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高崗發難刮陰風小平公道顯本色
高崗急於在1953年夏季舉行的全國財經工作會議上和會後連續向周恩來、劉少奇迭次發難。毛澤東在會上指出,高崗他們在“刮一種風,燒一種火”,叫做“刮陰風,燒陰火”。“我認為少奇同誌的那個講話主要是起了很好的作用的,而我所聽到的流言就不是這樣的。”
1951年高崗得了“兩分”
“刮一種風,燒一種火”,“目的是刮倒陽風,滅掉陽火,打倒一批人。”
毛澤東還同時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個批語:“中央認為高崗同誌在這個報告中所提出的方針是正確的”。周恩來說:“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高崗雖有其正確的有功於革命的一麵,因而博得了黨的信任,但他的個人主義思想(突出地表現於當勝利時驕傲自滿、狂妄跋扈,而在不如意時,則患得患失,泄氣動搖)和私生活的腐化,長期沒有得到糾正和製止,並且在全國勝利後更大大發展了,這就是他的黑暗的一麵。”
1953年,中共黨內高層發生了高崗、饒漱石事件。高崗在當時何以敢於暗中從事推倒劉少奇、周恩來的陰謀活動;七屆四中全會對解決高崗問題的最初方針是什麽;劉少奇何以要在全會上作自我批評;高崗攻擊劉少奇的種種問題在日後黨內生活中的影響是什麽?
東北全境解放以後,作為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的高崗,在對待私人資本主義、民族資產階級,以及土改後農村新發展起來的富裕農民的政策上,基本的思想傾向是“左”的。1949年5月,根據毛澤東的意見,劉少奇起草了《中央關於對民族資本家政策問題致東北局電》,指出:那種“實際上立即消滅資產階級的傾向,實際工作中的左傾冒險主義的錯誤路線,和黨的方針政策是在根本上相違反的”。“望東北局立即加以檢討並糾正”。1950年初,劉少奇在同安子文的談話中,對東北局內那種把農村中新發展起來的、擁有三馬一犁的中農當作新富農加以限製的做法,也作了批評。
到1951年,在兩個重大問題上中共中央內部出現了不同意見。結局是:劉少奇的意見被否定,高崗的意見得到了肯定。
建國以後不久,如何正確處理工會同黨、政府、工人群眾之間的關係問題就被提出來了。1950年7月,鄧子恢在中南總工會籌委擴大會議上作報告,鑒於當時工會工作中已經出現脫離工人群眾的情況,公營工廠中有些工會組織不重視維護工人群眾的正當利益,放棄了自己應有的獨立的主動的工作等問題,鄧子恢指出,公營企業中的工會工作者與企業行政管理人員、政府工作人員之間,在“基本立場”一致即雙方都是為國家、同時也是為工人自己的利益服務這樣的前提下,在“具體立場”上仍有所區別。他們各自的工作崗位、任務不同。即使在公營工廠中,工會仍有“代表工人的利益”“保護工人群眾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務,而不能脫離這個基本任務,形成為“廠方的附屬品”。當廠方某些規定或措施對工人不利時,工會工作者就應該反映工人的意見,同廠方商量修改完善。鄧子恢的意見曾於7月29日在中南局關於中南總工會籌委擴大會情況的電報中向中共中央作了報告,8月4日,劉少奇為此擬稿批轉鄧的報告,批語中說:“這個報告很好”,望“照鄧子恢同誌的做法,在最近三個月內認真地檢討一次工會工作並向中央作一次報告”。這個批語經毛澤東、周恩來、朱德、李立三圈閱後發了下去。同日,《工人日報》登載了鄧子恢《在中南總工會籌委擴大會上的報告》。全國總工會通知全國工會幹部學習。9月4日,《人民日報》全文轉載了鄧文。
同年12月22日,毛澤東在西北局關於職工運動的報告上批示說:四中全會一定要討論工會工作,並且以管好工廠工會工作為中心來研究,因此要組織一個委員會,起草一個決議案;過去工會工作是有成績的,成績很大,問題甚多;有的工廠企業中,黨、工會與群眾關係不正常。如群眾正在談話,黨員一去便不談了,群眾害怕黨員,怕黨員匯報,甚至有個別地方把黨員看成“特務”,這是一個脫離群眾的現象;工會也是如此,脫離群眾的現象很多;因此,全黨都要注意這個問題,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專門討論工會工作,不是小規模地討論,要大規模地討論。
高崗對鄧子恢的上述觀點持否定態度。1951年4月,他主持寫出了《論公營工廠中行政與工會立場的一致性》的文章,準備作為《東北日報》社論發表。該文對鄧子恢的觀點提出了針鋒相對的批評。文章說,公營工廠中沒有階級剝削,沒有階級矛盾,行政與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與工會沒有立場的不同。認為“具體立場不同”的說法,第一是模糊了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地位,第二是模糊了公營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模糊了公營企業與私營企業在本質上的區別。高崗於4月22日寫信請毛澤東審改該文,並請示“可否在報上發表”。4月29日,胡喬木就此事向毛澤東和劉少奇寫信報告,認為“具體立場不同”的說法,“確有不完滿的地方”,但高文“用正麵批駁的方法也不適宜”,認為“最好指出所以如此是有原因的,工會更應當重視工人的直接福利,許多工會不重視是不對的”。5月10日,劉少奇在胡喬木的信上指示:“我意高崗同誌文章暫不發表,待四中全會討論此問題時,當麵談清楚。高文可送鄧子恢同誌一閱。”5月16日,劉少奇又寫信給高崗說:“關於工廠與工會立場問題你寫的文章,我已看過,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來得及看。我的意見以為四中全會即將召開並要討論這個問題,子恢同誌亦來,可以在那時加以討論,因此,你的文章暫時以不發表為好。”
1951年10月2日,全國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李立三寫了《關於在工會工作中發生爭論的問題的意見向毛主席的報告》。報告說:有同誌認為在國營企業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無所謂矛盾,甚至否認“公私兼顧”的政策可以適用國營企業。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國營企業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關工人生活、勞動條件等問題上是有矛盾的,但這種矛盾的性質是工人階級內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應當用協調的方法,即公私兼顧的方法來求得解決的。李立三明確表示:“我個人是同意後一種意見的。我覺得公私關係問題,不僅在目前國營企業中,而且在將來社會主義時期各種對內政策問題上也還是一個主要問題,否認‘公私兼顧’的原則可以運用到國營企業中的意見,可能是不妥當的。”從收入《劉少奇選集》下卷的《國營工廠內部的矛盾和工會工作的基本任務》一文的內容來看,劉少奇同李立三的意見是基本一致的。
不久,李立三的意見被否定。毛澤東在中央一個文件上批示說:工會工作中有嚴重錯誤。11月,中共中央批準成立由劉少奇、李富春、彭真、賴若愚、李立三、劉寧一組成全國總工會黨組幹事會,負責指導全總黨組工作(劉少奇外出休假,實際由李富春主持)。12月13日至22日,李富春主持全總黨組舉行第一次擴大會議,通過了《關於全國總工會工作的決議》。認為李立三,第一,在工會工作的根本方針問題上犯有狹隘經濟主義的錯誤;第二,在工會和黨的關係問題上犯有嚴重的工團主義錯誤;第三,在工作方法上犯有主觀主義、形式主義、事務主義甚至家長製的錯誤等。並指出這些錯誤,“是嚴重的原則錯誤”,表現了社會民主黨的傾向,“是完全反馬克思主義的,是對於職工運動和我們黨的事業極其有害的”。於是,這場關於工會工作方針的爭論,就以李立三被解除全國總工會主席、黨組書記而告結束。實際就是否定了劉少奇的意見,肯定了高崗的意見。1954年2月,劉少奇在七屆四中全會作的自我批評中說,對於李立三在工會工作中的“錯誤”,“我是應該負一定的責任的”。這樣,高崗在政治上得了“一分”。
土改以後,我國的個體農業要向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黨內意見是一致的。在當時的具體條件下,勞動互助的形式對恢複和發展農業生產具有的積極作用,黨內也無異議。但對農村基本中農化以後,是否應當允許少數富裕中農冒尖,以及在手工勞動的基礎上通過組織合作社就能實現社會主義,在黨內卻有著明顯的不同看法。
具有代表性的意見之一是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把老區互助組織提高一步》的報告。報告認為:隨著農村經濟的恢複與發展,農民自發力量是發展了的,它不是向著我們所要求的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而是向著富農的方向發展,提出:對於私有基礎,不應該是鞏固的方針,而應當是逐步地動搖它,削弱它,直到否定它。為此,應該把“公共積累”和“按勞分配”,這兩個進步因素,在互助組織逐步地增強,使互助組織大大地前進一步,以戰勝農民的自發因素。
中共中央華北局和劉少奇則持另一種意見。
5月4日,華北局對山西省委的意見作了批複,指出:省委“抓緊對互助組領導,注意研究新發生的問題是對的”。但是提出“用積累公積金和按勞分配辦法來逐漸動搖、削弱私有基礎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是和黨的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政策及共同綱領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錯誤的”。目前“提高與鞏固互助組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充實互助組的生產內容,以滿足農民進一步發展生產的要求,而不是逐漸動搖私有製的問題。這一點必須從原則上徹底搞清楚”。華北局書記薄一波,在為紀念中國共產黨30周年發表的《加強黨在農村中的政治工作》一文中進一步作了說明。他說,中國將來一定要達到農業集體化(即集體農場),如果沒有農業集體,就不會有全部的鞏固的社會主義,就不能最後地解放農民。而要達到農業集體化,還必須發展以國有企業為基礎的強大的工業,沒有強大的國有化的工業,就不能有全體規模的農業集體化。因此,“所謂‘在互助組內逐漸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財產,來達到農業集體化’,這樣的農業集體化道路,是一種完全的空想,因為目前的互助組是以個體經濟為基礎的,它不能在這樣的基礎上逐漸發展到集體農場,更不能經由這樣的道路在全體規模上使農業集體化。”
根據1951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決議:“3年準備、10年計劃經濟建設”的思想,要使省市級以上幹部都明白。劉少奇於5月7日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報告說:在3年準備(還有16個月)之後,我們來一個10年經濟計劃。到10年以後,新中國的麵貌就要改變,那時我們將不但有強大的農業,而且有我們自己強大的工業,使中國變成一個富足的國家。到那時,我們的國家才可以考慮到社會主義去的問題。據此他指出:有的同誌現在就想從實際上來提社會主義改造的問題。山西省委在農村裏邊提出要組織農業合作社(蘇聯叫共耕社);這種合作社也是初步的,10家、8家、30家、20家的農民組織起來,土地、牲畜、農具共同使用。當然這種合作就是有社會主義性質的,可是單用這一種10家8家組織的農業合作社、互助組的辦法,使我們中國的農業直接走到社會主義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種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是實現不了的。我們中國黨內有很大一部分同誌存有農業社會主義思想。這種思想要糾正,因為僅僅依靠農村的條件不能搞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要依靠工業。7月3日,劉少奇將山西省委的報告,作為黨內農業社會主義思想的一個例子,要中央辦公廳印發馬列學院學員、各中委和中央局。劉少奇在批示中指出:在土地改革以後的農村中,在經濟發展中,農民的自發勢力和階級分化已經開始表現出來了。黨內已經有一些同誌對於這種自發勢力和階級分化表示害怕了,並且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並且認為山西省委提出的:應該逐步地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把農業生產互助組織提高到農業生產合作社,以此作為新的因素去“戰勝農民的自發因素”。這是一種錯誤的、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
在黨內關於中國農村如何走向社會主義的兩種不同意見中,毛澤東明確肯定了山西省委的意見。並指示陳伯達召集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起草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
就在這重要時刻,高崗於10月14日向毛澤東送上了《關於東北農村的生產合作互助運動》的報告。報告說:東北農村,在土地改革的基礎上,經過三年多發展生產的運動,農村經濟獲得了普遍的上升。經濟上升的農戶約占總農戶的95%。其中上升到中農水平的約占60%!70%;較土改時有顯著改善的約占25%!30%;上升戶中約有20%已成為富裕中農。新富農發展較慢,據各省中發展最多的黑龍江省統計,約占農戶的0.8%。“東北農村經濟普遍上升的主要原因,是由於經過土地改革、摧毀了地方與舊富農的經濟之後,黨就將貫徹毛主席關於組織起來、發展生產的方針,作為農村工作的重點,並在組織農民生產與交換方麵積極推行了合作互助與供銷合作政策,以便有步驟地改造農業經濟,使之由個體逐步向著集體發展。”當前組織起來的合作互助組,主要有四種形式:插犋組;農業三大季換工組;農業、副業結合,長年不散,比較定型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型的,即有一定數量的公共財產、並進行集體勞動的。根據東北地區的經驗,報告認為合作互助發展的一般規律是:“由季節性的、單純農業生產的、小型合作互助組(第一種形式)到農業三大季的插犋換工(第二種形式),再到農、副業結合的常年互助(第三種形式),然後到土地入股、集體耕種,或共同占有一定數量的公共生產工具,共同生產的農業合作社形式(第四種形式)。”報告列舉合作互助組的作用主要有三點:第一,提高了農業生產力,多打了糧食,擴大了經濟作物的種植麵積,推廣了新式農具的使用範圍,容易使農業逐漸走向計劃性的生產,增加農民收入;第二,促進了農村經濟的普遍上升,使農民破產下降的可能性大為減少,農村的階級分化也小;第三,教育組織了農民,起了逐漸地改造農村經濟、改造農民的思想與生活習慣的作用。在對合作互助組的指導方針上,報告明確表示:“繼續堅持貫徹毛主席屢次指示的方針,即根據群眾的自願與需要,加以積極扶助與發展,並逐步由低級引向到較高級的形式。”強調要有重點地發展農業合作社,同時力爭各類形式的合作互助組能夠做出比較優良的成績,來積極動員與吸引“單幹”的農戶自願加入各種類型的合作互助組。
毛澤東看了高崗的報告以後,於10月17日將此件批給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彭真、陳伯達、胡喬木、楊尚昆,並囑楊尚昆“印成一個小冊子,分送各中央局,分局,各省市區黨委。同時發給中央各部門,中央政府各黨組,此次到中央會議各同誌及到全國委員會的各共產黨員。”毛澤東還同時為中共中央起草了一個批語,充分肯定了高崗的報告。批語說:“中央認為高崗同誌在這個報告中所提出的方針是正確的。一切已經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的地區的黨委都應研究這個問題,領導農民群眾逐步地組成和發展各種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同時不要輕視和排斥不願參加這個運動的個體農民。”這樣,高崗就又得了“一分”。
在批評“新稅製”中組成了“經濟內閣”
1952年12月31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頒布《關於稅製若幹修正及實行日期的通告》和《商品流通稅試行辦法》,於1953年1月1日在全國實行。新稅製規定:“應稅貨物,一律按國營公司批發牌價核稅;加工、定貨、包銷者同。”也就是不分公營、私營,一律平等納稅。
毛澤東認為,新稅製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納稅,有利於資本主義,不利於社會主義,違背了七屆二中全會的決議。是政務院在組織上犯了分散主義的錯誤。根據他的提議,中共中央於1953年3月10日作出了《關於加強中共人民政府係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製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決定尖銳地指出: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脫離黨中央的危險,今後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必須經過黨中央的討論和決定或批準。為此決定:
第一,政府各部門對於中央的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均須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
第二,為了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的領導,以及便於政府各部門中的黨的領導人員能夠有組織地、統一地領導其所在部門的黨員,貫徹中央的各項政策、決議和指示的執行,今後政府各部門的黨組工作必須加強,並應直接接受中央的領導。因此,現在的中央人民政府黨組幹事會(1950年1月9日建立,周恩來任書記——引者注)已無存在的必要,應即撤銷。
第三,今後政務院各委和不屬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應分別向中央直接請示報告,如屬兩個部門以上而又不同隸於一委的事項,則經由政務院負責同誌向中央請示報告。如係主席直接交辦的事項,應直接向主席請示報告。
如應向中央請示報告的事項而竟未向中央提出,則最後經手的政府負責同誌應負主要責任。
為了更好地做到現在政府工作中的各領導同誌直接向中央負責,並加重其責任,特規定明確的分工如下:
國家計劃工作,由高崗負責;
政法工作(包括公安、檢察和法院工作),由董必武、彭真、羅瑞卿負責;
財經工作,由陳雲、薄一波、鄧子恢、李富春、曾山、賈拓夫、葉季壯負責;
文教工作,由習仲勳負責;
外交工作(包括對外貿易、對外經濟、文化聯絡和僑務工作),由周恩來負責。
其他不屬於前述5個範圍的工作(包括監察、民族、人事工作等),由鄧小平負責;
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5月15日,政務院發出《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財政經濟部門的工作領導的通知》對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財政經濟部門的工作領導,重新作了分工。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