構以及各族人民的思想覺悟和生活狀況。反對主觀、片麵、一刀切、一般化的領導作風和工作方法,切忌照搬照抄內地經驗,並強調要進行具體指導。

  (二)要求中央統戰部和國家民委積極協助中央和國務院,係統地調查研究西藏的實際情況,主動提出建議,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好西藏工作的一些具體問題,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三)允許西藏對中央及中央各部門製定的方針、政策、製度,及發往全國各地的文件、指示、規定,凡不適合西藏實際情況的可以不執行或變通執行。中央及各部門召開的與西藏工作無關或者關係不大的會議,西藏可不派人參加。

  (四)大力培養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幫助他們承擔建設西藏的任務。對於調往西藏的內地幹部要堅持少而精的原則,同時,對大專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各種專門的技術、知識人才,要有計劃地大批輸入西藏,以充實那裏的建設人才和建設力量。

  (五)中央各部門,特別是計劃、經濟、文教、衛生等部門,在製定規劃和計劃時,一定要考慮到西藏的特殊需要,要在技術、物質等各方麵給予積極的支援,並盡可能地滿足西藏的合理要求。

  (六)全國各地方、各單位,都要積極地做好支援西藏的工作,嚴格控製各類人員自行流入西藏。

  (七)要求中央各部門,對於會議《紀要》提出的和自己有關的西藏問題,要進行專門研究,製定具體措施,抓緊時間解決。

  (八)要求西藏重新製定全自治區經濟建設規劃。對發展農、牧業生產,發展對外貿易,調整、改革經濟管理體製,在自留地、自留山、自留畜、家庭副業等一係列問題上糾正各種“左”的偏向。要認真調查研究,落實黨的農牧業、財貿、文教、民族、宗教、統戰等各項政策,製定切實有效的措施方案,爭取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取得比較顯著的成效。

  這八項政策就是要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在西藏自治區,以藏族幹部和藏族人民為主,加強各族幹部和各族人民的團結,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切實從西藏的實際出發,認真醫治十年動亂造成的巨大創傷,千方百計地發展國民經濟,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科學水平,建設邊疆,鞏固邊防,有計劃、有步驟地使西藏興旺發達,繁榮富強起來。這也是黨和國家在新時期西藏工作的中心任務與奮鬥目標。

  經過十年的努力,在中央政府和西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已取得了顯著成績。目前,西藏自治區人大已通過和頒布了20多條地方自治性的法規。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婚姻、教育、語言、文字、司法、環境保護等。在政權建設方麵規定自治區各級人大代表裏藏族代表不得少於80%;在語言文字方麵,強調使用學習藏語文。

  培養、選拔、任用少數民族幹部是實現民族區域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西藏自治區的藏族幹部為3.7萬多人,占幹部總數66.6%。在自治區一級中藏族幹部占72%。在縣級幹部中占61.2%。全區各級人大、政府、公檢法的主要領導人都由藏族幹部擔任。

  如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是弘揚藏族文化的重要工作。西藏和平解放以來,進藏人民解放軍嚴格遵守和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十年動亂期間,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西藏的宗教政策受到破壞。動亂過後,黨和政府逐步糾正了錯誤,重新落實宗教政策。現在傳統的藏傳佛教節日已經恢複,許多寺廟與宗教場所已重新開放,信教群眾自由地過著宗教生活,西藏的民族、宗教界人士政治地位提高,生活上得到優惠待遇。1700多位上層人士擔任各種職務,為維護祖國統一建設西藏作貢獻。藏傳佛教的研究得到新發展。西藏開辦了佛學院,各大寺廟設有講經課,大量的經書得到整理。

  舉世聞名的布拉達宮1961年被列入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1989年來國家先後撥款4000萬對布拉達宮進行重點維修。

  西藏的未來,包括西藏人民麵臨的實際問題現在是、將來仍然是發展經濟文化的問題。隻有這樣,才能給西藏人民帶來實際利益。現在,中央政府在西藏推行對內對外開放、擴大西藏與區外、國外的聯係與合作。在“八五”、“九五”計劃期間,隨著“一江兩河”的開發,羊卓雍水電站的建成,西藏交通的改善,西藏的經濟建設有較大的發展了,民族區域自治才有堅實的物質基礎,西藏人民才有更加光輝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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