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文學獎是瑞典化學家諾貝爾設立的諾貝爾基金獎勵的獎項之一。諾貝爾文學獎後來成了國際上,特別是西方國家最有影響的一種文學獎金,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不可忽視的權威性。
諾貝爾文學獎由瑞典文學院負責評審和頒發。瑞典文學院由18位院士組成,下設一個由六位德高望重的老院士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每年2月,文學院秘書長向世界各地發出上千封提名邀請信。按章程規定,隻有各國文學院院士、大學語言文學教授、曆屆文學獎獲得者才有資格推薦候選人。評委會從中歸納出150人左右的初選名單,然後收集他們的代表作進行分析和篩選,確定五部至六部作品作為諾貝爾文學獎的提名作品。夏季,文學院成員們必須閱讀完這些作品,秋季進行集中討論,到10月的第二周星期四進行投票,最後評選出該年的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整個評獎過程都是秘密進行的,沒有任何文字記錄,獲獎者隻得到一個簡單而抽象的好評。
諾貝爾生前提出的文學獎的評獎原則是:把獎金授予“曾經寫出有理想傾向的最優秀的文學作品的人”。後來,由瑞典國王批準,將文學作品的範圍擴大為具有文學價值的作品即包括曆史與哲學著作。因此,哲學家羅素和政治家、曆史學家丘吉爾也在文學獎中占了一席之地。事實上,自第一次頒發諾貝爾文學獎以來,“理想傾向”的概念被做過多次修正。早期的18位院士認為,被19世紀末20世紀初保守的理想主義者支持的作品,就屬於有“理想傾向”的作品。所以,凡是具有現代觀念和現代語言的作品及其作者是不可能得到諾貝爾文學獎的。正因為如此,俄國的托爾斯泰、法國的左拉和挪威的易卜生都曾在評選時因不符諾貝爾遺囑而被否決。新一代的院士接替上任之後,經過激烈的辯論,20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對“理想傾向”的解釋終於成為“對人類深刻的同情”和“廣泛的人道主義”,愛爾蘭詩人葉芝、英國劇作家蕭伯納、法國小說家托馬斯?曼就是在這種新的解釋下獲獎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這一時期文學獎又多頒給具有“勇敢精神”的探索者和“獨立大師”們。到了20世紀70年代,諾貝爾文學獎又規定必須頒給仍在創作的作家,並且注意到“尚未獲得世界聲譽的地區”的作家。於是很多第三世界的國家的作家獲獎。由此可見,正如有人所說的那樣:“頒贈諾貝爾文學獎的曆史,可以說是一部試圖解釋遺囑中語言含混的語句的一連串的嚐試的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