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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中南海直接幹預!一案反複三十年(4)

  1981年10月27日,中紀委書記、專職常委辦公會議決定,會同中組部長並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派人參加,組成審理組,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對湖北複查“紀案”的結果進行全麵的認真審理。審理工作是根據湖北省委於9月19日報來的《關於“紀凱夫事件”的複查報告》進行的。這個《複查報告》同上年湖北省紀委送來的《複查情況的報告》在內容上是一致的,隻是換用了湖北省委的名義。同上次報告相比,這次報告的附件中撤掉了專門搜集、捏造的所謂李之璉問題的材料。

  中央五部委審理組由12人組成。在中紀委副書記王從吾領導下進行工作。工作結束後,於1982年7月3日,由他主持向五部委的領導同誌作了匯報並進行了討論。8月17日寫出了《關於‘紀凱夫事件’的審理報告》。報告說:

  經過對大量材料的反複研究、鑒別、核實,我們認為,中南局對‘紀案’認定的主要事實根據是充分的,定性是準確的。在全國解放初期,為了防止和克服有些黨員幹部濫用職權、壓製民主、打擊報複的行為,鞏固黨與人民群眾的聯係,對‘紀案’這樣性質嚴重的問題,嚴肅處理是對的。處理的效果也是好的。問題是處理麵寬了一些,有的人處分偏重。現在,根據中央複查曆史案件的精神,對某些有關人員處理上的一些問題,實事求是地予以解決是必要的。但是,湖北省委複查認為這是一個錯案,則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是錯誤的。原定王清墮落蛻化,偷盜公款,隱瞞罪責,嫁禍於人,被開除黨籍,處有期徒刑二年(王服刑期間,認罪報罪,表現較好,提前一年釋放,現任武漢市紅旗服裝廠副廠長)。原結論和黨紀處分不予改變。王清1978年提出申訴,編造謊言,否定犯罪事實,繼續嫁禍於人,應嚴肅處理。原定宋瑛壓製民主,侵犯人權,藉端報複,陷害無辜,被開除黨籍,處有期徒刑二年(提前一年釋放,1962年重新入黨,‘文化大革命’前任鐵路總醫院副院長)。原結論和黨紀處分不予改變。宋瑛在申訴中,使用她兒子提供的、旁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編造的材料(所謂1958年中央宣傳部向中央的報告文件),繼續誣陷別人應嚴肅處理。

  原定彭其光製造偽證,違犯政策,侵犯人權,被開除黨籍(1955年1月武漢市委將原開除黨籍處分改為留黨察看一年。現任武漢八二四工廠黨委書記),處有期徒刑一年。原黨紀處分(留黨察看一年)不予改變。彭其光現仍然歪曲事實,誣告別人,應嚴肅處理。

  原定周季方(現任湖北省政協副主席)繼支持宋瑛壓製民主,侵犯人權之後,又目無法紀濫用職權,實質上支持了宋瑛的極端報複,被開除黨籍,判刑九個月。周季方同誌在思想上工作上犯有嚴重錯誤,當時給他一定的黨紀、政紀處分是必要的。但是原處分偏重。可將開除黨籍改為撤銷黨內外職務的處分;或恢複黨籍不再保留處分。

  關於以上四人所受的刑事處分,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原判決認定王清、宋瑛、彭其光的犯罪屬實,判處的刑罰適當,應予維持;周季方主要是偏聽偏信宋瑛的假匯報,濫用職權,錯捕紀凱夫,屬於工作中的錯誤不以犯罪論處為宜,可予改判,宣告無罪。

  原決定給予武漢市委和市政府黨組以指責處分,市委書記張平化同誌當麵警告處分,市長吳德峰同誌、市委副書記謝邦治同誌撤銷工作處分,副市長、市公安總局局長朱滌新同誌行政記過處分。我們意見,武漢市處理‘紀案’問題上的錯誤,張平化同誌負主要責任,原處分不予改變。市委、市政府黨組,以及吳德峰、謝邦治、朱滌新三同誌,原處分偏重,可予撤銷。

  原武漢市衛生局、公安局因此案牽連受到黨紀和政紀處分的同誌,可由武漢市委複查處理。

  關於紀凱夫、王守正的問題。紀凱夫曆史清楚,沒有政治曆史問題。發生盜案時他是青年團員。解放前他在私人藥房當職員,與我地下黨組織有聯係,做過進步報刊的財務、發行工作。紀凱夫、王守正在二醫院盜款案中都沒有問題。《複查報告》至今仍懷疑紀凱夫有政治問題,有盜款嫌疑;懷疑王守正仿製保險櫃鑰匙,盜竊公款。我們認為這種懷疑毫無根據。應在適當範圍內消除影響。

  關於楊青同誌及複查組指控李之璉同誌的問題,我們另有專題調查報告。調查結果證明,李之璉同誌在任中南局紀委秘書長期間,參與‘紀凱夫事件’的處理,是職責範圍內的正常工作,沒有‘出於個人恩怨’,製造錯案的問題。對李之璉同誌的種種指控,都是沒有根據的;是無端誣陷,應全部推倒。鑒於李之璉同誌為此案長期被誣陷並受過迫害,應在適當範圍內,為他恢複名譽。

  “紀案”審理工作結束後,按照通常的做法,八次常委會提出的這一問題,九次常委會應把“紀凱夫事件”審理報告的審議列為議題之一。但是,1982年8月8日召開的中紀委第九次常委會並未討論這一議題。李之璉為此寫信給胡耀邦同誌。

  胡耀邦過問紀凱夫案件審理一事,薄一波對此也十分關注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選舉了新的一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李之璉再次被選為中央紀委委員,並在第一次全會上選為常委。

  可是,五部委的複查報告仍遲遲不予討論,湖北的翻案報告自然也得不到中央紀委的批複。王清、宋瑛等人的翻案活動在繼續。1986年6月中紀委又重新組織了六人複查小組,對紀案重新複查。

  李之璉趁參加中央整黨指導委員會在南京召開的整黨座談會之機,向薄一波同誌匯報了中央紀委對“紀案”處理的情況。一波同誌聽後表示:在他的議事本上還記載著這一問題尚待解決。李之璉要求他有機會過問此事,李之璉所以要向他反映,一方麵因為此案遲遲不處理,實屬有關黨風不正的問題,是整黨工作應該解決的。另一方麵聽說“紀凱夫事件”最早向毛主席反映的是薄一波同誌。那時他是中央增產節約運動委員會的負責人,主管“三反”運動。此案是“三反”運動開始時檢查清楚的。一波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也講了一些他的看法。李之璉主要是想請他督促對“紀案”抓緊處理。

  這以後,李之璉又到成都去開信訪工作座談會。回來後才知道以龐然(中紀委委員、原審理室主任、後辦公廳主任)為組長的六人複查小組已經建立起來。

  耀邦同誌就張平化的一次發言批示後,鶴壽即批:“送韓光同誌,按耀邦同誌的指示辦。查清事實經過和是非。”

  時至12月底,李之璉從龐然同誌那裏得知“紀案”審查已經結束,案子不錯,有的人處分重了點,處理麵寬了點,同五個部委審理組的意見差不多。

  正在此時,1987年3月,武漢市黨史辦的李彬又來京,要求中央紀委對“紀案”的複查結果有明確的批複,以便作為編史的依據,並反映了一些對此案的看法。

  3月初,中央紀委常委黨的生活會連續召開。“紀案”還沒有解決當然仍成為問題之一。常委們對此紛紛提出意見。

  3月15日,李之璉到王從吾家去看他。李之璉將黨的生活會上議論“紀案”處理的情況向他作了介紹。他說:“李之璉主持討論的五部委審理報告;李之璉很希望中央紀委常委討論通過後報中央,此案就結束了。”

  在6月27日,薄一波、宋平主持召開了紀念建黨六十六周年座談會,征求各方對加強黨的建設的意見,有30多位已從工作崗位上退下來的老同誌和中央各部門領導同誌參加。喬石、胡啟立、伍修權、劉瀾濤、蕭克、王平、段君毅等都出席了。蹇先任同誌在這個會上發言講到黨風時舉了處理“紀凱夫事件”的例子。她說:“此案的處理是當時對黨風很有影響的一個大案,現在有人要翻案還是錯誤的。但已查清五年還不予處理……應引起重視……”

  薄一波同誌由於對“紀案”的處理已有所了解,他也親自做過一些調查。7月5日,他將向李先念和杜潤生調查的結果送李之璉看,並對未能抽時間同李之璉麵談表示歉意。因為,在5月26日李之璉曾寫信給他,請對“紀案”的處理有所指示。他將信轉給李先念,並附信說:

  先念同誌:

  紀凱夫事件是怎麽回事,我不甚了解。張平化、李之璉不斷寫信給中央反映。我想你可能清楚些。請告一個解決辦法。

  6月1日

  先念回信說:解放初期武漢市和湖北省是平行的,屬中南局領導。我管湖北省的工作,對武漢市發生的“紀凱夫事件”也不了解。後來我兼武漢市委書記和市長時也未過問此事。不過這一案件的處理,因為牽涉很多人,所以在中南局和武漢市中議論很多,有些人認為處理過重。如果你要了解具體情況。可找當時任中南局秘書長的杜潤生同誌,他可能了解一些情況(6月7日)。

  6月10日,薄老將李先念信轉杜潤生批:“潤生同誌:請告一個解決辦法。”

  杜潤生6月29日複信給一波同誌說:

  關於紀凱夫事件批示收到,謹陳述建議如下:

  (一)事件發生後,毛主席出麵直接幹預,要開除吳德峰同誌黨籍(當時中央正抓典型,糾正壓製民主打擊報複的錯誤作風),中南局討論認為這樣處分重了。反映上去後,毛主席讓安子文同誌轉告鄧子恢同誌,你不開除他,我就開除你,幾經磋商後,作出最後處理決定,已經減輕了,但還顯重。建議區別情況對張、吳、周幾位同誌處分予以糾正。

  (二)案情本身就我接觸的材料看,中南局當時的判斷確有事實根據,事隔20多年,湖北省提出否定原結論的請示報告,中紀委中組部會同公、檢、法於1982年組成聯合複查組赴武漢調查。他們的報告我未看過,詳情不了解。隻聽說是主張維持原案。這是對複查的複查,又係中紀委委托五單位聯合進行的。此時如批準湖北省的請求報告,必須取得更充分的理由與證據,才能否定五單位複查組的報告。否則事情仍難了結。

  薄老在杜信上批示:“李之璉同誌閱,閱後退我。我沒有抽出時間跟你談談。在此表示歉意!(7月5日)。”

  李之璉對薄一波同誌身擔重任,萬事纏身,在百忙中能抽出時間和精力對此事進行調查,有無限感慨,認為如果中央紀委的有關領導同誌對此事這樣熱心,事情也可能老早就解決了。他看後立即複一信表示感謝!

  一波同誌:

  你批示轉來先念和杜潤生同誌的信,已收閱。您在百忙中對‘紀凱夫事件’的處理親自多方了解,征求意見,這種精神,風範感人,體現了黨的優良傳統,我很感激並受到教育。

  此案情況是完全清楚的……在1982年和1986年,先後兩次對此案進行了複審複議。認定湖北複查認為是錯案是沒有根據的。中南局1952年的定性處理是正確的。從今年3月27日到6月30日,中紀委黨委會又專門討論了六次。參加常委會的九位常委中,有八人意見一致,同意五部委審理的結果……中紀委、中組部、中央公檢法五個部委審理組對此案的‘審理報告’中,對全案的定性處理不僅有全麵的肯定意見,對每個受處分者,根據事實、情節也作了平衡;誰應減輕,誰應撤銷,誰應維持原處分,也都有具體的建議(包括杜潤生同誌指的對張平化、吳德峰、周季方幾人的處分)……

  此案是個曆史老案。但它關係幾級黨組織和一批領導幹部的是非問題,更重要的,也反映了現在幾級黨組織是否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處理過去是非的問題。我希望中央領導同誌能繼續關注對此案的處理,責成中央紀委根據已查清的事實,按照民主集中製原則抓緊處理,早日結束。

  順祝健康!

  “紀凱夫事件”終於有了最後結論

  薄老和諸老同誌的過問,眾多堅持真理的人們的不懈努力,在黨組織和有關機關反複調查作了大量工作的基礎上,“紀委”終於有了一個最後的結論。

  1988年6月10日新起草的批複稿和向中央《關於“紀凱夫事件”一案審理情況的備案報告》經中紀委常委討論通過。這個新的批複稿是這樣寫的:

  《關於‘紀凱夫事件’一案的批複稿》湖北省委、省紀委:

  1981年9月19日,湖北省委將湖北省紀委《關於“紀凱夫事件”的複查報告》報送中央紀委審批。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審理此案,並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派人參加,進行了認真的複核審理。1986年,中央紀委又對此案進行了一次複審。

  中央紀委常委經多次討論認為:原中南局1952年對此案認定的主要事實證據確鑿,認定的性質是正解的,全案不能翻。原處理正確的不予改變。原給予吳德峰、謝邦治、朱滌新同誌的處分偏重,予以撤銷。原給予周季方的處分,湖北省委已於1979年10月批準撤銷,可不再變動。紀凱夫沒有政治曆史問題,他和王守正在盜款案中也沒有問題。

  李之璉同誌在任中南局紀委秘書長期間,參與此案的處理,是職責範圍內的正常工作。原湖北省紀委“紀凱夫事件”複查組對他的指責是不符合事實的。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1988年6月10日

  批複件發出了,“紀凱夫事件”最後得到了處理。此案從發生到最後處理,共用了37年多的時間。在這漫長的歲月裏,此案經曆了五次反複。前四次反複都在不長的時間內就得到了解決,而最後一次反複竟長達十年之久才得到處理。為什麽一個事實清楚,過去曾經正確處理過的案件,竟會反複這麽多次呢?這其中有社會的因素,有黨內風氣變化的因素,也有人為的因素。

  在這一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所牽動的各級黨組織層次之高和人員之多,是以前少有的。從黨的主席、總書記,中央紀委的書記、常委,大區的書記、常委到省、市委,中央司法、公安、檢察以及黨的建設部門的負責人都曾參與或過問此案的處理。在此案結束後,我們應該從中吸取些什麽有益的經驗教訓和得到一些什麽有益的啟示呢?在黨中央號召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堅定不移地開展反腐敗鬥爭的今天,從紀凱夫事件中找出答案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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