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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錯攻緬甸敗而後和(2)

  “茂隆課長吳尚賢開獲旺廠,為眾所服,但非安分之人,難任久居徼外,當即選人更替,而貧富皆處兩難。令其自舉,據稱夥伴唐啟虞等,可助其子吳世榮管理。複據稟緬使入貢,不諳禮法,情願自備資斧,伴同往還,臣等因夷性難馴,吳尚賢情願伴送,既資照料,兼可查試其子,是以允其所請。並令唐啟虞等,幫同吳世榮辦理廠務,倘能服眾,即使接管,或難勝任,即於唐啟虞數人內,選一人接管。惟是吳尚賢回滇後,既不可令赴廠,亦難拘管,伊係捐納通判,俟其出京,請旨發滇省以最簡之缺試用。伊廁身仕籍,不能潛往交通,且行止有虧,即加參處,並其子亦可著落提究。再茂隆廠,現在工廠聚至二三萬人,似應酌籌漸次解散之法。廠徒皆係內地民人,稍有所獲,亦常陸續回家,臣等密飭各該處文武,加謹稽查口隘,許入不許出,將來可以漸少。”《清高宗實錄》卷393,頁6、7.

  碩色此奏,講了三個問題。其一,吳尚賢“為眾所服”,為“夷”所重,望高勢強,又“非安分之人”,不能讓其永居銀廠雄鎮一方。其二,允吳之請,以其子繼掌銀廠,授彼為官,以資約束。其三,逐漸減少廠礦工人,以杜後患。應當說,碩色之議,還屬高見。吳尚賢勢力過大,難免引起變亂,需要加以預防和控製。但是,吳威震邊內外,擁有練兵數千和礦徒數萬,如若冒昧從事,將其拘拿,吳或者是逼上梁山,拒捕起兵,獨霸一方;或者是交結緬王和葫蘆王,合兵襲掠滇省府州縣,對清危害更大。退一步說,即便官府將吳誘捕,茂隆廠沒有能夠代吳尚賢之人,那麽,群龍無首,數萬礦徒或紛起為亂,廠子亦將因缺乏善於經理的廠主而虧損衰落。這都會削弱茂隆廠,毀壞了擁清、護清,為清之藩籬的可靠屏障。正可能是由於考慮了這些情形,碩色才提出了上述措施,既可對吳尚賢加以約束,不使其割據一方,又讓吳有利可圖,樂居官宦,子孫世掌銀廠,不致因逼反抗,變生不測,而且也可以維持廠子的繁榮,和平地、正常地生產,為清之屏障。

  可是,朝廷卻否定了碩色的正確建議。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大學士、軍機大臣議複此事時向帝奏稱:

  “查吳尚賢無籍細民,交通夷眾,斷不可令為課長。若其子接辦,是廠務竟成世業。至唐啟虞等,素受吳尚賢指使,若令接管,仍不免通同遙製。查各省礦廠,皆董於官,應令該督於府佐貳內,揀諳練之員,前往總理,並酌期更換,課長之名竟裁。或仍令唐啟虞等幫助,或另行委派,臨時斟酌。所請吳世榮、唐啟虞更替之處,應毋庸議。至通判分一郡,吳尚賢粗野無知,豈能勝任。若雲視其行止有乖,即嚴加參處,尤非政體。應令該督撫於緬使回滇,委員另送,諭令吳尚賢居住省城,安分守法,倘或顯違約束,即拘禁請旨辦理。”《清高宗實錄》卷393,頁7、8.

  乾隆帝同意大學士的意見,批示:“依議速行”。他又命軍機大臣會同被讚為“疆吏之賢者”、曾任雲貴廣西總督的尹繼善,商議此事。尹繼善奏稱:“設官則法在必行,法行或不盡便於夷境,不如仍選課長,但不得複用吳尚賢之羽翼”。軍機大臣讚成此說,取消了過去自己提出不立課長的意見,並請皇上飭雲貴總督碩色、巡撫愛必達“詳察情形具奏”。③《清高宗實錄》卷394,頁13,14.十六年七月初八日,碩色、愛必達遵令奏稱:

  “查茂隆廠遠在邊外,自古不通聲教,現葫蘆酋長雖稱臣納貢,每年以廠課為貢款,在廠徒眾,有內地民人,亦有本處夷類,素來受製於官。且該廠山場周六百餘裏,距內地十五站,中隔南翕江,既無官兵塘汛,止委一二文員,原難總理彈壓,不如仍選課長董理為便。前督臣張允隨所委課長,雖止吳尚賢一人,實則另有唐啟虞、楊公亮、王朝臣等各為課長,廠民信服,今吳尚賢及其義子吳世榮已議撤退,又不便遽易生手,請於唐啟虞等三人中,公舉誠實幹辦一人董理,並飭永昌府密為查察”。③。

  十六年十月初三日,乾隆帝下諭,訓責碩色、愛必達“所奏辦理之處,尚未周到,其吳尚賢應作何辦理,該督撫折內何以竟未奏及”,命軍機大臣“傳諭詢問”。乾隆帝還具體指出:茂隆廠遠在邊外,既未便委員辦理,楊公亮等長期辦課,“且非吳尚賢黨羽”,可以委令其接管廠務,但需規定更換限期,否則,“盤踞日久,勢必又成一吳尚賢矣”。《清高宗實錄》卷400,頁5.

  乾隆帝此諭,一則指斥碩色、愛必達辦理“尚未周到”,質問其不談對吳尚賢“作何辦理”,再則反複強調不用吳之黨羽,不許新課長長期盤踞,以免又出一吳尚賢,其傾向性已很明確,那就是要對吳嚴加懲處。乾隆帝所說“辦理”一詞,在涉及到部落和人時,基本上是表示要進行征剿或誅殺之意。幾年前他講要辦理瞻對、金川,就是要對其征討。數年後他又說要辦理準部、回部之事,亦即向其進攻。平準中他多次指示要辦理阿睦爾撒納,即將其擒拿治罪處死。這一詞的特定含義,大臣們是知道的。因此,碩色接到此諭及軍機大臣的複議書後,不得不變更原來尚存保護吳尚賢之意的正確建議,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上疏奏稱:“吳尚賢前充課長,圖財不法,並勒斃二命,應查封家產,革職嚴審。”隨即將吳關於獄中,抄沒家產,擬處以死刑。旨尚未下,吳尚賢“瘐死於獄”,有人說是官府將其餓死的。《清高宗實錄》卷400,頁6;《嘯亭雜錄》卷5,《緬甸歸誠本末》。其子吳世榮退入雲南,茂隆廠不久即衰落解散。

  乾隆帝此舉,十分謬誤。他本想清除隱患,防止吳尚賢勢力過大,據地稱雄,危及雲南安寧,因而將其殺害至死。不料,事與願違,吳尚賢固然含冤去世,不會給清帝帶來威脅,但是,一支擁有數萬壯士願意為清效勞的強大武裝,卻因此削弱而解體,嚴重危害了即將進行的阻止緬兵入掠的正當防衛戰爭,也對乾隆帝三次攻緬產生了不利的影響,真是弄巧成拙,貽誤軍機。

  二、庸督劉藻禦緬無方畏罪自殺。

  從乾隆十七年緬甸國王莽達拉被得楞部長俘獲以後,一段時間裏,緬甸大亂。木梳部長藉牙起兵,聯合一些部落,幾經鏖戰,消滅了得楞部,統一大部分緬甸土司,自立為王。莽達拉之長子色亢瑞諫曆經周折,逃至猛卯,欲求清相援,為雲貴總督愛必達、巡撫郭一裕所逐,回至木邦,轉赴離木邦三十餘程的猛放,以後下落不明。

  藉牙因貴家首領宮裏雁不服統轄,遣兵來攻。貴家乃係明末隨南明永曆帝朱由榔逃入緬甸之王公官員的子孫,自名為“貴家”,據波龍廠采銀。漢民亦紛紛出邊至此采礦經商貿生,常達數萬人。宮裏雁率部和廠練反抗,並約木邦土司相助,為緬兵擊敗,波龍廠之人多逃歸雲南內地。宮裏雁率領三千餘人奔至耿馬,幾經轉徙,寄住孟連。孟連土司刀派春收其兵器,按戶索銀三兩,將其眾安插於所屬猛尹的各圈寨。宮裏雁及其部下本已氣憤難平,怨恨不已,而這時的雲貴總督吳達善聽說宮裏雁有七寶鞍,“乃亡明至寶”,向其索取,宮裏雁更加惱怒,遂帶妾婢六人赴石牛廠。刀派春向宮裏雁之妻囊占索要牛馬童女向吳達善獻賄,囊占大怒,糾眾焚掠孟連城,殺刀派春及其家屬,後被刀派春之族兄刀派英等擊敗,逃入緬甸,改嫁予緬甸國王懵駁(原緬王藉牙之次子)。吳達善檄令石牛廠廠民將宮裏雁暗中監視,令耿馬土司誘擒宮裏雁,於二十七年十月將其斬殺,以其妾婢分給有功人員,又檄令緬甸押送囊占,“以靖餘孽”。

  吳達善殺死宮裏雁,削弱貴家勢力,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宮裏雁與新緬王不和,欲倚清為援,如果吳達善能從公出發,不乘機勒索珍寶,從經濟上、軍事上支持宮裏雁重整旗鼓,那麽,在精明能幹的宮裏雁領導下,有其上萬名剽悍善戰的波龍廠廠民和貴家人員的支持,就會形成一股強大的力量,對防禦緬甸侵擾久附於清的耿馬、十三猛等內地土司,對協助清軍與緬兵交戰,都將產生重大的作用。可惜,吳達善計不出此,不聽布政使姚永泰“今若留雁,可以為緬酋之忌憚,不可代敵戮仇”之忠言勸說,將其謀害,貴家和波龍廠廠民各奔前程,一支強大的部隊因而消失,給防緬入掠和對緬交戰帶來了嚴重危害,真是自毀藩籬。

  緬王懵駁統一緬甸各部後,多次派人向歸附於清的內地土司耿馬、十三猛等索討貢賦,聲稱十三猛“原隸緬甸”,遣兵燒殺襲掠,鬧得雲南邊境不得安寧。

  此時的雲貴總督是劉藻。劉藻早年中舉,授觀城教諭,乾隆元年薦舉博學鴻詞考試時,取為一等,授檢討,曆任左僉都禦使、通政使、內閣學士、布政使等官,二十二年擢雲南巡撫,二十九年升雲貴總督。劉藻長於文學,為官也還廉潔,但乃一怯懦書生,不諳用兵,“不識事體”,調度無方。三十年十月,孟艮應襲土司召丙之堂弟召散,約集緬兵逐走召丙,占有孟艮。召丙逃入內地土司猛遮藏匿,並至鎮沅府乞降,召散偕緬兵來追,活動於九龍江一帶。劉藻聞訊,前駐茨通,提督達啟、普洱總兵劉德成駐思茂,分兵四出堵禦。劉藻遣往援剿的參將何瓊詔、遊擊明浩,帶兵六百名,前赴猛阿。何瓊詔等“漫無紀律”,行軍之時,“將兵器捆載行裝,將弁徒手散行”,於十一月二十一日渡整控江時,被緬兵襲擊,何狼狽逃走,六百名官兵“各倉皇逃匿”。對於這樣一次見敵即逃的可恥之戰,劉藻卻依據總兵劉德成的報告,向朝廷奏稱,十二月十九日攻九龍江一路,破緬營一座,二十日攻橄欖壩一路,又破緬軍兵座六座,何瓊詔“妄圖邀功,輕進致敗”,既偽報軍功,又將畏敵潛逃之懦夫粉飾為圖功急進英勇戰亡的猛將,真是顛倒是非,滑天下之大稽。劉藻又借口“軍需銀兩及火藥軍裝悉貯於”普洱,緬兵可由整控江之山僻小徑進至普洱府城,而退至普洱駐紮。《清高宗實錄》卷753,頁1,卷755,頁18;《嘯亭雜錄》卷5,《緬甸歸誠本末》。

  乾隆帝於三十一年正月十六日收到了劉藻的第一份奏折,很快就發現了破綻,連續下諭,斥責綠營官弁“素習狡詐”及“鋪張誇誕惡習”,捏報戰功,指責劉藻“辦理錯謬”,並將其降補湖北巡撫,以大學士楊應琚為雲貴總督。二月初三,乾隆帝下諭詳言此事,並訓誡各省督撫整頓綠營“詭譎相沿”、見敵潰逃的惡習。該諭說:“向來綠營兵弁,專以欺誑捏飾為事”。比如,劉藻等辦理剿捕“莽匪”一案,何瓊詔等奉委赴整控江“防堵賊匪,乃將兵器捆載行李,將弁等徒手散行,遇賊衝出,敗潰奔逃”,複又謊報陣亡,希圖掩飾。何瓊詔逃回後又編造謊言,偽稱“架藤牌撲殺,所騎馬被賊刀砍,連馬跌入江內”,此明係詭飾,“藤牌非馬上之器”,且人與馬皆跌入江內,即不溺死,亦應被馬壓致重傷,豈能平安無恙逃歸後方。劉藻對此卻不認真查實,“問其懦怯失機之罪”,反而稱其係“貪功輕進,以致失事”,使“此案情罪全屬相反”。如此“綠營欺罔惡習”,不可不大加懲創,故已將何瓊詔、明浩等人“立正典刑”,降劉藻為巡撫,將其與提督達啟,“一並交部嚴加議處”。“著再通諭各省督撫提鎮等,一體嚴飭各營”,痛加改變,否則必當重治其罪。《清高宗實錄》卷754,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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