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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7)

  乾隆帝立即感覺到此事非同小可,令軍機大臣查檢檔案,未有記載,便下諭清查此事說:此項銀兩,鹽政從未奏明,“私行動用,甚可駭異”。軍機大臣翻閱戶部檔案,沒有找到造報派項用數的文冊,“顯有蒙混不清、私行侵蝕情弊”。況且自乾隆十一年提引以來,每年提引二十萬至四十萬引不等,如以每引繳銀三兩計算,二十年來應有一千餘萬兩,“自須徹底清查”。但年歲既久,頭緒紛繁,恐尤拔世一人不能獨辦,著江蘇巡撫彰寶秘密速往揚州,會同該鹽政詳悉清查,務使水落石出,不得絲毫隱飾,不可畏難姑息了事,不許少有瞻徇,即速據實覆奏。《清高宗實錄》卷812,頁13、14.

  此諭下後二十二天,六月二十五日,江蘇巡撫彰寶之折到京。彰寶奏:抵達揚州後,會同尤拔世查辦預提綱引之事。此事本係奏辦之事,“但其中尚有餘利,每引繳公費若幹,亦應一並奏聞,乃竟隱匿不報,前鹽政等居心實不可問”。因傳喚總商詳訊,並令其開出清單。查曆年提引各商,“共獲餘利銀一千九十餘萬兩。據稱曆年辦貢及預備差務共用過銀四百六十七萬餘兩,尚有各商未繳餘利銀六百數十餘萬兩。伏思此項銀必與鹽政等有暗行饋送情弊,複加嚴訊。據總商黃源德、江廣達等供稱:辛巳(乾隆二十六年)綱兩次繳過高鹽政銀八萬五千九百餘兩,丙戌(乾隆三十一年)綱又送銀四萬兩,乙酉(乾隆三十年)綱又送銀一萬兩,均係管事人顧蓼懷經手收進。又自乾隆十四年起,代吉鹽政辦貢物共墊銀三千餘兩,又二十一年代普鹽政辦如意銀三百二十兩”。“此外有無另項,並未吐實”。請將商人黃源德等六人革去職銜,運使趙之壁暫行解任。《清高宗實錄》卷813,頁19、20、21.

  彰寶此折,震驚朝野,因為它涉及到四個大問題。其一,巨款去向?這可不是一千八百區區小數,而是一千萬餘兩,相當於清政府稅收的三分之一。這樣多的銀兩下落如何,怎樣使用,為誰侵吞?作為貪汙案子來說,涉及的銀兩為數之大,堪謂空前未有,必須查清懲處。其二,上涉聖躬。兩淮鹽商的總商供稱,曆年辦貢及預備差務,用銀四百六十七萬餘兩,辦貢是進獻皇上,差務是天子四下江南和巡幸揚州。乾隆帝一向宣稱拒收貢物,禁絕獻寶,出巡乃係“省方問俗”,一切用費皆係“官為經理”,不取於民,那麽,此四百六十餘萬兩銀子,又作何解釋?其三,牽連廣泛。從乾隆十一年到三十二年,這二十來年中的鹽政、運使、同知,江蘇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兩江總督,揚州知府,等等數十名地方高級官員,皆難辭其咎,不是侵吞分肥,便是收受賄賂,至少也是失察疏縱,按律究治,很難逃脫處死籍沒、發充軍台、革職降級等項處分,兩淮總商和一些富裕鹽商,也不易幸免,官商二界勢必驚惶不安,人心浮動。其四,皇親難參。總商黃源德、江廣達所稱繳過高鹽政銀十三萬餘兩,此高鹽政可不是一般無足輕重的鹽政,而是貴妃之弟、相爺之子、為帝寵信、聲勢赫赫的高恒。高恒之姐乃慧賢皇貴妃,乾隆帝即位以前即為側福晉,深受夫君寵愛,於乾隆初封貴妃,卒後帝親諡以“慧賢”。高恒之父高斌,曆任布政使、兩淮鹽政、江南河道總督、直隸總督、吏部尚書、內大臣、協辦大學士、軍機大臣、大學士、管兩江總督等職,乾隆帝讚其治河成績顯著,“功在民生”,“較齊蘇勒、嵇曾筠有過無不及”。高恒之從兄高晉,曆任布政使、巡撫、江南河道總督、兩江總督,並授大學士兼禮部尚書、署漕運總督仍留兩江總督任。此時,皇貴妃姐姐和大學士父親雖已不在人間,但從兄高晉仍為兩江總督。高恒自己憑仗姐、父、兄的權勢和帝恩,於乾隆初以蔭生授戶部主事起,步步高升,飛黃騰達,出監山海關、淮安、張家口榷稅,署長蘆鹽政,任天津總兵,於二十二年赴任兩淮鹽政,二十九年授上駟院卿,仍領兩淮鹽政,直到三十年因高晉為兩江總督,例當回避,始被帝召入京,署戶部侍郎,尋授內務府總管大臣,三十二年又署吏部侍郎。高恒任職的三十年裏,絕大部分時間是管理關稅和鹽政,這兩項差使都是肥缺,侵帑納賄,勒索商民,收受饋遺,收入極為可觀。而且這兩種官員,又肩負有了解民情,偵查地方官吏動靜,報告物價氣象等情的重要使命,非內務府人員難任其職,不為皇上信賴和寵愛,更難如此長期久任此職,這充分顯示了高恒的特殊的政治地位及其為皇上所寵信。而且還要看到,乾隆帝第三次、第四次下江南時,身任兩淮鹽政的高恒,董率商民,籌劃巨款,對天子的迎接、侍奉、遊賞,是盡心竭力操辦的,辦得很好,使乾隆帝非常滿意,故當其從兄高晉任兩江總督需要回避時,不是移調其他鹽區或關口,而是召入京師榮任內務府總管大臣,這又是財源茂盛、接近君主,為帝倚任、器重的美差。對於這樣一位門第顯赫、貲財巨萬的皇親、近臣,能參倒嗎?能不招來橫飛之禍嗎?確係疑問。由此可以明白,為什麽江蘇巡撫彰寶雖然報告了餘利銀隱匿不奏及高恒收受鹽商巨銀的事實,並籠統地說了一句“前鹽政等居心實不可問”,但隻敢奏請將現任運使趙之壁暫行解任,而對高恒卻隻字不提,不敢對其彈劾,更不敢奏請將其革職拘審。因為,他不敢冒犯兩江總督高晉,不敢開罪於天子寵信的皇親、近臣高恒。

  對於這樣一樁重大案件,乾隆帝開始是十分認真處理的。他讀過彰寶之折後,非常生氣,於當日(六月二十五日)及次日,連下八道諭旨,責令嚴查嚴辦。第一道諭旨主要是革高恒、普福等人之職,革總商的職銜,予以審問。他說:彰寶、尤拔世所奏“種種情節,殊堪駭異”。“朕屢次巡幸江南,一切行宮道路諸費,俱係官為經理,絲毫不累閭閻,惟兩淮坐落陳設等事,向係商人承辦。雖伊等情申報效,分所當然,朕尚以其捐貲急公,微勞宜錄,是以累次加賞職銜,賚予至為優渥。”今閱彰寶所奏,則該商人等一切辦公物件,均於應交官項內動支,是不但不應加恩,並當查明治罪,所有從前賞給奉宸苑卿銜之黃源德、徐尚誌、王履泰,布政使銜之江廣達,按察使銜之程謙德、江啟源,均著革去職銜,“交與彰寶嚴切根究,務得實情”。解現運使趙之壁任,革前運使盧見曾職,交與彰寶審訊。高恒、普福久任鹽政,竟敢預提鹽引散給商人,“輒將官項任意侵肥”,高恒收受商人所繳銀兩至十三萬之多,普福僅收丁亥(乾隆三十二年)綱銀私行開銷者已八萬餘兩,其曆年代購物品借端開用者,尚未逐一查出,“不知更有若幹?”“伊等受朕厚恩,乃敢明目張膽,肆行染指,實出情理之外”,高恒、普福均著革職,嚴行看守,俟彰寶等審複到日,再行逐款審擬具奏。②③④《清高宗實錄》卷813,頁21、22,23、24,26,26.

  第二道諭旨是命山東巡撫富尼漢傳旨,將前任運使盧見曾革去職銜,委員解送兩淮,交彰寶審訊,並將其原籍貲財嚴密查封,不許隱瞞寄頓。

  第三道諭旨是針對兩淮鹽商而發的。乾隆帝說:該商等藉稱辦公名色,以提引應交官帑,冒稱樂輸報效,濫邀褒獎,又將支用所餘應輸運庫之銀,幹沒不交,“其情甚屬可惡,理應徹底查辦,示以懲創”。著傳諭彰寶即速按款查究,“除折內所稱綱引應交官帑各商未繳餘利六百數十餘萬兩,並該商等代鹽政等一切冒濫支銷應行追出歸公之項,自應按數查辦外,至曆任鹽政等如此任意侵肥,審明有應著追之項,如力不能完,亦應於商人等名下按數分賠”。該鹽政等在任日久,“其中必有留寄兩淮等處令商人生息漁利情事”,該商等即應一一供明,和盤托出,如有含混,一經發覺,惟商人是問。②

  第四道諭旨是訓斥兩江總督尹繼善和高晉。乾隆帝說:從來總督有稽查鹽政之責,高恒、普福等如此恣意妄為,總督豈竟毫無聞見?尹繼善久任江南,“何以視同局外,不行據實參奏”。高晉與高恒,更非同官所比,其弟如此“?簋不飭”,“而甘心緘默隱忍,尤不得辭其咎”,均著交部嚴加議處。③。

  第五道諭旨,是以上述兩淮提引一案“彼此通同,情弊甚大”,現在徹底根究,令將普福任所貲財嚴密查封,不許隱匿寄頓。④。

  第六、第七道諭旨,傳令江蘇巡撫彰寶將“案內釀成事端之要犯”、高恒之辦貢人顧蓼懷,提往揚州質訊,稍有頭緒即解交刑部審擬,並將其原籍家產密速查抄。②《清高宗實錄》卷813,頁27、28,28、29.

  第八道聖旨是傳諭兩淮鹽商,說明現在嚴查辦理,是使“私蝕官項之總商,不得侵公自肥,且令其餘眾商共知儆惕”,但兩淮鹽務關係數省民食,不許各商因有質訊之事而推諉觀望,致應運食鹽,遭到壅滯,責令各商務將鹽源源運出,不得停阻,否則將犯重罪。②。

  從以上八道諭旨看,乾隆帝是想徹底查清這一特大案件,具體要求有三條。一係查審高恒、普福二位鹽政及趙之壁、盧見曾兩位運使貪婪之罪,二是追查總商未繳餘利銀及應賠之款,三為懲處負有稽查鹽政之責的尹繼善、高晉兩位總督。這都是令人棘手的難題。高恒久任鹽政和管理關稅,貪婪詳情難以一一查清。兩淮鹽商僅未繳餘利銀就多達六百餘萬兩,如按諭旨所說還要追其冒濫支銷之銀,曆任鹽政侵公之銀無法償回者亦要鹽商代賠,則將多達七八百萬、八九百萬兩,這樣巨大數量的銀兩,兩津鹽商是無力承擔和繳清的,勢必使其家產盡沒難以運鹽。這不僅將影響到數省幾千萬人丁食鹽的供銷,兩淮運司年交國庫幾百萬兩的課銀亦將落空,對皇上的額外收入也有重大影響,還不要說二十年中曾任兩淮運司的其他鹽政、運使、監掣同知、運判等鹽官和總督、巡撫等管官員。簡而言之,此案涉及人員很多,銀數極大,關係到清政府的國庫收入,要想徹底查清,既非常困難,風險很大,又沒有必要,因其將直接影響國庫的來源和天子今後的享用,並且大量銀兩也確係供皇上巡幸和辦貢而用掉,所以最後隻能是有所清查,但不能盡懲。案件的發展和結局,就是這樣的。

  在乾隆帝前後數十道諭旨的指授、安排、督促下,經過江蘇巡撫彰寶、兩淮鹽政尤拔世、山東巡撫富尼漢、揚州知府楊魁等官員的查訪審訊,刑部複審,大學士複議,曆時四個月,到三十三年十月下旬,此案大致結束。其最後作的案情“事實”結論如下:前鹽政高恒所收二十餘萬兩銀,多係備辦差務用掉,前鹽政普福所用八萬餘兩,亦多用於“公務”,二人之罪狀僅是“於提引應歸官帑銀兩,恣意侵漁,數至累萬”,高恒“受銀三萬二千兩,普福私銷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原任兩淮鹽運使盧見曾隱匿提引銀兩,“私行營運寄頓”;解任運使趙之壁,雖“並無染指”,但對鹽政高恒、普福侵蝕公帑,對屬下監掣同知楊重英勒索淮商三萬五千餘兩之事,諉為不知,不勸阻,不參奏;兩淮鹽商未繳之“餘引無著銀”不是六百餘萬兩,而減至三百九十六萬餘兩,其中還有“代高恒、普福、盧見曾墊辦器物之項”;為高恒辦貢之人顧蓼懷,經手收取鹽商的十五萬兩銀,“係高恒責令向商支銀製辦物件,並非高恒盡行侵用,亦非商人奉令代辦”,僅係“慫恿高恒,己亦牟利,釀成大案”之人;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候補中書徐步雲、軍機處行走中書趙文哲、軍機處行走郎中王昶“漏泄通信”,使盧見曾預聞查抄之旨將家產四處寄頓匿藏。《清高宗實錄》卷814,頁25、31、32、37、38,卷815,頁2、11、12、16、17、18、41、42,卷816,頁1、2、3、4,卷818,頁28,卷821,頁21、22.將此諸事與案發之時情罪相比,顯然是大為縮小了,高恒僅貪汙三萬二千兩而非吞沒數十萬兩,兩淮鹽商隻少繳三百九十餘萬兩而不是六百餘萬兩,運使趙之壁“並無染指”,連帝欽定之“案內要犯”顧蓼懷,也非鹽商托令代辦物品,所取商銀十五萬兩係備買貢物,最多不過從購買貨物過程中有所中飽。一樁幾百萬兩白銀、涉及眾多人員的巨大貪汙案件,就這樣縮小至三幾萬兩贓銀、案犯僅有數人而結局,實出人所意料。就此而言,乾隆帝是有所妥協,大為退步了。

  當然乾隆帝如此了結此案,有其深刻的考慮,絕非草率、糊塗、不明真情,或者毋寧說,正因為他是太了解此事的內幕和實質,才這樣從寬、從輕結案。真要徹底清查,前述各種危險,如國庫和帝君的收入,幾千萬食淮鹽的人丁之鹽的供應,牽連眾多官員,等等,便很可能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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