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是家長對子女不良言行的否定和消除措施。懲罰是一種必要的教育手段。在家庭教育中懲罰子女的基本要求是:
(1)明確懲罰的目的。懲罰不是整孩子,更不是父母為發泄自己的情緒尋出口,而是為了孩子發展得更好。
(2)懲罰要實事求是。是什麽問題就懲罰什麽問題,在充分了解孩子的錯誤的前提下懲罰,防止盲目懲罰,廣泛聯想。
(3)懲罰要及時。應在孩子剛剛出現不良行為時給以懲罰,而不能延誤到其行為已成習慣,或不良行為後果已使孩子體會到其“好處”時才懲罰。
(4)懲罰要一致,即全家人的態度要一致、前後懲罰的標準要一致。不能有人懲罰有人袒護,或先後標準寬嚴不一。
(5)懲罰刺激的強度要大。如高聲警告,目光嚴厲。
(6)懲罰的方式要多樣。可是認知的(否定性評價)、情感的(對其冷淡不理)、行為的(剝奪某些行為的滿足);也可是精神的(心理的)、物質的;還可是直接的、間接的。
(7)懲罰者與孩子有親近的關係。即和孩子關係親密的人懲罰效果更好,因孩子會懼怕失掉這種關係。
(8)防止以體罰代替懲罰。體罰是傷害兒童身心的,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舉措,必須加以杜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