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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6)

  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對乾隆皇帝弘曆來說,是一個頗為煩悶和很不如意的月份。這一個月,接連發生了兩起使他十分生氣和震驚的重大案子,一是其愛卿莊有恭辜負聖恩,徇私枉法;二是山西吏治腐敗的真情再次暴露。

  莊有恭,乾隆四年殿試,高中狀元,授修撰,直上書房,嗣後,曆任光祿寺卿、內閣學士、戶部侍郎、江寧學政,乾隆十六年已榮為封疆大吏,任江蘇巡撫。十七年莊有恭署兩江總督,二十一年丁憂回籍,旋署江南河道總督,因故奪職,二十三年署湖北巡撫,二十四年調任浙江巡撫,二十七年移任江蘇巡撫,二十九年擢刑部尚書,留巡撫任,三十年正月授協辦大學士,仍暫留巡撫任,八月奉旨召入京師。

  莊有恭久任封疆大臣,“以清廉自勵”,政績卓著。乾隆十八年夏秋之交,淮、揚諸郡水災嚴重,莊親往察勘撫恤,上奏災情,乾隆帝諭令截留漕米一百二十萬石,發帑銀五百萬兩,用於賑濟,“民乃得蘇”。二十年大江南北又以災告,莊有恭上奏,並建救荒諸策,皆蒙帝允準施行,撥銀一千餘萬兩。莊親自督率屬吏,檢視災民給予,胥吏不得侵漁,濟者無數。他又特別重視水利,修海寧柴塘,增坦水,設竹簍內貯石塊以護塘根,大修三江水利,疏橋港河身,清除官民圈占的茭蘆魚蕩,增築魚鱗石塘。史稱其“撫江浙,治海塘,重水利,有惠於民”。《清代碑傳全集》卷28,錢大昕:《莊有恭墓誌銘》;《清史稿》卷323,《莊有恭傳》。

  乾隆帝對這位由他欽定的狀元公,是十分賞識的,一再升遷,十年之內擢至巡撫,又讓其坐鎮江浙十餘年,並再晉為刑部尚書、協辦大學士,還賜詩褒勉,交部議敘,可謂關懷備至、皇恩浩蕩了。不料,就在五十二歲的莊有恭蒙受殊恩馬上便要入閣拜相之時,其包庇屬員段成功之案被揭露出來了,山西吏治腐敗的真相,也因此而再次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這對乾隆帝來說,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打擊。

  事情是從兩江總督高晉的一份奏折引起的。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乾隆帝就高晉所題審擬蘇州同知段成功縱容家人書役詐擾累民的題本下諭說:此本內稱,“該員因患瘧昏迷,不能檢點案牘,家人龔玉等婪贓各款,該員均未知覺”,等語,“所辦甚屬錯謬”。段成功不過一時患瘧,並非重症,且瘧疾或間日一發,或一日一發,每次亦不過一二時辰之久,何至不能檢點案牘,聽任家人橫行。明係承審官員有意為段開脫,妄圖從輕完結,故如此書寫。高晉自擢用總督以來,甫經審辦參案,“即意存瞻徇,巧為嚐試,此等伎倆,豈能逃朕殷鑒!”江南吏治廢弛已久,現在正當督撫更換之時,高晉尤宜加意整頓,力矯積習,“何意竟敢於姑息蒙混若此!”看來此案必出自朱奎揚之意,此人素非善類,本應將該督交部嚴加議處,但念高晉新任總督,初次獲咎,且在河道總督任內尚能實心辦事,姑從寬免,此後若再不知改悔,必不曲為寬貸。高晉此事實屬昏聵糊塗,有負帝恩,著傳旨嚴行申飭。此本交內閣擲還,仍命高晉傳諭朱奎揚,令其小心。《清高宗實錄》卷751,頁6、7.

  同日,他又下諭,命江蘇巡撫明德將此案情節,秉公查實速奏,並將朱奎揚近日辦事情形據實奏來。第三天,十二月二十一日,他又下諭給在浙江審案的侍郎四達,命其赴蘇,會同高晉,將此案審訊明確,務得實情具奏。

  乾隆帝確係聰明之君,能夠看出高晉蒙混庇護段成功的錯誤,嚴加駁斥,委官會審,這一點頗為難得。但他萬萬沒有料到,高晉如此謬誤具奏,是有其考慮的,一經嚴諭督責,便將真情奏明,使皇上大吃一驚。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江蘇巡撫明德的奏折到京。明德奏:段成功之家人龔玉出票滋擾民間,“段成功俱屬知情,其中尚有染指之處”,承審之蘇州府知府孔傳珂,主稿審轉之按察使朱奎揚,均明知段成功裝病而“瞻徇未究”。乾隆帝覽疏甚怒,立即下諭,命將朱奎揚、孔傳珂俱革職拿交刑部治罪,其成招會轉之布政使蘇爾德,未能扶正爭執,亦難辭咎,將其交部嚴加議處。②《清高宗實錄》卷752,頁12、13,15、16、17、18.

  緊接著,兩江總督高晉的奏折又送至京,高晉說:“莊有恭原參,即有段成功抱病被蒙字樣。”乾隆帝異常驚訝,於正月十三日連下兩諭。第一道諭旨講了兩個問題,一係段成功之罪。他說:四達會同兩江總督高晉查出,“此案出票婪索,皆係段成功親筆標發,實有染指等弊,則段成功之情罪,已無疑義”。這算是他所預料到的。第二個問題卻大出他意料,他十分詫異也非常生氣地說:高晉所奏莊有恭於八月參劾段成功的折子內,有段“抱病被蒙字樣”,讀後“實屬駭異”。莊有恭既已訪知段成功有出票婪索之事,具本參劾,“豈有複信其抱病被蒙之理!”其若仍任江蘇巡撫,絕不肯如此姑息了事,亦不肯為此隱約兩可之語。其意以為,離任在即,何必結怨,故留此間隙,即使他日審出實情,亦可搏救之不得之名,如因此而開脫了段成功,便可“解怨市恩”,“此等卑瑣居心行事,尚安得為純臣乎!”“莊有恭受朕深恩,特加擢用,乃敢為此巧於市恩之術”,“是有心欺朕矣”,著將其交部嚴加議處。第二道諭旨是令將孔傳珂、朱奎揚革職鎖拿,交與四達等官,“嚴行究訊,務得實情”,質審明確後,再解部治罪,如孔、朱二人再不吐露實情,其首領必不能保全。②乾隆帝此時對段成功之案,算是有所了解了,知道莊有恭是在施展隱約兩可之計,但這還隻接觸到此案的第一層,距案之最深處還不了解。莊有恭之如此冒險行事,不僅僅是為了包庇屬員,解怨市恩,還有更深的隱情。

  此諭下達七天後,正月二十日,吏部擬議處分之疏送呈帝前,建議將“巧為解怨市恩”的莊有恭,革去刑部尚書與協辦大學士之職,將兩江總督高晉予以降調處分。乾隆帝諭令革去莊之協辦大學士職,餘俟四達審明之後,再行處理,高晉著革職從寬留任。

  又過了四天,正月二十四日,案情又有了新的發展,欽差四達之折到京。四達奏:“據原知府孔傳珂供:段成功被參劾後,巡撫飭他審訊時,“曾經莊有恭麵諭:如果他(指段成功)家人書役不供出段成功知情得贓,也就罷了”。原按察使朱奎揚供:莊有恭曾麵諭段成功一案,府審止係家人書役得贓,段成功不知情,可照此揭參。“竊窺莊有恭意在從寬,遂亦不加深究”。乾隆帝閱奏後,非常生氣,下諭指責莊有恭“居心欺詐”,“此案之上下相蒙,俱由莊有恭授意指使,以致臬司、知府扶同欺混”,若再姑息其過,“何以董正天下督撫哉”!著將莊有恭革職,拿交刑部,命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嚴審定擬具奏,其前在學政任內有應罰未完銀兩,曾加恩寬免,今仍著照數追繳,並將其在廣東原籍及蘇州寓所貲財嚴行查封,不許稍有隱匿寄頓。他又指出,莊有恭:“並非袒護段成功,而於保舉段成功之和其衷,則曲意為之瞻徇,因和其衷為新任巡撫明德弟兄,恐事發累及舉主,有礙顏麵,遂爾心存瞻顧。上司屬員,意會色授,各相喻於不言。”《清高宗實錄》卷753,頁14、15、16、18,卷755,頁12.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議處有關人犯之奏說:莊有恭原發款單,即有段成功患病之語,而具題參劾,複先敘入,豫為將來卸罪之地,是此案徇縱,實由莊有恭開其端,而孔傳珂、朱奎揚揣合意旨,不加究詰。莊有恭應照罪該處死巧言諫免暗邀人心律,擬斬,監候秋後處決;孔傳珂、朱奎揚應照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律,擬斬,監候秋後處決。乾隆帝降旨:“外省上下和同,官官相護,積習最為惡劣,若不急為整飭,將啟黨援門戶之弊,於世道人心,深有關係。朕力挽頹風,遇有此等案件,惟有嚴加懲創以飭紀綱,內外大小臣工,各宜守法奉公,痛自湔洗,務使錮習一清,毋蹈覆轍”。莊有恭身為巡撫,屬員視其趨向,自應依律問斬,著監候秋後處決。朱奎揚、孔傳珂究係為從,著從寬免其死罪,發往軍台效力。“並將此通諭中外知之”。《清高宗實錄》卷755,頁11、12、13.

  莊有恭之案至此告一段落,但段成功之案卻仍在繼續深查嚴審。原來,乾隆帝在諭令嚴審莊、段之案的過程中,又訪聞段成功以往在山西陽曲縣當知縣時,曾虧空帑銀,及其升任蘇州府同知離任,“上司代為彌補”,因此命江蘇巡撫明德將段成功押往山西,交山西巡撫彰寶收審。欽差四達又奏稱,請將從前保舉段成功堪任知府的上司,查明交部議處。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彰寶之折至京,奏稱:段成功於升授同知時,“虧空銀一萬兩以外,上司知情彌補,俱屬確實”。這裏講的上司,是原為山西巡撫現移任陝西巡撫的和其衷。

  乾隆帝讀過彰寶的奏折後,十分惱怒,立下長諭,痛斥和其衷等官之罪,盡革其職,一並究審。其諭說:

  “此事可謂大奇!從前蔣洲虧空庫帑勒派婪贓一案,經朕大加懲治,方謂凡有人心者,皆當知所儆懼,而晉省覆轍在前,尤當引以為戒。不意未及十年,複有上下關通營私欺罔若和其衷之甚者,實出朕意料之外,是其罪較莊有恭更重矣。……和其衷明知屬員虧空盈萬,不但不參劾究治,……(反轉為出資相助)掩飾彌縫,其玩法欺蔽之罪,尚可貸乎!……且段成功僅一縣令,何至虧空如許之多?即雲首邑用度較繁,亦不應妄費若此,而通省各上司,何以互相容隱,竟無一人舉發其事,和其衷甚至給銀五百兩代為湊補,是段成功平日必有交結逢迎之處,不可不徹底根究。若和其衷竟受其饋送,遂爾曲意周旋,則更不能稍稽刑憲矣。和其衷前此曾獲重愆,經朕棄瑕錄用,擢至巡撫,竟敢如此徇私藐法,深負朕恩。和其衷著革職拿問,派四達前往山西,會同巡撫彰寶,將此案各情節秉公嚴審定擬具奏。……至文綬係專管錢糧大員,明知屬員虧空,縱容彌補,劉墉係親臨知府,並不揭報虧空,通同容隱,按察使藍欽奎、前任冀寧道富勒渾知情不舉,均非尋常徇庇可比,俱著革職,交與四達等,將有無授意及助銀彌補之處,一並究審。”《清高宗實錄》卷754,頁20、21、22、23.

  不久,四達、彰寶奉旨查明後奏稱:段成功僅在陽曲當了半年知縣,就虧空庫銀一萬餘兩,庫簿所載幫銀彌補的州縣官員有三十二人,在短短的交代限內,“即能彌補足數,苟非上司授意,焉能迅速齊全”。和其衷供稱:前赴熱河陛見時,係段成功代雇騾腳,又帶信令段購買皮張,用銀九百八十兩。“段成功平日與通省州縣,俱有交接,其自行央懇幫助之處,藩司、知府俱屬知情,又向劉墉麵催兩次,據稱現在嚴催彌補。”《清高宗實錄》卷753,頁22,卷754,頁15、23,卷756,頁13、14、15.

  乾隆帝聞悉,連下數諭,痛斥和其衷等官徇私黨庇,交結饋遺,將和其衷論斬監候,革山西布政使文綬、太原府知府劉墉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把幫給銀兩為段成功彌補虧空的州縣官員交部嚴加議處,處死段成功。乾隆帝從這樣一位知縣、同知縱容家人書役詐擾的小型案件,清查出一大批黨庇徇私違法的官員,將兩位巡撫斬監候,一員總督革職留任,兩位按察使革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九十名州縣官員交部議處,把官官相護、吏治廢弛的情弊,又一次公諸於眾,並有所整飭,可見其對貪官汙吏確係不為姑容。但是,懲治歸懲治,貪汙仍貪汙,兩年以後又發生了一起大的貪汙案子。

  第二節皇親、勳貴違法遭懲。

  一、鹽政高恒納銀數萬兩被誅。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乾隆帝讀過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的奏折,十分驚異。尤拔世奏:上年兩淮鹽政普福奏請預提戊子綱引目,乃令各商每引繳銀三兩,以備公用,共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兩餘,普福任內支過八萬五千餘兩銀,其餘現存十九萬餘兩,“請交內務府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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