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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中南海直接幹預!一案反複三十年(3)

  1952年1月28日,中南局以“關於武漢市第二醫院盜款案的處理決定”為題的文件公布了討論的結果,對幾個主要人員的處分是:

  “……(四)中南局決定:王清墮落蛻化,盜竊國家財產,反而嫁禍於人,陷害無辜,開除其黨籍。宋瑛繼其壓製民主侵犯人權之後,與王清合謀,藉端報複陷害無辜者,開除其黨籍。周季方繼支持宋瑛壓製民主侵犯人權之後,又從宗派成見出發,抵抗組織,並實質上支持了宋瑛的藉端報複和蛻化分子王清的嫁禍於人,且其在武漢市工作期間,曾前後逮捕過不應和不須逮捕的六個人之多,開除其黨籍。”

  在中南局討論此案的處理時,認為王清偷錢是事實,但錢沒有偷走,國家沒有受到損失,如果他能及時交代認錯,給予必要的處分,調動一下工作就可以了。但現在他不僅嫁禍於人,還誣告懷疑他有盜款嫌疑的同誌是“包庇特務、陷害老幹部”,這就不能不依法判處了。因此,決定開除黨籍後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武漢市委對盜款案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錯誤和各個負責同誌的檢討,中南局於2月15日作出了“關於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黨組錯誤地處理武漢市立第二醫院盜款案給武漢市委及市府黨組和主要負責人員的處分決定”。

  決定給武漢市委和市府黨組以指責的處分並實行改組。對於直接處理此案有關的幾個負責同誌則分別給以如下處分:

  市委書記張平化同誌對此案的錯誤負有直接的責任,但已作了比較認真的檢討,故從輕給予當麵警告的處分並降為副書記。

  市委第一副書記兼市文化教育黨組書記吳德峰同誌,對自己直接領導下的犯法行為,不僅未能及時教育製止,且對壓製民主一貫予以支持,早在1949年就曾同意周季方下令停止市人民法院的民主檢查,後又支持周季方非法逮捕法院的三個黨員幹部,對武漢市化工廠的抵製報紙的批評也曾予以庇護,當宋瑛的壓製民主追查揭發人筆跡的錯誤發生後,更一直采取庇護的態度,醫院盜款案發生後不僅對王清的墮落蛻化未予審查,亦未檢討自己用人不當。且當宋瑛、周季方侵犯人權非法逮捕紀凱夫後,不僅未對此種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反而不加考慮即予支持,並在處理此案的整個過程中,完全采取支持這種錯誤的態度;並在研究此案的會議上聲稱:根據自己長期作保衛工作經驗看來,王清偷盜的證據越多,恰恰是反證越多(指陰謀陷害)。這樣就使得偷盜犯王清和報複分子宋瑛敢於大膽實行其陷害,助長在衛生局係統中某些黨員的反黨活動和黨組若幹成員反抗組織的情緒,這些都對此案的錯誤處理起了助長的積極作用,且直到最近亦未深刻檢討自己的責任,決定給以撤銷工作的處分。

  市委第二副書記兼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市委組織部長謝邦治同誌,也直接參加對此案的偵察審訊,在中南局組織部及紀律檢查委員會多次指示其釋放紀凱夫時,表示願最後總的承認錯誤不願早放紀凱夫。直到全案公布後對其錯誤才有所了解,但仍檢討不深。決定給以撤銷工作的處分。

  市委委員、市公安局長朱滌新同誌,對逮捕紀凱夫並無責任(周季方下令逮捕紀凱夫時直接找來處長麵令的),在審訊過程中也非直接指導,但對在審訊紀凱夫過程中所發生的逼供和變相肉刑及對銅匠李德玉拘留等錯誤,均負有教育幹部不力和檢查不嚴之責。現已有深刻的檢討,故隻給予批評。

  “對其他有關人員查清後再作處理。”

  同時,中南軍政委員會對武漢市人民政府市長吳德峰、武漢市人民政府委員兼人民監察委員會主任謝邦治、武漢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公安總局局長朱滌新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中南局在1月28日“關於處理武漢市第二醫院盜款案的決定”中,“對始終堅持正確原則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處長王世勳同誌,四區委書記蘇葦同誌,醫院醫務科長、黨支部委員孫麥齡同誌予以表揚。對青年團員紀凱夫取消其嫌疑,恢複其名譽,對其一貫積極工作予以鼓勵,對其所受委屈予以安慰”。

  195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審判庭公布了對此案主要人員的判決。判決主文是:

  王清偷盜公款,隱瞞罪責,捏詞誣告陷害他人,處有期徒刑6年。

  宋瑛壓製民主,蓄意誣陷,藉端報複,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2年。

  周季方壓製民主,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9個月。

  “彭其光製造偽證,違反政策,侵犯人權,處有期徒刑1年。”

  當時,中南局機關報《長江日報》於2月19日發表了題為“維護人權、保障民主、嚴肅紀律”的社論。

  《人民日報》於2月26日發表了題為“把隱藏在革命隊伍中的壞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論。號召全黨和全國人民抵製和清除“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殘餘影響和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克服我們黨的若幹部分的組織在組織上、政治上和成份上的不團結現象,使黨更加健全和鞏固起來”。

  對這個案件作了認真嚴肅的處理後,在全國引起了震動,產生了良好的影響。許多黨員和群眾紛紛給報紙編輯部和有關部門來信,表示擁護,讚揚共產黨的大公無私,以維護群眾利益為自己的神聖職責,對不論有多高的職位和多老的資格的黨員,隻要是違犯了黨的紀律,決不遷就姑息,決不官官相護。這是當時來自群眾的呼聲,它反映了廣大群眾對共產黨的看法和信任,也反映了黨和人民的關係。

  第二節 孰是孰非三十年青天一出終昭雪

  中南局參與處理“紀凱夫事件”的同誌都在北京。紀凱夫沒有政治曆史問題,他和王守正在盜款案中也沒有問題。

  三十年內幾次翻案,究竟孰是孰非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後,宋瑛、王清等在“紀案”中受處分的人,看到有機可乘,起來造反,聲稱“紀案”是頭號走資派劉少奇炮製的;他們教唆子女同當地造反派相串連,組成“紀凱夫事件調查組”,在武漢、北京等地展開了對有關人的訪問和“調查”。到上海批鬥孫麥齡(孫於1956年調上海,在腫瘤研究所工作)並從上海中醫學院(孫當時的工作單位)造反派那裏拿走他保存的有關“紀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開座談會散布造反派對此案的觀點;在武漢查抄有關的檔案並強迫過去提供過真實情況的人修改證詞,按照他們的要求作假證……

  這一批造反者的翻案活動,很快反映到周總理辦公室,總理辦公室派人對他們進行了勸阻,指出“紀凱夫事件”的處理是毛澤東主席親自指示的,勸他們停止串連各回原地,等待處理,他們才偃旗息鼓。

  1978年2月,李之璉從新疆回北京,向中央要求複查1958年李之璉在中宣部由於在處理丁玲、陳企霞“反黨集團”問題上,同當時的領導人有不同的看法,因而被錯誤處理的問題。當時胡耀邦同誌任中央組織部部長,在他的指示下,中組部和中宣部組成了聯合複查組,由蹇先任同誌任組長,進行了全麵的複查。經過將近一年的時間,李之璉在結論上簽上字,“同意”。結論的內容是:“撤銷原處分,恢複黨籍,恢複級別,恢複名譽。”並向中央報批。

  正在這時,中組部派赴湖北了解幹部情況的同誌回來反映說,湖北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一位常務書記托他們向中組部反映:李之璉在中宣部的問題解決了,也不能重用,因他在“紀凱夫事件”的處理中有問題。控告說,李之璉在處理“紀案”時修改了王清的供詞。

  於是,中組部從檔案中將王清被拘訊後的供詞找出來,共有兩件,一是1952年2月3日審訊的記錄,是問答式的口供。二是2月8日王清寫給中南軍政委員會公安部副部長錢益民的信,是係統地交代他作案的經過,這是他自己的筆供。在記錄口供原件的邊沿上,有李之璉寫的幾個字“這是王清的口供”。筆供是抄件,原件沒有李之璉寫的一個字。這種情況證明,說李之璉修改了王清的供詞完全是捏造。中組部就此結束了對此事的審查,否定了湖北省紀委楊青對此的反映並向中央作了報告。這樣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李之璉被選為中央紀委委員。會後胡耀邦部長即找王鶴壽和李之璉一起去談話,提議李之璉作中央紀委第一次全體會議的秘書長,會後任中央紀委秘書長,立即進行第一次全會的準備和機關的組建工作。我以為事情就從此了結了。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撥亂反正、實事求是地糾正過去的冤假錯案的要求。在紀凱夫事件中受到處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訴。

  1979年11月,李之璉先看到湖北省委紀委《關於周季方同誌問題的複查報告》和《關於撤銷周季方同誌處分問題的決定》。

  這個《複查報告》隻講了表麵的情況,實質問題和重要情況則一字未提,如周季方令逮捕紀凱夫是在中南局紀委、武漢市紀委檢查處、武漢市第四區委共同研究認為紀凱夫盜款的嫌疑很小,王清的嫌疑很大,同意紀凱夫保釋之後又把他抓起來,不是一開始就這樣做的。明知有不同意見,不加考慮,不同有關方麵打招呼,征求意見,就武斷地再次抓人,並不正常。同時複查報告還顛倒了是非,正是武漢市委認為是政治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才形成市委同中南局和區委的不一致。《複查報告》說“這是刑事案件”完全同當時武漢市委的實際情況不符。這種複查的態度是錯誤的。

  在這種情況下,李之璉即向當時中紀委副書記兼秘書長趙毅敏和常務副書記王鶴壽同誌提出了建議。

  李之璉在建議中說:

  在紀凱夫案件中,對周季方同誌的處理,當時錢瑛同誌和李之璉都感到過重,但由於是毛主席親自定性、直接指示中南局處理的,中南局不能不照辦。現在作必要的改變,撤銷原處分,解決周的黨籍,李之璉認為是可以的。對過去處理過的案件,采取“有錯必糾、不錯不糾,錯多少糾多少”的原則,維護黨的實事求是的傳統作風,但不能“一風吹”,更不能顛倒是非。

  1979年4月,王鶴壽同誌對湖北省委書記兼紀委書記顧大椿同誌曾有批示,提出複查“紀凱夫事件”的三條意見。這三條意見是:“此案由你們負責進行複查;周季方有病可提前作個結論;對原有關人員李之璉的問題你們不要有顧慮。”

  1980年10月11日,湖北省委紀委報來了《關於‘紀凱夫事件’的複查報告》,並將中共湖北省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紀凱夫事件”複查組9月間寫的“關於‘紀凱夫事件’複查情況的報告”報來。

  報告說:

  複查中,查閱了有關“紀凱夫事件”的案卷,向主要人員作了調查,對原中南局《決定》中有關定性問題進行了核實。複查結果表明,認定王清盜款沒有實據;認定周季方支持宋瑛藉端報複陷害紀凱夫不能成立;認定武漢市委包庇王清,“助長”、“放縱”、“縱容”周季方和宋瑛的“報複陷害”是錯誤的。所謂‘紀凱夫事件’的結論不符合實際情況,處理不是適當的,應該改正過來。

  於是決定撤銷所有受處分者周季方、宋瑛、王清,武漢市委,市府黨組,張平化、吳德峰、謝邦治、朱滌新以及衛生局的張潔、薑冰、苗潔沛、王一南、王西雲、劉春星等的所有黨的、行政的和刑事處分。並說這是10月10日省委紀委常委會討論通過的。

  在省紀委複查組的《複查情況的報告》中回避了實質性的問題和重要的證據,專就被處分人員的要求找些不能證明的人,在28年後出來作證明,並以此作為翻案的根據。

  再應引起重視的是與複查報告同時,湖北省委紀委不報送中紀委一個有關的材料,題目是“在複查‘紀凱夫事件’中接觸到有關此案形成的一些問題”。這個材料一開頭就說明,“複查中發現,形成此案與原中南局紀委秘書長李之璉有一定關係。根據中央紀委領導同誌的交代,現將接觸到的一些問題匯報。”

  這個材料比《複查情況的報告》篇幅還長,共13頁,前者隻有12頁。集中反映的是:

  “李之璉同誌不按組織原則辦事,僅憑該院醫務科長孫麥齡反映的情況,越過市委,插手幹預。”

  對湖北的複查報告,經過中央紀委審理室研究,認為複查結論否定王清盜款,隻是根據一方提供的情況得出的,不足為據。還需要向另一方,即中南局參加處理這一問題的有關同誌作調查後,根據各方麵掌握的材料和意見加以分析,才能全麵和穩妥。因此對湖北省紀委的報告不受理,把原件退回了湖北,請他們再作調查。

  過了一段時間以後,湖北省委紀委來信稱:中南局參與處理“紀凱夫事件”的同誌都在北京,請中央紀委就近調查了解,他們不再來京調查了。

  五部委審理組究根問底

  1981年9月28日,在中紀委第八次常委會上,在處理“紀凱夫案件”中針對有人對李之璉的指責,李之璉當即聲明:在參加處理“紀凱夫事件”中沒有錯誤,中央組織部已經審查過。接著,就此事發言的常委有孔祥禎、帥孟奇、周仲美和副書記兼秘書長趙毅敏。孔、趙都是原在中南局討論處理“紀凱夫事件”的親身參加者,情況都清楚。他們在發言中都指出,“紀凱夫案件”的處理,是中南局多次討論決定的,是根據毛主席的指示,中央批的,李之璉在處理“紀凱夫案件”中沒有問題。

  中紀委副秘書長王又新同誌在會上正式傳達了黃克誠同誌對“紀案”的三點意見,即:“紀凱夫事件是中南局處理的,不錯;即便有某些缺點也不能由李之璉負責;對個別人處理不妥的可以具體對待,並建議會後組織力量複查此案。”

  中紀委第八次常委會最後確定組織力量複查此案,這表明李之璉的請求引起了重視,因此我感到十分高興,並暗自感歎這個結果真是來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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