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文
(2006-09-01 16:28:33)
前幾天移民局公布了一個重要的AC21Memo,此Memo回答了很多重要的問題。其重點有下列,我們將會有更詳細的分析: 1,I-140及I-485同時申請。如果180天後申請人轉公司,但是I-140還沒有批準。若是有abilitytopay的問題,將可由新公司來解決。 2,如果RFE仍然送到老的公司,若是老的公司不回答該RFE或是回答的不對,移民局可以拒絕I-140及I-485。言下之意,若是申請人180天後轉公司[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2006-09-01 16:28:33)
從下星期開始,我們將對大家有興趣的問題做比較深度的分析與解釋,如何決定是大家有興趣的問題,可以到我們的網站流覽便可知道。現在我們挑選幾個問題來試模,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Dearlawyer,MyI-485wasapproved,andwhenIprocessedtheGreenCardinlocaloffice,theyaskedmeforI-94,Ijustgotthegreencardyesterday,butCISdidnotreturnmyI-94card.MayIgooutoftheUSandreturnwithoutI-94card,onlywithGreenCard?Thankyou. 一旦...[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2006-09-01 16:28:33)
我們知道在辦綠卡的人,最擔心的就是H-1B已經用完,而I-485又送不上去該怎麽辦。按照AC21移民局特別對國家quota已經用完,而I-485又送不上的人(中國及印度)網開一麵,也就是說隻要在這種情形之下的人,都可以繼續延H-1B,而且以每三年為一期,總共可以延9年。 自從PERM開始實施之後,AC21這方麵的措施恐怕就會遭到排戰。因為我們知道勞工卡快速的處理,將可能造成大量的[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2006-09-01 16:28:33)
我們知道在辦LC時有prevailingwagerate(PWR)的問題,一旦這關通不過,連LC都送不上去。我們也知道PWR並不是公司必須馬上付的薪水,而是公司必需證明在申請LC的時候,有能力支付該薪水,而且在綠卡批準時要支付該薪水。絕大多數的情形裏CIS都要看公司在當時的財務資料,足以證明公司有能力付薪水。但是我們日前看到幾個AAO(上訴單位)的案件,AAO卻有不同的解釋。我想可能會對[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2006-09-01 16:28:33)
我們目前很明顯的看到NIW有極大的轉變,除了Nebraska中心,我們看到批準的日期大幅前進,我們在Vermont甚至有10天便批準的案例。以至於連申請人都措手不及,馬上要撤回I-485然後回國結婚,不然等I-485批準後結婚,配偶必須以親屬移民方式申請,而且申請時間會非常的長。 在此同時我們也收到一些人來請我評估的案件,有些案件是在要回答RFE,有些是NIW已經被拒絕。在這裏[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2006-09-01 16:28:33)
1,BEC的審理將把RegularLC及RIR分開處理,將各自有審理時間,而且同時是以Firstin,firstout方式處理。 2,所有的SpecialhandlingLC將送到另一個單位特別處理。 3,所有送到BEC的案件都將會有新的case#,已有的case#將不能使用。 4,到目前為止,BEC還是不能計算出所有的45-dayletter何時會處理完畢。 5,對於子女將滿21歲的申請,BEC將不會特殊的快速處理。 6,對於公司已經被拚購[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日前移民局USCIS的一位高級官員指出,如果申請人是以premiumprocessing加急處理的方式來申請2005年20,000H-1B名額,其申請必須提交至到以下地址: 1ALemnahDrive St.Albans,VT05479 同時,這位USCIS官員澄清,對於那些將2006年H-1B申請轉為2005年H-1B的案件,USCIS並沒有要求這些申請要以premiumprocessing方式,申請人士應該按照自身情況來選擇是否以premiumprocessing來申請。 -----------------------[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1)
(2006-09-01 16:28:33)
在目前勞工部的PWR分為Industry及Education的兩大類。這是經過很久的努力,勞工部終於同意這麽做的。但是我們發現在申請PWR時很多的SWA並沒有把Non-profit的工作單位放在Education的這一類別裏,因此薪水還是跟Industry的在一齊,這是不正確的。在這個時候公司或律師要向SWA要求改正。我們最近碰到幾個州的SWA本來不願意改,後來經要求爭取,要求SWA拿出法律規則來,因為他們提不出[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3)
(2006-09-01 16:28:33)
很多人曾有問題,那就是拿到綠卡後是否真的要為雇主工作,要工作多久,雇主是否有權利把綠卡取消掉。 這個問題基本上被AC21這一法律一並解決。我們知道在辦LC時,所謂的工作隻是一個JobOffer,因此並不存在目前的問題,隻要有公司願意幫你申請,而且公司也證明有能力支付薪水,那麽你是可以進行整個LC及I-140,I-485的申請,然後在I-485進行六個月後,甚至根本不去該公[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2006-09-01 16:28:33)
H-1B2005年的2萬名額規則終於出來。以下是其中的一些申請原則: 1,H-1B2005年名額2005年5月12日開始申請,在之前提出申請會被退回; 2,隻能送交VermontServiceCenter 1ALemahDrive StAlbans,VT05479 3,First-in,Firstout; 4,不可以e-filing; 5,PremiumProcessing可繼續使用; 6,$500FraudPreventionfee必須是單獨的支票,不可與其它費用混合。 7,PremiumProcessing支票也必須是單獨的支票; [閱讀全文]
閱讀 ()評論 (0)
[<<]
[31]
[32]
[33]
[34]
[35]
[>>]
[首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