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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原理》

  本書精要

  這也許是關於自然法和政治科學一般法則的一部最深奧的哲學著作,它構築了法、道德、倫理所包含的所有權、契約、家庭、市民社會、國家等並彼此具有著內在聯係的法哲學體係,這個體係處處都體現出客觀精神的理性折射。

  喬治·黑格爾是德國古典哲學的代表人物,古典美學的集大成者,第一個係統地闡述“唯心主義辯證法”的哲學家。黑格爾的倫理思想嵌於其整個哲學體係之中,以理性為最高原則,以客觀精神的社會生活為研究對象,體現為國家理念宰製的一種主導公民公共生活規範的基本機製。在黑格爾的道德哲學中,道德與政治不僅沒有分離,而且在理性的基礎上獲得了更高層次的統一。在觀念史的意義上,黑格爾是德國哲學中由康德啟始的那個運動的頂峰;雖然他對康德理論並不是全然接受,但假若沒有康德學說體係對他的影響,黑格爾的理論體係也就沒有產生的可能。

  1770年,在德國偉人輩出的輝煌時期,黑格爾出生於符騰堡的斯圖加特城一個公國財政部小官吏的家庭。在斯都格特念中學期間,他就對希臘哲學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在蘇格拉底與希臘悲劇作家索福克勒斯(Sophocles)作品的熏陶下,使他成為近代西方哲學家之中最精通希臘文化的人物之一。1788年10月,黑格爾到圖賓根大學的神學院學習哲學和神學。在此期間,黑格爾和荷爾德林(F。Holderlin)、謝林(F。Schelling)結識,三人都對揉合了迷信與18世紀理性主義的神學充滿了反感,但緣於對哲學的興趣使他們之間產生了深厚的友誼。他們當時都是法國革命的熱情擁護者。以至於之後,黑格爾對於法國革命基本保持肯定態度。

  1793年黑格爾從圖賓根神學院畢業,但是他沒有選擇牧師的職務,在瑞士伯爾尼一個貴族家裏擔任家庭教師。1801年1月,黑格爾繼承了父親的一部分遺產,來到了當時德國哲學和文學的中心——耶拿,並在耶拿大學獲得了教席,開始了自己學術上的黃金時期。在青年時代,他非常熱衷於神秘主義,他日後的見解在相當程度上被認為是最初他所洞察神秘知識的理智化。但他卻藐視普魯士而景仰拿破侖,甚至為法軍在耶拿的勝利而歡欣。1807年耶拿戰爭爆發,大學關閉。黑格爾先當了一年報紙主編。1807年3月,黑格爾的《精神現象學》出版。標誌著由康德開始的德國哲學革命進入了新的階段,標誌著黑格爾已經成為一位成熟的哲學家。1808年至1816年,黑格爾在紐倫堡擔任了八年中學校長。在這八年中,黑格爾寫成了第二本名著《大邏輯》(於1817年出版)。1816年,黑格爾重回大學教書,1816至1818年擔任海德堡大學教授,其間寫成了《哲學百科全書》(於1817年出版)。1818年被普魯士政府聘任為柏林大學教授。在柏林大學期間,黑格爾出版了《法哲學原理》(1821),並基本上了卻了16年前他曾向友人(沃斯)提及的一個心願。晚年的他是一個普魯士愛國者,是國家忠實的公仆,安享公認的哲學聲望。直至1831年,逝世於柏林大學。黑格爾另外的主要著作有:《哲學史講演錄》、《曆史哲學講演錄》、《美學講演錄》、《精神現象學》等。

  黑格爾建立了客觀唯心主義體係,主要講述絕對精神自我發展的三個階段:邏輯學、自然哲學、精神哲學。黑格爾在論述每一個概念、事物和整個體係的發展中自始至終都貫徹了這種辯證法的原則。這是人類思想史上最驚人的大膽思考之一。“黑格爾於19世紀上半葉建構了一個包羅宇宙萬象的形上學係統。在這個形而上的哲學係統中,黑格爾視理性化作人類文化發展的總目標,並視絕對精神作主宰人類曆史、文化發展的至高原理。”其曆史意義也在於他以傑出的、係統的徹底性完成了康德哲學所說的不可能完成之事。康德主張形而上學是不可能的,人類心靈不能取得關於現實的所有知識。而黑格爾則提出其一般的論斷:“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序言第11頁)由這個推論而原生的黑格爾精神世界,為思考現實的結構及其在倫理、法律、宗教、曆史、藝術、道德等方麵的表象及最重要的思想本身提供了新的基礎。

  黑格爾哲學是19世紀德國具有代表性的世界觀體係,集德國古典哲學之大成,具有百科全書式的豐富性和深刻性,居於整個時代哲學的高峰。恩格斯對黑格爾評價道:“近代德國哲學在黑格爾的體係中達到了頂峰,在這個體係中,黑格爾第一次——這是他的巨大功績——把整個自然的、曆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寫為處於不斷運動、變化、轉化和發展中,並企圖揭示這種運動和發展的內在聯係。”

  “這位西方現代哲學史中最具玄奧靈動的思考力的哲學家,創寫出來的對人類全部文化現象淵深的反思,對人類悠長曆史發展深刻的反省,並未因為自然生命的終結而減損對人類文化世界的影響力。”19世紀末年,在他龐巨的身影之下,美國和英國,一流的學院哲學家大多都是黑格爾派。在純哲學範圍以外,有許多新教神學家也采納他的學說,而且他的曆史哲學對政治理論發生了深遠的影響。眾所周知,馬克思在青年時代是個黑格爾的信徒,他在自己的完成了的學說體係中保留下來若幹重要的黑格爾派特色。當黑格爾說:“密涅瓦的貓頭鷹要等黃昏到來,才會起飛。”(序言第14頁)但在哲學思辨的暮色中,馬克思卻以徹底的唯物史觀顛覆了黑格爾的唯心史觀。黑格爾式徒然思索宇宙萬象的玄思體係,在“哲學家真正的任務在於改造世界”的姿態中被整個地翻轉了過來。

  “作品內容”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一書的架構分為三個部分,即第一篇的抽象法,第二篇的道德,到第三篇的倫理。抽象法包括了所有權、契約和不法三個問題,道德包括了故意和責任、意圖和福利、善和良心三個環節,倫理則包括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部分。

  抽象法的蘊含

  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黑格爾是自人類法律生活的開始著手研究的。抽象法是黑格爾客觀精神的第一個部分。“抽象法是單單以人本身以及屬於他的自由的定在和領域的那特殊物為對象的,隻要它作為與人可分離而殊異的東西而存在,不問這種可分離性構成特殊物的本質規定、或是特殊物僅僅通過主觀意誌的中介才能取得它都好。”(52)抽象法,在黑格爾那裏是指不經過矛盾鬥爭,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權利。法,實際上也正是一種權利。抽象的法,就是抽象的權利。它實際上涉及最基本的人類的權利、契約、罪與懲罰等理念。

  在黑格爾看來,“法首先是自由以直接方式給予自己的直接定在,即(一)占有,就是所有權。在這裏自由是一般抽象意誌的自由,或者,因而是僅僅對自己有關的單個人的自由。(二)人使自己區分出來而與另一人發生關係,並且一方對他方隻作為所有人而具有定在。他們之間自在地存在的同一性,由於依據共同意誌並在保持雙方權利的條件下將所有權由一方移轉於他方而獲得實存。這就是契約。(三)在自身中區分的意誌,其區分是象(一)那樣在對它自己相關中,而不是象(二)那樣與他人區分中發生的,這種意誌,作為特殊意誌,是與自身,即作為自在自為地存在的自身相殊異而對立。這就是不法和犯罪。”(48)在此人的權利原則表現得異常明顯,它是黑格爾所理解的作為“絕對精神”之具體化與個別化的人類“希望獲致自由意誌的自由意誌”(The freewill which wills the freewill)。存在於人類心靈中的人權,在黑格爾看來,必須成為一個真正的人,並尊敬他人為人。人間最高貴的事就是成為人。“人實質上不同於主體,因為主體隻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說來都是主體。所以人是意識到這種主體性的主體,因為在人裏麵我完全意識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識到他的純自為存在的那種單一性。”(46)“源自於自由意誌,也反映在自由意誌中。在抽象法中,人必須是理性的主體”,“人作為直接概念,並從而作為本質上單一的東西,具有自然的實存。這種實存一方麵是在它本身中的,另一方麵是象人對待外部世界那樣來對待它的那實存。”(51)在黑格爾看來,自由既是人權的本質,也是人權努力爭取的目標,而自由意誌也在人的心靈人格中得到體現。“人格本質上涵蓋了擁具權利的能力,構成權利概念的基礎。整個抽象的形式權利係統,實質上築建在人格基礎之上。”

  而在人類心靈中的人權之外,作為擁有財產的所有權,黑格爾認為:“所有權所以合乎理性不在於滿足需要,而在於揚棄人格的純粹主觀性。人唯有在所有權中才是作為理性而存在的。”(50)所有權是人類權利與意誌力的具體體現,是實在的人權,是意誌自由加諸沒有意誌的事物身上的體現。在黑格爾看來,人權基本上體現為在自由意誌方式下擁占財產的權利。而財產的獲取、放棄與轉讓,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契約關係。

  在黑格爾看來,“自在的法在契約中作為被設定的東西而出現,它的內在普遍性則作為當事人雙方的任性和特殊意誌的共同的東西而出現。法和它本質的定在即特殊意誌直接地偶然地相互一致這一現象,在不法中變成了假象,也就是說,變成了自在的法和使法成為特殊的法的那種特殊意誌相對立的局麵”。(91)契約是關聯財產的轉讓與交易問題。“通過契約所成立的所有權,它的定在或外在性這一方麵已不再是單純的物,而包含著意誌(從而是他人的意誌)的環節。契約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表現出並解決了一個矛盾,即直到我在與他人合意的條件下終止為所有人時,我是而且始終是排除他人意誌的獨立的所有人。”(81)兩個不同意誌所達成的契約,是對於一個與切身利益有關的外在性事項上所達成的一種同意。

  既然契約關聯一種財產交易,這種人與人之間經過協商所同意進行的交換,就避免不了矛盾、爭執與衝突,過失與罪惡也就存在。“黑格爾認為過錯,分作輕度的關於契約的爭執、詐騙及對人身的暴力攻擊。各種各式外在的懲罰,卻又並不能真正糾正已犯的過錯。真正有效的懲罰存在於犯錯者意識到自己的錯誤,改過自新而更正自己過往錯誤的行為。通過悔改,生命因此而發展至一個更高境界。”在不法的問題上,黑格爾認為:“特殊意誌既然自為地與普遍意誌不同,所以它表現為任意而偶然的見解和希求,而與法本身背道而馳,——這就是不法。”(90)

  道德的詮釋

  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所談的道德與權利一樣,都是人類自由意誌的表現。但“道德卻是在人類自由自主狀況之下,自覺自己具有正麵性關心自己及他人的福澤的義務。黑格爾因此而指稱,權利是形式性自由,道德才是具體的、具有內容的自由”。道德所表現的是正麵的義務性自由。在黑格爾看來,道德作為一種意誌,不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為地無限的。它是自由意誌在人內心中的實現。道德作為一種主觀意誌的法,它是一種普遍性客觀的東西。它所表現的自為地存在的自由是作為主觀性的自我規定。從主體的故意與責任、行為的意圖與福利到行為的善和良心,黑格爾的道德概念表現為一係列邏輯環節,並表現為主觀意誌、欲望與普遍意誌、欲望的吻合。

  道德的主觀意誌應使善為目的並使之全部實現,其行為是善與惡、動機與效果、目的與手段的統一。“他認為,道德是自由意誌在個人內心中的實現,它把人格本身作為對象,體現為主體的自由,‘內心的權利’,別人不能過問,更無法加以強製。”在談到善時,黑格爾特別認為:“善就是作為意誌概念和特殊意誌的統一的理念;在這個統一中,抽象法、福利和認識的主觀性和外部定在的偶然性,都作為獨立自主的東西被揚棄了,但它們本質上仍然同時在其中被含蓄著和保持著。所以善就是被實現了的自由,世界的絕對最終目的。”(133)

  自覺自身主體性的人類,由一己私利的主觀意誌中走出來,向關心全體人類福祉的普遍意誌轉化。在自律意識的指導下,尊重他人的自由權利,並在人類的道德行徑中不僅表現出善良動機,而且以落實在社會行為中的善事,體現出追求人類全體幸福的宗旨。

  但“主體性道德的基本缺點在於,作為自主自律的道德,必須以自己的良心作為判斷善惡、好壞的基礎,而無法尋獲任何合理、可靠、通用性的方法、步驟來判定善惡。……人類主體的善動機,必須與客觀社群中的禮俗合一,形成社會倫理,這才是絕對精神在人群中充足完全的呈現”。當良心達到主觀與客觀的統一時,當道德意誌與社會中存在的法則、契約相整合,不僅成就具體的善,道德便轉化為倫理。

  盡管黑格爾認為從語源學上來看,道德與倫理在習慣上幾乎是同義詞。特別是從以真理為名把思想匯集在一起的角度來說,它們都是獨特的法,其形態都是關於自由的規定和定在。但其實質上道德與倫理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德國古典哲學家黑格爾那裏,moral與ethic才有了具體明確的分辨:“將道德和倫理的概念進行區分,是黑格爾政治哲學的一個顯著特色。道德是人的內心生活,倫理則著重於人的社會關係。在黑格爾看來,人們之間的一切社會關係都不過是某種客觀倫理精神發展的環節或表現,倫理精神在對個人意識反思後超出自身而進入他者,即由主觀精神的本質的內在性過渡到其對麵(外在的客觀性),便創造出一個精神主導的世界。這個世界由法律(抽象法)、道德和倫理三個環節組成。在黑格爾看來,抽象法是客觀的,道德是主觀性,倫理則是抽象法和道德、客觀和主觀的統一,是客觀精神的最高體現。這就是說,倫理是個人權利(抽象法)和個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擔者和基礎’,隻有在倫理生活中兩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

  倫理觀念的內含

  黑格爾的道德同更早的環節即形式法都是抽象的東西,隻有倫理才是它們的真理。倫理是道德的揚棄,在黑格爾看來,倫理即社會整體。在倫理階段,自由意誌既通過外物,又通過人的內心,使其倫理精神得到充分的實現。黑格爾認為:“倫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這活的善在自我意識中具有它的知識和意誌,通過自我意識的行動而達到它的現實性;另一方麵自我意識在倫理性的存在中具有它的絕對基礎和起推動作用的目的。因此,倫理就是成為現存世界和自我意識本性的那種自由的概念。”(164)在黑格爾看來,倫理的發展也經曆了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的三個階段。

  “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的善的統一就是倫理,在倫理中產生了根據概念的調和。其實,如果概念是從主觀性方麵來看的一般意誌的形式,那麽倫理不僅僅是主觀的形式和意誌的自我規定,而且還是以意誌的概念即自由為內容的。”(163)黑格爾認為,僅具有主觀性環節的道德不能自為地存在。而必須以倫理為承擔和基礎。倫理是主觀性情緒的存在,又是自在存在的法的情緒的反映。它是普遍性與個體性的結合,是法與福利的結合,是義務和權利的合而為一。

  黑格爾認為,倫理在個人性格的本性方麵如果得到反映,就是德。黑格爾所談論的德,對於個人表現於其應盡的義務來說,便是正直。正直是倫理對其的普遍性要求。正直的各個不同方麵都同樣可以叫做德,因為它們都同樣是個人的特質。“在現存倫理狀態中,當它的各種關係已經得到充分發展和實現的時候,真正的德隻有在非常環境中以及在那些關係的衝突中,才有地位並獲得實現。”(169)所關聯的道德學說不是一種單純的義務論。它在精神自然史的方麵,是一種以自然規定性為基礎的行為要求。“一個人做了這樣或那樣一件合乎倫理的事,還不能就說他是有德的;隻有當這種行為方式成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時,他才可以說是有德的。德毋寧應該說是一種倫理上的造詣。”(170)

  從實體性出發,或者以單個人原子式的角度進行探討,在黑格爾看來,倫理作為一種普遍物,是滲透在人們生活習慣定在的靈魂中。它以現實合理性為基礎,對人的尊嚴和其特殊目的的穩定性有著直接的關聯,其個人的主觀性構成自由的基礎。“個人主觀地規定為自由的權利,隻有在個人屬於倫理性的現實時,才能得到實現,因為隻有在這種客觀性中,個人對自己自由的確信才具有真理性,也隻有在倫理中個人才實際上占有他本身的實質和他內在的普遍性。”(172)

  黑格爾認為:“善和主觀意誌的這一具體同一以及兩者的真理就是倫理。”或“主觀的善和客觀的、自在自為地存在著的善的統一就是倫理”,“如果道德是從主觀性方麵來看的一般意誌的形式,那麽倫理不僅僅是主觀的形式和意誌的自我規定,而且還是以意誌的概念即自由為內容的。”(161、162)在黑格爾看來,倫理作為個人普遍行為方式的風尚,它是一種自由發展和客觀性的體係,是習慣定在的意義和現實。倫理是其概念中的意誌和單個人的意誌即主觀意誌的統一。黑格爾在區分“道德”與“倫理”的過程中,強調倫理高於道德,並以倫理性規定賦予自由以非常具體的內容。道德是主體按照善的東西參照惡的東西來規定自己,自我意識達不到精神的意識。以自由精神方麵的規律上看,還不能達到風尚的程度。而倫理共同體的成員都作為獨立自主的人來互相對待,彼此的相需相求成為聯係他們的惟一紐帶。

  家庭、市民社會與國家

  黑格爾將人類倫理劃分為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層次。“根據黑格爾的意思,從私人過渡到公共以及從公共過渡到倫理,這種過渡本身就證明了社會辯證法三個階段的正確性,這三個階段是家庭、社會和國家。”“在黑格爾看來,人們之間的一切社會關係都不過是客觀倫理精神發展的環節或表現,而這種客觀倫理精神正是調整個人生活的力量。他認為,這種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的精神力量有三種形式: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而國家乃是倫理精神發展的最高現實。”

  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對家庭做出了如下界定:“作為心靈直接實體化的家庭,具備了愛的特質,是心靈真正感覺到與之為一體的存在。在家庭中,人類會覺得自己的絕對本質正表現為隸屬於此一整體之中的個體,因此而形成一種基本想法,人類覺得並非以獨立的個人的姿態存在於家庭之中,而是以成員的方式存在於其中。”家庭作為人類社會組織最基本的單元,是以情感和愛心為基礎的自然社會組合,它排除了權利與契約。在黑格爾看來,家庭源起於婚姻,也就是男女之間源於愛的靈肉合一的組合。

  而市民社會是介乎家庭與國家之間的一個階段。當建基於血緣關係與感情之上的整體性家庭解體,而理性完整意義上的國家又未曾建立前,市民社會把一些各自擁有其目標與利益的個體性的人組合在一起。“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同樣,市民社會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務衝突的舞台,並且是它們二者共同跟國家的最高觀點和製度衝突的舞台。”(309)“總之,黑格爾的哲學通過把‘市民社會’辨證地歸入國家的意誌之中而把人的命運納入或‘揚棄’到政治學之中。”

  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是各個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它在形式普遍性的聯合中,從各個成員的需要出發,通過維護他們自身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法律製度與外部秩序來保障人身和財產。“市民社會含有下列三個環節:第一,通過個人的勞動以及通過其他一切人的勞動與需要的滿足,使需要得到中介,個人得到滿足——即需要的體係。第二,包含在上列體係中的自由這一普遍物的現實性——即通過司法對所有權的保護。第三,通過警察和同業公會,來預防遺留在上列兩體係中的偶然性,並把特殊利益作為共同利益予以關懷。”(203)

  黑格爾的市民社會概念是致力於普遍物的公共生活,他對市民社會的描述以人的特殊性與普遍性為基礎。“市民社會是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雖然它的形成比國家晚。其實,作為差別的階段,它必須以國家為前提,而為了鞏固地存在,它也必須有一個國家作為獨立的東西在它麵前。……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係,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係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並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197)“我既從別人那裏取得滿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別人的意見,而同時我也不得不生產滿足別人的手段。於是彼此配合,相互聯係,一切個別的東西就這樣地成為社會的。”(207)

  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最早把國家與市民社會作了明確的劃分。這一劃分也被西方思想界視為黑格爾對政治哲學的最具原創性的貢獻。黑格爾排斥了以社會契約論作為詮釋政治義務本質的基礎。而是重點強調由規範、習慣與慣例所組合而成的政治道德原則以及所構成的市民社會。它意味著先進民族迄今所達到的人類發展狀態。在這種前法律的狀態中,如霍布斯和洛克所說的公民的同意並不是政府的合法性來源。

  黑格爾所理解的政治社會製度體係恰能體現倫理的自由概念,並且使之在世界中變成現實。在黑格爾看來,由家庭和團體所構成的“市民社會”是消極性的,認為它是沒有倫理性和靈性的個人主義者的混亂狀態。而“馬克思認為,成為曆史主角的不是國家(以及國家的管理機構),而一定是‘市民社會’,倫理性並不建立在君主政體之上,即倫理性不是建立在實體化的君主政體上,而是建立在窮苦的、被剝削的大眾之上。……盡管如此,在這場革命中,馬克思並沒有拋棄黑格爾。實際上,甚至馬克思在找尋普遍性,找尋‘市民社會’自由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已經成為‘種’的‘有力存在的人’。”

  在黑格爾看來,個人隻有在國家中才能獲得真正的實在,因為由國家所賦予其的普遍性隻有在國家生活中才能獲得。“由於國家是客觀精神,所以個人本身隻有成為國家成員才具有客觀性、真理性和倫理性。”(254)黑格爾的國家概念體現對道德社會秩序的需要。國家作為個人存在的最終目的,其也是一種形式的美德。在自由和滿足自身目的的個人身上體現得異常明顯——表現了內在於其規則、法律和製度性程序之中的道德上的善與價值。公民個人也隻有從國家中才能找到其存在、義務和滿足的真理,“通過國家,個體懂得了將自己的願望普遍化,亦即將這些願望化作法律,並根據法律而生活。國家是一個實在而不是一個投影,因為國家是可以經曆、可以思想的東西。隻有通過國家個體才能取得他在世界中的地位,隻有作為一個公民他才能知道自己的願望中什麽是合理的。”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集中代表,必須保障蘊含其中的個人自由得到充分的發展。

  黑格爾所描述的國家是永恒理性的產物,同時它也是世界曆史的結果。黑格爾的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它作為實體性意誌的現實,有意識地使自身成為實在。“有人主張,每個個人都應參與一般政治事物的討論和決定,因為一切人都是國家的成員,國家的事務就是一切人的事務,一切人都有權以自己的知識和意誌去影響這些事物。這種主張是想給國家灌輸沒有任何合理形式的民主因素,雖然隻有具備這種合理形式的國家才是一個有機體。”黑格爾對國家權威是非常尊重的,他並不鼓勵消滅社會差別,他認為隻有在社會有機體中占有一定地位的人才能參與政治。黑格爾不僅想恢複國家應有的地位,而且也傾全力強調國家對於個人來說的地位與作用。黑格爾認為,國家的權威不是來自有約束力的協議,而是在於國家本身滿足具體個人需要的完全性。國家是個人活動的最終後果,因其合理性而存在,它使絕對精神成為可能。

  “簡要評述”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是關於法和國家理論——這個“普魯士官方哲學領域”重要論述的結晶。這裏麵也深含著黑格爾始終懷有的那份對於政治的偏愛。誠如恩格斯的評論:“當黑格爾在他的《法哲學》一書中宣稱君主立憲是最高的、最完善的政體時,德國哲學這個表明德國思想發展的最複雜但也最準確的指標,也站到資產階級方麵去了。換句話說,黑格爾宣布德國資產階級取得政權的時刻即將到來。”

  在一般的意義上,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被認為是一部為普魯士王國辯護的保守性著作。因為被稱之為普魯士王國“官方哲學家”的黑格爾,其政治立場按照其在《小邏輯》一書中的解釋,就是主張“人民與貴族階級的聯合”。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所隱含的積極思想也不容抹煞,它體現為法權哲學的客觀精神的折射。“客觀精神,黑格爾指稱的,乃是人群中表現出來的絕對精神。在客觀精神的標簽之下,黑格爾處理的是人權、法律、道德、家庭、公民社會、國家及曆史等問題。黑格爾意圖詮釋在人類的道德生活、社會政治組織中,絕對精神如何以片麵或較充分的姿態出現。”因此,對客觀精神的理性描述既是黑格爾法權哲學的辯證基礎,也是黑格爾“精神哲學”的第二階段。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把客觀精神分為三種,體現為抽象法的人權法律部分,它立意於對人類主體權利以及其之上的社會規約;體現人類自我反省與悟覺的道德部分,它著重研究內存於人類心靈中的良心以及道德規律;以及作為理性與自由意誌之實現的社會倫理部分,它論述統合於外在社會的法律、契約與內在良知道德並落實在社會風俗習慣之中的德性。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也是一部細致分析道德與倫理概念分疏的論著,也成為道德哲學對此問題進行權衡的重要憑鑒。一方麵,黑格爾把道德看成人類的自由意誌,它涉及必然性的和諧關係。他的道德論探究內存於人類心靈中的良心及道德規律。但根據黑格爾研究專家芬德利在《黑格爾哲學之重新檢視》(Hegel:A Re-exami-nation)一書中所言,黑格爾因為特別厭煩不落實在社群的倫理生活之中的主體性道德,因此在《法哲學原理》一書中,對道德問題的處理顯得匆促與草率。另一方麵,黑格爾把倫理看成是一種落實在社會風俗習慣之中德行的研究。“故而,倫理生命在黑格爾眼中看來,可說是自由與秩序、個體與社群完美的結合。猶如《精神現象學》中所言,唯有在希臘的城邦國家才可以如此完滿無瑕地將倫理生命表現出來。”

  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可以說是一部國家至上主義的理性宣言。國家始終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作為黑格爾政治思想的核心,黑格爾所理解的國家則是一個倫理共同體。在黑格爾看來,國家是自由的現實化,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倫理自身的豐富組織。國家的發展構成世界史。如果國家不是個體自由的條件,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正當理由。新的國家應該是一個保障個體自由的法律秩序,即便“為了促進和維持國家的作用,國家不得企圖對習俗和民族性格本身施加影響,不得給民族性格確定或者使之失去某一種特定的方向。”國家作為一種普遍物,始終是個人的前提,並居於主導地位。

  作為其哲學體係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不僅闡述與澄清了現代國家的概念,而且圍繞著市民社會的概念進行了係統的描述。在黑格爾看來,真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並不是單純的契約性關係結構所能構成的。“對黑格爾來說,市民社會是由多種形式的人類聯合構成的,例如家庭和家族,它們在本質上是非契約性的,結果,不論它們是其成員的合意還是自願協議,它們產生了具有約束力的正統性原則和義務原則。”市民社會還受到社會成員共有的一套價值體係的保護和支持。這種被稱為市民社會的價值觀包括人身自由和私有財產不可侵奪的觀念,以及保護這種自由和權利的法權觀念(the Notion of Legal Right)。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對市民社會理論研究的貢獻是一種標誌性的裏程碑,它成為後來者研究市民社會理論不可或缺的重要文本。

  誠如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序言中的認識:“每個人都是他那時代的產兒。哲學也是這樣,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時代。妄想一種哲學可以超出它那個時代,這與妄想個人可以跳出他的時代,跳出羅陀斯島,是同樣愚蠢的。”(序言第12頁)從對抽象法、道德與倫理概念的哲理慧思中,我們發現黑格爾的法權哲學既是其時代的產物,又是客觀精神的理性化身。它閃爍著一個經典哲學家對社會問題深思熟慮之後智慧的光芒。哈貝馬斯認為:黑格爾是“第一個對現代性發展出清晰的概念的哲學家”。泰勒則在《黑格爾》一書中,認為盈充於黑格爾思維之中的是如何適切了解自己青少年時期發生的“法國大革命”,並且如何接受這樁人類曆史中的大事件。正如馬克思所言:“黑格爾的深刻之處也正是在於他處處都從各種規定……的對立出發,並把這種對立加以強調。”但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闡述的保守政治見解、唯心主義的世界觀也受到馬克思恩格斯的深刻批判。

  因此在一個自由解放的思想空間中,對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及其道德哲學思想進行理性沉思,我們發現其理論有著最具思辨的一麵。可見,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的思想鏈條,既貫徹著唯心主義的辯證法,又受到啟蒙主義思潮與康德、費希特倡導的自由自主理論,以及赫德、席勒與謝林的浪漫主義觀念的交相影響。在《法哲學原理》中,一種理性主義的反封建傾向,既反映了德國資產階級的自身利益要求,又體現了其法哲學理念的保守性與軟弱性。

  (周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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