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殤小功,帶澡麻,不絕本,詘而反以報之”。下殤是指八歲至十一歲期間死去的人。下殤小功是指因下殤而降服於小功一服。帶(滯)澡麻,是指用加灰後捶洗過的麻做腰絰。詘而反之以報,是指屈折向上纏合於腰間。報是合的意思。此義是,凡為下殤者降服於小功的人,用加灰捶洗的麻做腰絰不去除麻的根部,帶末反屈向上纏合於腰間。
“婦祔於祖姑,祖姑有三、則祔於親者”。祖姑有三是指舅之母死後,舅之父又娶繼室兩人。此義是如果婦附於祖姑而進行祔祭,則祖姑有三位者,就附於最親近的祖姑進行祔祭。
“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後其夫不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不易牲。妻卒而後夫為大夫,而祔於其妻,則以夫牲。”其義是:妻子在丈夫當大夫的時候死去,她死去後,丈夫又不做大夫了,而妻附於祖廟進行祔祭時,隻能用與現在丈夫地位相當的牲禮去祭祀。妻子死後,丈夫做了大夫,而妻子附於祖廟進行祔祭時,就用丈夫所用的牲禮進行祭祀。
“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無服也者,喪者不祭故也。”此說是作為父親繼承人的嫡長子,不為被父親休遣的母親服喪。不服喪的原因是因為對死去的被父親休遣的母親不進行祭祀的緣故。
“婦人不為主而杖者,姑在為夫杖,母為長子削杖,女子在室為父母,其主喪者不杖,則子一人杖。”姑在為夫杖是指婦女應當為丈夫服斬衰喪三年,服斬衰喪必拄杖,即使姑在,也不為姑之尊所壓,所謂“姑不壓婦”是也。母為長子削杖,是說子為父服斬衰喪三年,拄苴杖,為母服齊衰三年,拄桐杖。父亦應當為嫡長子服斬衰喪三年,拄苴杖;而母為嫡長子則服齊衰喪三年,拄桐杖。父不因己尊而降為嫡長子的喪服等級,母也不敢降。若父母沒有男兒,使族人主持喪事,族人不拄杖,而由女子中年長者一人拄杖。此文意思是:婦人雖不主持喪事,也有拄孝杖的,如姑在而夫死則為夫服喪也要拄喪杖;又如做母親的為嫡長子服喪也要拄桐木削成的喪杖;還有,沒有兄弟而在家未嫁的女子,為父母服喪,主持喪事的人不拄喪杖,由女子中較為年長的一人拄喪杖。
緦,小功虞,卒哭則免。既葬而不報虞,則雖主人皆冠,及虞則皆免。為兄弟既除喪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報虞卒哭則免,如不報虞則徐之。遠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後免反哭。君吊,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緦麻小功之服在虞、卒哭之時要著免。依孔穎達《疏》雲:服小功之喪,殯後啟殯前,即使有事也不著免,啟殯後至葬則著免。另在葬後未能及時舉行虞祭的,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喪冠。到舉行虞祭後再改著免。成服(大殮後的第二天)則孝子應當戴喪冠,著首絰,啟殯之時改為腰絰,到卒哭之後再改為戴喪冠,著首絰。因為不舉行虞祭就不能舉行卒哭祭,不舉行卒哭祭本來不能恢複喪冠著首絰,但頭上不可久無裝飾,所以“雖主人皆冠”。遠葬,就是葬在遠處的郊野。反哭,就是葬後回來先到祖廟中哭,然後到殯宮中哭,其哭如同葬前的朝夕就位所哭。親者指為死者服大功以上的親屬。這段文字是說:凡服緦麻小功的親屬,到舉行虞祭和卒哭祭時,都要著免。葬事完畢之後,因某種原因不能及時舉行虞祭,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喪冠,到虞祭時才改為著免。為兄弟服喪,喪滿除服了,但到出葬時還要服其原來喪服送葬;如果葬後即舉行虞祭和卒哭祭,則為死者去冠而著免;如果不即時舉行虞祭的送葬後就可以除服了。葬在遠處郊野的,送葬回來行反哭禮時都要戴上喪冠,到城郊則去冠著免,回到廟中行反哭禮。
“除殤之喪者,其祭也必玄。除成喪者,其祭也,朝服縞冠”。此祭指大祥祭。玄指冠,衣、裳都應為玄色,因為為殤死者服喪沒有變服之例,故而除服時應著玄色,以別於朝服。此文之義為:為年幼夭折的人除喪服,舉行大祥祭時必須穿戴玄色衣帽,為成人除喪服,舉行大祥祭時穿朝服,戴白色帽子。玄色是黑色。
“奔父之喪,括發於堂上,袒降踴,襲絰於東方。奔母之喪,不括發,袒於堂上,降踴,襲免於東方,絰即位成踴,出門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堂上指殯宮的堂上。袒,去上衣。降踴是走下阼階東麵哭踴。襲是披上衣。絰是指麻帶。東方是指東序東邊。成踴是指成三踴之禮。三日而五哭,三袒,是指在奔喪禮中哭和袒的規定。五哭,據孔穎達《疏》雲:“初來一哭,與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為五哭。”“三袒,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為三袒”。此文之義是:奔父之喪,在殯宮的堂上用麻布條束發髻,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上堂東序東邊穿好上衣,係好腰絰。奔母之喪,不用麻布條束發髻,在殯宮堂上脫去上衣,下堂而踴,然後上堂在東序東邊穿好上衣,著免,係好腰絰,下堂到東阼東邊就孝子之位,行三踴之禮,然後出殯宮之門,停止哭。奔喪者在三日中哭五次,袒三次。
“適婦不為舅後者,則姑為之小功”。此謂嫡長子之妻因夫有殘疾或早逝未能為舅生下傳宗之孫,死後比照庶婦之禮,姑為之服小功。
《方誌》所載喪葬習俗
據《宜川縣誌》載:其地喪禮之俗,逢七享獻,至七七止,謂之“供七”。子,百日不剃頭,侄及諸孫,七七不剃頭。服必滿三年。應舉子試者,雖遵功令,二十七月服闕,仍持私服至三期,始易吉。及葬,鄉民第稱家有無,士夫或間以歌舞,宴客相尚。中人,動輒破產。有家計艱窘,恥受儉親之名,遂至停柩數十年者。殆所謂禮失,當求諸野乎。
服闕:父母死後,守喪三年。服滿服,稱為服闕。此俗《風俗通·十反》中釋雲:“三年服闕,闕即終了,結束之意。”有兩種解釋,其一是指祭祀完畢,把門關上。《說文解字》雲:“闕事已閉門也。”其二是終、畢的意思。
祭禮,既享神主於寢,複行祭墓,凡遇四時八節,俱詣墳瞻拜,男女環繞號哭,盡哀乃罷。
《延長縣誌》雲:其地葬俗是:凡有尊行及成丁之喪。初屬纊,必號哭。材以柏木為上,楊板次之。殮殯不為禮,隨浼陰陽,擇日,相地、入葬。定期訃告。開吊,親朋以錢等差,代牲、酒、麵、果為祭。或獨獻、或三五戚屬、連名備之。祭幛不多用。
出殯,隨時早宴,親友少執紼。孝家以白布裹頭纏腰,著鞋不用麻,即斬齊衰。多不備堂,東設靈座,中書死者姓名、年、月。朝夕進香獻飯,百日不卒哭,雖數月經年,婦女猶號慟。
地開葬,壙深丈餘,頭穿窯,或砌磚石如柱窯,或土劈如陶穴。下肂後,迎棺入葬。貧者,抽蓋及左右材板他用。以石板為門閉之,始築外壙為塚。地若吉,即預籌父母同穴,後為祔。凡屍,稱靈,墓稱陵。名雖美,而實偕,毋亦雍,久帝都,陵寢在有,故沿稱而不悉歟。
宗祠,除一二紳士家外,餘皆無有。冬至、立春,不行祭,唯清明掛掃,男女備酒肴至墓所,奠哭若新葬,尤盡哀。中元燒紙錢,十月初一,以紙裹棉燒之,為祖先送寒衣也。
凡父母生忌,家龕拜冥壽,備酒饌祭之,至忌辰,或憶、哭,不為意。
邑有僧無道,故止做佛事,無道場。自薦七至服滿或二三次,或多次,無定局。紳士便家於喪畢日,詣父母墳前祭奠,題主易靈更服,亦有以周年題主者,非謂形歸窀穸,即神返室堂也。同時,祭神奉香。後用黃疏紙焚之。唯佛事,則用錯穿服。如錢樣、累帙、燒包,謂之冥司使用。仗佛力超度。此蓋就成喪,成祭者言之。
若子女夭折,不家哭,母疼念,赴山原號叫。然率(都)外擲,不為瘞,謂死即孽種,不拋殘之,恐再來也。
纊,是絮衣服的新絲棉,此處指用新絲綴身,以示服孝。
浼,請托、央請之意。
執紼,紼是大繩,此指牽引靈柩入墓穴的繩索。《禮記·曲禮上》雲:“助葬必執紼。紼也同紱,是古代係官印的絲帶。”
壙,指墓穴、墓道。
肂,指埋棺之坎。
窀穸,指墓穴。洪亮吉《春秋·左傳詁》卷十二:“古字作屯夕,後加穴,以窀穸為墓穴是也。”
錯,指銼刀。
帙,原意為包書用的布套,此處為堆放成一疊疊。
瘞,指埋葬,掩埋。不為瘞,即不埋葬。
祭祀奠飯
祭奠死者使用的飯叫做“奠飯”。奠飯是用一隻碗裝滿半生不熟的米飯後壓瓷,然後倒扣在另一個碗中,使飯呈一個尖圓形狀,再用一根高粱秸稈插在上麵,以表示對鬼魂的供奉。
讓飯呈“山”形,是因民俗信仰以為,神仙是居住在須彌山的。神仙品級越高,越在山的上麵,低者居於山的下麵。因此,使用高粱秸稈有祝願死者亡靈前往須彌山,節節攀高至山頂成為上仙之意。
堂子
堂子也稱“堂澀”、“唐舍”、“擋色”等。堂子是清代皇帝祭神之所,也是滿族人奉祭本部祖先神祇與本族世代守護神祇的場所。作為祭祀神祇的場所蓋取古於明堂會祀群神之義,舊北京城長安左門外玉河橋東就有這樣的堂子。每年元旦(春節)或每月初一有大事時,皇帝率王公及滿臣一品於此堂子拜天。春秋二季每月初一日,於此行立竿大祭。魏源在《聖武記》卷十二中雲:“皇帝拜天則於堂子,出征拜天亦如此……則堂子自是滿洲舊俗,祭天、祭神、祭佛之公所。”堂子作為奉祭本部祖先神祇與本族守護神祇的場所,一般設在本部城寨的東南方向,立有神杆,寓意“日升之地”,並依來自九層天八個方向的火,光、風、雷、電、雨、雪、冰、雹、日月星辰等自然現象,將神堂建為八角。建州部努爾哈赤凡舉國家大事,出兵發馬,皆謁堂子而行。其他部落也有堂子,但式樣、結構、規模、神器以及所祀神祇都不完全相同。有些部落還有“總堂澀”,各部分支又有“分堂澀”。清代愛新覺羅氏堂子最初是在女真部落戰爭時期創建的,那個時期的堂子比較簡陋。清宮的堂子祭禮在經曆了幾代的創建與發展。到了在北京建都後,發展到了頂點。
由於堂子祭禮是清代皇室愛新覺羅家族特有的祭祀禮儀,為皇家禦祭,故而,堂子祭祀的內容,祀序的定製,最早是由皇室內部產生的,最終形成了以皇室定製為核心內容的等級分明的滿族祭祀法規——《滿洲祭神祭天典禮》。
陝北民間將用磚石砌築而成的墓葬稱為“堂子”是一種錯誤,隻能稱做“藏”。這種稱謂大概來源於堂子有祭祀祖先的功能和墓祠功能,豈不見,堂子和墓祠都是地麵建築,而藏是地下的墓室建築。也有人用磚石取代了土堆墳丘而稱之為堂子的,殊不知,無論堂子還是墓祠都是遠離墳墓的建築,是祭祀祖先的場所,但不是墳墓,僅是墳墓的附屬建築而已。將磚石砌成墳丘,這是近幾十年來個別地方的做法,僅為清澗和延川縣有之,不是傳統舊俗。所砌之形又是“塔”形,殊不知塔是用來葬和尚之所或與佛教有關,如西安之大雁塔,傳說就是為了葬一隻被和尚救過的雁而建。
明堂與暗堂
墓是停放棺材的地方,墳是埋葬以後用土堆的“堆”,是墓的標誌。陝北民間將用磚石築砌的墓稱用“暗堂子”,將墳用磚石砌成的塔形稱做“明堂子”,這是不對的,砌築後的墓穴應稱做“地葬”或“地藏”,皇家稱為地宮,因民間達不到“宮”的規模,也因禮製所限,所以稱“葬”。所謂“明堂子”更是無稽之說。現就如此稱謂的有關資料引用過來,供以甄別。
地堂,亦即陝北民間所雲“暗堂子”,這是天主教對“伊甸園”所作的漢語名稱,意指“地上天堂”。是信奉天主教的教徒們的一種稱謂,中國人是不用的。
明堂是儒教合祀群神的場所。據《孝經》中說:“昔者周公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又據《禮記·明堂位》中雲:“昔者周公朝諸侯於明堂之位。”從這一記載來看,明堂又是施政、布政的場所。也有人認為,明堂既是祭祀場所,又是布政場所。漢武帝到泰山封禪時,見泰山腳下有一古明堂遺址,遂據公玉帶所上明堂圖,在汶水邊(今山東境內)建明堂,祀太一和五帝。東漢時所造明堂的大體形製是:上圓下方,八窗九室。後來的明堂形製不定,有十二室的,也有五室的。但儒者們對此爭論很多。唐代所造明堂極其宏大,最大的有二百九十四尺高,直徑三百尺,號為通天宮。但唐玄宗認為這種建築不合規製,遂被拆除。宋代起初以大慶殿為明堂,後來才單獨營造。明代前期,在天壇之上加屋,成大祀殿,在其中合祭天地諸神。嘉靖皇帝根據宋代朱熹有關明堂的意見,開始實行天地分祭,於大祀殿南重建天壇。清代仿明代之製,於天壇北建大享殿,乾隆時改名祈年殿(即今北京天壇)。明大祀殿即代行明堂職能。於明堂會祭群神,起初在初春之際,後來移至秋末。清沿明製,於初春在大享殿祭天祈穀,因為不合秋末合祭群神的意義,才改“大享”為“祈年”,從此,明堂即不再存在。
“明堂子”在陝北一些地方流行開來,這既不符合古代禮製,又將空門葬僧之塔而用,是喪葬禮俗中的一大悲哀。
陝北葬製
陝北民間以土葬為俗,立祖墳為定製。
祖墳一般以三代者居多,亦有五代、七代、九代,甚至多達十幾代者。無論安葬多少代,均以單數為定製,不用雙數。
祖墳若以三代為例,其點穴團塋以“梅花”形為主要形式,即陝北民間所說“父托子肩懷抱孫”,就是說,子墳於父墳的兩下側,孫墳在祖墳的中下方。這一形製來自《禮記》中所雲“君子抱孫不抱子”,也是民間所說“傳宗接代”的用意,即父輩是“傳”的這一代,孫是“接”的一代。這一形製在陝北已延續千百年了,所以,在喪葬禮俗中的“迎三代”即父、祖、曾祖三代。
祖墳既是家庭的祭祖場所,也是對後人的一種表明,即人們從祖墳上就可以看出這一祖墳的開山祖有幾個兒子、幾個孫子,以此顯示出某一姓氏人家的人口興旺與衰減。在這一觀念的影響下,不論有多少子孫都要歸宗上去,所謂“葉落歸根”,“人老歸土”就是這個意思。人們為什麽要將該入祖墳的亡靈都葬上去,就是生怕有人說,這一開山祖隻有幾個兒子,而少了某些兒子,這樣就會給沒有入祖墳者的後人帶來不祥。
在祖墳葬圓三代後,可以另請祖墳。墓室一般以土窯為主,舊時的墓葬很少,僅有一些富有人家用石料砌成墓室。近二十年來多以磚作墓室,磚大都用青磚。最近幾年來隨著機磚的普及,也有用紅磚為墓室者。使用青磚之用意是與古之“青廬”相吻合,紅磚一般不為所用,因廟門、廟牆用紅色,故而區別以用之。用磚砌的墓室民間稱“葬”,用“歸藏”之意,也有個別地方叫做“堂子”,其實,“葬”與“堂子”有著本質的區別,不能用於“葬製”稱謂,堂子是用在“祭祀”禮儀中的。不僅如此,還有人將墳頭用磚砌成塔形,稱做“明堂子”,這就更錯了。自古以來,人們留著土墳頭的目的是後人於清明祭祖時給墳上添土,其意就是自古所雲“舊墳添新土”,以昭示著有後人在世,才能年年添新土。若砌成磚塔,一則添不了土,另則,磚塔為空門人所用,即沒有後人可為墳頭添上,所以才行塔葬。
二〇〇五年五月份,國民黨主席連戰來西安為其祖母舉行祭奠禮儀,不僅其儀是中國祭儀的典範,而且墓葬形式也是中國葬製的典範。是值得人們借鑒的。陝北民間之所以出現一些不合禮俗的葬製,就是因為人們對古禮缺乏知識,又不善於借鑒合乎禮製的經驗,我行我素,泛濫成災的。
喪祭禮製
現時所通用的喪祭禮製是民國時期在舊的喪祭禮製的基礎上參以當時通行的,最合宜者為佐證形成的。對現今喪祭禮儀有很大影響。
一、喪禮說略
1.初終之後,將屍身安置正寢,出報喪條報告各親友,其具名處可用某某堂賬房。居喪者不必居名。
2.屍裝,俗稱壽衣,或七件、或九件、或十三件不等。在職者,外衣用本職之製服,或者是禮服。無職者用袍褂,即長袍對襟馬褂。如果是婦女,其丈夫在職者,為禮服。無職者,用便衣。
3.治喪各事,亦可照本鄉風俗行之。
4.擇日開吊,訃告親友。
5.吊喪人行脫帽三鞠躬禮。
6.五服之親都用黑紗圍左臂。
7.喪家孝服仍沿用舊製。
8.妻媳子女,七日不修沐,不飾妝。也有蓄發百日者。
二、喪禮儀節
服色,仍依舊製。來賓則男子左腕圍黑紗,女子胸際綴黑紗結。
吊儀、挽聯、挽幛、香花等。商埠有送花圈者(以鮮花紮成)。花圈非初喪所用之儀,宜於安葬時送之,這是因為花圈是用於安置在墓上所用之物。
設奠,靈前供亡人照影一張,並陳列香花等件及親友所贈之挽聯、挽幛、香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