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重點保護範圍保護措施
(1)必須保持杜陵的曆史真實性和整體性。範圍內隻能進行考古、保護、修複和合理的利用工程,嚴禁與文物考古和保護無關的建設入內。
(2)植被應以體現陵園風貌、保持水土為主,嚴禁在重點範圍從事苗木生產。通過綠化美化營造具有文化內涵和深遠意境的陵園氛圍。綠化工程應避免對地下遺址造成破壞,以植物根係不破壞地上、地下遺址為原則進行綠化配置設計。
(3)逐步進行考古勘探和重點發掘,為全麵保護陵園曆史格局奠定基礎。
(4)對重點保護範圍以內的土地應逐步征用,確保遺址的安全。
(5)除必要的保護與展示設施外,嚴禁增設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建築物與構築物,保護和展示設施應與陵園格局和整體環境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遺址現狀或對遺址構成威脅;嚴禁機動交通車輛及其設施進入,對已關閉的垃圾場進行添埋,表麵進行綠化,嚴禁任何不利於保護的因素進入。
(6)對重點保護範圍內與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應予以拆除。
(7)對重點範圍內的陪葬墓應進行統一編號,樹立保護標誌,依據規劃劃定保護範圍,並采取植物綠化、欄杆保護等措施加以保護,杜絕對陪葬幕封土的蠶食和盜墓活動。
(8)搬遷重點保護範圍內的三兆村居民。
7.4.2 一般保護範圍保護措施
(1)保護區要樹立保護界樁(碑)和其他保護設施,明確保護範圍,共樹立各種保護標誌117個,保護界樁100根。
(2)除保護文物的必要設施外,不得在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有損陵園曆史環境風貌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3)不得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燒磚挖土和其他破壞地貌的生產活動。
(4)禁止向保護範圍內排放汙水、廢氣、傾倒垃圾。
(5)禁止在保護範圍內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
(6)積極引導農民按照總體規劃要求從事生產和生活活動;逐步調整植物群落結構與種植業結構,形成以生態觀光、園林欣賞、果林生產、城市防護等為主的植物群落結構。
(7)對陵園遺址、陪葬墓和陪葬坑周圍的農、林業生產要實行監控,防止對地下文物的破壞。
(8)保護範圍內應推行節水灌溉,減少水資源浪費,防止大水漫灌對地下文物造成破壞。
(9)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必需的基礎設施和管理設施,應經上級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任何項目,均為違法建設。
7.4.3 建設控製地帶保護措施
(1)所有的建設項目不得破壞杜陵保護區的環境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2)不得建設帶有汙染性質的項目,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現有建築物對遺址構成不良視覺影響的,應考慮遷建或改建。
(4)加強環境綠化。
(5)保護區內的?河西岸的滑坡地區應采取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措施相結合的方法。
(6)新建或者修建的建築物的外觀不得破壞杜陵的整體環境風貌,建築的選址、體量、高度和色彩均應與遺址保護區相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