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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誰是西藏人民的合法代表

  西藏問題自產生以來已曆近一個世紀。隨著國際關係的演變,西藏問題幾經起伏,現在已為國際社會所注目。特別是八十年代以來,這一趨勢有上升的勢頭。然而潮流的發展對他們並不利。分裂集團在國際上四處活動,拿談判作宣傳,企圖謀求西方對他們的支持和對中國的壓力,使純屬中國內政的西藏事務國際化,從而達到其分裂中國的目的。但是流亡集團是代表不了西藏人民的,他們的分裂目標也是無法得逞的。隨著西藏改革開放的發展和民族區域自治的落實,西藏的經濟建設和文化事業將有一個巨大的發展,西藏人民麵臨著一個光輝燦爛的未來。

  “西藏流亡政府”的存在,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對中國中央政府的某種威脅與挑戰。流亡集團在國際上四處奔走,控告中國,企圖否認中國政府在國際上對西藏的合法代表權,並自詡他們自己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流亡政府的法律顧問範普拉赫一唱一和妄圖從國際法上為這種論調尋找根據。他說:“達賴喇嘛及其政府與人民一直不承認中國人強加給西藏的統治。達賴喇嘛及其政府到現在仍然對中國在西藏存在的合法性提出了挑戰,並自稱是西藏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他們重新恢複西藏獨立的願望沒有熄滅。這種立場不僅得到了流亡藏民的支持,而且得到了西藏地區內西藏人的支持。”

  範普拉赫的上述觀點很明確,就是認為隻有達賴及其所謂的流亡政府才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這個觀點荒謬透頂,本來不值一駁,但他還煞費苦心,找出了許多理由來支持其謬論。他說,流亡南亞次大陸藏民的支持以及流亡政府的有效存在,充分證明了西藏國的繼續存在。他還說,1959年西藏叛亂,有8萬藏民流亡南亞次大陸,至1980年,他們已建立了45個定居點,現在人口已發展到10萬,他們忠於達賴及其政府;“流亡政府”有效地行使著權力,它定都於達蘭薩拉,其下設有內務、外交、宗教、文化、教育、財政與安全等六個部,還在新德裏設立了辦事處,還在紐約、日內瓦、加德滿都、東京、倫敦設立了聯絡機構,代表流亡政府行使非正式的大使館之職;達賴喇嘛於1960年舉行了首次民主選舉,成立了民意機構,並於1963年頒布了《西藏憲法》;達賴喇嘛多次出訪各國,受到世界名流其中包括政府官員的接待;相反,國際社會對中國在西藏侵犯基本人權和進行政治迫害的行為予以強烈譴責,等等。

  範普拉赫找出如此多的“理由”或“事實”,無非是想說明,達賴喇嘛及其“流亡政府”有效地行使著代表國家的職能,並得到國際上某些事實上的承認。所以說隻有達賴喇嘛及其流亡政府才是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而中國政府在西藏的權力是非法的,它不能代表西藏,對西藏沒有主權管轄權。

  果真如此嗎?“西藏國”真的存在嗎?達賴集團“西藏流亡政府”真的有效行使了政府職能嗎?它得到了一定的事實上的國際承認嗎?事實並非如此。

  國際法認為主權國家有四個構成要素:一定的永久居民,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組織,以及處理內外事務的獨立主權。永久居民指的是永久定居的國民,是以國籍形式與國家結合在一起的居民,而不是流浪者。確定的領土指的是陸麵領土,而不是海床、別國領土上的難民營。有效的政府組織和獨立主權指的是政府有不受限製的獨立的外交能力即使節權與締約權,沒有外交能力的政府不能代表國家。國際法還認為,當一個新國家或新政府成立時,國際承認具有重要意義。一般地,對新政府的承認有一個原則,有效統治原則。就是說,一個國家的新政府要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必須在本國領土內建立起實際上的控製和有效地行使政權,從而才有可能代表國家,獨立地進行國際交往,並承受國際權利與義務。對於上述國際法關於主權國家與承認的原則,範普拉赫在《西藏地位》第七章中是基本上同意的。

  我們依據這些國際法的觀點與原則對達賴集團領導的“流亡政府”進行分析。第一,流亡南亞次大陸的十萬藏民及其定居點不是達賴集團的國民與領土。事實上,1959年西藏叛亂後,被西藏上層反動分子裹脅而去的八萬藏民在印度等國過著難民生活,他們對達賴的崇拜,與其說具有政治意義還不如說隻具有宗教意義。第二,達賴集團在世界各地設立的所謂代表“流亡政府”的聯絡機構,與其說是“非正式的大使館”,還不如說是藏民聯係點。第三,達賴集團在印度活動大本營達蘭薩拉,與其說是他們的“首都”,還不如說是達賴集團進行分裂祖國活動的老巢,他們的“流亡政府”則是操縱與指揮分裂活動的領導核心。就印度而言,它曆屆政府都一直公開承認西藏是中國的領土,雖然有暗中縱容達賴集團的現象,但怎能容忍在一國之內存在“國中之國”,還有別國的“首都”呢?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所謂“西藏國”與達賴集團的“流亡政府”在國際上沒有得到一個國家的正式確認,甚至事實上的承認。自達賴集團1959年亡印建立“流亡政府”後,雖然國際上許多不明真相的國家以及反共反華的敵對勢力對中國進行了譴責,包括聯合國在內的一些國際組織也借口人權問題、宗教問題攻擊中國的西藏政策,雖然達賴喇嘛周遊世界,受到許多政府高級官員的接見。但這一切都不能證明,這些國家與國際組織承認了“西藏國”及其“流亡政府”。近幾年達賴集團的分裂活動愈演愈烈,企圖將“西藏問題”國際化,雖然美國國會某些方麵對達賴抱支持與慫恿態度,但美國政府一再聲明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連範普拉赫也不得不承認“在國際舞台上,達賴喇嘛並沒有獲得什麽成功。1959年事件後,國際社會極為同情達賴,但是沒有一個政府敢承認西藏流亡政府”,“達賴亡印後,尼赫魯也不敢於承認他的流亡政府”。西藏“流亡政府”在國際社會得不到一個國家的正式承認,沒有政府的“西藏國”怎麽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呢?而達賴集團又怎麽能成為西藏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呢?

  直到今天,沒有哪個國家政府在正式場合中公開否認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否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也沒有哪國政府在法律上和事實上承認達賴集團的“流亡政府”。在國際社會,正是中國政府代表著全中國各族人民,包括西藏人民行使著有效的外交權和有效的管理權。達賴集團決然代表不了西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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