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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6)

  九月初七日,以盛柱奏稱查抄有弊,乾隆帝下了兩道諭旨。第一道諭旨是派戶部右侍郎福長安、刑部侍郎喀寧阿(隨即升任任刑部尚書)為欽差大臣,前往河南,名義上是會同大學士阿桂查看河工,實際上是去傳達帝旨,將升任河南按察使的原浙江糧道王站柱解職,押往浙江質對審問。第二道諭旨是命閩浙總督兼浙江巡撫陳輝祖先清理此案。乾隆帝此時對陳毫不懷疑,認為是其屬員舞弊,故令其辦理此案。諭旨說:陳輝祖查抄王?望物件一案,現疑有抽換抵兌之弊,已派福長安、喀寧阿往河南,將隨同抄家之王站柱解往浙江。著傳諭陳輝祖即同盛柱先行提齊人證和文卷,將原冊與呈送北京之物體有何不符及抽換抵兌之處,“逐一根究,務令水落石出”。陳輝祖上年辦理塘工,“頗為出力”,又係兼管撫篆,事務繁多,“或一時查察不到,尚屬情理所在。朕於此事開誠布公,因陳輝祖受朕深恩,必不肯扶同徇隱,是以令其會同辦理”。陳輝祖果能“一秉天良”,盡心查辦,將來不過有失察處分,“朕必加恩寬宥”,倘不肯實力辦理,或意存回護,一經欽差查出,則必不“曲貸”。②《清高宗實錄》卷1164,頁20,23.

  第二天,九月初八日,乾隆帝又下諭說,陳輝祖查抄王?望貲財一案,據盛柱奏稱,“查出王站柱底冊不符,抽換顯然”,因派侍郎福長安、喀寧阿前往,但福長安等人辦理此等事件,“究不能如阿桂之曆練”,著在河南辦理河工之阿桂先向王站柱傳旨,“令其將如何抽換緣由逐一供吐”,待福長安到河南時,即將王站柱交福長安帶赴浙省辦案。②。

  又過了兩天,九月初十日,乾隆帝再次降諭說:前任浙江鹽道陳淮來京陛見時,詢其關於查抄王?望貲財之事,陳答稱已來京引見,不能知悉。然而“觀其辭色,甚屬閃爍”,因命盛柱查訪,現盛柱奏稱,“有將金易銀抽換挪掩情事”。陳淮駐紮省城,對此事斷不能一無所聞,著傳諭其“將如何隱匿抽抵,及何人換去金兩,此外或有別項情弊,逐一據實具奏”,否則將予重懲。次日又命軍機大臣諭令原係浙江省司道之李封、王杲奏報此事。《清高宗實錄》卷1164,頁30、31、32.

  此諭下達不久,阿桂之奏折到京,乾隆帝覽後大驚,才感覺到此案非同小可,並非僅係抄家人員營私舞弊,而與總督有關,閩浙總督陳輝祖難辭其咎,立於九月十七日下達四道諭旨。第一道旨是諭命將陳革職拿問,並簡述此案經過。他說:前因陳輝祖查抄王?望貲財,王既“恣貪侈用,而呈覽物件無甚入觀者,疑有抽換情弊”,因傳諭盛柱留心察訪。嗣據盛柱奏,查出王站柱底冊,有金葉、金條、金錠等共四千七百四十八兩,查對解繳內務府進呈冊內並無此項金子,僅多列銀七萬三千五百九十四兩,“係將金易銀”。又底冊內有玉山子、玉瓶等件,亦未載入進呈冊內,“顯有抽換挪掩情弊”,因派喀寧阿、福長安前往查辦,並傳諭阿桂先往詢問王站柱。現阿桂奏,據王站柱供稱:上年(四十六年)查抄王?望貲財,會同府縣佐雜,每日親往點驗,交府縣各官收管,“金約有四千數百餘兩,銀約有二三萬兩,玉器甚多”,當即造有三份底冊。“我於六月初九日起身進京陛見”,即將底冊一份呈送總督,其餘兩份分存藩司、糧道衙門,“我若果有不肖之心”,豈肯將底冊留於浙省作為後人把柄。至查辦時,“總督陳輝祖曾吊取備用物件閱看,等語”。王?望入官物件,“該省竟敢抽換藏匿,公為欺罔,殊出情理之外”,陳輝祖著革職拿問,命河南巡撫富勒渾補授閩浙總督。②③《清高宗實錄》卷1165,頁4、5,6,14.

  第二道諭旨是以富勒渾不能很快到任,諭福長安署理總督巡撫,福長安未到之前,著王進泰暫行兼署。第三道諭旨是命阿桂往辦此案。上諭說:據阿桂奏訊據王站柱所供,“自屬實情,竟係陳輝祖營私舞弊,抽換抵兌,實出情理之外,此事甚大,非阿桂前去審辦不可”。著阿桂迅速馳驛前往浙江,“徹底查辦”。過去阿桂曾稱陳輝祖能辦事,用為閩浙總督,兼管撫篆,今阿桂查訊此案,“即首疑及陳輝祖,並不稍存回護,大臣居心,理宜如此”。刑部堂官需人,著尚書喀寧阿回京。王站柱所供,尚非虛捏,即將其帶往浙江質對,若所質屬實,其便無罪,不必查辦。②。

  第四道諭旨說:安徽布政使國棟,前任浙江藩司時,經手查抄王?望貲財,且查抄底冊在藩署收存,縱使國棟無分肥情弊,已有應得之罪,著將國棟革職,解赴浙江,交阿桂嚴審。

  (二)大學士阿桂誤信奸督狡辯皇上駁斥胡言明斷疑案。

  乾隆帝的上述諭旨下達不久,陳輝祖之折到京。陳奏:以銀易金之事,係在查抄王?望家產時,“布政使國棟麵稟商換,並言及金色低潮,恐解京轉難適用,不如易換銀兩,較為實濟,遂爾允行”。③陳輝祖此奏,純係無理狡辯。他這樣講,既將責任推之於國棟身上,是藩司要求以銀易金,自己僅隻“允行”而已,不是主謀,又將此事粉飾為一無謬誤,金色低潮,解京不便使用,因而以銀易換,如此說來,二人是為帝著想,哪能說是存心不良要損公肥私?盡管陳輝祖絞盡腦汁,精心編造謊言,並且一度騙過了欽差大學士阿桂,但一則他沒有料到國棟會供出一些真情,再則他更未想到皇上英明善斷,識破了辯解之詞。

  乾隆帝於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下達長諭,駁斥了陳輝祖的騙人之詞。乾隆帝從四個方麵批駁陳奏之非。其一,陳輝祖既稱金色低潮,恐解京轉難適用,則便應將所有金子盡行易換,何以解交內務府冊內又列入金葉九兩三錢,明係借此以為掩飾彌縫之地。其二,陳稱照價易換白銀七萬餘兩,而阿桂訊問王站柱的口供內又言及王?望有銀二三萬兩,則此易金之銀,“已有王?望銀少半在內,陳輝祖又將何辭抵飾乎”?其三,陳輝祖稱欲留此款為塘工之用,如果辦理塘工,銀不敷用,即當奏明請款,若欲私自為此變易,“已屬非是”,乃前次陳奏稱,塘工之銀,尚剩下三十九萬餘兩,陳既早知“有盈無絀”,“又何必借此易金之銀?豈非預為侵蝕地步耶!”且王?望之貲財器物甚多,何不盡以塘工為名一並易換?其四,此次陳折隻言及易金之事,而於玉山子等件作何隱匿之處,並無一字提及,“是其欺罔蒙混,更無疑義”。②《清高宗實錄》卷1165,頁14、15、16,14、15.

  乾隆帝總論陳輝祖、國棟之過說:陳之所奏,“全不成話”。如果陳輝祖欲易銀為塘工之用,即使預先奏明,其事已屬矯強,況當日並未具奏,“竟與國棟商同舞弊,是此項金兩,全係陳輝祖、國棟二人抽換抵兌,分肥入己,自屬顯然。此事大奇,為從來所未有”,國棟著革職拿問,交阿桂審辦。陳輝祖係協辦大學士陳大受之子,父子皆任總督,“世受國恩,最為深重,何至喪良無恥至於此極。是王?望所為,係明火執仗,而陳輝祖竟同穿窬行徑矣”。②。

  十月初五日,乾隆帝閱讀了兩江總督薩載呈奏的原浙江布政使國棟的供詞。國棟供:陳輝祖說王?望在家產被抄時,“曾求過總督,說金子太多,恐怕礙眼,不如照依時價變銀,將來辦理順易”。“國棟原曾勸阻,陳輝祖執意要換”。陳輝祖曾說,王?望家抄出的朝珠,“甚屬平常,難以呈進,諭令委員購買數盤添入,又將自己朝珠挑選添入。國棟亦曾勸過”。陳輝祖向經辦查抄人員杭州府同知楊先儀“要進金子五百兩,過了數日,又經退出”。陳輝祖“將多寶櫥內玉器取出後,止總開列玉器”。乾隆帝下諭,就此供詞予以分析和有所批駁說:陳輝祖顯係將王?望的好朝珠私自藏匿,而把平常不堪之珠放入,“以為抽換地步”,其取金五百兩,亦係“有心侵用”。“此案業已眾證確鑿”,不怕陳輝祖不據實供吐,不可動刑。《清高宗實錄》卷1166,頁10、11、12.他又批準暫署閩浙總督、浙江巡撫的王進泰之請,將此案始終經手的衢州府知府王士瀚、嘉興府知府楊仁譽、杭州府同知楊先儀、錢塘縣知縣張翥革職拿問,查抄其任所及原籍家產。

  過了幾天,阿桂、福長安等之折到京。阿桂相信了陳輝祖的辯解之詞,奏稱易金銀兩,係仁和、錢塘二縣分做五次,於上年(四十六年)十二月以前國棟任內繳納齊全,“是以銀易金之事,尚無虛列抽抵等弊”。②③《清高宗實錄》卷1166,頁24,14、25,25、26.以銀易金,乃此案之關鍵,若此無弊,則對陳輝祖等官的革職拿問,等等措施,皆屬無的放矢,且係冤枉好人,皇上便犯了大錯,陳輝祖等人便應官複原職。

  乾隆帝覽折後,於折上加了駁斥的批語,並在十月十二日下諭指責阿桂之誤。他就四個問題論證了陳之狡辯和阿桂的輕信。其一,陳輝祖如無侵蝕金子之事,則是聽王?望之請托,“為之營私舞弊,所關甚大,陳輝祖取死之道,實在於此”。王係已獲死罪之人,陳豈有代王“擔承如此關係為之彌縫掩飾之理”?必係陳希圖侵蝕,將金入己,聞有交盛柱密行訪查之信,始陸續將金吐出。其二,此係總督交仁和、錢塘二縣承辦之事,“何弊不可為,即有庫收,安知無倒提年月等事”。阿桂等人到浙,為何便信以為真?“此一節,係此案最要關鍵”,應嚴訊陳輝祖及經手之仁和、錢塘二縣官員,“令其據實供吐”。其三,阿桂稱金子未曾短少,可是,布政使李封曾奏因嫁女換金五十兩,陳解交內務府金葉九兩三錢,且李封尚得金子,其餘經手之人如國棟、楊仁譽等,“所買之數,自必更多”,此等金子皆應在四千七百餘兩之內,何以並未扣除?其四,朝珠之事,必係陳欲換取王?望的好朝珠,故粉飾諸詞,阿桂為何不就此嚴切究問陳輝祖。②。

  乾隆帝諭令將陳輝祖在任所的財產,與王站柱所造底冊詳細核對,並命王站柱識認,如其家中有王?望之物在內,“即可從此一款根究,其餘無難水落石出”。他責令阿桂、福長安究審查明上述情節,若不查清,將遭重懲。③。

  乾隆帝能夠這樣理直氣壯、滿懷信心地斷定陳輝祖犯了抽換王?望抄家財物之罪,不僅僅因為他發現了陳之供詞有漏洞,看出了阿桂所作陳無問題的結論之非,而且因為他深知金、銀兌換的比例及金乃稀少之物,人們常欲以銀換金,牟取利益和製作用品。他在另一諭旨中指出,一兩黃金換銀二十兩上下。姑按一兩金換銀二十兩計,四千七百餘兩金當換銀九萬四千餘兩,陳輝祖解交內務府之銀隻有七萬三千五百餘兩,其中還有從王?望家抄出之銀二三萬兩,則陳以四五萬兩白銀盜換了價值九萬餘兩銀的黃金,可獲純利白銀四五萬兩。這筆賬是極易算明的,乾隆帝看準了這一點,因此斷定此案必有問題。至於阿桂所說易銀之金於四十六年末已交存庫內,更不值一駁,藩庫收條完全可以倒填日月,將奉旨查抄以後才放入庫中之金,改寫為早已入庫,這一官場慣例,皇上深知,阿桂也不會不明此習。素稱善於偵查、屢辦欽案的大學士阿桂,此次不知為何如此糊塗,其聰明才智焉在?確係一疑問。

  以上諭旨,批駁了陳輝祖的狡供,否定了欽差阿桂的錯誤結論,斷定陳之罪過已經確鑿無疑,指示了審案的方式和突破的途徑,嚴令阿桂等官必須徹底查究,這一切,為查清陳輝祖等犯抽換王?望入官財產的大案,奠定了基礎,案件的審理得以迅速順利地進行。

  (三)欽差遵旨改錯貪督認罪下獄。

  阿桂、福長安接旨後,知道自己犯了錯誤,立即遵諭加緊辦案。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阿桂、福長安之折到京。阿桂奏稱:將經手的委員、官員、胥役等“設法推究,隔別盤詰”,“據劉大昌等供出陳輝祖抽換玉器字畫等件,並換金八百兩,質之陳輝祖,業已供認”,“並究出從前繳庫易金銀兩挪移掩飾及倒提年月各情弊”。乾隆帝覽折後十分高興,下諭說:“此奏方得實情,閱之稍為爽視。此等偷換隱匿,弊竇顯然,朕早已鑒及”。“若非朕屢降嚴旨,訓飭駁詰,阿桂等未必肯別求間隙,層層推究至水落石出也”。那樣一來,阿桂等懷有成見,必致開脫陳輝祖之罪,“代伊受過”。幸其二人及早悔悟,“全案盡破,果不出朕所料,未始非阿桂等之幸也”。《清高宗實錄》卷1167,頁26.不久,署河東河道總督何裕成奏:陳輝祖交其妻舅申兆銀三萬兩,“令開典鋪生息”,又於上年十月內交其雜色金一千餘兩,“囑其易銀營運”,並令申兆“勿向人言”。③《清高宗實錄》卷1168,頁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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