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反麵的觀點
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自1959年由國際法學家委員會的西藏調查報告提出後,不斷引起一些西方學者與政客的關注。到八十年代中後期,這個問題再次受到國際的注目。其中原因是與許多國際人權組織分不開的。如,大赦國際,基督和平會,國際人權聯盟,美國亞洲(人權)觀察委員會等。這些年來,它們派出人權專家對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進行了多次的“專門調查”。他們主要辦法是:1.采訪在國外的流亡藏人。近幾年來,海外分裂分子利用我國歡迎藏胞歸國觀光的機會,派遣大批人員入境從事破壞活動,將西藏境內的許多陰暗麵錄相並帶出境。這些片麵資料成為西藏流亡集團提供給許多國際人權組織攻擊中國政府的“重要事實”。2.派遣記者以旅遊者身份入藏報道拉薩騷亂,喧染“中國軍隊對藏人的血腥鎮壓”。3.要求中國政府允許他們組團來訪專門調查西藏人權問題。
近年來,這些人權組織先後發表了不少關於西藏人權問題的報告。這些報告成為西方國家政府議會及新聞界大量引用的“證據”。尤其是某些敵視中國的西方議員,懷著對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天然仇視,利用大赦國際等的片麵性調查報告,鼓動議會通過譴責中國的“西藏人權問題決議”。
不僅如此,某些國際人權組織在國際講壇上也利用各種機會,攻擊中國。這些組織基本上都是非政府性質的,它們往往根據道聽途說和新聞報道,擇其所好而言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年會便是一些非政府組織利用西藏人權問題,對中國進行“人權攻勢”的佳期。
1988年,美國亞洲(人權)觀察委員會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散發了一本名為《西藏的人權》的小冊子。它是於1987年拉薩騷亂後趕緊編成的。它把西藏描繪成“世界上人權遭受侵犯最嚴重的地區之一”,要求美國政府對“中國在西藏的罪惡”采取強硬立場。
1991年,又有15個反華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大赦國際、人權倡導者協會、國際人權聯合會、基督和平會、國際人權聯盟,聯合起來向聯合國人權中心提交了他們的所謂關於西藏人權問題的資料。這些資料集所有西藏人權問題之大成,對中國政府進行了全麵而係統的誣蔑和攻擊。這些資料還作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48屆會議的資料提交大會討論。
根據近幾年來國際敵對勢力和西藏分裂分子的有關材料,尤其是上述個材料,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可以總結為如下幾點:
1.宗教的不容忍。認為“雖然中國憲法第36條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藏人並不能自由地信教,安排宗教生活,無時不受政府幹涉”;雖然自1980年至1987年放寬了宗教政策,西藏佛教在遭受文革的掃蕩性破壞後重新開始生長,今天已容許許多宗教形式存在。但西藏的宗教信仰被限製在規定的範圍內;宗教機構要受黨的領導和民主管理委員會的控製;80年代以來修複寺廟是由於旅遊業的需要,而且還受到黨的限製;進香者的捐款由政府控製,寺廟隻有少許資金;青少年成為喇嘛要經過政府嚴格的審查;佛教的宣傳和教育受到限製,隻有幾位德高望重的喇嘛才能向人民傳教;有關西藏政治事務的書籍被查禁;“今天中國政府實施的一係列控製措施威脅著西藏傳統佛教的生存。”
2.西藏存在對政治犯的監禁、勞改、行政拘留、使用酷刑和司法外處決。認為在1987年、1988年和1989年的拉薩騷亂中,有許多和平示威者被警察和軍隊射殺;中國當局對“良知犯”和“政治犯”,沒有按“國際公正標準”進行審判。有些人未經起訴或審判就被處以行政拘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方一樣”,西藏普遍存在“先判後審”的作法,“中國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不符合國際人權文書中規定的公正審判最起碼標準”。秘密逮捕而不通知家屬;公安機關秘密審訊,不允許為政治犯辯護,禁止犯人反駁,對政治犯審訊時嚴刑逼供;政治犯在監禁期間遭受各種虐待和折磨;被迫長時間工作,食宿條件惡劣,被探望的機會很少;西藏仍然使用死刑。這一切都是對《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國際人權文件的違反。
3.漢人大量遷入西藏,存在著“種族歧視”與“種族滅絕”現象。成千上萬的漢人遷入西藏對藏族生活和文化造成威脅;西藏地區有藏人600萬,漢人750萬;中國移民政策是對西藏文明的威脅,是為了更有效地監視西藏人的活動。漢藏人之間存在歧視,藏民住房陳舊窄小,藏族居住區沒有電和自來水;禁止藏民隨便移動遷居;而漢人移民居住嶄新的設備較好的住房。學校中藏語的使用遭到限製,漢語被廣泛使用;藏人在工作中隻能作體力活而且機會極少,大量藏族青年沒有工作;藏商人要比漢商人交納更多的稅金;對藏民生育進行限製;醫院裏不經藏族婦女同意就強行墮胎。藏人受到殘酷迫害,1949年以來,已有一百多萬藏人死於共產黨的迫害之下。這一切,“讓人擔心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很快將成為無足輕重的少數民族”,“這種人口遷移威脅到藏人的民族、文化和宗教特性的存在”。
1.文化破壞和環境破壞。認為:在1950年中國出兵西藏之後,尤其是在中國文化革命的破壞期間,6000多座寺廟(西藏1300年古老文明的寶庫)被摧毀。寺廟中那些無法彌補的民族文化遺產被盜走或被移出西藏。“中國在有計劃地開采西藏豐富的礦產、森林和其他資源,西藏人得到的好處則很有限”。“在過去的數十年中,西藏的野生動物與森林幾乎被中國人破壞殆盡”,“中國在西藏生產核武器,可能還開始在西藏傾倒核廢料,中國不僅打算在西藏處理自己的核廢料,而且打算在那裏處理別國的核廢料,一些國家已同意花錢請北京處理它們的有毒廢物”,“這樣做帶來的危險是顯而易見的,”這威脅到現在乃至將來幾代的西藏人。
5.西藏的自決權被剝奪。認為,“根據國際法西藏是一個被占領的國家西藏在被強迫並入中國時是一個獨立國家”,“西藏人民遭受著一種形式的殖民和外國統治占領者在種族、語言、文化上都與被占領人民完全不同”;“被占領人民的基本人權被剝奪”;“隻有讓西藏人民自決,才能從根本上改善西藏的人權”。
總而言之,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已是被國際上某些別有用心的反華人士及西藏分裂集團搞得混淆不清的問題,似乎中國政府成了世界上“侵犯人權的罪魁”,而他們則成為“西藏人權的捍衛者。”事實上那些“人權衛士們”,不可能了解生活在昔日農奴製下的西藏,不可能了解舊西藏毫無人權的專製統治。他們將社會主義新時期西藏發生的翻天覆地的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事實置於一旁,視而不見。相反,他們對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中的失誤、對西藏工作中的差錯,聚精會神,全部匯總成為一個所謂的“西藏人權問題”,拿來對中國政府指三道四,為達賴流亡集團粉飾宣揚。
對於他們鬧騰起來的“西藏人權問題”,最好的批駁方式就是進行新舊對比和客觀分析,讓曆史和事實作回答。
舊西藏的人權狀況
直到本世紀五十年代,西藏仍然處於與歐洲中世紀相類似的僧侶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製度。西藏的封建農奴製,處在封建社會的早期,帶有更多的奴隸製痕跡,是一種殘酷的製度。“那時,僧人人數雖然很少,但全是些奴隸主,而且成為無須支應烏拉差稅、享有很大特權的階級。”對於這種罪惡的封建農奴製,可還有某此人為之辯護。如夏格巴就認為,“雖然西藏保持著封建製度,類似於中世紀的歐洲,但在共產黨占領以前並無宗教信仰與旅行的限製,對最窮的農民和仆役都是如此。還存在著一種特殊的宗教上的社會流動”(指活佛可來自農民家庭);“西藏不象中國與印度貶低婦女的地位,而是平等有禮地看待婦女”。處於封建農奴製度下的舊西藏,在某些人的眼裏似乎成了一個“香格裏拉”,那時的西藏人民好象享有民主、自由和基本人權。
其實,曆史事實告訴人們,舊西藏的人權狀況糟得很。這不僅從舊西藏的史實中反映出來,外國遊人也有記載。
1.達維·耐爾的發現
對於舊西藏的人權問題,過去許多到過西藏遊曆的外國學者有過詳細的記載。法國藏學家達維·耐爾在1918~1944年間曾五次親曆西藏考察。她穿著藏服,講著藏話,有時甚至以乞討方式接近西藏人民,了解藏人的疾苦,並寫下了真實的記錄。下麵略摘幾段:
在西藏不少地方,仍然保留著一種已經相當模糊的奴隸製,奴隸們分屬於不同的家族,為這個家族做牛做馬一輩子。說來這也是一種不合法的奴隸製。
阿裏是一個人煙稀少而且多少有些原始的邊遠地區,這裏是頭人和領主們的天下,顯貴們常常以嗄波(王)的頭銜自居,騎在臣民頭上的宗本是鄉間闊老,他們把自己的土地租給與奴隸不相上下的“佃戶”去耕種。地裏的莊稼和成群的牲畜,是這些宗本的財富;橫征暴斂與苛捐雜稅就構成了頭人們的生活來源。
自古以來,藏族人中形成一種不成文的野蠻的傳統習慣:“小人”命該給“大人”進貢和賣力;如果尊貴的“大人”接受他的禮物和心意,“小人”應以此為榮,而“大人”並不欠“小人”,任何人情。假如有誰知道,哪一位“大人”回贈給“小人”禮物的話,這位“大人”毫無疑問要被人認為是降低了自己的身份,缺少應有的尊嚴,這可是大逆不道的做法。
2.史實的考察
在政治權利方麵,舊西藏的僧侶貴族享有特權,控製著政權。從政治性質和政治狀況看,西藏政教合一的特征是神權與政權相勾結。西藏地方政府·藏語稱“噶廈”,意為“發布命令的機關”。地方政府由地位顯赫的僧侶和貴族組成,代表著農奴主階級的利益,僧官在地方政府中的地位高於俗官。按照清製,在達賴喇嘛和駐藏大臣直接領導下,噶廈設有四名噶倫。十三世達賴喇嘛又規定首席噶倫必須是僧官。噶廈設有四名僧官組成的秘書處和由四名俗官組成的審計處。秘書處形式上隸屬於噶廈,實際上直接受達賴喇嘛指揮。噶廈的一些重大事情,還要通過秘書處才能向達賴報告。西藏地方政府下屬的相當於專區或縣的行政機構的主要官員中,一般是一僧一俗,僧官在前。一些大寺廟在政治上享有特權,他們以直接委派官員,並設有法庭、監牢,行使司法權。舊西藏政教,政權的特征就是神權與政權相結合,從精神與政治上對人民實行統治與壓迫。噶廈代表著農奴主階級的利益。農奴和奴隸終身依附於三大領主,他們被剝奪了人身自由。農奴主主宰著農奴的身家性命,被當作“會講話的牲口”,可以隨意買賣,或當作禮品互相轉讓。政治上,農奴毫無權利可言。
農奴主對農奴的剝削、壓迫和人身占有,是靠對封建農奴製的暴力來維持的。與政教合一的政權相適應,西藏也形成了一套政教相結合的法律。按照法典,三大領主統治農奴是神的意誌,農奴受苦是命中注定的,不能反抗。西藏地方政府以及相當於專區和縣的機構,以至領主、頭人都可以辦理訴訟案件。大的寺院也設有法官,審理僧人中的案件。僧人犯法首先由寺院審理,各級政府不得幹預。寺院判決的案件,與政府的判決具有同樣的效力。各級政府把駐地下層陰暗、潮濕的房子作為監獄。三大領主可以在自己的莊園設立監獄,大寺廟可以設立關押所。在拉薩一些犯人戴著木枷、腳鐐、手銬沿街要飯,有的則被送到邊遠地方流放,終身為奴。舊西藏的法典名為《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它按人的血統貴賤、職位高低,規定“人有上、中、下三等,每等又分上、中、下三級”,藏王、大小活佛及貴族屬“上等人”,商人、職員、牧主屬“中等人”,鐵匠、屠夫、婦女等屬“下等下級人”。各等人的生命價值也不相同。法典規定人有等級之分,命價有高低之別。“上等上級人”命為“無價”,“遺體與金等量”;“下等下級人”命為“草繩一根”。法典為了維護“三等九級”製度,規定了嚴厲懲罰以下犯上的行為:“卑賤與尊貴爭執者拘捕”;“傷人上下有別,民傷官,視傷情輕重,斷傷人之手足;主失手傷仆,治傷不再判罪,主毆仆致傷,無賠償之說”。法典規定的“重罪肉刑”十分殘酷,包括“挖眼、刖足、割舌、砍手、推崖、溺死、處死等”。這些規定本身就說明在舊西藏,廣大勞動人民毫無平等、自由、人權可言。
在經濟權利方麵,三大領主控製了生產資料,農奴依附於農奴主。在舊西藏,占人口不及5%的三大領主(官家、貴族、寺院上層僧侶)占有西藏全部土地、草場和絕大部分牲畜。封建領主莊園製是其基本特征。占人口95%以上的農奴階級沒有什麽生產資料。據統計,過去西藏約有耕地300萬畝,其中官家占有30.9%,貴族占有29.6%,寺院和上層僧侶有39.1%。在這種極不平等的經濟關係下,農奴階級不得不依附於三大領主。除上交沉重的地祖外,農奴還要承擔無數的稅收和無償的差役。經濟的依附導致了人身的依附。農奴們的婚喪嫁娶農奴主也有權幹預。農奴的兒女出生就成了領主的新農奴,農奴死亡還要向領主銷名。舊西藏的兩句話是對農奴與農奴主的依附關係的最好概括,即“地不無差,人不無主”。就是說,土地沒有不支差的,農奴沒有無領主的。
封建莊園的土地占有和經營形式,是西藏封建農奴製的基本特征之一。西藏的封建莊園,按其領主的不同,分為三種,一種是政府莊園,為西藏地方政府直接占有,藏語稱“雄溪”;一種是貴族莊園,藏語稱“格溪”;一種是寺廟莊園,藏語稱“曲溪”。
莊園土地的經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領主的自營地;一是差巴的差地。領主的自營地,都是用農奴的無償勞役來耕種,全部收獲歸領主,自營地所占比例越大,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就越重。差巴領種差地,並由差巴給政府支外差,給領主支內差。
三大領主對牧區的管轄,以部落為單位。這種部落與原始社會的性質根本不同,它既是三大領主為管理牧奴而劃分的行政區域,也是剝削牧奴的行政機構。
三大領主分別占有草場,同時也占有草場上居住的部落牧奴的人身。和農民情況不同的是,由於牧業經濟的特點,一個部落居住在隸屬於一個領主的草場上,又可以分散在幾個領主的草場上放牧。這樣牧奴就有直接領主和間接領主,對於前者有人身依附關係,要向領主支各種差役,對於後者沒有人身依附關係,但要向領主交草稅。
高利貸是西藏三大領主剝削農奴的重要手段。三大領主都是債主。西藏地方政府各級機構與官員都放高利貸。收息是各級官員的職責。高利貸利息占三大寺總收入的25%至30%,寺院放債的利率,借錢一般在30%,借糧的年息是“借4克還5克”。
西藏的貴族絕大多數也放高利貸,債息在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至20%。貴族放債的利率,借錢的利率一般是20%,糧債利息一般是借四還五,也有借五還六的。
三大領主放高利貸的比例,根據丁青、江孜、白朗縣的調查,寺廟領主放的高利貸最高,一般要占40%至50%;政府放的高利貸占20%至25%;貴族放的高利貸占15%至20%;其他人放的高利貸占5%至10%。
在社會權利方麵,廣大的藏族平民百姓沒有就學機會,生活水準低下,更無社會保障可言。在殘酷的農奴製度統治下,舊西藏的經濟長期停滯不前,技術水平落後,生產方法原始。惡性瘟疫不時流行,人口平均壽命低下,隻有35.5歲。人口急劇下降,從興盛時期的幾百萬下降到1951年和平解放時的一百萬左右。藏族人民生活在極端貧困之中。1959年前,人口不足一萬的日喀則竟有乞丐兩三千人,人口隻有3.7萬的拉薩也有乞丐四五千人。舊西藏的教育隻是寺院僧侶和達官子弟的專有品,勞動人民毫無念書的機會,文盲率達90%以上。
新時期藏族人民的權利保障
西藏和平解放以來,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全國人民的支持下,西藏各族人民緊密團結,共同奮鬥,經過平息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發動的武裝叛亂,實現民主改革,建立民族區域自治政權,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西藏發生了曆史性的變化。
40年來,西藏人民在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領導下,在政冶、經濟、文化和社會各個方麵都將西藏曆史向前大大地推進一步。西藏實現了和平解放,與兄弟民族建立了平等互助的新型民族關係;完成了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政教合一、僧侶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製度;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政權,藏族人民當家作主,成為新時代的主人;展開了蓬勃的社會主義建設,西藏社會生產力大大提高,人民生活日益改善,藏族傳統文化得到發揚光大。
民族的解放,社會的進步,使藏族人民的權利得到維護與發展,四十年裏西藏社會翻天覆地的進步與變化,是對所謂西藏人權問題的有力回擊。
1.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建立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除漢族外,還有包括藏、蒙、滿、回等55個少數民族。其總人口為9120萬,占全國人口8.04%。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央政府十分重視民族問題。根據曆史情況和現代實際,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它包括兩個方麵的涵義。一是,在中央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少數民族行使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務的權利。二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與其他行政區域一樣都是中國的行政區域,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接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
西藏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政權。目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和頒布了20多個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文化教育、司法、環境保護等方麵。這些法規有鮮明的西藏地方民族自治特點。如在幹部隊伍建設方麵,現在已形成了一支以藏族為主的民族幹部隊伍。自治區各級藏族幹部有3.7萬多人,占幹部總數66.6%,在自治區一級幹部中,藏族幹部占72%,在縣級幹部中占61.2%,全區各級政權的主要領導人都由藏族幹部擔任。藏族人民的政治權利得到保障。
2.西藏人口增長,婦女地位提高
關於西藏的人口發展,一直是海外西藏流亡集團攻擊中央政府的借口,說什麽中國向向西藏移入了750萬漢人,藏人成為西藏的少數;說什麽政府強迫藏族婦女墮眙,藏人有種族滅絕的危險。這些說法是毫無根據的。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時,西藏人口約為100萬。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125萬,藏族有120.9萬,占人口總數96.63%。1982年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人口189.2萬,藏族有178.6萬,占人口總數94.4%。1990年7月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時,西藏總人口219.6萬,其中藏族人口增長到209.6萬,占人口總數的94.46%。與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的結果相比,藏族人口在8年間增長了30.98萬人,自然增長率為17.34%,高於同期全國平均人口自然增長率2.64個百分點。西藏藏族人口在40年間從100萬增加到200多萬,增長了一倍。
從1951年到九十年代,藏族人口始終占西藏總人口的絕大多數。中央政府從未製定過向西藏移殖漢人的“移民”計劃。據1964、1982和1990年的人口普查統計,在西藏的漢人分別為3.7萬、9.2萬、8.1萬人,分別為當時西藏人口總數的2.8%、4.8%、3.7%,在西藏人口中占絕對少數。在西藏服務的漢人大多數是專業人員和技術人員。他們來自全國各地,與藏族人民共同為西藏的經濟文化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隨著西藏實行開放搞活的經濟政策,有一些漢族群眾和其他民族群眾到西藏做生意,這部人流動性很大,數量也有限,他們沒有移居西藏。所謂大批漢人移居西藏、同化藏人的說法毫無根據。
開發西藏建設西藏是全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使命。由於曆史原因,西藏經濟與社會落後於全國總體水平,西藏急需內地人民的支援。如果僅因西藏存在大量的內地建設者,就胡說什麽:“漢人移民西藏”,搞“同化”政策,是種族滅絕。這隻能是別有用心,企圖使西藏永遠落後,成為一個文化或人類博物館。
所謂強迫藏族婦女墮胎的說法也是缺乏事實依據的。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但是,在少數民族地區考慮人口、社會、經濟狀況,中國政府采取特殊政策,隻在少數民族地區提倡計劃生育,從不強製推行。自70年代初全國普遍實行計劃生育後,西藏隻對在藏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實行計劃生育,對藏族幹部職工則沒有提出這個要求。1985年後,也隻在藏族幹部中提倡計劃生育,對廣大農牧民隻進行優生優育教育,加強婦幼保健,對生育子女數,政府從未做過任何限製。對西藏邊境的農牧區,人口發展過緩或人煙稀少的地區,連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也沒有進行過。
西藏婦女的地位得到了根本提高。舊西藏法典明文規定“奴隸與婦女不許參與軍政事宜”。和平解放後,藏族婦女同男子一樣享有參政權利。據統計,目前西藏縣以上婦女領導幹部已占總數的10.2%,西藏婦女界已湧現出一大批科技專業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藏族婦女已占總數的17%以上。
關於所謂“共產黨殘酷迫害藏人在西藏實行政治監禁”的說法也是謠言。1987年9月以來,在拉薩發生的幾次騷亂中,共有1026名騷亂分子被帶離現場,後有807人在法定時期內予以寬大釋放,依法判刑121人,勞動教養97人,無一人被處決。至於所謂“有100多萬死於共產黨的迫害”更是無稽之談。國外所說的西藏的“政治監禁”指的是那些參與騷亂的首要分子被判刑坐牢一事。按照中國刑法,以推翻社會主義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分裂行為是反革命罪。對這些肆無忌憚使用暴力嚴重違法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是完全正當的。對於被依法判刑關押的犯罪分子,西藏司法機關給予了人道主義的待遇。
3.藏族傳統文化得到保護與發展
西藏有著悠久的文化傳統和豐富的文化遺產。中央政府十分尊重和科學地繼承發展藏族優秀傳統文化。1951年以來,尤其是近十年以來,是藏族文化史上的一個重要發展時期。
藏語文受到廣泛使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若幹規定》,確定了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的原則。自治區政府頒布了該規則的實施細則,成立了藏語文工作指導委員會。自治機關一律使用藏漢兩種語文作為工作語言。所有公共設施及標誌均用這兩種文字作標記。
民間文化得到搶救和整理,藏學研究受到重視,成績斐然。著名長篇英雄史詩《格薩爾》一直作為口頭說唱藝術流傳在民間。國家將她列為國家級社科重點研究項目,進行搶救整理。西藏的傳統戲曲、民間故事、民歌、諺語等的搜集整理工作正在緊張的進行,已有專著問世。傳統的雪頓節已恢複並發展成藏族藝術盛會。在全國範圍內已成立了20多個藏學研究機構。進行了大規模的西藏社會調查和古籍整理工作,現已整理出版了300多種上百萬冊的藏學典籍、名著資料和曆史文獻。開展了藏文大藏經對勘和梵文貝葉經的研究整理工作。舉行了多次高水平的藏學討論會和有影響的學術交流活動。創辦了《西藏研究》、《中國藏學》、《中國西藏》、《雪域文化》、《西藏佛教》等藏學研究刊物。培養和湧現出一批以藏族學者為主的藏學研究人才。
藏醫藏藥得到繼承、發展和提高。自治區組織了一批經驗豐富的老藏醫,先後整理出版了20多種上百萬冊藏醫古籍。其中,用藏漢、藏英文出版的《四部醫典係列掛圖全集》有較高的教學、科研、臨床價值,榮獲中國最高圖書獎,藏醫教材已出版了幾十種。藏醫藥學已走上了標準化、科學化的軌道。古老的藏曆一直沿用下來,自治區每年編印曆書和掛曆,供藏族人民使用,還專門成立了藏族的天文曆算研究所。
西藏的文化藝術過去一直是為達官貴人服務的,現在她已走上了為廣大勞動人民服務的廣闊天地。西藏有各種文藝演出團體180多個,文藝工作者達5000多名。著名歌唱家才旦卓瑪享譽國內外。自治區首府拉薩已建成一座現代化的群眾藝術館,正在興建藏書量達150萬冊的大型圖書館。廣播影視業從無到有,迅速發展。目前全區已建成廣播電台兩座,電視台2座,電視轉播台98座;衛星地麵接收站163座。電影發行放映機構達82個,放映隊553個,放映員1177人,年譯製藏語故事片25部。西藏農牧區一直免費放映電影。
西藏的文化事業在繼承傳統文化的基礎上,日益繁榮發展起來。在事實麵前,所謂藏族文化遭到破壞和滅絕的論調,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4.西藏民族教育體係初步形成
和平解放前,西藏隻有經學寺院教育和少數貴族子弟私塾。藏人文盲、半文盲率占90%以上。為了改變西藏落後的教育狀況,黨和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1957年建立了西藏公學。近十年來,政府大規模提高對教育的投資。僅1989年,西藏教育經費就為1.8億元,占當年西藏財政支出15%。
目前,基礎教育事業取得了可喜成績,現有大學3所,在校學生1973人,教職工1791人,專職教師756人;中專15所,在校生3968人,教職工1259人,專職教師619人;普通中學68所,在校生2.3萬人;小學2398所,在校學生13.9萬人;幼兒園40所,入園兒童3000人。
西藏學校教學語言,小學多數以藏語文教學為主。在初中以上因數理化課程的師資懂藏語者不足,因此在初中以上的教學中,往往采取藏漢語並用,優先使用藏語的原則。
除正規教育外,西藏還發展了成人高等教育、電化教育、掃盲教育及各類培訓班。
經過幾十年的努力,西藏已初步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民族教育體係。西藏人民的文化水平較過去有很大提高。在全自治區人口中,大學文化程度的有12610人,中學文化程度的有131129人,小學文化程度的有408384人。文盲、半文盲已由從前的90%
以上下降到現在的44.3%。
為了幫助西藏辦學,國家政府在內地做了大量工作,撥出專款援助西藏辦學,派遣援藏教師,對口支援西藏教育。1984年12月,中央決定在內地舉辦西藏班,加快藏族人才的培養。內地中學師資、設備、教學條件較好,有利於加快培養各類人才。自1985年秋季起,上海、天津、遼寧、山東、河北、河南、江蘇、安徽、陝西、湖北、湖南、山西、浙江、雲南、北京、四川、重慶、江西等18個省市開辦了西藏班,專門招西藏小學畢業生,為西藏培養急需的中專技術人才。學生畢業後回藏參加各項經濟文化建設,現在內地西藏班的西藏學生有5200人。
內地西藏班在內地仍要學習藏語。初中階段開設藏語文課,由西藏抽調藏語文教師到內地擔任藏語教學任務。從目前教學結果來看,舉辦內地西藏班是結合藏族學生實際、利用內地較好的教學環境,為西藏加速培養人才的捷徑。那種認為此舉是搞“民族同化”的說法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5.宗教信仰、言論自由得到保護
中國政府對待宗教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為保障憲法該規定的實施專門指出,對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國政府在西藏一直貫徹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後,進藏部隊和機關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和執行宗教政策。在1959年開始的民主改革中,廢除了宗教中的封建特權和壓迫製度,保護和實現了廣大貧苦喇嘛的基本人權。民主改革後,寺廟由僧尼進行民主管理,使廣大僧眾真正得到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勿庸諱言,在十年動亂期間,西藏的宗教政策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遭到破壞。動亂之後,特別是1978年以來,黨和政府撥亂反正,逐步落實宗教政策,恢複了傳統的宗教節日,修繕開放了被毀的寺廟和其他宗教場所。信教群眾可以自由地在家裏設龕誦經,也可以自由地到寺廟過宗教生活。目前,西藏共維修、開放寺廟和其他宗教場所1400多處,住寺僧尼約3.4萬人,基本滿足了僧俗群眾正常宗教生活的需要。西藏開辦了怫學院,各大寺廟設有學經班,西藏佛教協會創辦了《西藏佛教》。佛學教育與研究得到發展。
1986年,政府恢複了曾一度停止的拉薩祈禱大法會,豐富了大法會內容。僧俗群眾在此看到講經說法、辯經考試、迎送神佛等傳統項目,還可看到酥油燈展、跑馬射箭、電影展覽等時新內容。
但是,1988年、1989年的祈禱大法會臨近結束時,少數分裂主義分子有計劃、有預謀地製造騷亂,打出“西藏獨立”口號。這不僅是違法的,也是違背佛祖教義和藏族僧俗群眾利益與願望的。政府對這些製造動亂的分裂分子進行強製性措施,限製他們的言論與行動,完全是合法的。某些人由此斷定“藏人沒有宗教言論和集會自由”的論調,顯然別有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