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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毛澤東笑談秦滅楚!共和國憲法開新篇(3)

  在七屆四中全會上,鄧小平針對高崗攻擊劉少奇所散布的流言蜚語作了尖銳的批評;對劉少奇為顧全大局在全會上作的自我批評,則說了一席公道話。他說:

  我們常常聞到這樣一些味道,例如有的人把某些人或者把他自己誇大到與實際情況極不相稱的地步,不願意受檢查,不願意受批評,自以為是,聽不進別人的意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空氣稀薄,不注意集體領導,不注意團結,對犯錯誤的同誌不是采取治病救人的態度,不大照顧別的地區、別的部門等等。尤其嚴重的是,有些同誌不注意維護中央的威信,對中央領導同誌的批評有些已經發展到黨組織所不能允許的程度。毛澤東同誌提倡對黨的任何負責同誌(毛澤東同誌經常說,包括他自己在內)的批評,但是這種批評必須根據黨的原則在一定場合下進行,或者向他本人提出。這樣的批評是應該的,不可少的。中央的主要負責同誌過去經常講到這一點,他們是歡迎別人批評的。但是不能允許這樣的言論發展到黨的組織所不能允許的程度。

  我們常常遇到,某些同誌對中央幾個主要負責同誌的不正確的言論,常常是不經過組織、不合乎組織原則的。全國財經會議以來,對少奇同誌的言論較多,有些是很不適當的。我認為少奇同誌在這次會議上的自我批評是實事求是的,是恰當的。而我所聽到的一些傳說,就不大像是批評,有些是與事實不相符合的,或者是誇大其詞的,有的簡直是一些流言蜚語,無稽之談。

  鄧小平著重指出:

  比如今天少奇同誌在自我批評裏講到的對資產階級的問題,就與我聽到的那些流言不同。對資產階級問題,雖然我沒有見到1949年初少奇同誌在天津講話的原文,但是據我所聽到的,我認為少奇同誌的那些講話是根據黨中央的精神來講的。那些講話對我們當時渡江南下解放全中國的時候不犯錯誤是起了很大很好的作用的。雖然在講話當中個別詞句有毛病,但主要是起了很大很好的作用的。當時的情況怎麽樣呢?那時天下還沒有定,半個中國還未解放。我們剛進城,最怕的是“左”,而當時又確實已經發生了“左”的傾向。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采取堅決的態度來糾正和防止“左”的傾向,是完全正確的。我們渡江後,就是本著中央的精神,抱著寧右勿“左”的態度去接管城市的,因為右充其量喪失幾個月的時間,而“左”就不曉得要受多大的損失,而且是難以糾正的。所以,我認為少奇同誌的那個講話主要是起了很好的作用的,而我所聽到的流言就不是這樣的。

  事隔40年之後,重讀鄧小平這一席話,可以看出,他在這裏不隻是對劉少奇的天津講話作了客觀的公正評價,而且闡明了一條真理,即:共產黨掌握全國政權以後,各項政策的正確、錯誤、利弊得失,其基本立足點,就是看是否有利於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在當時,突出反映在是否有利於迅速恢複和發展城市的工業生產。遺憾的是,這一點在當時遠未成為黨內的共識。

  對高崗饒漱石的結論

  中共七屆四中全會,是以通過《增強黨的團結的決議》載入史冊的。決議不點名地批評了高崗、饒漱石,向全黨,特別是中央委員和黨的高級幹部,強調了增強和維護黨的團結的極端重要性。重申黨的團結的重要保證之一是嚴格遵守民主集中製,嚴格遵守集體領導的原則。決議明確規定:

  全黨高級幹部的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政治意見應該經常向所屬的黨的組織報告和反映,其關係特別重大者則應直接向黨中央的政治局、書記處或中央主席報告和反映;如果避開黨組織和避開中央來進行個人的或小集團的政治活動,避開黨的組織和避開中央來散布個人的或小集團的政治意見,這在黨內就是一種非法活動,就是違反黨的紀律,破壞黨的團結的活動,就必須加以反對和禁止。這就不隻重申了黨的紀律,而且劃清了黨內組織是非的界限。對於加強黨的建設具有長遠的指導意義。

  然而,在這次全會上,盡管對高崗、饒漱石采取了團結的方針,但高、饒卻執迷不悟,不作深刻檢討,痛改前非。為全麵查清他們的反黨陰謀活動,中央書記處在2月中旬分別召開了關於高崗問題和饒漱石問題的兩個座談會。經毛澤東修改批準,2月25日,周恩來在高崗問題座談會上作總結發言說:“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高崗雖有其正確的有功於革命的一麵,因而博得了黨的信任,但他的個人主義思想(突出地表現於當順利時驕傲自滿,狂妄跋扈,而在不如意時,則患得患失,泄氣動搖)和私生活的腐化欲長期沒有得到糾正和製止,並且在全國勝利後更大大發展了,這就是他的黑暗的一麵。”“高崗在最近時期的反黨行為,就是他的黑暗麵發展的必然結果。”高崗在事實麵前拒不悔改,於1954年8月17日再次服安眠藥自殺身亡。饒漱石也拒不徹底認錯。

  1955年3月31日,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通過了《關於高崗、饒漱石反黨聯盟的決議》。決議結論說:高崗、饒漱石反黨活動的特點“就是他們始終沒有在任何黨的組織或任何黨的會議上或公眾中公開提出過任何反對黨中央的綱領,他們的惟一綱領就是以陰謀手段奪取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遂決議開除高崗、饒漱石的黨籍。

  1980年,在撥亂反正中鄧小平談到高饒問題時說:“揭露高饒的問題沒有錯。”“高崗想把少奇同誌推倒,采取搞交易、搞陰謀詭計的辦法,是很不正常的。所以反對高崗的鬥爭還要肯定。”“總之,高饒問題不揭露、不處理不行的。現在看,處理的也是正確的。”

  40年後的評說

  1954到1994,整整過去了40年。對七屆四中全會在曆史上的地位,可以看得更加清楚一些了。

  從組織上解決高饒問題來說,如鄧小平指出的,不揭露、不處理是不行的。處理得也是正確的。

  全會通過的增強黨的團結的決議,對於防止黨內出現類似高饒那樣的地下宗派活動,也是起了積極作用的。

  但是,今天看來,四中全會沒有在政治思想上解決好問題,即未能如鄧小平在發言中指出的,鑒別黨內的思想是非、政策是非的基本點,就是看它是否有利於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而不是什麽超越時空的、抽象的所謂政治立場。正是在高崗攻擊劉少奇的這個帶根本性的問題上,全會留下了空白。

  於是,事隔十幾年以後,在“文革”動亂開始不久,高崗攻擊劉少奇的“炮彈”又被重新搬了出來。1967年3月,戚本禹在《愛國主義還是賣國主義?》的批判文章中,斷章取義地大肆攻擊劉少奇1949年的“天津講話”,誣蔑劉是“為在中國發展資本主義而奔走呼號”。到1969年4月,在中國共產黨的第九次全國代表大全上,竟然把劉少奇關於和平民主新階段的講話和天津講話作為“修正主義”的罪行,寫進了中央委員會的政治報告。林彪在報告中說:

  抗日戰爭勝利以後,正當美帝國主義武裝蔣介石反革命軍隊,準備向解放區大舉進攻的時候,劉少奇適應美蔣反動派的需要,拋出了所謂“中國走上了和平民主新階段”的投降主義路線,反對毛主席提出的“放手發動群眾,壯大人民力量,在我們黨的領導下,打敗侵略者,建設新中國”的總路線和對美蔣反動派的進攻采取“針鋒相對,寸土必爭”的方針。1949年4月,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準備渡江,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即將取得全國勝利的前夕,劉少奇卻跑到天津,一頭栽進資本家的懷抱。他瘋狂地同剛剛開完的黨的七屆二中全會所決議的對私人資本主義工業實行利用、限製、改造的方針相對抗,他大肆鼓吹“今天中國資本主義還是在年輕時代”,要無限製地“大發展”,“今天資本主義剝削不但沒有罪惡,而且有功勞”,厚顏無恥地吹捧資產階級“剝削的越多功勞越大”,大肆吹噓修正主義的唯生產力論,妄圖把中國引向資本主義道路。

  “文革”這場災難,當然與七屆四中全會沒有什麽直接關係。但是,毛澤東先是要高崗找劉少奇談清問題,繼之要劉少奇在四中全會上作自我批評,以及全會根本沒有批評高崗在政治上對劉少奇的誣蔑,這就實際上確認了劉少奇在對待資產階級問題上,犯有右的錯誤。顯然,這與“文革”又是有著潛在的聯係的。

  第二節 勤政殿主席掛帥億萬人民論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經過“十月的懷胎”就要“一朝分娩”了。我們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地實行憲法的每一條、每一句。

  召開第一屆全國人大的決策

  1953年初,正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實行有計劃的大規模經濟建設之時,在民主與法製建設方麵,也開始了新的起步。實行我國最根本的政治製度——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條件已經具備,製定國家憲法以取代過去的《共同綱領》的時機業已成熟。於是黨和政府在製定頒布《選舉法》,實行普選製度的基礎上先後召開了地方各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同時,著手起草憲法並在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從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部憲法誕生了,它是我國曆史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的裏程碑。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

  建國初期,由於“人民解放戰爭還沒有結束,各種基本的政治社會改革工作還沒有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經濟也需要一個恢複時期。”因此,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條件尚不成熟。當時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暫時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代替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選舉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而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則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全國政協的組織法又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召開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

  自全國解放後,黨中央領導中國人民經過了3年努力奮鬥,艱苦創業,取得了一個又一個的偉大勝利,順利完成了國民經濟的恢複任務。新中國的政治、經濟和軍事都達到了空前的統一,人民的組織程度、覺悟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這種狀況下,要使中國人民已經取得的革命成果鞏固下來,使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更快地發展,也為加強人民政府與人民之間更廣泛而密切的聯係,使人民民主專政和國家製度更加完備,這就非常有必要,也有可能結束由政協會議代行全國人大的職權,由共同綱領替代國家憲法的過渡狀態,使人民民主政治建設和法製建設走上正軌。

  就在這樣一個曆史背景下,1952年,一屆政協即將到期。這時,是接著開政協二屆一次會議,還是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全國憲法,就正式提上了議事日程。經過黨內的幾次醞釀,中共中央決定向全國政協常委會提出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

  1952年12月24日,全國政協常委會舉行了第43次擴大會議,就中共中央提議由全國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定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建議交換了意見。這次會議由李濟深主持。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向大會說明了中國共產黨的提議。他指出,鑒於這種過渡時期已經過去,我國即將進入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的新時期。為了適應新時期的國家的任務,就必須根據《共同綱領》的規定,定期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求進一步地鞏固人民民主,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參加國家建設事業的積極性。今天,這一條件已經具備。為此,中國共產黨提議由全國政協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建議,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第10款所規定的職權,於1953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開始進行起草選舉法和憲法草案等準備工作。

  周恩來報告之後,參加會議的各委員相繼發言,各抒己見。李濟深代表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許德珩代表九三學社,馬敘倫代表中國民主同盟和中國民主促進會,彭澤民代表中國農工民主黨,章乃器代表中國民主建國會,賴若愚代表中華全國總工會,章蘊代表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對中國共產黨的建議表示完全讚同。大家一致認為,在3年來所取得的偉大成就的基礎上,在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開始進行的同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是完全正確的、適時的,是符合全國人民的根本要求的。

  1953年元旦,《人民日報》的社論將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國家憲法和國家建設計劃作為全國人民全年的三項基本任務之一。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舉行第20次會議,就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問題,作進一步的討論。周恩來在會上對將要討論的問題又一次作了說明。他說,關於這個問題,中國共產黨已向全國人民政協委員會常務委員提出建議,並經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無黨派民主人士討論一致同意。茲特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通過決議:在1953年召開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在此基礎上接著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製定憲法,批準國家五年建設計劃綱要和選舉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報告之後,會議進行了細致、嚴肅而熱烈的討論。在討論中,李濟深、章伯鈞、黃炎培、張治中、傅作義、陳叔通、馬敘倫、彭澤民、烏蘭夫、陳嘉庚、李章達、何香凝等先後發言,對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所提出的提議表示極大的讚同,討論結束時,毛澤東作了簡短的結論。他指出:“就全國範圍來說,大陸上的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經組織起來,因此,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共同綱領的規定,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已經成熟了,這是中國人民流血犧牲,為民主奮鬥曆數十年之久才得到的偉大勝利。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更加發揚人民民主,加強國家建設和加強抗美援朝的戰爭。”最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為了進行起草憲法和選舉法的工作,決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起草委員會。毛澤東任憲法起草委員會主席,朱德、宋慶齡、李濟深、李維漢、何香凝、沈鈞儒、沈雁冰、周恩來、林伯渠、林楓、胡喬木、高崗、烏蘭夫、馬寅初、馬敘倫、陳雲、陳叔通、陳嘉庚、陳伯達、張瀾、郭沫若、習仲勳、黃炎培、彭德懷、程潛、董必武、劉少奇、鄧小平、鄧子恢、賽福鼎、薄一波、饒漱石為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周恩來為選舉法起草委員會主席,安子文、李維漢、李燭塵、李章達、吳玉章、高崇民、陳毅、張治中、張奚若、章伯鈞、章乃器、許德珩、彭真、彭澤民、廖承誌、劉格平、劉瀾濤、劉寧一、鄧小平、蔡延鍇、蔡暢、謝覺哉、羅瑞卿為選舉委員會委員。決議責成兩個委員會盡快製定自己的工作程序,開始工作,做好全國人大召開的籌備事宜。

  但因1953年若幹省份災情嚴重,為集中力量戰勝自然災害,發展農業生產,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於1953年9月18日召開第28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推遲到1954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這就使憲法的起草工作及各項準備工作,獲得了更加充分的時間。

  毛澤東親自領導起草憲法

  1952年12月,以政務院內務部為主組成了辦公室搜集有關製定憲法的資料。1953年底,中共中央成立憲法初稿起草小組,由毛澤東親自領導。1954年1月7日,起草小組在杭州開始工作,在毛澤東主持下首先製定起草憲法的工作計劃,並就此於1月15日致電劉少奇等中央同誌征求意見。劉少奇於翌日複電稱:“此間同誌同意主席所定憲法起草工作及討論的計劃。即將來電印發給在京各中委及候補中委,並要他們閱讀所列參考文件。”

  1953年2月11日,將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22次會議審批。

  會上,鄧小平對《選舉法》草案作了詳細說明。他指出,選舉法草案貫穿一個總的精神,就是根據我國當前的具體情況,製定出一個真正民主的選舉製度。這主要體現在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麵。所謂普遍性就是,按選舉法草案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和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隻是那些依法尚未改變成份的地主階級分子、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這幾種分子所占人口總數的比例是很小的。所以,我國的選民,將占全國人口很高的比例。我們的選舉將是名副其實的普選。所謂平等性,主要表現在,選舉法草案規定,男女選民在選舉上是完全平等的,每一選民隻有一個投票權。選舉法草案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及名額,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為基礎,同時又適當照顧一定的地區和單位。在此思想指導下,對城市和鄉村,漢族與少數民族間的代表人數,作了不同比例的規定。

  關於選舉的方法,鄧小平指出,由於我國目前的社會狀況,人民還有很多缺乏選舉經驗以及文盲尚多等實限條件所決定,選舉還不可能是完全直接的。選舉法草案規定,隻在鄉、鎮、市轄區及不設區的市等基本政權單位實行直接選舉,而在縣以上則實行間接的選舉。另外,投票方法也不能是完全無記名的。隻在縣以上采取無記名投票,而在基層政權單位,則一般采用舉手表決式的投票。這種選舉方法是當前條件下能夠較好地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切實可行的辦法。當然,隨著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的選舉製度還要逐漸完備。

  鄧小平最後還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通過和公布,是我國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重大曆史意義的事件,它標誌著我國人民民主政治發展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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