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補漢律
武帝即位後,在強化中央集權,加強統治力度的目的驅動下,新一輪帝國法製的建設、完善已勢在必行。
而這一時期的尊儒活動亦為漢廷最終形成“禮製為體,法製為用,出禮入刑,禮刑結合”的法律體係提供了必要的理論支持。
武帝時期完善法製的活動是從增補法律開始的。
“法律”作為漢廷國家意誌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與完善經曆了一個漸進的過程。
公元前206年,劉邦入鹹陽“約法三章”,繁苛的秦律開始逐步走下曆史舞台。
漢朝建立以後,秦律中對新王朝有用的條文被依循下來。
高帝五年(前202)蕭何在繼承秦律的基礎之上“取其宜於時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漢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它遠取李悝《法經》,近取《秦律》,於“盜、賊、囚、捕、雜、具”六律之外,又增加了“戶律”來規範婚姻、家庭、賦稅,“興律”主擅興徭役,“廄律”規範畜牧馬牛之事等共三篇。
而所增條文,多為民事法規,這與在當時社會條件下鼓勵恢複正常社會生活,休養生息的政策是相適應的。
《九章律》現雖已佚,但通過《晉書·刑法誌》還能夠看到其存目共四十七目,分別歸類如下:
《盜律》九目:劫略、恐、和買賣人、持質、受所監、受財枉法、勃辱強賊、還贓畀主、賊傷;《賊律》十目:大逆無道、欺謾、詐偽、逾封、矯製、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諸亡印、儲峙不辦、盜章;《囚律》七目:詐偽生死、詐自複除、告劾、傳覆、係囚、鞫獄、斷獄;《雜律》四目:假借、不廉、嗬人受錢、使者驗賂;《具律》二目:出賣呈、擅作修舍事;《興律》六目:上獄、考事報讞、擅興徭役、乏徭、稽留、烽燧;《廄律》九目:逮捕、告反、逮受、登聞道辭、乏軍之興、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上言事變、以驚事告急。《捕》《戶》二律無目可考。
《九章律》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其製法過急,故內容重疊錯雜現象嚴重。
同一類型的判例,條文卻分載兩項不同的律目之下。
與其說《九章律》是一部分類法規,還不如說是一部不斷補訂而成的律令匯編。
加之由於漢初法律製度多沿襲秦製,因此《九章律》的基本精神仍在於“禦奸”,在結構上也是以刑法為主,兼蓄諸律,不盡合理。
除《九章律》外,漢高帝還令叔孫通製定有關朝儀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主要是漢朝廷的儀製之規定。
文帝時晁錯為抑製諸侯權勢,亦修訂部分律令,其內容多不可考。1983年—1984年間,湖北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一批西漢前期法律竹簡,其中二四七號墓所出竹簡已於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
所收錄的《二年律令》被認為即呂後二年(前186)施行的法律。
具體的律名有賊律、盜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律、餞律、置吏律、均輸律、傳食律、田律、囗市律、行書律、複律、律、戶律、效律、傅律、置後律、爵律、興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關令。
這當中許多律名與雲夢秦簡是一致的。
同時出土的還有議罪案例匯編《奏讞書》。
由這些使我們可以目睹部分漢律的原貌。
以《九章律》為代表的漢律,基本精神在於強化統治,維護統治者及其階級的政治、經濟特權及帝國統治秩序,與中國古代法的傳統一致。
早期漢律把調整禮儀的規範與刑律綜合在一起,表現了儒家思想的影響和以法律的強製力確認皇帝及帝製等級關係至高無上的地位。
武帝時,外事四夷,百姓貧耗,社會動蕩,統治集團內部發生了衡山王與淮南王謀反的事件。
因此,在外部繁榮的虛華之下,統治者日益感到進一步強化法製之必要。
武帝時期在立法上的主要貢獻在於把早期漢律偏重刑法、民法的格局加以改變,加入了大量的關於帝國政治關係、政治生活、官吏製度方麵的條款。
這些法律有的是以增補形式出現的,有的則是以單行法形式出現的。
因此在數量上,當時《漢律》的增加是很驚人的。
武帝任命主持法律修訂的官吏是兩個令人談之色變的鐵腕人物:張湯與趙禹。
據《漢書·刑法誌》記載:由於“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修訂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張湯曾為專司刑律之廷尉,趙禹官至禦史、中大夫。
經此二人之手,漢律增補甚重,條目猛增。
《魏書·刑法誌》稱“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
《漢書·刑法誌》則記載:原本以輕、簡為特征的漢律,在張湯、趙禹二人的增補下,空前膨脹,“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這麽繁複的法典文獻,事實上連審判官也不可能完全讀完,更不必說掌握了。
“文書盈於幾閣,典書不能遍睹”。於是,酷吏贓官得以趁法禁之弊,肆意釋法,為所欲為,製造了許多冤獄,“是以郡國承用者,或罪同而論異。
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者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鹹冤傷之”。
漢·
拷打髡刑畫像石(摹本)山東諸城出土現可考的武帝朝增益之法律條目主要有《越宮律》,用於規範宮廷警衛及出入製度;《朝律》,用於規範朝賀製度;《左官律》《附益法》,限製諸侯人事、經濟;《上計律》《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則是用以嚴格職官責任。
此外武帝為加強鎮壓,又製《沉命法》,規定“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弗捕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由於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而招禍,常隱匿實際情況,上下級之間也互相欺瞞。
這一時期最為荒唐而令人恐怖的罪名,莫過於“腹誹”。
史載,大司農顏異對武帝所製“白鹿皮幣”不以為然,認為其“本來不相稱”,張湯伺機誣奏他“不入言而腹誹,論死”。
武帝時期對於漢律的增補,其目“法令者治之具,而非製治清濁之源也”的在於加強控製,進一步強化皇權與專製體係。
但是盲目地依靠法律借以樹立特權,勢必使帝國法典層出不窮,過於蕪雜。
其最後結果,一是“法令滋章,盜賊多有”;再則是酷吏秉承皇帝個人意願隨意運用、解釋判例,使所有的法律都成為專為皇權服務的暴力工具。
二、重用“酷吏”與嚴刑峻法
法律總是反映統治者的意誌,並且必須具有強製性。
無論多麽嚴密的法典,沒有法律執行者,那麽就隻能是無用的文字條目,而不可能成為約束全社會的具有普遍性的規範。
武帝時期,漢廷在猛增漢律的同時,也選拔了一大批鐵腕人物來運用、執行法律,在史書中他們被稱為“酷吏”。
正如海麵上每一座冰山都有相當大的部分浸於水下一樣,所有曆史現象的出現都具有其深厚的曆史背景,“酷吏”也不例外。
首先,武帝時期社會經濟發展,人口流動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空前增多,帝國基本社會秩序受到威脅;其次,武帝朝兵役、徭役、移民、賦稅等事務空前繁多,官府的約束性職能、監督性職能、社會組織性職能亟待強化;再次,當時社會分化現象嚴重,部分地主豪強、商人地主形成惡勢力,危害社會,激化階級矛盾;最後,吏道紛紜,良莠不齊,對官吏、諸侯本身的管理有待加強。
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執法苛嚴、絕對服務皇帝的“酷吏”開始走上曆史舞台,成為武帝時期強化帝國法律的一個關鍵部分。
“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愉快乎?”
司馬遷《史記·酷枟漢書枠卷九十枟鹹宣傳枠。吏列傳》中所載酷吏除一人外,都是武帝時期的官吏,絕非偶然。
這與當時整個時代背景、法製要求是分不開的。
從某種意義上說,武帝的法製統治也就是酷吏統治。
武帝一代任用的酷吏甚多,我們姑且舉幾個例子來說明主要酷吏是怎樣進行治理的:
寧成,南陽穰(今河南鄧縣)人,早年以郎謁者侍景帝,“好氣,為人小吏,必陵其長吏;為人上,操下如束濕薪。
滑賊任威”。
曾出任中尉,行法不避權貴,宗室豪傑皆人人惴恐。
武帝時,升遷內史,其治嚴酷,對於官至九卿者亦敢動刑。
朝野積怨過重,外戚爭詆毀之,獲罪辭官。
歸鄉亦“為任俠,持吏長短”,“威重於郡守”。
趙禹,前文曾述及。
出身廉吏。
早年在太尉周亞夫手下供職,但一直未獲重用。
因其資格老,積勞升至禦史。
武帝認為他有才能,提至中大夫,與張湯一同增訂漢律。
史稱:“用法益刻,蓋自此始。”張湯,前文亦曾述及。
長安杜(今西安南)人,生於官吏家庭,幼時就對法律、審案興趣極大。
一次,其父外出,他在家守舍。
“還而鼠盜肉,其父怒,笞湯。
湯掘窟得資鼠及餘肉,劾鼠掠治,傳愛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
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
景帝時期張湯為長安吏,秉公執法,致使當地宗室豪強嫉恨。
武帝時特召湯為禦史,陳皇後巫蠱一案即由他審定。
後同趙禹一同增補漢律,聲名益彰,官至禦史大夫。
王溫舒,陽陵(今陝西涇陽東南)人。
少時即不務正業,後為吏,治獄升至廷尉史,事張湯。
由禦史遷廣平都尉、河內太守。
在任期間誅殺豪猾,血流十餘裏,大受武帝稱讚。
複遷任中尉,負責長安治安。
為人多諂,善事有勢者。
在任窮治奸猾,長安大氏幾盡糜爛獄中,手段殘酷至極。
尹齊,東郡荏平(今山東荏平西南)人。
以刀筆吏遷至禦史,為張湯所稱,執法不避貴勢之家。
複遷關都尉,擢中尉,頗敢誅殺。
因其木強少文,豪吏不肯為用,善吏不能為治,致政事多廢,遂離任。
後為淮陽都尉,誅滅甚眾。
死後,仇家嘯聚,欲燒其屍以泄憤。減宣,河東楊(今山西洪桐東南)人,早年為佐史,經大將軍衛青推薦於武帝,由廄臣升至禦史、禦史中丞,以敢決疑而著稱。
後任左內史(左馮翊),治尚細苛,“事大小皆關其手”,曾辦理主父偃案及淮南王反叛案件,用刑苛酷,殺者逾萬。
此外,更有杜周、楊仆、義縱、周陽由等皆以酷烈為聲。
武帝一朝,好任酷吏可見一斑。
就酷吏本身而言,其具體情況亦有所差別,大部分為官抗直,據法守正,但也有部分專好阿諛,以皇帝意誌為獄,以至濫殺無辜,草菅人命。
從客觀上講,酷吏對打擊當時地方豪強及惡勢力起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在他們的鐵腕之下,地方豪強始終未發展成為一支獨立的政治力量,這對整個西漢社會的穩定是具有決定意義的。
此外,酷吏積極參與當時的經濟、法律改革,為保障政府收入,維護帝國法權尊嚴都有積極的作用,這也是不可否認的。
除重視酷吏任用外,武帝時期的“嚴刑峻法”亦相當典型。
當時《漢律》主要形式有:律、令、科、比四類。
律類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既有習慣法及單行法。
其特點是立法程序完備,穩定性高,是漢律中的根本法及法理基礎。
如《九章律》。
令類直接由皇帝頒詔而形成,是司法審判最具有權威性的根據,甚至可以改變、修正以至取消現有法律條款,針對性強。
如《緡錢令》《任子令》等等。
科類,科同課,課其不如法者之罪責也。
用以拓寬執法範圍。
其解釋複雜,甚至有所謂“一律兩科”,“憲令稍增,科條無限”的現象。
比類,凡律無正條,則比附以為罪。
有如現代“判例”,應用性極強,有決事比、死罪決事比、辭訟比三類。
武帝時大興死罪決事比,凡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是律類最大的延伸及補充。
除上述的律、令、科、比外,漢世法律形式還有“故事”、“章句”等。
總之,多種法律形式相互補充、彼此聯係形成嚴密的法網,為統治者在司法實踐中任意操縱提供了充足的活動空間。
正如《漢書·刑法誌》所述:“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所欲活者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武帝正是由此構造成嚴刑峻法的整體運作,把“法治”與“人治”高度而有機地結合起來。
武帝嚴刑峻法與其獨尊儒術,鼓吹禮樂並不矛盾。
武帝之所以利用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作為統治外殼,首先是因為這種“大一統”思想適合於政治上的需要,可以作為其強化集權的理論根據。
其次,“天道觀”的引入則為帝國法統形成做好了理論準備。
而且新儒家亦特別強調法治,把儒法糅為一體,“以教化為大務”與“正法度之宜”並行不悖。
其實質上就是所謂外儒內法,正如漢宣帝開誠布公所申言的那樣:“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這種統治思想在武帝之後確實一直為曆代帝國統治者所奉行。
事實上,由漢儒董仲舒倡導、得到漢武帝首肯並付諸實行的《春秋》經義決獄,就有力證明了儒法並非水火不容,而是相得益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