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說,鄧小平創立的“一國兩製”偉大構想是我們解決香港、澳門和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根據這一構想,香港已於去年7月1日順利回歸祖國。香港回歸10個多月來的實踐證明,這一方針是完全正確的。江澤民強調,澳門回歸祖國,也將實行“一國兩製”、“高度自治”的方針,由澳門居民當家做主,依照澳門基本法的規定自行管理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這一方針將長期保持不變。我們相信澳門人能夠管理好澳門。澳門同胞一定能夠繼續保持澳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一定能夠創造出澳門更加美好的明天。澳門回歸祖國,將為“一國兩製”再次創造一個光輝的範例,有利於最終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
江澤民指出,再過不到600天,澳門就要回到祖國的懷抱,擺在籌委會麵前的工作非常繁重。從現在開始,各位委員就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進行緊張的工作。他希望各位委員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也希望廣大澳門居民積極參與,共同為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做出曆史性的貢獻。
江澤民相信,委員們一定會不負眾望,完成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曆史重任。
澳門特區籌委會首次全體會議閉幕
曆時兩天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1998年5月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落下帷幕。會議通過了籌委會工作規則、第一次全體會議新聞公報,決定設立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四個工作小組,並就籌委會下一步的工作進行了認真的討論。
國務院副總理、籌委會主任委員錢其琛致閉幕詞。他表示,兩天來,在大家的積極努力下,我們圓滿地完成了籌委會本次全體會議的任務,達到了預期的目的。會議開得是成功的。
錢其琛就籌委會的工作談了三點意見。
第一,籌委會的曆史使命是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把鄧小平創造性提出的“一國兩製”偉大構想在澳門成功付諸實踐。籌委會的各項工作應當圍繞這個大目標來進行。
澳門基本法把“一國兩製”的方針政策用憲製性法律的形式明確地規定了下來,為“一國兩製”的構想在澳門的實踐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為了貫徹和落實“一國兩製”的方針政策和基本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作出了一係列的決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所有這些決定,是做好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籌建工作的基本準則和依據。
第二,籌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是全國人民,尤其是澳門同胞普遍關注的大事。我們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澳門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包括各種不同的意見。籌委會的工作要以開放的姿態麵向澳人,依靠澳人,廣泛調動各行各業人士參與的積極性。
第三,為確保籌委會有效地運作,大家要自覺遵守籌委會的各項製度,自覺維護籌委會的權威和形象。這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的籌委會工作規則,對實行集體負責製、保密製和新聞發布製度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的工作實踐看,建立這些製度是有必要的。
錢其琛說,這次大會後,各個工作小組馬上就要開始工作了。近期的工作任務是要製定出各工作小組的工作規劃及工作進度表,並就7月上旬召開的籌委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擬解決的問題進行準備。希望各小組就各自應關注的問題抓緊研究。委員們在討論時表示了對有關澳門經濟社會情況,特別是治安情況的關切。錢其琛對此指出:第一,澳葡當局對這些問題的解決負有完全的責任,我們支持他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解決問題。這對保持澳門現時的繁榮穩定有利,也對澳門未來的平穩過渡有利。第二,籌委會也有關注這些問題並提出應采取的重大措施和政策性建議的任務。
錢其琛說,籌委會的成立標誌著建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工作已進入具體的落實階段。我們深信,有繁榮昌盛的偉大祖國做我們的堅強後盾,有“一國兩製”方針作指導,有以江澤民同誌為核心的中共中央的堅強領導,有全國人民的支持和廣大澳門同胞的積極參與和努力,籌委會的工作一定能取得圓滿成功。
今天的會議由籌委會副主任謝非主持。副主任委員馬萬祺、廖暉、王啟人、王英凡、何厚鏵、吳福、曹其真、何鴻及全體委員出席了會議。
澳門特區籌備工作進入實質階段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工作已進入實質階段:籌委會將通過多種途徑廣泛聽取澳門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過渡期內,籌委會不會成為澳門第二個權力中心;籌委會成立後,希望中葡雙方能夠保持繼續合作。澳門特區籌委會秘書長陳滋英在1998年5月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作了上述表示。
陳滋英說,籌委會聽取澳門各界人士意見的途徑是很多的。籌委會60位澳門委員同澳門各界都有密切聯係;澳門有很多團體,多年來一直關注澳門平穩過渡的問題;澳門經常有團體來內地訪問參觀;新華社澳門分社在澳門隨時接待各界居民;籌委會秘書處常年工作,並且在澳門設立了秘書處辦事處。
陳滋英表示,籌委會成立後,希望中葡雙方能繼續合作,而且能進一步合作。保持澳門長期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是中葡雙方的共同目標,符合中葡雙方的共同利益。
澳門特區籌委會第一次全會新聞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於1998年5月5日至6日在北京舉行。江澤民、李鵬、朱?基、李瑞環、胡錦濤、尉健行、李嵐清等黨和國家領導人會見了全體委員。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江澤民作了重要講話。
籌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非主持了全體會議,主任委員錢其琛在開幕時發表了講話。會議討論通過了籌備委員會的工作規則,組成了政務、法律、經濟、社會文化等四個工作小組,並就籌備委員會下一步工作進行了認真討論。
會議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成立,標誌著我國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的準備工作進入了新的階段。籌備委員會將廣泛聽取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接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開展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工作。
會議認為,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恢複行使主權,是繼香港回歸之後中華民族的又一盛事,對澳門的長期穩定發展,對最終實現國家完全統一,具有重大意義。委員們深感責任重大,表示一定不辜負包括澳門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的重托,努力完成籌備委員會的各項任務。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定於7月10日在北京舉行。
關於澳門特區籌委會設立工作小組的決定
(1998年5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通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規則》的規定,考慮到籌委會開展工作的需要和工作進程,主任委員會議決定,籌委會先設立四個工作小組,即政務小組、法律小組、經濟小組、社會文化小組,具體負責籌委會的有關工作。各工作小組的組成人員名單如下:
一、政務小組(38名)
區宗傑朱祖壽劉本立劉焯華劉鎮許輝年李水林李成俊李康楊允中楊秀雯楊俊文肖蔚雲吳健王番何玉棠張偉智張廷翰岑玉霞陸昌陳炳華陳振華林笑雲歐安利羅立文羅永源趙燕芳柯為湘賀定一唐誌堅唐星樵黃漢強黃如楷崔世昌梁慶庭謝後和甄瑞文廖澤雲顏延齡。
召集人:肖蔚雲唐誌堅廖澤雲
二、法律小組(22名)
喬曉陽劉焯華許和震許崇德許輝年李水林楊允中肖蔚雲吳健王番吳榮恪何美華林笑雲邵天任歐安利羅立文趙燕芳駱偉建高開賢唐誌堅唐樹備梁慶庭甄瑞文。
召集人:劉焯華吳健王番
三、經濟小組(37名)
馬有禮王孝行王雪冰區宗傑區金蓉葉一新朱祖壽劉本立劉明康劉炎新安民許世元湯炳權李延齡李榮融楊俊文吳立勝吳榮恪何美華張偉智陳邦柱陳佐洱柯小剛柯為湘賀定一高開賢黃龍雲黃漢強崔世昌崔德祺梁宋韓肇康謝後和譚民權譚伯源黎振強潘漢榮。
召集人:安民楊俊文吳榮恪
四、社會文化小組(28名)
馬有禮區金蓉葉一新田期玉呂聰敏韓肇康劉炎新劉羨冰許崇德李冰楊秀雯吳仕明何玉棠陸昌陳振華柯小剛周禮杲鄭秀明孟學農駱偉建唐堅謀梁金泉黃如楷梁秀珍釋健釗藍欽文鮑馬壯顏延齡。
召集人:許崇德吳仕明
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8年5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為履行籌委會的職責,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籌委會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籌委會實行集體負責製和保密原則。
二、全體會議
第四條籌委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
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召集。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可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五條全體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的過半數。
第六條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1.籌組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有關事宜;
2.審議工作小組的報告;
3.討論並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建議或議案草案;
4.其他需要由全體會議處理的事項。
第七條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的事項,以獲得全體委員過半數讚成為通過。
三、主任委員會議
第八條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九條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會議或委員擴大會議。
第十條主任委員會議的職權是:
1.決定全體會議議程;
2.決定成立工作小組,並根據委員的報名和工作需要就各小組的組成作出決定;
3.部署並組織實施全體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4.審議工作小組提出的有關報告,決定將有關方案提交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5.決定無需由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有關事項;
6.領導籌委會秘書處的工作。
四、秘書長工作會議
第十一條秘書長根據需要召開秘書長工作會議,按照全體會議和主任委員會議的工作部署,綜合各方麵情況,統籌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秘書長工作會議的參加人員包括副秘書長和籌委會各工作小組的召集人,必要時可邀請其他委員或有關人士列席。
五、工作小組
第十三條籌委會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在小組成立之後,若遇籌委會的某項工作超越各組的工作範圍,則由秘書處提出建議,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是否成立新的工作小組。
各小組的任務由主任委員會議確定。小組在完成其任務時結束工作。
第十四條每位委員可視個人情況自願報名參加不超過兩個小組的工作。
第十五條每個小組設2-3名召集人。召集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小組會議。召集人應根據本小組工作規劃安排小組工作並向主任委員會議負責。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可參加任何小組的會議。
六、委員
第十七條委員在籌委會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工作。委員有權就籌委會工作範圍內的各項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委員應積極參加籌委會的工作,按時出席有關會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應事先請假。委員應廣泛谘詢、聽取各方麵的意見,並向籌委會反映。
第十八條委員必須維護籌委會就有關事項作出的決定,對籌委會作出決定的有關事項,對外不得發表與之不符的意見。對籌委會討論中的事項以及籌委會所發的機密文件,負有保密責任。
委員可以個人身份接受傳媒的采訪。
第十九條委員均以個人身份參加籌委會工作,不代表任何團體和機構。
七、秘書處
第二十條籌委會秘書處根據主任委員會議的工作部署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籌委會會議的資料準備、文件起草和記錄工作,並向主任委員會議提出建議;
2.為籌委會各類會議和活動提供服務;
3.負責同委員的日常聯絡,統籌籌委會的對外聯絡事宜;
4.協助新聞發言人工作,具體協調和安排有關新聞發布事宜;
5.負責處理公共關係,包括處理來信來訪的日常谘詢工作;
6.處理主任委員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秘書處設在北京。秘書處在澳門設辦事處,其工作向秘書處負責。
八、新聞發布
第二十三條籌委會設立新聞發言人,負責籌委會的新聞發布,由秘書長決定有關新聞發布事宜。
每次全體會議發言人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會議指定。
工作小組遇有需要,經秘書處安排,可由小組召集人向傳媒介紹情況。
九、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規則自籌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全體會議可根據主任委員會議的提議對本規則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