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古代婦女來說,婚後最擔心害怕的還不是“倚以為天者”的公婆、丈夫,而是無子斷嗣。因為無論公婆、夫婿性情如何,甘作弱柳,隨風俯仰,總能苟安,而如果無子斷嗣的話則斷然無立足之地了。
《大戴禮記·本命》係統地提出七條休妻原則:“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釋曰:“無子去,為其絕世也。”這一原則成為後代立法的根據。唐代首先將“七去”列入法律條文。《唐令》雲:“諸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癱,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皆夫手書去之。”稍加留意便可發現“七出”原則在從禮製演變為法律的過程中,“無子”從第二位條件提升為首要條件。這無疑表明家族承嗣觀念隨著社會的發展越發加強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法律已嚴肅地將“無子”列為婚姻解除的條文,但禮製並沒有放棄自己的職責,仍反複地加以宣傳,與法律呼應,為法律張本。如被列為《女四書》之一的《內訓》以倫常權威的口吻說:“君子為宗廟之主,奉神靈之統,宜繁衍嗣續,傳序無窮。故夫婦之道,世祀為大。”唐鄭氏《女孝經》亦雲:“其子孫保其宗廟,蓋夫人之孝也。”
這一禮製與法律的規範淵源於“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孔孟之道。何謂“三不孝”?趙岐《孟子注》雲:“阿意曲從,陷親不義,一不孝也;家貧親老,不為祿仕,二不孝也;不娶無子,絕先祖祀,三不孝也。”到了一定的年齡,不娶妻室,不生下兒子接續家廟香火,那是男子的最大的不孝。在孟子看來,為了得到後代,甚至可以變通禮法。比如“舜不告而娶”本為非禮,但“為無後也,君子以為猶告也”(《孟子·離婁上》)。為求後嗣這樣崇高的目的,雖未稟告父母,但這一行為的內在心曲卻是與父母完全一致的,因此實際上就同稟告了一樣。可見在傳統禮教中,“有後”是何等的重要!
必須說明,在傳統觀念中,“後”並非泛指後代,而專指能夠繼承家庭政治地位、物質財富並能夠進行本宗人口再生產的兒子,女兒是排除在外的。因而對於婦女來說,婚後僅僅獲得了“母親”的稱號還不夠,必須進一步成為“有子之母”才取得了在新的家庭長期生活的資格,才能得到親屬的認可和整個社會的尊重,也才有了最終成為婆母而改變奴仆地位的希望。
但是,婚姻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生育是男女雙方行為的結果並受到許多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有一定的可變性。那麽應該在哪一個婚姻生活的階段上確認“無子”呢?《唐律疏議》特別作了解釋:“問曰,妻無子者聽出,未知幾年無子即合出之?答曰,律雲,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聽立庶以長,即是四十九以下無子未合出之。”就是說,妻年五十以上未生子者便在當出之列。惟一例外的是,士大夫有納妾的合法權利,如果妻雖年及五十以上自己無子但妾有子,則可以庶出代替,妻子也就不算無子,可免遭被休的厄運。“立庶以長”屬於孔子所說的那種“大德不逾閑,小德出入可也”(《韓詩外傳》卷二)的權變。但是,撩起其溫和寬容的麵紗,那極為嚴酷的惟子是求的麵孔是十分清楚的。這類“立庶以長”的婦女雖未受“紅牌”懲罰,但地位之搖墜,生活之多虞則是完全可以想見的。這種惟子是求的婚姻觀無疑是對愛情的排斥。馮夢龍《古今譚概》中引《國朝餘史》雲:“陳獻章入內室,必請命於太夫人曰:‘獻章求嗣。’”又載一則故事雲:
唐薛昌緒與妻會,必有禮容,先命女仆通語再三,然後秉燭造室,至於高談虛論,茶果而退。或欲就宿,必請曰:“某以繼嗣事重,輒欲卜其嘉會。”候報方可入,禮亦如之。
在這種家庭生活中,活潑的生命意識消逝了,夫妻親愛之情隱退了,自然而美好的兩性關係完全用生子斷嗣的道德責任來注釋,顯得滑稽、迂腐、可笑!
當能否生子傳承夫裔決定了婦女在家庭地位中的枯榮沉浮的時候,婦女的基本價值實際已成為“生孩子的簡單工具(《家庭、私有製和國家的起源》)了。這意味著在婦女的頭上高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劍,她們必須生子,以保證在家庭中的地位不致失落。如果確實不能生子,不能茂衍夫裔,那將是最大的不幸,丈夫在世時隻能忍辱度時,丈夫死後便茫然失措,明代鄭氏《女教篇》說:”
不幸無子,亦完乃節。
堅如鐵石,勁如鬆柏。
或依其姑,或從其女。
或貧而生,或縊而死。
寂寞、貧窮、死亡,是封建禮教為無子之母早已確定而無法逆轉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