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精要
《倫理學》在對元倫理學的反思和揚棄中實現了對規範倫理學的肯定和回歸,它突出強調了規範倫理學的重要地位,重新梳理了規範倫理學的脈絡,並完成了對於20世紀以來倫理道德發展態勢的整合。
威廉·弗蘭克納(William K。Frankena,1908—1944),美國現代著名的倫理學家,長期執教於美國密執安大學,是密執安大學哲學係傑出的教授,並同時受聘為哈佛、哥倫比亞、普林斯頓、華盛頓及東京等大學的客座教授,對理論倫理學、應用倫理學、教育哲學等,都有專門的研究。
弗蘭克納1908年6月21日生於美國蒙大拿州。他於1930年在卡爾文學院獲得學士學位,1931年在密執安大學獲得碩士學位,1935年在哈佛大學獲得第二個碩士學位,並於1937年在哈佛大學獲得博士學位。同年進入密執安大學成為一名教員,一直到1978年退休。1934年,弗蘭克納與塞迪(Sadie Roelfs)結婚,他的妻子於1978年逝世。他們生有兩個兒子——卡爾和馬克,並有四個外孫。弗蘭克納還有一個兄弟。弗蘭克納於1994年10月22日在當地醫院逝世,享年86歲。
弗蘭克納在密執安大學哲學係從事了41年的教育工作。自1947年,直到1961年他擔任係主任的職務。當他於1978年光榮退休時,當時的密執安大學的校長曾如此評價他:“他是一個在倫理學領域作出傑出貢獻的人,他在這一領域的研究和見識相信要比世界上的任何其他人都要多。”在退休之後的16年間,他也從不間斷對哲學研究工作的參與和支持。後來的哲學係主任路易斯·洛布曾說過:“弗蘭克納是在研究道德哲學及其曆史發展方麵最具權威的人物,他的研究涉及教育哲學和社會哲學。他為人真誠、富有勇氣、直率待人,他對於基礎價值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弗蘭克納在1965—1966年間曾擔任美國哲學協會西部分會會長,1974年為該協會遞交了著名的Carus報告。與此同時,弗蘭克納在1965—1972年間擔任美國哲學研究委員會的主席,此外,他還是美國人文科學學會的成員,以及行為科學尖端研究中心的研究員。
弗蘭克納在現代倫理界是一位相當有影響力的人物。他的這本著作《倫理學》,首次出版於1963年,並於1973年修訂後再版,已被譯成荷蘭、日本、德國、西班牙、瑞典、中國等多個國家的多種語言,並在今天仍然廣泛地被應用和推崇。此書出版後,長時期來,一直被西方公認為是倫理學界最具有權威性的著作之一。《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和《美國百科全書》均是將此書列為倫理學必讀教科書。除了《倫理學》之外,他還寫有許多重要的科研論文,這些基本被收集在《道德展望——弗蘭克納文集》內。
“作品內容”
《倫理學》總的說來是一本道德哲學大綱,主要是對道德哲學問題、道德哲學家的見解及所涉及的重要範疇所進行的介紹和分析。本書共有六個大章內容,大部分篇幅都是對規範倫理學的探討。首章是對倫理學這一學科的總的概述和思考,圍繞“道德”和“道德哲學”兩個範疇展開討論,並對後麵幾章的內容作了邏輯綱要。從第二章開始一直到第五章,均是在對規範倫理學進行一般的討論,包括分析和解釋。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研究道德義務的規範理論,作者在此提出他的混合義務論;第四章研究道德價值的規範理論;第五章研究非道德價值的規範理論。本書的最後一章討論了元倫理學的中心問題及其理論。
道德和道德規範判斷
在第一章“道德和道德哲學”中,弗蘭克納開篇以蘇格拉底在《克力同篇》中是否要逃跑來避免死亡的處境為範例來引出對道德原則和倫理學本質的思考,得出倫理學作為哲學的一個分支,它是道德哲學,是關於道德、道德問題和道德判斷的一種哲學思考,並在此基礎上以道德的不同思考方式為依托,將道德哲學劃分為三種類型:描述的或經驗的類型、規範的思考類型、分析的或判斷的元倫理學思考類型。
本書所探討的倫理學包括剛剛提到的三種類型。弗蘭克納對本書之所以在規範的類型之外還涉及到元倫理學以及第一種類型的簡要討論,所作的解釋是這樣的:“事實上,我們認為,倫理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提供一種規範理論的一般框架……。至於我們對元倫理學的問題感興趣,主要是因為在一個人能夠對自己的規範理論完全滿意之前,他似乎必須回答這類問題……然而,由於某些心理學和人類學理論對回答規範倫理學和元倫理學的問題有所影響,因此,我們的討論也包括第一種思考類型。”
接著對道德進行了探求。弗蘭克納在進行了一般探討之後,提出道德在本質上是“一種文化上的確定目標以及指導這些目標實現的準則;它或多或少是外在於個人的,是強加給個人或作為習慣灌輸給個人的。至少在某種程度上,這些目標和準則可以、並且總是‘內在化’或‘深入人心’的,也就是說,個人把它們當成了自己的東西,並用它們來調節自己的行為;從而他產生了一種‘良心’或‘超我’”。(15—16)這個內在化的過程也許完全不依賴於理性,道德的典型特征是伴隨以少量理由說明的反複灌輸。關於道德體係的要素,弗蘭克納在本書中所集中討論的主要是一定的判斷形式,一定的準則、原則、理想和德性,某些製約力或其他動力。
既然道德規範是道德哲學的核心類型,而一定的判斷形式又是道德體係的首要要素,那麽道德規範的判斷種類將顯得尤為重要,弗蘭克納在此把規範判斷分為四個大類:道德義務判斷或道義判斷、道德價值判斷或品德判斷、非道德價值判斷以及非道德義務判斷。前兩者屬於嚴格的倫理或道德判斷,後兩者屬於非道德規範判斷。在我們的一些道德判斷中,我們說某一或某種行為在道德上是正當的或不正當的,盡義務的或違背責任的等等,這就是第一大類型的判斷形式;而另一些判斷中,我們談論的也許隻是個人的動機、意圖和品質,認為他們是善的或是惡的,有德的或是無德的,崇高的或是卑劣的等等,這是第二大類型的判斷形式;而為了很好的談論這兩大類型,就不得不涉及到這種非道德意義上的“善”和“惡”,所以,弗蘭克納在本書的探討中也包括了第三大類型,這種判斷隻是評價客觀實在的東西,如汽車、繪畫、經驗和政府等等東西,我們會說它們是好的或是壞的,值得追求的或不值得追求的;而非道德義務判斷,隻是為了歸類的完整才提及,如“你應該買件新的衣服”,這樣的判斷就屬於此類,無特別的理論意義,所以討論並沒有涉及它。
目的論、義務論和混合義務論
弗蘭克納指出:“義務理論的基本作用,是指導我們針對不同情況,決定采取何種行動,判斷行為是否正當……。由此,得出我們義務理論的基本問題:在某種特定的情況下,針對某個特定的行為者,自己或他人,集團或社會,我們可以或應該怎樣作出道德上的決定或判斷?換句話說,該行為者應該采取什麽樣的行為才算是道德的呢?”(24—25)緊接著的二、三兩章均是在討論道德義務問題和觀點。
首先,弗蘭克納提出實際知識和概念清晰的重要性,強調不能因為愚昧和混亂而不了解相關事實,導致不能明了應該做什麽和應該怎麽做,譬如有關毒品、戰爭和汙染的問題。而作為一種標準的流行準則,在現實的文化生活中會弊端重重,它的嚴格性、適時性、文化差異性可能存在著問題,往往是道德哲學家們所批判的。他們則會提供給我們可供選擇的兩大標準——義務論和目的論。
目的論是作為一種非道德價值規範出現的,它認為,判斷道德意義上的正當、不正當或盡義務等等的最終標準是行為的結果,行為的結果使得善超過惡,那麽就是正當的,反之,則是不正當的。所以,目的論使正當、盡義務或道德的善依賴於非道德的善,從而也使道德義務和道德價值理論依賴於非道德價值理論。而對於什麽是善或惡,是否是快樂或痛苦,目的論者往往有著不一致的看法。根據對於人應該促進的是誰的善?目的論可有兩大派——利己主義和功利主義。前者也叫倫理利己主義,即一個行為是正當的,當且僅當對選擇者來說,它在長期內所促成的善至少超過惡。後者也叫倫理普遍主義,即對整個人類來說,它所促成的最大限度的善超過惡。這種最大的善也許是快樂、幸福、知識,甚至是權利和自我反省,或是由它們的整體來表達。功利主義者有些是享樂主義者,如邊沁和密爾,有些是理想主義者,如摩爾。
義務論否定目的論所肯定的東西。一個義務論者認為,對個人、社會或人類來說,即使一種行為或其準則不可能使善最大限度地超過惡,它仍然可能在道德上是正當的、盡義務的。正當和盡義務僅僅是因為與之相關的某些其他事實,或它自身所具有的性質。根據對普遍準則的不同看法,義務論也可分為不同的類型。行為義務論主張,關於義務的基本判斷完全是特殊的判斷,某一個行為應該在它發生的特殊情況下來進行具體的判斷;極端的行為義務論者更是強調在每一種情況下進行當時的判斷;而判斷的根據或是某種“直覺”,或是某種“決定”,而不是準則。準則義務論則主張,正當與否的標準由一種或多種準則組成,它們或者是具體的,如“我們要永遠相信真理”,或者是非常抽象的,如“正義原則”;他們確信一個人在判斷時,至少是在不自覺地使用著某些準則或原則。而所有的準則義務論者大概都難逃固有的準則之間的衝突困境,弗蘭克納論證了即使是在相對完美的羅斯體係裏,情況依然如此,除了一元論的準則義務論。神命論是一元論的準則義務論的第一個代表,正當與否的標準就是上帝的意誌和法則,正當或不正當,隻是意味著上帝的命令或禁止。需要指出的是,理論界同樣存在著一種神學目的論。
功利主義又可分為行為功利主義、一般功利主義和準則功利主義,弗蘭克納將它們放在第三章的開篇來討論。功利主義的唯一的基本標準就是功利原則。行為功利主義主張,一般來說,或至少在適當的情況下,人們將直接使用功利原則來說明具體情況下什麽是正當的、盡義務的,它隻是針對“這種情況”,而不是“這類情況”;弗萊徹的境遇倫理學不過是這種倫理學的一種。一般功利主義認為人們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詢問哪些行為具有最好的結果,但這種行為也不涉及準則,它針對的是“這類情況”;如果在某種情況下一個人做某些事情是正當的,那麽任何人處於類似情況下的行為也是正當的,這在辛格那裏得到了很好表達。準則功利主義是密爾提出的,它強調以準則作為道德的核心,主張我們總是首先考慮對所有人來說,哪些準則會促進最普遍的善,據此來作出我們的決定。如果一個人對於行為正當與否的判斷僅僅訴諸於某些特定的準則,那麽他是一個準則義務論者;但是如果他的堅持實際是認為依此準則行事才符合於最普遍的善,進而才捍衛這些準則,那麽他最終也隻是一個功利主義者,即準則功利主義者。弗蘭克納在此對三種形式的功利主義進行了大量的討論、分析和駁斥,並且認為,道德必須包括一些準則,並把這些準則看得比經驗準則更為重要。
在所有這些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功利原則與正義原則,弗蘭克納提出了他的義務理論——混合義務論。在這裏,正義原則要優越於功利原則。弗蘭克納認為始終不能將功利原則直接作為混合義務論的前提,於是他找到一個與功利原則相類似又可以克服功利原則本身弊端的原則,即“仁慈原則”,它體現在一個人不應該作惡、應該製止和防止惡、應該避惡、應該行善和促進善。正義原則的全部體現是公平分配,即公平地分配善與惡。混合義務論以仁慈原則(而非功利原則)和正義原則為基礎,並與平等對待相一致。弗蘭克納認為可以從這兩條原則中導出所有的希望被當作責任的東西。他進而提出他的義務論所麵臨的有待討論的問題,一個是原則間可能衝突的問題,一個是實際應用的問題,以及對“自我責任”的存在與否和“道德責任與道德權利”的有關理論進行了闡釋。弗蘭克納否認了絕對準則的存在,這一點上與康德是對立的。
除了目的論和義務論,弗蘭克納還提到了第三種道德哲學的規範理論——唯愛論,即愛是唯一的道德命令,所有其他一切的規定都取之於愛。這裏又涉及到對基督神學的一些分析和觀點。至此,弗蘭克納已經用最重要的篇幅討論了規範倫理學的中心問題,即規範倫理學的基本原則、尺度或標準的問題,憑借它們,已經可以決定在道德上我們應該做什麽,何為正當,何為不正當。但是,弗蘭克納認為必須要有一種道德價值的規範理論來補充道德義務的規範理論,道德價值判斷用來表明個人、品格、動機、企圖等,也包括“行為”在道德上的善惡和美醜。接下去的第四章正是簡單地討論了這個問題。
道德的善生活和非道德的善生活
善,分為道德意義上的和非道德意義上的。道德的善生活和非道德的善生活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區分的,弗蘭克納將後者簡稱為善生活。
德性是一種品格特征,它所關心的是特定的品質的培養。事實上,弗蘭克納講到,很多人認為道德應該被看作主要是與這種品質的培養相關,而不是與我們所假定的準則或原則相關。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似乎都是這樣看待道德的,他們主要談論的並不是正當與盡責的問題,而是德性與美德的問題。認為道德必須是一種品格準則,持有這種觀點的人擁護一種德性倫理學,而前幾章弗蘭克納所批評或辯護的倫理學理論大概都可以稱為某種責任倫理學。但這些責任倫理學也都是可以轉變成為德性倫理學。
德性倫理學堅持以道德作為一切的基礎,這裏對應於三種責任倫理學,弗蘭克納提出三種德性倫理學——品性利己主義、品性功利主義、品性義務論,前兩者均可以稱為品性目的論。品性利己主義認為美德是最能導致自身善或幸福的品質,為自身善的審慎和細慮是最基本的品質;品性功利主義者認為美德是那些最能促進普遍善的品格,仁慈是最根本的品質;而品性義務論認為,某種品格在道德上是善的或有道德的,僅僅因為它們自身的緣故,而不是因為它們所具有的或促進的非道德價值,即是說,除了審慎和仁慈之外,應該還有更基本的品質,如上帝的命令、誠實或正義。那麽,我們應該把道德理解為對某種原則的服從?還是理解為對某種品質的培養?我們是否必須作出選擇?道德是存在還是行為?弗蘭克納就此對道德品質和道德原則以及兩者之間的關聯進行了闡釋和分析,認為如果一種品質沒有發展到與原則相結合的行為,那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借用康德的一句話,沒有品質的原則是軟弱的,沒有原則的品質是盲目的,美德作為基本應該被任何倫理學所重視。道德理想與道德原則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是”的方式存在的,而不是以“做”的方式存在的。特定的道德理想的形成,成為一個人自我存在的類型定位,是對善的理解和追求。那麽,除了正義和仁慈,還應該培養什麽樣的品質?弗蘭克納在這裏區分了第一命令的美德和第二命令的美德。前者如誠實和忠誠,後者如思維清晰和重視事實。道德上的善是什麽?很簡單,道德上的善並非是由於行為的結果帶來的利益,也並非是原則和準則,而是產生行為的動機和意念。一個事實上正當的行為並非一定是一個道德上善的行為,因為它的動機也許是惡的;相反也成立,一個壞的結果也許是一個善的動機,這樣它就不是道德上的不善。弗蘭克納在這裏引出了道德責任的討論,以及自由意誌與責任之間的關聯,以及決定論和非決定論的介紹和分析。
之前所有的問題都是嚴格意義上的倫理和道德問題,即什麽是道德上的正當、不正當或盡義務?什麽是道德意義上的善的、惡的?以下弗蘭克納開始討論雖然不是道德問題但與道德有關的問題,即非道德價值問題。在這裏,他隻是一個粗略的框架呈現,內容涉及到在生活中,什麽是值得向往的、善的或有價值的?什麽是與道德的善生活相區別的善生活?我們應該追求什麽樣的價值?弗蘭克納在這裏總結了“善”的多種用法,介紹了作為目的的善的享樂主義和非享樂主義,提出了它們之間爭論的兩條線索。而快樂和幸福在這裏是最為重要的論述範疇。活動和體驗是構成善生活的主要內容。
意義和證明——元倫理學
正如弗蘭克納在本書最前所介紹的那樣,倫理學不僅包括以上這些規範倫理學及與其相關的內容,它還包括其他的研究內容,在最後的一章裏,探討的內容轉向了元倫理學。事實上,在之前很長的時間內,甚至當今西方倫理學領域,道德哲學所關心的大多是元倫理學分析。
除了作出某種暗示,元倫理學並不提供任何道德原則或行為目的,就它本身而言,它完全由哲學分析構成,它所感興趣的在於說明和理解,而不在於規範與原則。通常認為,元倫理學的主要問題在於倫理學的概念或術語,如“正當”、“不正當”、“善”、“惡”的意義和定義是什麽?判斷中使用了以上的或類似的概念或術語,那麽這些判斷的本質、意義或功能是什麽?倫理判斷和價值判斷能夠被證實、證明,或顯示其有效性?如果能,怎麽證明?在什麽意義上證明?或者,什麽是道德推理的邏輯?什麽是價值推理的邏輯?……這是一係列有關倫理的意義和證明的問題。弗蘭克納把關於倫理或價值術語和判斷的意義的所有理論加以分類,分為三種基本形式,即定義論或自然主義理論、直覺主義或非自然主義理論、非認識主義或非敘述主義理論。前者用“是”定義“應該”,用“事實”定義“價值”;中者認為所有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判斷是直覺或自明的,因為它們是自我證明的,不需要任何邏輯或心理論據的證明;後者認為倫理判斷並非是敘述行為、個人或事物的性質的斷言或陳述,並斷定它們具有一種不同的“邏輯”、意義或用途。而相對主義則反對任何這樣的觀點,它斷言可以通過公正而有根據的考察來駁倒一切對手,並在此意義上客觀、合理地證明其是正當有效的。弗蘭克納在這裏分析和批駁了所有這些觀點,並且觸及到了一種關於倫理判斷的意義和證明理論的開端。
關於道德觀點,弗蘭克納認為,正如科特?拜爾所提出的,一個人如果不是自私的,而是按照原則行事,希望使自己的原則普遍化,並且在行為中考慮到是所有人的善時,他才是采取了道德觀點。休謨認為道德觀點就是同情的觀點,弗蘭克納基本上同意了他的觀點。在全書的最後,弗蘭克納提出問題,人為何要生活得有道德?為何要過有德性的生活?為何要采取道德觀點?這是人生觀理論問題,這裏給道德的存在提供了思考的開端和方式。社會必須記住,道德是用來幫助人們的善生活的,而不是要對他們進行不必要的幹涉,道德為人而存在,不是人為道德而存在。這個是本體論的問題。
“簡要評述”
弗蘭克納的《倫理學》最重大的意義在於——在對元倫理學的反思和揚棄中實現了對規範倫理學的肯定和回歸,並完成了對於20世紀以來倫理道德發展態勢的整合。《倫理學》突出強調了規範倫理學的重要地位,這在20世紀西方倫理學發展史上有著不可取代的意義,弗蘭克納也就此成為西方倫理學發展與轉型的主要代表,成為“新自然主義”倫理學的重要代表。古德帕斯特是弗蘭克納的研究者,他指出:“弗蘭克納的著作……頗為戲劇性地提出了元倫理學反思應與規範倫理學相關聯的要求。……他關於利己主義、功利主義與社會主義的討論清楚地表明,對他來說,歸根到底,規範問題是倫理學的中心問題。”《倫理學》有著自身深刻的背景。
西方社會進入20世紀後,由休謨發現的兩大領域在區分之後進一步裂離,從而演變成倫理學領域的重大變革,即傳統的規範倫理學開始向“科學的倫理學”轉變。摩爾首次把倫理學劃分為“規範倫理學”與“分析倫理學”。規範倫理學和元倫理學的主要分野在於:規範倫理學為人們的道德行為確立各種原則和規範,並力圖從理論上或經驗上證明這些原則和規範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自柏拉圖、亞裏士多德到康德、黑格爾以及邊沁和密爾,各種倫理學都以此為自身使命。元倫理學則立足於“嚴密的科學邏輯基礎”,分析倫理學的概念、判斷及命令表達的邏輯關係和功能,研究倫理學語言、語辭的意義和用處及其證明。就此而論,有學者將規範倫理學稱為實踐的或行為的倫理學,把元倫理學稱之為“倫理科學的科學”。
於是20世紀上半葉,西方倫理學領域掀起一股元倫理學的熱潮,所研究的對象僅僅局限於一些邏輯學的、認識論的或語義學的問題,成為一種純粹語言分析上的邏輯形式。摩爾的直覺主義倫理學是“認識主義”元倫理學的主要代表。他提出要創立“一種能夠作為科學出現的未來倫理學導論”,倫理學的直接目的“是知識而不是實踐”,從而把倫理學歸入經驗事實領域,使倫理學成為形式主義的科學理論。維特根斯坦以及艾耶爾同樣通過語言分割了事實與價值,站在了元倫理學這一邊。
至此,事實與價值、科學與道德之間的界限演變成為難以逾越的鴻溝。由於元倫理學脫離現實的道德生活,無法解決現實中的道德衝突及為人們行動提供指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西方社會的道德危機和倫理學自身的危機。人們要求重建道德,返回規範倫理學。因此,到了60年代,備受冷落的規範倫理學再次返回倫理學的主殿堂。弗蘭克納的《倫理學》正是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誕生的,其意義由此顯現。
弗蘭克納在《倫理學》中一方麵肯定了元倫理學發展的不可忽視的作用,指出其基本概念、判斷分析對倫理學研究的意義;另一方麵又堅持倫理學要指導實踐,應該為行為提供道德準則。《倫理學》較早地揭示了元倫理學本身有限的地位和固有的脫離實際的局限性,重新梳理了規範倫理學的脈絡,倡導給予它首要的地位,闡釋了它的核心意義,並在整合目的論和義務論的基礎上提出了他的“混合義務論”,這既是對西方傳統道德哲學的總結,也是對20世紀以來倫理學發展態勢的新的綜合。而綜合性正是弗蘭克納倫理思想的一大特點,也是他在倫理思想史上地位的最大象征。
本書篇幅不長,內容卻相當豐富,探討了倫理學領域內許多重大範疇和重大理論問題。弗蘭克納用自身特殊的方式和方法對這些問題進行了細致以及富有清晰邏輯性的論述,完整展現了他在分析過程中所具有的高度明晰性和精辟性的文風特點。他往往總是先舉出事例,列舉不同倫理學家們對這一主題的多重看法和論點,運用概括或演繹、歸納或分類,接著根據事實或推理,讓它們在相互詰難中顯現各自的弱點,弗蘭克納進而或分析,或解釋,或直接批駁,或完全否定,或部分讚同,必要時提出不同的觀點,作出自己的闡釋,明確自己的立場。整部著作還呈現出倫理學史論的高度統一性,弗蘭克納認為探討倫理道德的理論問題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全麵審視曆史上倫理學家們已有的有關理論學說,於是在本書中,我們便可以看到一個對從古希臘到中世紀直至近現代整個倫理學體係諳習熟識的弗蘭克納。全篇論著通俗易懂,脈絡清晰,有理有據,又處處透露著著者的深度考究和成熟探論。
而在弗蘭克納看來,《倫理學》所進行的大量的分析和探證最終隻是手段,決不是目的。《倫理學》的目的不僅僅在於給讀者介紹倫理學這一門學科的基本常識,最終還在於讓讀者學會用哲學的方式進行思考。他在本書的前言中說到:“……這麽做,原因在於這種介紹的本意不僅是要提供一些知識,更是要推動和幫助讀者對倫理學問題進行更充分、更清晰的哲學思考”。“這並不是讓人們教條地對待這些問題……。人們能夠明確地、在嚴格推理的基礎上提出不同的見解,才真正符合本書的意圖。對這樣一種思考方法的介紹,就是我所理解的道德哲學”。“讓我再重複地說:問題不在於他是否同意,而在於他是否能夠提出一種更為充分的倫理學說。”(前言1—4)
《倫理學》不失為道德哲學界內優秀的導論性著作,不失為初涉者的指航燈。而它本身所存在並留下來的問題,成為倫理學家們以及道德問題愛好者們思考的基礎與出發點。
弗蘭克納最為重要的個人理論觀點——混合義務論,他力圖使它超越已有的目的論和義務論,力圖使它成為最為完善及合理的道德規範理論,卻最終不免留下諸多問題,顯示難以克服的局限性。首先,他的兩大基礎原則——仁慈原則和正義原則,反複強調應該把它們看成是“自明原則”,不免使得弗蘭克納的“道德”成為脫離社會現實的、抽象的、自生永恒的東西,一切時代都適用的東西;其次,他的公正理論也實際上顯得空洞,沒有太多實踐的可能性和成果性;再者,兩條原則間的衝突問題,他表明“我認為這是無法避免的”(109);最後,在兩大原則的優次地位問題上,還存在很大的爭議。弗蘭克納倫理思想的一個根本缺陷在於,無法正確地說明道德原則與道德價值的客觀根據和社會本質,因而也就不能正確地指出道德的社會作用。對於道德的存在意義,弗蘭克納僅限於人生觀領域內的考究,認為道德有助於或應當有助於實現一個人的好的生活。不僅如此,弗蘭克納同時還指出,道德更應該有助於實現他人的好的生活。從這個意義上看,弗蘭克納的道德的特點正是在於認為道德不能脫離社會生活,要指導社會生活,他的道德理論或許在實際的意義上倡導了個人幸福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胡弋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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