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賤民問題的嚴重性
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不同的人們對賤民有不同的稱呼在進代印度,他們常被稱作第五階級(Panchama),或被稱為四凡爾那之外人(Avarma)。在《摩奴法典》中,他們被稱作蔑戾車(Mlechha)和旃陀羅(Chandala)。1935年,英國人將各種賤民種姓統稱作表列種姓(SchedualedCaste)。聖雄甘地為表達他對賤民的同情和愛護之心,稱賤民為哈裏真(Ha-,rijan),意為“上帝之子”。一般印度人通常稱賤民為不可接觸者(Uutouchablc),而賤民則時常稱自己為被壓迫階級(De-pressedClass)。
賤民是印度社會中站受壓迫和歧視的社會階層。
賤民是這麽一種人:自命血統純潔的婆羅門不願為他們舉行宗教儀式;社會上的理發師、裁縫等手工藝匠不願為他們服務;高種姓如不慎與他們相接觸會被認為受了汙瀆,從而要舉行某種儀式來消除這種汙瀆;這種人不能使用公共設施,如道路、水井、渡口……;不能進入印度教神廟;不能與其他種姓的子女一道受教育;不能與其他種姓交往,更不能與其他種姓通婚;他們隻能從事被社會上人們認為極其低賤的職業。因此,賤民不僅象社會中其他勞動人民一樣造受剝削和壓迫,處於貧困狀況;而且,他還被社會上其他人當作汙濁的人,被高級種姓野蠻地擯棄在社會之外,被剝奪了做人的一些基本權利,從而處於更加悲慘的境地。
據印度1971年人口普査數字,賤民人數近八千萬,時印度總人口的14.6%。事實上,賤民的人數遠遠起過這一數字。因為:(1)賤民同另一低級種姓——不純潔的首陀羅的界限不明確,許多登記為不純首陀羅的實際上是賤民。(2)許多賤民住在窮鄉僻壤,深山老林,他們往往沒被統計到。(3)許多賤民不願對普查官員說出自己的種姓身份。因此,有的學者估計賤民實際人數已達一億人,幾乎占印度人口的20%。
賤民製經曆了數千年至今一直保存下來。印度淪為殖民地後,由於西方文化的衝擊,城市中的賤民製受到了削弱。但農村卻依然盛行。特別由於英國殖民主義者企圖利用種姓製度和賤民製來分裂印度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反而促使不可接觸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印度獨立後,由於印度資產階級領導人的倡導和印度社會的經濟、文化等方麵的發展,賤民製無疑進一步受到限製和削弱。但廣大賤民階層,特別是農村的賤民的社會政詒、經濟地位。並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觀。他們依然在經濟上受到嚴重的剝削,在政治上受到非人的待遇和迫害。
印度的賤民90%以上居住在農村,95%的農村賤民沒有土地,他們大多是地主的佃農、雇農和債務奴隸,印度的地主則來自高級種姓和一部分中等種姓。因此,賤民同地主的關係既是賤民同有土地種姓的關係,也是農民同地主的關係。
印度農村的賤民狀況十分悲慘。土地集中在地主手中,如在比哈爾邦的一個縣,有十幾個地主占地在一千英畝以上,有一個地主占地五千英畝,還有一個地主占地競達一萬英畝而賤民幾乎沒有土地。1971年,中央邦賤民工作委員會工作人員對該邦九個區一百七十九個村八千八百戶賤民家庭調查結果是:其中五千八百戶完全沒有土地,其餘的一千五百戶隻有一點貧瘠的土地。1976年,由卡納塔克邦邦政府組織的對該邦七十六個村子三千三百戶賤民調查的結果是,80%的賤民是無地農戶,其餘的則從事清道夫這樣低賤的職業。少地或無地的賤民不得不為地主當雇農,據1965年統計,全國賤民當雇農的有一千零四十萬,占全國雇農總數三千零三十萬的三分之一以上。賤民雇農工資低微,還經常麵臨找不到活幹的情況,在安德拉邦,“一些雇農一次被雇二十天,每年三次,得總報酬120盧比,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收入。”在中央邦,“大多數賤民雇農,一年中難得有四、五個月的受雇機會。而其工資每天隻在1一1.25盧比之間。”按1977—78年的物價標準,每人每年消費額在780盧比以下的定為生活在貧困線以下。按此標準,賤民大多生活在貧困線以下。同是雇農,賤民雇農的收入大部比非賤民雇農的收入低,據1970年對泰米爾納杜邦的四個縣一千個農村家庭所做的拙樣調杳(其中八百戶是賤民,二百戶是非賤民),該年每戶賤民的平均收入是227盧比,而非賤民家庭是406盧比。”由於人口日增,土地緊張程度加劇,越來越多的賤民經常找不到工做,他們最迫切希望能在城裏找到工作,可是,在印度社會,最不容易在城市中找到工作的正是賤民,這就加劇了賤民的痛苦程度。1980年4月,印度內政部長Y·馬克瓦那說:“52%的賤民是農業雇工,28%的賤民是邊際小農,全國二千萬賤民家庭中,66%生活在貧困線以下。”
貧困使賤民不得不向地主們借債,1954年印度政府曾對印度各地賤民負債情況進行調查,結果表明,賤民普遍負債,在十個邦農村中,負債的賤民戶數占賤民總數的60%以上,最少的一個邦也占45%以上。從那以後的三十多年來,賤民負債情況仍沒得到好轉。沉重的債務,使大批賤民淪為沒有人身自由的債務奴隸,在中央邦:“賤民們不得不向地主或沙胡庫爾借債,當不能償還還在短期內大幅度增加的債務時,就隻好成為放債人的終身奴隸,當奴隸狀誌一開始,就一代又一代地繼續下去,債務年複一年地增加,永不可能償還。”早在1950年製定的印度憲法中,就明文規定禁止債務奴隸和其他買賣人口的行為,但直至今天,印度仍有數百萬債務奴隸,絕大部分是賤民。
貧困使許多賤民姑娘淪為娼妓,據印度報紙報道,在首都德裏,妓院的妓女60—70%來自賤民。賤民普遍營養不良,居住條件差,得不到清潔的飲用水,缺乏醫療衛生條件,導致他們中皮膚病、傳染病大量發生,在德奧格哈爾縣每年有二千賤民被貧血病奪去生命。
印度賤民組織的一位領導人這樣悲憤地描述賤民狀況:
“貧困階層,尤其是賤民,是日益加劇的貧富分化的受害者,生活的必需品、住房、教育、醫療等,他們根本享受不到,窮困的母親將嬰孩棄入河中,忍受不了饑餓的父親毒死自己的兒子。”
賤民在政治上連起碼的人權都得不到保障,他們隨時可能遭受種種歧視、淩辱、迫害、殘殺。據印度報刊統計,印度全國迫害賤民的案件逐年增加,1973年為6186起,1974年增到8860起。1977年達10871起,1978年和1979年均超過了15000起。1977—1981年竟達65511起。這五年是前二十年總和的2.5倍。在這些統計數字的背後呈現的是血淋淋的令人發指的各種暴行。在印度報紙上,幾乎每天都可以看到迫害賤民的消息,如1979年9月,中央邦皮紮拉德普爾縣皮哈拉村賤民集會要求廢除債務奴隸製,會後就有一群暴徒襲擊賤民區,燒毀二十六間棚屋,殺死一人,重傷七人。1981年8月,在泰米爾納杜邦南阿科特縣的一個賤民村,因為抗議鄰村瓦尼亞種姓的青年侮辱該村的姑娘,周圍十一個村的印度教徒三千餘人洗劫了這個村莊,一百三十五所賤民草屋被焚,三十五所賤民住房被搗毀,財產損失達六十萬盧比。
印度社會學家I·P·德賽在70年代初對古吉拉特邦的六十九個村莊歧視賤民的狀況作了一個詳盡調査。根據調查,該村不可接觸的情況是相當嚴重的。
今天,賤民的文盲率高達87%,遠高於全國文盲率70%。賤民的失業率也很高,為賤民保留工作名額的政策隻在一些公營企事業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實行,廣大的私營企業則拒絕實行這一政策,他們甚至往往有意徘擠賤民。賈格吉凡·拉姆抱怨說:“許多賤民青年越來越不滿,在招工考試中,他們往往被各種借口拒不錄用,印度其他種姓總是認為自己生來能力就比賤民強。”
即便那些從政府優待政策中得到益處的賤民,在工作和生活中也非常不如意。得到工作機會的賤民,大多從事收入底,又苦又累的低等級工作,下表反映了這一情況。
1975年賤民在聯邦政府機關及公營企業中從事各種等級工作的比例:
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賤民青年,在企業雖然擔任了某些技術工作,但高種姓出身的工人往往不願服從他的指揮。當事故發生時,賤民常被當作替罪羊。對此,賈格吉凡·拉姆深有體會,在他擔任鐵道部長期間,鐵道上發生事故時,社會輿論總是譴責他任用了過多的賤民。他說:“當一次鐵路事故發生時,社會輿論一致譴責賤民出身的官員和工人,實際上,在對這一事件進行調查後,證明賤民對這一事故無任何責任。”
那些進入印度各級權力機關的賤民可以說是國大黨優待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但他們並不能對改善整個賤民的狀況作出什麽貢獻。印度按人們居住的區域劃分選區,並沒給賤民以單獨選舉權,在給賤民保留名額的選區中,不僅有賤民,還有大批的其他種姓,賤民要獲得當選,光靠賤民的選票還不行。正如賈格吉凡·拉姆所說:“這種選舉方法使得在為賤民保留席位的選區中,獲百分之百賤民支持的候選人不一定能當選,這是因為沒有一個選區,賤民的選票能超過總選票的18—20%。”另外,在印度要當選議員,必須要有足夠的競選經費,及一幫人馬進行活動,這些都是賤民力所不能及的,必須依靠所在政黨的支持,賤民政黨則經費拮據,因此,當選議員的賤民大都來自一些其他種姓控製的政黨。這樣,當選議員的賤民必須首先代表所在政黨的利益,而不是賤民的利益,國大黨的賤民議員首先被要求在政治上同黨保持一致,否則下次不能讓他當候選人。賤民議員無論在黨內還是在議會中都沒什麽權利,如安得拉邦的一名賤民出身的國大黨黨員1977年大選中當選為人民院議員,他要求擔任國大黨議會黨團裏的一名書記,但遭到其他種姓出身的國大黨議員的反對。1980年大選中,盡管賤民幫了英·甘地很大的忙,但當有人向她提議在南方三個邦中至少要有一名賤民當邦長時,遭到她的斷然拒絕。就是長期在國大黨黨內和政府中擔任高級職務的賈格吉凡·拉姆也隻不過是國大黨的裝飾品而已。
賤民製是種姓製度的核心,消滅賤民製也就意味著消滅種姓製度。歧視賤民的不可接觸製嚴重地妨礙了印度人民相互之間的團結,不時發生的迫害賤民的暴行,不僅給賤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而且給印度帶來了動亂不安,繭破壞了社會生產力。由於一億賤民極其貧困,他們的購買力極其低下,妨礙了印度國內市場的擴大,從而不利印度工商業的發展。資本主義生產是一種社會化大生產,主張自由競爭,推崇科學管理,需要人才流動,而賤民製卻將人的家庭出身擺在第一位,偵出身不好的人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獨立後,印度國大黨政府推行西方的議會民主製度,但在種姓因素幹擾下,妨礙了印度民主政治的實施。總而言之,賤民悶題是當今卬度政府麵臨的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二、政府解決賤民問題的政策與效果
幾乎從國大黨成立的第一天起,國大黨就旗幟鮮明地宣布要廢除賤民製。國大黨的這一態度反映在早期領導人象倫那德、郭戈笛、莫·尼赫魯等人多次發表的聲討賤民製的言論中,就是被人認為較推崇印度傳統的提拉克,也指出賤民製是印度社會機體中的贅瘤,必須不惜一切地根除它。在國大黨領導人中,對賤民問題最為關心的是聖雄甘地,他一生為轉變賤民的境遇而奔走呼號,盡心竭力,創辦賤民雜誌,設立為賤民服務的組織,收養賤民女兒,親自深入到賤民中去;
親切地稱呼賤民為哈裏真(意為上帝之子)。
在1928年國大黨年會上,當時的國大黨主席莫·尼赫魯在年會報告中提到了國大黨解決賤民問題的辦法:達此目的的唯一有效方法是為他們提供教育和其他福利設施,排除他們發展道路上的障礙。獨立後,印度國大黨政府執行的保護性優待政策正是這一方針的具體化。印度獨立後,國大黨領導人解決賤民問題的願望還是比較迫切的。早在獨立之初,賈·尼赫魯總理就說:“大家知道,我將根絕種姓製度擺在最重要的位置上,這是導致我們國家虛弱的最主要因素。”
印度國大黨政府的賤民政策反映在印度的憲法中。憲法的第三編基本權利第二章中,從第14條到17條都涉及賤民問題,其內容主要有兩方麵:一方麵可稱保護性質,另一方麵可稱優待性質。因此,國大黨的賤民政策被稱作保護性優待政策。
憲法第十七條明確宣布:“廢除賤民製,並禁止在任何方式下實行賤民製;任何由於賤民製而產生剝奪人之能力情事,為罪行,應依法罰處。”第十六條四款載明:“不妨礙國會製定任何條款為公民中任何落後階級保留若幹職位,個如國家認為該階級在國家公務中現時未能有充分代表。”1S55年,印度政府頒布了《懲辦侵犯賤民尊嚴的法令》(Un—touchahilityOffenceAct),這一法令規定:凡是阻止賤民進入公共場所的將判六個月監禁,或處以50盧比罰款,情節嚴重的既要處以罰款,又要坐牢。對那些不為賤民提供服務的商店,政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法令還規定屢教不改者應加重處罰。
國大黨政府試圖用各種優待政策來解決賤民問題。其措施大致有如下幾方麵:
1.鑒於絕大多數賤民是文肓,政府推行一些有助於賤
民子女入學受教育的措施,中央和各邦政府每年撥出一定的款項,幫助解決賤民學生住宿、學費、吃飯等方麵的困難。在大學招生中,尤其是一些熱門專業如醫科、機械工程等專業,招生中,為賤民學生保留一定比例的名額,他們的入學分數比其他種姓學生的入學分叫以稍低些。由於這些措施,近四十年來,賤民學生人數有較大增長,1944—45年度賤民學生入學人數僅114人,而在1966—67年度則達到89907人,在賤民中開始產生出一個知識分子階層,據印度《政治家報》報道:“至1977年止,有一萬零五百賤民成為工程師和醫生,大約有一千一百多萬賤民受過教育。”
2.根據印度憲法,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將一定比例的工作留給了賤民。今天,大約有四十萬賤民因這一政策在政府企事業中找到工作。
3.政府每年還撥出一定款項來改善賤民的生活狀況,
如為賤民打井,修築街道,培訓賤民青年掌握各種謀生的技藝……這種款項按五年計劃撥出,每個五年計劃有急劇增加的勢頭,第五個五年計劃是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四百倍。近年來,這種撥款數字增加得更多,在第六個五年計劃中(1980—1985),聯邦政府給賤民撥出的款項為五十億盧比,另還要求各邦每年拿出七十到八十億盧比用於改善賤民的狀況。
4.根據印度憲法規定,政府為賤民在印度各級政權機構中保留一定比例的席位。
1976年賤民在人民院525席位中占有78席,在邦一級議會共3997席位中占538席,此外,在縣、村各級權力機構中大約有三千名賤民。
除了以上各種優待措施外,國大黨政府還通過各種宣傳活動,來反對賤民製。如在各邦舉辦“賤民周”,“賤民日”,由政府出麵組織賤民進印度教神廟、旅館及其他公共場所。用英語、印地語及各種地方語言印刷各種反對賤民製的書、傳單、小冊子、明信片,在公共場所大量發行。電台、電視台製作有關以反賤民製為主題的電影。用提供住房、提供就業機會、發放獎金等手段鼓勵同賤民結婚的男女種姓青年。有些人提出要消滅日常生活中一切與種姓命名的軍團番號。i980年,馬德拉斯市政府還對市內近一刀處以種姓命名的大街小巷,公眾場所進行改名。一些領導人莊至提111要抹去印度人姓名中表示種姓身份的前綴或後綴。
但是,政府的這一切努力都不能達到消滅賤民製的目的。對國大黨政府近四十年來的賤民政策實施的結果,一位印度學者作了這樣的總結:“盡管這些偉人的熱心努力和憲法條款,不可接觸製在傳統習慣上仍占主導地位,憲法中的保留工作、席位製隻有利於賤民極少的一部分人,而數千萬的賤民仍生活在貧民窟中,人們的種姓觀念並沒改變,分配土地,提倡不同種姓結婚,給予教育幫助等措施,更多的是一些慈善行為,而不是在不可接觸者與可接觸者之間導致劇烈的變革,不可接觸者仍在日常生活中飽受歧視。”對此,已去世的英·甘地總理曾唉歎說:“至今為止,我們還一直不能平等地對待賤民,這主要是政府的失敗,也是全體印度人民的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