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兒有淚勿輕彈
芮 少 麟
當今,萬邦來朝至第二大經濟體者,除被八達嶺長城與京城建設風貌震驚外,甚多場景,未能一睹全貌,不為怪,畢竟周遊列國的友人,看到的多是北京周邊幹線路上的高速列車在風馳電掣雙向駛行,卻難見中國廣袤大地裏,還有綠皮列車,滿載擁擠不堪的旅客,在緩慢駛行,對中國農村底層普通群眾的生活狀況,難有全麵了解,屬同理。
人生若有特殊經曆,暮年能憶錄成文,皆係不易。遙想當年,筆者每每突破截訪蛛網,來到紫禁城最高法院或永定門外時,目睹蒼天已灑訪民淚的悲戚,屈原那“悠悠蒼天,此何人哉?”名言,定會讓人浮想聯翩,觸景生情。本博文展現的是曆史書,報紙上,即使偉人傳記和普通人回憶錄裏,都難見過的那種中國訪民場景與感歎,與綠皮列車在華夏大地存在,另具別情。
合法房屋被隨意強拆,涉及民生,屬公共話題,筆者是被省市法院駐京辦列入該敏感“掛號單”的涉訴訪民。耄耋之年被穩控,並不奇怪,畢竟維權訴訟,索取公正裁判已有二十餘年,“心中無愧事,不怕鬼敲門”。有道是,蟬飛它處依然鳴。
行政訴訟,屬官員行政行為時形成“民告官”糾紛的一種解決方式。當司法裁判對該爭議處理不公時,依序爭取最高法院批準再審,屬應有權利。它亦是社會穩定不可或缺的三大法定訴訟形式之一,與民事、刑案當事者在法律關係及地位上,還有不同,不能一聽“打官司”、“赴京告狀”,就不淡定。我內心坦然,手中小本色彩的轉換與話語權重獲後,底氣尤增。
晚年我遠離“控製區”,得以自主撰寫博客,對既往之路,檢點人生,力補虧欠,笑迎晚年,是大方向。我無今人稱羨的社交平台,在中國式革命熔爐裏,也曆經過民族數十年的喜怒哀樂,人生未有大目標,更無出人頭地的奢望,堅持做人、不願為奴,及明知愚騙常在,卻持續依法抗爭的個性,到老未改,當然難有喜鵲登枝般的榮幸。笑聲帶不走過去的歡樂,眼淚也帶不走現時的苦痛,但耄耋之年的心得,筆者慶幸在有獨立思考餘力時,總該總結認識,才不枉此生。
靜心思索,青年時,我對不平,有過直言不諱的抗爭與不斷挨整的坎坷付出,然時代造就的大齡婚姻,天作之合,安定祥和;中年時,靠意誌與機緣,替先父母文壇正名,業已盡力,初成告慰先人在天之靈的心願;國內外出版過幾本紀念冊,實現了不高規劃,總體上“功德圓滿”。盡管人生之旅,疲憊不堪,然我後半生,在政府落實政策歸還文革搶占我家市中心區磚木結構日式二層樓祖屋裏,安逸居住二十餘年的58歲時,竟厄運再次降臨,平靜生活,被史無前例的房地產開發及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摧毀。
1991年中國發布國務院令第7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繼文革後拉開的新大幕。1993-1996年間,國家海洋局與轄屬北海分局,無忌備案存檔房屋屬性與法律禁令,覬覦共有土地使用權益,以“空手套白狼”手段,規避基建報批必須取得完整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鳩占鵲巢,將1966年7月以“暗度陳倉”方式,從我家權屬共有人處,轉購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隱瞞其隻有50%權屬的法律真相,向青島市規劃、建設、土地、市房屋拆遷辦,以青島市萊蕪一路11號丙第524號地塊係國家海洋局“分局宿舍”的虛假名義,騙取批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禁止性規定。青島市拆遷辦1998年對我所作拆遷裁決被訴,行政案發。經法院庭審,其數據錯誤,該裁決被撤。
眾所周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講話中指出“行政訴訟麵臨的‘三難’,最突出的是立案難”。1998年該拆遷案行政被告裁決敗訴後,對違法審批許可與裁決,並未從原則錯誤檢點。1999年超越法院判決限定時效半年後,逾期裁決,筆者結合其違法審批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6月份一並告訴,被法院再次允準立案。鑒於該案拆遷行政許可審批違法,經審查,列入(1999)南行初字第48號案的第一訴求,這有原告《行政訴狀》和立案文書檔案為證,筆者的《案鐫恥碑》書中已載。
在中國民告官訴訟,顯著“立案難”下,筆者突破行政訴訟立案瓶頸。公權代表方,更深愔其拆遷許可審批造假尤顯,一旦開庭審查,責任方必須承擔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在對被訴行政許可行為合法性顯著缺失,及拆遷裁決遺漏巨量建築麵積前提下,為避庭審,竟聯手行政被告和北海分局,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必經程序,1999年7月1日作出司法先予執行強拆裁定,7月16日張貼對原告房屋實施先予執行強拆的第48號公告。7月22日,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製拆遷,滅毀原告房屋實體,將案涉祖屋建築毀證,筆者全家被掃地出門。該案二審,青島市中級法院在半年後,於(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聲稱:“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該終審判決,旗幟鮮明地維持了行政被告的被訴行政行為及枉法原判,駁回原告上訴。該院枉判鐵證,於筆者同書曝光。
在與官劫民產、不公訴訟博弈數十年間,案未了,訴未果,筆者也曆經滄海,成為過來人。對司法者言而無信、枉法裁判的該起未了結的法院違法先予執行強拆訴訟,筆者心願難瞑,然而謀事在人,盡力而為,成事在天,盡減遺憾,是原告晚晴遐思裏的唯一期待。
任何社會的司法業績與缺陷弊端,與引領者導向,及民族整體素質,密不可分。社會呈現官員超級貪腐,表麵上並未觸動或拿走國民個人的“一針一線”,然而,有法不依、愚民欺騙、扒房占地與圈地強拆、劫掠公民合法房地產權益,乃至最高法院2014年審判監督時,“提審”該案的不公審理,都給受難人劃刻下抹不掉的時代之痛!赴京訪民如過江之鯽般井噴,密如蜘網式的截訪,訪民百折不撓地維權,人格尊嚴和夢覓追求依法治國,皆留下蕩氣回腸的頁頁篇章,曠日持久的時代之夢,已舖展開來。
中國圈地強拆行政訴訟,立案難,上訴率高,申訴率尤高,案情惡性轉化潛在因素尤多,僅是社會矛盾海麵冰山一角。因後文革期間形成諸多矛盾的持續固化,製度沃土培植貪腐官員與枉法濫判的巨量存在,對官劫民產、強拆行政案再審申請的巨量申訴,與社會顯著存在的中國式“信訪不信法”亂象的交織,從下至上,已呈思維定勢,它清楚地顯現在: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行政訴訟副院長江必新十餘年前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一書(2015年版,中國法製出版社)第一章總則第8頁,以上訪數量顯著低於全國各省區的福建、廣東資料為例,稱:“2012年福建全省受理非涉法涉訴信訪案共5.98萬件,其中未經訴訟程序的行政案件3.5萬件,占到58.6%。據廣東省信訪部門的同誌介紹,每年到省政府信訪的案件約5萬件,其中3萬件左右屬於行政訴訟案件或者應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該官方權威數字,隻是南方兩個麵積小、全國省區人口相對少的低信訪省份統計。權威資料在該訴訟典籍書裏,針對行政訴訟審判監督及再審申訴章節的第406頁,還進一步地透露:“三大訴訟當中,行政訴訟的受理難度最大,地方人為設置門檻妨礙訴權行使的情況最多。2011年,以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結案的占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結案總數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因各種土政策‘隱性’不予受理的更是不計其數。……”,該項顯明坦陳有跡在檔,已顯一斑。
若再將這些‘隱性’的行政案件計入,全國涉訴行政信訪案的人次累計,當決不會低於數百萬件/年。這足可窺見到中國涉訴案件之巨量驚人,與舉世矚目。
該與中國行政訴訟有指導權威的著名法治經典書籍,及本博摘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與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長主編表述行政訴訟狀況的翔實數據,國人無疑,然“會說的,卻不如會聽的”。畢竟,對中國全國人大明確稱道的這種中國特有“信訪不信法”現象,難道負責立案、判案的人民法院,竟可旁若觀火,無動於衷,並將問題形成之責,推卻了之?對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上訪的持續現狀,焉能無責?何況,筆者親曆行政訴訟“立案難”下,那未經庭審,即使立案,也必實施先予執行強拆的“行政訴訟”辦案方式,與“力度”效率,卻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的現象,法院將法定之責盡推,其定勢之劣,無須諱言。
廣東、福建兩省,是市場化、法製改革最好省份,2012年包括房屋拆遷在內的行政信訪案數量,較北方諸省,要顯著低得多。中國訪民被裹挾在舉世震驚的時代強拆驚濤駭浪裏,是法治困厄的承受者和搏擊者,是官府巧取豪奪、強製拆遷的見證人。這種史無前例的家之痛、國之殤的義無反顧,不會空缺,亦不會被操控者的飾非諉過淹沒,該項絕無僅有的史實,難被壓縮後的數字扭曲,畢竟最高法院分管行政訴訟副院長江必新捋述在檔的確切數字,在典有據,識者可鑒,屬時代業績。
十幾年前,山東省高院即將退休的*主任,在北京省高院接待站接訪我時,曾直言“你年齡這麽大,不要再代理別人的行政案了,把自己的案件解決好,不就行啦?”。我離崗多年,謀求出路,長期機關工作閱曆,對弦外之音,尚較清楚,然我對有法必依的執信和某種“彈性思維”,無法喚醒體製內的在位者,隻能在對不公訴訟告申中,避免沉淪,拒隨歪風而行。我無力穿越那堵高大上的厚牆,消減不了法治不彰的現實,隻得力爭不讓利益誘惑我做出有損正義和人格的交易。言及至此,若幹有關該案行政訴訟及所涉之話語,博文收尾時,還將略述。
曆史學家陳寅恪有“國可亡,史不可滅”的名言留世。筆者認為,中國文化大革命和相繼而來的房地產大革命,源出同宗,美稱不同,卻皆係“史無前例,無出其右”之狀,是損害華夏民族道德價值與人身財產權利中,以大張旗鼓形式開展的“革命運動”。運動期間的針對者略有不同,前者指向官方所謂“牛鬼蛇神”及“走資派”,可被隨意批鬥與草菅人命,無人問津;後者雖被載以“行政管理”“舊城改造”旗號下,直指權利人房地產權利,然對相關者摧殘的直接後果,更難估量。至於這種劫掠式“革命”,對有切身財產權利的家庭成員造成的矛盾,稱其比“運動”還深刻得多的史無前例文化大革命,並不為過。何況,後者引發係列亂象的房屋強拆禍患,與文革惡疾給華夏城鄉民眾的人權尊嚴與心靈所遺留的傷痕,同屬史無前例,但被導引者嚴加禁言及刻意禁涉。該起地毯式城鄉圈地拆遷,時間跨度為文革3-4倍,對普通公民房地產權益的聚攏掠奪,比文革目標,更名正言順,其“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是目的。
筆者每當憶起家母臨終前“莫教伏龍山上月,笑汝負娘萬縷情”的囑托,祖屋被公器劫掠和法院率先枉法先予執行強拆及法官刻意毀證、官劫民產的幕幕場景,及兩個妹妹在祖屋被強拆後含憤離世的現實,社會上無法抑憤的濫裁枉判、先予強製拆遷,與中級法院二審隱匿我家政府注冊頒發的《產權共有證》權屬證據、《行政判決書》篡改房屋權屬性質表述,這些顯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不得轉讓”禁止性規定,在眼前掠過。雖被歲月淡化,但高齡訪民在最高法院恃權拒糾,拒出裁判文書,及橫遭暴力截訪的係列新傷痛時,心中仍在滴血,畢竟時間的磨耗,抗爭不過法院的“拖字訣”權術。殤痛與民生艱窘之痛,和民權喪失之痛的巨量記憶,都在被牢記中。
共和國本應體現的是民主與法治憲政,中國式行政訴訟難以言說的微妙,總在直麵問題時,才揭開這光怪陸離表象,接受法治滴管喂食。對公民合法房屋,人民法院未經庭審,竟可隨意裁定對原告公民房屋先予執行強拆,枉裁濫判,黑字紅章,無法抹去,這不僅是原告親曆之痛,須知,僅在青島市筆者個人代理百姓對法院先予執行強拆行政案,即有十餘起之多,皆屬被維持先予執行強拆的行政訴案。法院本應體現司法公正,而不應成為類似(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乃至最高法院2014年1月提審(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那種將法定審監搞成“爛尾樓”、“燈下黑”、“躲貓貓”,以司法公信力為“審監”賭注的護犢懼糾式展台!
青島市中級法院於全國法院係統提倡,並誌得意滿地向高層法院報稱先予執行強拆原告合法房屋的司法行政文件裏,炫耀先予執行強拆“業績”,已得到最高法院首肯。該風靡全國十年的 青中法【2002】13號文件《關於青島市政協委員芮少麟借代理行政案件鼓動群眾爭訟纏訴 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報告》,發文至相關黨政機關,報送存檔記錄已被清楚證實。該紅頭文件由青島市中院2002年2月21日印發,主報省高院,抄報市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市人大主任、副主任;抄送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市政協主席、副主席,市委統戰部,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局的文件,筆者有存。該白紙黑字紅章文件,倡導基層法院可對原告(即城市房屋所有權人)強拆,導致全國性強拆、濫拆十年,其鮮明醒目,難以掩飾,最高法清楚知情,對此如何辯釋?!最高法院竟允許青島市中級法院隨意以先予執行方式強拆城市原告合法房屋,並公開上報至省高院,不予批評阻止,支持竟達數十年至今,2014年最高法院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提審時,仍對基層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原告合法房屋庇護,不作處理。這種“審判監督”,又意味著什麽?誰應承擔該枉法之責?!
中國但凡與訪民切身利益關聯事件發生時,信息披露越模糊,公眾越想一探究竟。筆者在最高法院2014年1月對我經最高法院立案庭立案的(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提審時,最高法院行政庭郭修江審判長起始即提出要我與“案外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協商調解,試圖將此舉充當該案提審處理的歸結點,這與行政訴訟法律及治國方略,顯著相悖。我係原告和告訴人,若同意接受該項“建議”,勢必要屈從枉披法袍者把拆遷許可行政審批違法,及被訴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強拆和法院隱瞞證據真相及一審違法調取冒名頂替證據、不質證定案等係列在檔再審證據及法律原則,統統放棄?!麵對審判長精心設定的該陷阱,依法陳述再審證據,厘清枉判案的被提審事實,才是對最高法院新石壕吏(佩戴010**131號警號胸牌者)在大門口狂喊“你們還能咋地?!”的回應。
後文革時,土豪們對違反法律造成社會失衡的隨意強拆行政訴案,慣按金錢萬能,擺平法律約束,以圖免責,已成“良方”,是與官官相護相濟的腐敗根源,而貌似化解原告與行政、司法爭議焦點的法官所謂“調解”,實質上就是在摒棄再審複查對被訴行政、裁判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後果則是審監者未按法則履職,使以身試法者避責。
審監複查對被訴裁判,出於回避被動、偏袒行政違法和裁判枉法的所謂“調解”,規避揭示行政違法真相、司法裁判枉法真相,使觸犯法律者肆無忌憚,它試圖消解法律的公平公正,違反《行政訴訟法》設立宗旨,模糊法治意識。尤其最高法院提審中示意的所謂“調解”本身,已無可避諱地遺患無窮。無視黨紀國法和行政訴訟法律底線,玩弄告申者,消解原告合法權益,最高法院這般投鼠忌器及“以身作則”式“提審”,使中國基層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或錯案裁判,還能收斂?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修江主持“提審”中,向筆者公開提出“協商調解”,不僅是遮羞掩過式贖買,更在審監中公開枉法,是對依法治國最大的不忠與戲弄,為謀取審監業績與替銷案“猶抱琵琶半遮麵”,為“審判監督”沽名釣譽,為庇護觸犯刑律者避責,或以審監權力充當尋租回報,其利欲之心,無法掩飾。試問該提審案的幕後操控者,能回避原告這項指責嗎?
我想,法律應是社會上下層麵的必守原則,不能成為某些濫權司法者毫無底線的工具。在進入訴訟前,以經濟補償手段,化解行政爭議,尚可適用。進入行政訴訟,對被訴行為合法性審查,一旦判決,調解皆係違背訴訟原則。那倡導協商調解,迎合那些“不分是非”官員的業績心態,助長貪得無厭者欲望,和枉法者免於問責的僥幸,必然違反《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根本原則,更是案件再審,對履行法定原則的篡改與背叛!難道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修江審判長將協商調解,刻意用錯地方,明知故犯,中國難道毫無懲戒機製?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尚且如此這般“提審”,呈現的是最高法院某些人的未遂意願,涉外行政訴案庭審時,責任人能否與筆者對質?!
最高法院行政案審監時,欲將對被訴裁判合法性審查的重要規則,以倡導經濟補償調解方式取代,使原告申請再審被“玻璃天花板”阻斷。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郭審判長所謂調解提議,即為試圖消減我再審證據的例證!對該案,筆者再審中質疑被告“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及原判枉法,要求最高法院按《人民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履行審監職責,難道悖逆了其內部護犢懼糾的潛規內則?從該案前期一波三折阻擋被訴案再審程序施展中,其端倪,已顯示得淋漓盡致。
須知,審監結果必須以法治教育成效體現。若再審立案認定被訴原判確有錯誤,而“提審”卻並非從行政和司法的法定程序、事實證據確認、法律適用,全麵審查入手,其所謂“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結論,及拒出複查裁判文書方式,還真難提高國民對法治的辨識力,畢竟筆者對被訴枉法裁判的大量鐵證,在最高法院立案審查批示中,已被清楚認可,卻在最高法行政庭郭審判長提出調解被拒後的最高司法烏龍中,被枉法消解。被訴案枉判,證據確鑿,最高法院否認得了這些指責嗎?!
尊嚴,從不指望和依靠他人恩賜,其另一麵,是自強與依法抗爭。普通百姓若安居樂業,活的有尊嚴,即使參加行政訴訟,能獲公正裁判,合法財產被法律保護,才有幸福感。人民倒真的不一定比代表他們的精英政客和某些法官“愚蠢”。操控我個案裁判的沐猴而冠者,對被訴案審監,違規違紀,已留下自行打臉痕跡,在我出版行政訴訟紀實報告的書籍裏,它證據確鑿,且多係法院枉判的在檔文書。
最高法院行政庭那幾個枉法者,鑽進利益保護圈,狂妄恃權拒糾,2014年“提審”後,將被訴青島市中院(1999)行終字第104號案《行政判決書》裏“被上訴人行政許可和行政裁決……程序基本合法”、“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基本合法”、“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等被最高法院立案庭已認定錯誤,符合再審立案後,竟被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及拒出複查裁判文書方式,將於青島中院提審後的原告,拒之門外。最高法院行政庭對這種完全無視法律程序的被訴裁判,至今不敢理直氣壯地公示其“不予再審”依據,是怕被法律,再予公開檢驗嗎?
筆者對最高法院行政庭庇護枉法裁判的耍權術、辱門麵的“提審”,再次質問履責的郭副庭長:“一審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原告合法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實體麵積滅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卻被終審判稱‘審判程序基本合法’被再審告訴。最高法院立案後將該案轉貴行政庭提審,僅此先予執行強拆被中院維持判決一項(尚不包括二審刻意藏匿家母《產權共有證》權屬性質證據等係列觸犯刑律事實),你們認定其屬合法,還是違法?”,對該鏗鏘質疑,能依法向全世界回應嗎?想想這些高高在上的沐猴而冠者,2014年提審中,是何等猖狂地蔑視法律,濫權司法,其厚顏無恥,道貌岸然,與無所顧忌!尤當2014年國家正式將法院違法先予執行納入《國家賠償法》司法賠償專屬條款時,其對國家此舉公示,是表示讚同,還是心虛內忍,或有它種異議?抑或2014年你們對筆者提審案處理時,依然認為正確?難道您們今日繼避作答,能過得去眾目睽睽的這一法律門檻?!
古今中外,政客都擅長“曹操借頭”,為顏麵利益,司法裁判亦然,否則如何兌現強取豪奪和掩飾起起枉判錯案?當年大饑荒與計劃生育中的那些形形色色,乃至聶樹斌等人的被冤殺案,正是殷鑒不遠的力證! 卻又有幾個致害人,被依法問責?
目力所及的陋習、暴力、強權、功利、毫無同情心,不時警醒著人們。不論我對有法不依、錯案不糾,多麽憤懣,哭訴,掙紮,還是依法據理評議,點擊朱筆,直抒胸臆,這些皆在2023年美國出版的《案鐫恥碑》書中麵世。緬懷祖屋強拆前的恬靜美好,已成過去,筆者無法預見錯案糾正的將來,找到心態平衡的良方,都說大寒時節“堅冰底下春水動”,但夢境與滿懷期待的公民社會,相距甚遠,隻能留待評說了。
我一生從未招惹過誰,沒有觸犯過共和國法律,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串通行政被告,霸氣十足的“強劫皮草撂破襖”式橫禍,啟引的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和袖裏乾坤枉法裁判貓膩,及官官相護的選擇性“複查”,貫穿始終的是中國式行政訴訟特色,是無法掩飾的負麵鏡鑒。青島中院褻瀆法律,判稱“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是對霸劫公民房地產行為的直接顯示,是侵害公民合法財產的標誌,影響惡劣,汙點彰顯。我被判“輸”,但“輸”得體麵,有尊嚴,被訴裁判的底線,已經盡失,被訴《行政判決書》至今“藏在深閨人未識”,筆者國內網上敘言被統統封殺,是最高法院審監後不敢出具裁判文書之因!盡管其大言不慚地屢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但承諾過後的卻是另副受害人徒歎奈何的淚奔! 任何一個在無奈與掙紮下,離開故土的受害人,都會理解那些慘不忍憶的往事。
中國近幾十年的城鄉住宅建設,輝煌巨大,但各地對諸多被強拆訪民的遭遇及赴京訪民數量,仍隱置在發展奇跡背後,被掩飾的法治“不文明”,是在案史實,已不言而喻。筆者抵製鯨吞劫掠民財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違法拆遷,和人民法院維持先予執行強拆的行政訴訟,以自嘲麵對幸運,筆者以報告文學方式,披露訴訟實情,這蜩螗之鳴,既是正視城市建設業績的麵麵觀,也是覓尋司法公正與法治價值在“以案說法”。畢竟,離開程序正義的所謂裁判公正,隻是掩飾枉法的鬼話。
中國自詡社會與法律製度,舉世文明,優勢獨步,卻連人民法院在城市大力推行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裁判,在三十年“審判監督”期間,仍毫無自信、拒出書麵裁判結論,連最高人民法院尚且不能對原告該“膽大妄為”式的質疑,出示隻言片語的駁回文書,是無能為力,抑或是心有餘悸?訪民淚雨下,對其接待室第十號位那黑胖法官,據內網標示,向我宣稱的“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及拒出複查裁判文書行為,又怎樣作出詮釋?其護恥拒糾,對那些比該案處理還困惑多多的它類案件,又待如何?枉披法袍者,刻意掩蓋中國法院在城市推行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的行政錯案,是正在進行的一種犯罪。為中國法律不再被這些蠹蟲褻瀆,嚴肅律紀,人間正道是滄桑。
我們這代訪民是永不言敗的一代人,男兒有淚勿輕彈,患難生忍耐,忍耐生磨練,患難展示的剛強鬥誌,追求判案陽光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應隻是夢景,而是一種博弈使命。
我風骨血性使然,不願晚年忍辱負重,使回憶錄裏空留下這段他人難以填補的空白,而人性滅絕的法院違法先予執行強拆,與舉世嘩然的中國式枉法行政裁判,絕非僅是個人的遭遇。將中國式行政訴訟,依法歸位,義不容辭,否則,雲天孤雁掠過的,豈不要成為時代激流空逝而去的朵朵浪花?
理想美好,現實殘酷,“淒風苦雨毀巢飛,燕雀悲鳴無止休”近三十年間,涉訴訪民與責任者司法博弈,我感觸獨具。那些上位者職位輪流轉,舊貌換新顏,彈唱的如其是中國被扭曲的法律與改革,倒不如說是司法政客在向中國的追夢訪民,以遮羞布掩蓋下的種種淫威。若把訪民之力,融進華夏大地的法治進程,足可堪慰這幾代年年赴京的苦難者了。
從行政錯案拒糾角度,人們更需分析司法者麵對確鑿證據,仍堅持荒謬作法,是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及投鼠忌器,還是逼迫弱勢原告接受有法不依態勢? 錯案懼拒下,我由法理支撐的躊躇滿誌,被這“新瓶裝舊酒”式現實,磨盡棱角。申訴之路道阻且長,時不我待,我非奴性使然,選擇“揮手自茲去,蕭蕭斑馬鳴”,隻得向人生高處走去。這種感受與其是脫離苦海煉獄的愉悅,倒不如說是折翼時的淒涼,我不會因唐吉坷德式的失落而頹廢,畢竟現時社會,還是一無法封堵的信息世界。
我非思想家,更不是革命者,隻是一名求取溫飽安定的異地百姓,個人申訴被有法不依,固錯懼糾,是極權勢力借操控司法的必然,是中國社會政治生態失衡的呈現。公器操控下,打壓恐嚇,逼迫啞巴吃黃連,又何止是圈地強拆、巧取豪奪?聯想中國留世待解、不勝枚舉的形形色色死結,哪一件不是行政強拆個案無可相比,更遠非上位者自吹自擂、掩飾得了的例證?
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被許多有識之士援引。我想,讓國民信仰法律,社會安定,司法實務須通過起起現實案例,給國民以足夠信心與理念。這需堅持真正的正義操守,公正兌現公民的合法訴求,努力讓訪民在每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義,卻非象我強拆申訴行政案這般虛無縹緲,被冰凍雪藏,乃至受害老人不得不在博客和回憶錄裏,悲情四溢地哭訴!
許多人在遭遇到後文革時代無法躲避的慘烈暴拆、強拆時,理性處理固然必要,卻都有難以言說的無奈。南宋陸遊對他親曆身境,也有“夜闌臥聽風吹雨,鐵馬冰河入夢來”的寫意詩句留世,中國在時代進化至二十一世紀,我三十年抵製公器非法強拆,堅持赴京麵訪,網上呐喊,不離不棄地再審申訴,耗盡了歲歲年年,身心俱疲,可局外人又怎能想到受難者告申背後深藏的那些不眠之夜淚水與淒苦?我隻能以無數次“夜半忽夢激憤事,痛極淚濕枕頭巾”的激憤,言說了。
三十年來的中國式圈地房屋拆遷,官府與民間盡管都有著各式解讀,是摻雜著城鄉底層庶民血淚的苦難曆程。最高法院雪藏我的被訴行政強拆案,護短失職,提審後權勢在握,它內心有鬼遠甚案件本身,抑或這就是“曹操借頭”式舉措。對基層法院濫裁枉判,及上層審監不作為、濫作為、“躲貓貓”、“燈下黑”,護犢懼糾,世人難知其詳,但枉法者畢竟以其司法行為,無法掩飾受害人向舉世關注者,提交蓋有紅章的權屬證據及人民法院那先予執行強拆裁定,乃至法院強拆公告等係列文檔實據,其出具的白紙黑字紅色圖章,已在自行打臉。
相信曆史、民心,對時代司法關於社會正義及弱勢行政原告的冷漠相待,及替“司法為民”的諉過遮羞,定有中肯之評,並一定會不止於“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
尊重法律、誠實守信,是筆者的價值觀。法院裏有人認為:以錯案拒糾的時間消耗,可磨滅掉公器強搶豪奪、司法不公劣跡,並漸行掩蓋消逝掉違法裁判,任圓謊偽飾者獲取時效收益。索爾仁尼琴有名言道:“時間不能救贖一切”,那些靠愚弄群盲者,殊不知,當蓋著公器紅印章的筆者家母房地產權屬證書、被訴拆遷許可證、拆遷裁決書、先予執行裁定書、人民法院強拆公告、認定“先予執行的目的就是強製拆遷”的終審維持判決、省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等構成的中國行政訴訟先予執行強拆證據鏈,乃至該案時間節點組成的係列違法事實,已在我兩部書的“被閹割的證據”、“琴崗天問”、“探討奇葩”、“多棱鏡下”等章節裏,經捋述、質疑、比對、詳細解讀其司法行為後,鐫刻在中國當代司法的恥辱柱上,耐人尋味。筆者證據確鑿,證詞鏗鏘,和大量法院枉法證據,皆留展在地球村法治史料博覽館內,已成受害人在正義法庭上追求司法公正、渴望期待依法治國的實證,及對中國行政訴訟研究的確鑿物證。盡管其非屬刑案,但它比清代著名楊乃武冤案三年半的五審終結告申,還要更具體、更充實,在當代互聯網信息中,引人注目。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各領域的政策演變,經不斷探索進步,自2009年至今,已公布有三期“人權行動計劃”。房屋拆遷的民告官訴訟、申訴,與公民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權益,密切相關,不可分離,而生存權又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導言”裏表述“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的主旨。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裏更將“人身權利”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切實保障的組成,我想,這裏所指審判權利,怕不是單指刑事審判權利吧?雖然,共和國在人權規定上,雖有點滴進步,但現實中公民要求法院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權利,訴求糾正枉法強拆行政訴訟案錯誤裁判,有理有據,與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相輔相成,但嚴酷現實卻是最高法院遠未從政治上、法律上盡職竭力地對受害人依法做出書麵裁判答複,就更無須說實體權益的解決落實了,我想,最高法院的曆任院長,也難以回應該項抨擊指責吧?!
人類有別動物界。國可亡,史不可滅,家庭亦然,活著就意味要做點對民族有意義之事,要有誌氣、骨氣,不能無血性地以共和國憲法法律原則,與口是心非的枉法者交易。在當今信息化時代,隻有虛情假意的承諾,似連與封建時代楊乃武案的“審判監督”相比,都自歎形穢,隻能將中國式的“法治進步”,付諸東流,抑或倒退。
常言道“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時代的法治狀況,相比亦然。清代楊乃武被誣冤判“斬立決”,在《申報》對案情連續報道下,兩宮上層警覺,發回重審,經三年半申訴和五級庭審,即澄清案情結案,冤屈糾正,各級枉判者追責,案件名留青史,那還是一典型“封建王朝”。而當代聶樹斌等冤殺案,卻在當事人難得瞑目二十餘年後,才得“糾錯”!其懸殊,又是何其駭人?
中國標稱法治文明,卻對涉訴訪民,又有過哪起刑案,能在三年半內,完成審監結案?對聶樹斌等冤殺命案,尚如此,對“非命案拒糾”潛規則下的巨量房屋強拆行政申訴案,普通百姓被巨量的“曹操借頭”、“強拆無錯”了。社會對“政績”,有多元解讀,從筆者陳述法理的第104號案“被閹割的證據”與第646號案的“琴崗天問”等章節,對中國式“法治”,可略窺一斑。
許多國家和民族,將法治不公,引以為戒,才有進步希望,否則,誰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失掉公正保障的不幸人。國人常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不對,少說為佳”這類明哲保身的奴化教育,為奉行之道,而正如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在“二戰”猶太人蒙難紀念碑上,刻留的著名銘文,則是:
“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再也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了”。這才真是從血之教訓中,悟出的民族箴言。
對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公民合法房屋毀證,是否屬於公正合法裁判的淺陋認知,已成過去。三十年來,筆者不清楚對被提審青島市中院該104號案裁判,是最高法院行政庭支持基層司法先予執行強拆合法房屋真正有愧?還是對此案有口難言、瀆職錯誤,還是青島中院青中法【2002】13號《情況報告》裏明確聲稱先予執行強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業務部門的充分肯定”,已經深陷親口道出實情的那種極度尷尬,抑或是中國行政訴訟,就應有麵子與裏子的區別?!試問,最高法院又有哪位負責人,能對該質疑,回應答複?!
魯迅《狂人日記》發表已百年,今人對百花齊放文藝政策,也有過讚賞,對中國這次史無前例的圈地強拆運動,依然還有人對城鄉房屋強拆及民眾哭訴,無動於衷,卻對所謂業績,依舊還在大送“萬民傘”。諸多耳熟能詳的實例,或象大饑荒和計劃生育般,還要再過多年的“修飾”,才被人們真實載入史冊?受害人憶敘此經曆,管窺標榜“法治清廉”的拆遷行政訴案,披露枉裁濫判,是中國式法治的無奈。該案被最高法院雪藏,是底氣極端不足的標誌,證實先予執行強拆在中國已泛濫成災,絕非鮮見。那“冤錯案件的發生,讓正義蒙羞,教訓十分深刻。我們要……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領袖之言,已在打臉!
從赴京訪民井噴及淚雨哭訴,結構性改革姍姍來遲,每個時代都有“遺留問題”,被強拆訪民已付出無辜代價。百姓上訪坎坷,逆境反彈讓我後半生軌跡艱窘,這些僅是受害人陳述、申訴的縮微版,是懸而未決的中國行政訴案之“遺留”點滴。尋求司法公正,是基本價值觀,為將104號強拆案的“案結訴未了”公諸於世,揭示其裁判之源,筆者隻能象刑餘的史臣那般,盡寫出時代司法的不平!
人是組成所在社會的細胞,留下的人生記錄映現著時代印跡。家父1926年在《寒湖波光》一文對無錫萬頃堂的湖水,有過心境寫實:“她的神韻,她的風調,她表情時的謳歌,她凝眸時的微笑,使我沉醉,使我留連不忍去。但是過熱的太陽和轆轆的饑腸,相逼著不允許我不離開可愛的她而走向枯燥之路”,筆者於晚晴遐思之餘,聯想動物莊園大自然裏,蝴蝶隻有忍住在蛹裏掙紮的痛苦,才能破蛹成蝶,享受到展翅飛翔的靚麗舒展。老驥伏櫪,誌在留書,警世通言,以醒世人,當係我願。我默念著該願景,離開這傷心地,或許這也是同類境遇者的感受。
先父母曾被時人尊稱為“先生”,不僅是對他們上世紀為捍衛民族操守付出辛勞的肯定,也是對其人格風範的景仰示意。我從幼小無知到文革抄家時對被政治標簽遮蔽的好奇,再到家父平反後為他人生勵誌的再行寫傳,晚年述說遭遇不公,時代經曆已在不斷錘煉著我,提升認知。
我的後半生在癡信中國法律、追求法治和愚騙打壓下,相擁而過。這三十多年的血淚哭訴,已成兩代人難以割裂的組成,回憶裏難得漏敘。記得那句永含哲理的話是:“成功的相反不是失敗,而是什麽也沒有去做”,確有現實啟發。我在社會轉型期從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到用筆觸勾勒行政裁判麵紗,將中國選擇性審監的顯著不公,坦示露水,敘說普羅大眾對依法治國的渴求,或還有點滴“收獲”。天上不會掉餡餅,遲來的正義,已非公正,但其到來,還隻能靠拚搏實現。
文革時全民發熱,意識盲從,已呈劣根性。如今強拆下的訪民潮,映現強取豪奪和行政訴訟濫裁枉判,層層相護,卻無人問津,還奢談幸福?麵對我的天問質疑和“我以我血薦軒轅”式自白,本屬裁判審監責任者的履職必答題,卻被再三規避,實體法和程序法,被視敝屣,麵對我呈堂的枉判證據與訴求,和對涉訴訪民層層截訪的黑幕重重,難怪道貌岸然的司法權勢者,對筆者告訴的法院先予執行強拆,隻能以擊法槌“退堂”作答!
泱泱大國有法不依、法律虛設,司法實踐中選擇性適用法律,官劫民產皆被披上“合法”“維持”外衣而懼糾,道德滑坡,政商關係畸形,潑皮之行盛行。被淩辱欺壓的訪民赴京告申愈烈,乃至“有法不依,有錯懼糾”的公器特色,才被共識。北京永定門外,雲般匯聚的訪民淚珠,已於華夏春秋數十年間,舉世有目,已有公斷。
法官有無腐敗,枉披法袍的內鬼,能否被懲治,是治國理政能否到位的標誌。言無信,與我(2012)行監字第646號行政案瀆職失職作法,或能呈現某種割不斷的關聯。我對行政強拆案枉裁濫判,不敢奢望正義,隻能祈禱仁慈降臨,如此道貌岸然的“法治”,已成世界文明史的奇葩,是受害人難以忘卻的傷痕! 非親曆者,體驗不到其絕望!
近三十年來,它讓人們深知圈地強拆和民告官的不公訴訟,絕非筆者個人心中永難消除的痛,它將是一場無法回放、不會絕版的“好萊塢”式大片,讓無數底層庶民感受的異常殘酷,逼民吞咽苦果,憤怨無處訴,才是泰山壓頂的徒歎奈何。
我有《久訴無果敘懷》七首小詩,記敘過傷悲之情:
劫產案懸頂層掛,庶民悲戚問蒼天,胯下之辱尚有時,負重何堪任年年?
耄耋漂泊訴西東,無盡長夜夢淚中,悲鴻翱翔縱有願,秋蟬之音長哀鳴!
耄耋漂泊訴西東,無盡長夜夢淚中,悲鴻翱翔縱有願,秋蟬之音長哀鳴!
祖屋祭日奠爺娘,夢繞魂牽安能忘,以案敘法近萬天,陰霾蔽日法嗚咽!
民產霸劫三十載,癡翁庭前斥狴犴,袖裏乾坤天問盡,恥碑定將厚顏鐫?
蘸血筆酣瀝癍痕,老驥伏櫪書真情。黎庶錐心長淚眼,晚晴遐思霞映天。
常言臨去萬事空,世態各異難一衷,華夏百姓安居日,闔認布道誦真經?!
走筆至此,我博文裏這些小詩,隻是隨筆意境流露,不拘平仄,打油抒情而已,識者望鑒。
夢難全,淚空流,訪民蹉跎苦無休,望得遠,想得開,華夏法治終必顯!筆者敘說的該項民意,要比被訴拒糾的青島市中級法院(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那極端猖獗的狂妄判詞“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體現的傲慢霸道與猖獗,還得人心。
盡管人民法院那數量龐大眾多的城市房屋先予執行強拆行政案,非屬聶樹斌等被冤殺的刑案類型,但主導者司法辦案之作派,與有法不依,堅持枉法裁判的劣跡與禍國殃民影響,確已相承留世在檔,已鐫入恥碑。
古往今來,想到多少中外名人晚年,會在困惑潦倒和無望中黯然離去,隻喚得世人的聲聲唏噓,而當代轉型期如我輩尋找依法治國的追夢訪民,這些極普通的含冤百姓,更屬時代過客,若能學步群賢,象楊乃武等留下對曆經時代記憶的鴻雪微痕,“一曲冤歌傳百年,長伴遺恨說青天?”,那麽,從“朗朗乾坤”裏,無須費力即可捉到的這起人民法院率先實施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案,已足可窺斑見豹了。
這點滴訴訟陳述,是在司法權力傲慢壓擠人類文明和共和國憲法、法律及審監極端乏力下,倒逼催生的,是筆者四級法院庭審陳述、申訴、提審舉證的簡略組合,有係列檔案史實及中國初、中、高,這三級法院的司法紅章文書佐證。我隻是“有法必依”在枉披法袍者淫威不受監督的實錄者,是人治禍根如影隨行下,體會行政訴訟濫裁枉判的受難人,是理想主義的平頭百姓,有自己的法治守則底線。若無它,就無自我。
我無小說裏基督山伯爵那般財力,去圓滿實現潛藏夙願,或呈現社會正義,我也沒有落筆成劍之能力,去揭露圈地強拆案背後見不得人的密室策劃和保駕護航者的利益交換,我甚至還可能像堂吉柯德那般,成為屢戰屢敗的鬥士,鬱鬱而終,抑或成為海明威筆下《老人與海》裏的那位老漁夫,最終一無所獲,望洋興歎。那些,畢竟是有藝術加工小說裏的人物,我卻是在晚晴遐思時,可用筆鋒在受害人祭奠祖屋強拆的墓碑上,劃刻出中國行政訴訟枉判荒誕之人。讓世人知曉人民法院開啓、堅持、固守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及維持不公裁判、為劫掠護航,並結合絡繹不絕的官劫民產、強取豪奪,和現實中的訪民淚雨,得出時代公眾認可的客觀結論,則是筆者之責。
我還是一名學無所成、已處望九之年的“老漁夫”。看到海明威筆下那老漁夫前輩,在廣袤大海苦尋魚蹤八十四天而無獲,後與刺中的巨型旗魚搏鬥,與搶食受傷旗魚的鯊魚群奮力周旋多天後,才平安返歸海岸。他拖回來的隻是群鯊劫食剩餘下的那副巨大魚骨架,而顯示的則是悵然若失的倦容神情,與精疲力竭的身軀。在我看來,苦命老人,畢竟還有海明威在替他背書,巨型魚骨架尚可於博物館,作標本觀賞研究,啟引人們對艱苦博弈再次遐思,而我與欺民霸產、強取豪奪的中國式行政訴訟、提請再審申訴三十年的艱辛博弈,和對依法治國的“追夢”,換來的些許“標本”,卻是鳩占鵲巢後連那堆巨型木桁、數十架門窗、百餘塊樓板,皆被官家洗劫一空,剩留下的隻有人民法院諱避見人的先予執行強拆“裁定”,及“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等權勢無忌一切的“黃山妙筆”等標誌,乃至它在“文明”社會的最高法院“提審”後,以玩弄法律的“信訪終結”,和“站台卻不背書”的“不予再審”式傷害!我這“字字血淚祭天地,盼有春風度人間!”般的寫實,是兩位大洋老漁夫,在相隔百年的時代命運寫照,其遭遇及留下與海明威不同的斑斑血淚文字,說明的又將是什麽?……。
當事人晚年,對害群之馬毀我中華法治的劣行,及筆者三十年罹難時的血淚哭訴,直言不諱,是在道義法庭上,根據共和國公示的憲法法律,和該起錯案綿綿凝聚成拒糾事實賦予的話語權,成為憶錄控訴的組合。我晚晴遐思裏,若能在文學城裏為炎黃春秋,留跡點滴,為法治借鑒,值得慶幸。
夜深沉時代,語境有限,許多悲運人的往事,難得一吐為快。在後文革期間,我想起電視劇《渴望》裏“悠悠歲月,欲說當年好困惑,亦真亦幻難取舍,悲歡離合都曾經有過,這樣執著究竟為什麽,漫漫人生路上下求索,心中渴望真誠的生活,誰能告訴我,是對還是錯,問詢南來北往的客……”。顯然,我既是體會過文革十年苦難的親曆者,又是嗣後被人民法院濫權先予執行強拆祖屋、陷入不公訴訟的官劫民產受害人,試問,誰能告訴我,為維護祖屋權益上訪、訴求再審近三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開庭後,竟還聲稱“信訪終結,不予再審”與拒出“複查裁判文書”,這究竟是對,還是錯?!
轉型期的漫長,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案的強拆真相,永難湮沒,但它“總有讓人說話的一天”,哪怕是老人移地而居的“人過留名,雁過留聲”。當今依法治國體現的,和我的切身經曆、見到知曉的若幹強拆案例,皆在檔可查,這或是赴京訪民在“日近長安遠”下的井噴表象點滴,和他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不願再作“沉默羔羊”之因。象聶樹斌等法治不公的時代犧牲者,難道不是“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裏人”的它種哭訴與寫照?基層維穩,頂層法院擱置,案件雪藏,是上層司法者“以拖化解”策略在施展,若欲呐喊,扼喉封殺。此種景致下,誰還耐心聽任布道者口是心非的誇誇其談與愚騙?諸多民眾,疏於思考,若能傾聽細琢他人的紀實憶述,也算屬另類修養境界吧。
寫博客,筆者亦有“慣於長夜度春時”的陋習,在晚晴遐思期間,我過電影般重溫少年時知名演員金山《夜半歌聲》裏所唱“我願意,學作刑餘的史臣,盡寫出人間的不平,……,誓與那封建的魔王抗爭,……”那振聾發聵的高歌;想到七十一歲那年“兩會”期間,我與同訪多人,被從北京最高法院押回青島仰口關押14天時,青島市南區法警隊隊長、一級警司盛某(警號373182)在103號房間,關掉監控攝像頭,猖狂毆打我,警告稱“說我打你,誰看見了?誰能證明?”、“你房子拆了活該,你上什麽訪,還反了你們了!”,他經特種培訓的“職務行為”,以堅實硬頭警靴向我雙側髖關節置換部位,惡毒踹踢達十餘分鍾(傷情照片與三級醫院病曆,在法院、檢察院俱有存檔),臨了,盛某惡狠狠恐嚇:“你不想接受這種肉體教訓,再去北京就不是關押十幾天這麽簡單了……”;我還聯想到2014年在最高法院大門內,抗議最高法院行政庭提審後,最高法院接訪大廳10號房的法官宣稱那“信訪終結,不予再審”,與最高法院拒出複查裁判文書後,那佩戴010**131號警號胸牌者,瘋狂喊叫“你們還能咋地?!”之類的嗬斥,倒還真有點“啟發教育”意義。
紅塵顛倒中,我詩作中那些“白雲蒼狗舞蹁躚,城狐社鼠囤金元,八仙過海顯奇藝,臥槽馬悲秋蟲鳴”的特色景象,在萬民矚目下,被官場已演繹得淋漓盡致,司法者、執政者早已辜負了訪民期盼法治的訴願。在中國,非正常事件忒多,司空見慣,見怪不怪。城市公民居住自有私房,是安居港灣,職能行政機關卻可濫權審批拆遷,被訴立案後,法院未經庭審,可隨意裁定先予執行強拆,原告不服枉裁濫判,逐級訴至最高院,立案之艱,難上加難,即是最高法院調檔提審,如筆者那般,凡三十年,拒絕作出複查結論。受害人隻得將血淚委屈,吞向肚中,若將其域內示出,即遭到網封除名,則是現實國情。那些年裏,我與風雨搏擊時,隻能以五千餘封特快專遞及掛號信告訴,逆勢前行。
最高法院行政庭對青島市中院李建偉以《行政判決書》匿藏筆者舉證在檔的1955年家母初始登記《產權共有證》、隱瞞房屋權屬共有性質、掩蓋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以“暗度陳倉”式違法轉移登記行為(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得購買公民個人房產實施權屬轉移登記,其1966年7月從家母原共有人處以虛假拆遷,將房地產權屬登記完成轉移,違法昭顯。因該行為非屬本案拆遷法律訴訟範疇,國家海洋局該時間段的非法轉移登記房地產行為,筆者將另以專篇博文揭示),乃至李建偉觸犯刑律的庇護人郭修江審判長對1999年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房屋毀證枉法行為的庇護等,在15年後的2014年“提審”中,郭對經立案庭核查原告告申證據確鑿下,竟回避原告質疑,拒出法定複查裁判文書。重重黑幕,未被拉開,受害者能不將這三十年血淚,告揭天下?
我僅是萬千赴京訪民的一員,未能做出維護法律尊嚴的點滴業績,如今中國城建高樓林立,道路交通縱橫交錯,固是時代和政府的大時代手筆,但無法否認的是它也凝聚著無數城鄉訪民和非情願被強拆時的斑斑血,滴滴淚。盡管秦皇萬裏長城建成後,無盡白骨中隻有孟薑女弱女子在悲戚哭訴,但幾千年後的今天,赴京訪民的撕裂呐喊,恐非能被官府新時代石壕酷吏那一句“你們還能咋地?!”的惡吼,嚇阻得了。昔日莊園裏的弱勢蜩螗,僅能用蟬鳴表呈存在,君不見,當今之“蟬”,已成中華餐館土豪盤中大快朵頤的“美食”,然互聯網時代漸起的,卻是無法遏製的另類移地發聲呐喊。
依據法律知識及證據,拆解中國式行政訴訟這斑駁陸離、無法麵世的“奧秘”,將極權政體有法不依的枉法裁判,大白天下,法理證據自信,是致勝法寶。極權申訴下,雖有近三十年被虛偽和對百姓的愚騙欺壓教訓,然,不再將其閉塞心間,一吐為快,是老人心理健康的健身方式之一,這種身心歡愉,也是人權意識的再現,這比無法表述意見環境造成的那種鬱悶,要舒展得多,讓世人知情,隻是其一。
有法不依,先予執行強拆,表麵上是法官違法、枉法,然數十年曹操借頭、刻意拒糾,映現的則是極權專製對經濟基礎和對黎庶百姓的反齧搜刮。受害者維權被倒逼,滴滴眼淚擦不幹,體現的才是體製腐敗。筆者該起先予執行強拆案,2014年被逼下拒糾,當涉外行政訴訟時,枉法者將憑啥自保?
先父母從司徒雷登1919年創建燕京大學到1952年該校於院係調整時被拆解成難有教育傳承中看到北大的某種蛻變,深感時代文人有過的精神底牌,確已不在,著實痛心疾首;而筆者從文革全程和繼之而來的城市私有房屋被先予執行強拆親曆中,也深感“依法治國”宣傳的虛偽與法治不彰。然,長夜終盡即有日,山河月明旭日升,蔑視遠離邪惡,確認抗爭方向,依法挺立,有淚不輕彈,奮勇前行,才會使合法權利受害人,揚眉吐氣,將維護人權尊嚴光大,使枉法者之嘴臉,在人民正義法庭被審判。華夏曆史上,封建社會的革命者,尚還留下驚天地、泣鬼神的悲言壯語,而時下萬千訪民,卻舍棄紙筆,僅以亡羊之歎、蜩螗之鳴,在座座赴京訪民的墓碑上,能盡刻血淚斑跡?
最高人民法院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和拒出複查裁判文書式答複,欺世盜名,掩飾錯案,戲弄司法公信力,麵對原告索取複查裁判文書的訴求,又怎樣圓說?最高人民法院從1999年對基層法院風風火火、先予執行強拆的認可支持,到2014年提審中對原告質疑的程序拒答和規避再三,其法律事實的木已成舟,說明的又是什麽?!
筆者家居的日式兩層樓尖頂磚木結構祖屋與獨立院落,價值不菲。某些人對原告訴訟不退讓、揭示法院枉判、拒絕“協商”,甚帶偏見。從堅守及維護民主文明社會基本法律道德觀衡量,受害人係私有財產權利人之子,若不堅守法定權益,盡力抵製官劫民產,還有何人能出麵代我與官府訴訟?!何況,這涉及憲法法律尊嚴維護,及衍生的法治問題,亦是與房產價值並非等量齊觀的大道理。原告被禁言多年後,移居奮出,以文字繼揭枉法劣跡,是對家庭合法財產依法守護與索回的繼續和行訟延續,責無旁貸,無可指責。當欺民霸產之行,被正義法庭上的檄文捋述揭示時,邪惡終將大白天下。
晚晴遐思裏,筆者亦有三首七言絕句,於博文記之:
薑女長城哭一曲,華夏訪民泣天雨,
民古今同一轍,緣何鮮少留歎息?
吾身雖白少年頭,尚記昔日強拆淚,
民生苦難誰當責,隻待秋荷聽雨聲!
古今不平億萬千,各色彩珠落玉盤,
男兒有淚勿輕彈,哲連斯基已占先!
2026年2月 博主記於美國 德州
男兒有淚勿輕彈
青島蒼龍嶺 (2026-02-28 10:43:34) 評論 (0) 男兒有淚勿輕彈
芮 少 麟
當今,萬邦來朝至第二大經濟體者,除被八達嶺長城與京城建設風貌震驚外,甚多場景,未能一睹全貌,不為怪,畢竟周遊列國的友人,看到的多是北京周邊幹線路上的高速列車在風馳電掣雙向駛行,卻難見中國廣袤大地裏,還有綠皮列車,滿載擁擠不堪的旅客,在緩慢駛行,對中國農村底層普通群眾的生活狀況,難有全麵了解,屬同理。
人生若有特殊經曆,暮年能憶錄成文,皆係不易。遙想當年,筆者每每突破截訪蛛網,來到紫禁城最高法院或永定門外時,目睹蒼天已灑訪民淚的悲戚,屈原那“悠悠蒼天,此何人哉?”名言,定會讓人浮想聯翩,觸景生情。本博文展現的是曆史書,報紙上,即使偉人傳記和普通人回憶錄裏,都難見過的那種中國訪民場景與感歎,與綠皮列車在華夏大地存在,另具別情。
合法房屋被隨意強拆,涉及民生,屬公共話題,筆者是被省市法院駐京辦列入該敏感“掛號單”的涉訴訪民。耄耋之年被穩控,並不奇怪,畢竟維權訴訟,索取公正裁判已有二十餘年,“心中無愧事,不怕鬼敲門”。有道是,蟬飛它處依然鳴。
行政訴訟,屬官員行政行為時形成“民告官”糾紛的一種解決方式。當司法裁判對該爭議處理不公時,依序爭取最高法院批準再審,屬應有權利。它亦是社會穩定不可或缺的三大法定訴訟形式之一,與民事、刑案當事者在法律關係及地位上,還有不同,不能一聽“打官司”、“赴京告狀”,就不淡定。我內心坦然,手中小本色彩的轉換與話語權重獲後,底氣尤增。
晚年我遠離“控製區”,得以自主撰寫博客,對既往之路,檢點人生,力補虧欠,笑迎晚年,是大方向。我無今人稱羨的社交平台,在中國式革命熔爐裏,也曆經過民族數十年的喜怒哀樂,人生未有大目標,更無出人頭地的奢望,堅持做人、不願為奴,及明知愚騙常在,卻持續依法抗爭的個性,到老未改,當然難有喜鵲登枝般的榮幸。笑聲帶不走過去的歡樂,眼淚也帶不走現時的苦痛,但耄耋之年的心得,筆者慶幸在有獨立思考餘力時,總該總結認識,才不枉此生。
靜心思索,青年時,我對不平,有過直言不諱的抗爭與不斷挨整的坎坷付出,然時代造就的大齡婚姻,天作之合,安定祥和;中年時,靠意誌與機緣,替先父母文壇正名,業已盡力,初成告慰先人在天之靈的心願;國內外出版過幾本紀念冊,實現了不高規劃,總體上“功德圓滿”。盡管人生之旅,疲憊不堪,然我後半生,在政府落實政策歸還文革搶占我家市中心區磚木結構日式二層樓祖屋裏,安逸居住二十餘年的58歲時,竟厄運再次降臨,平靜生活,被史無前例的房地產開發及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摧毀。
1991年中國發布國務院令第7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繼文革後拉開的新大幕。1993-1996年間,國家海洋局與轄屬北海分局,無忌備案存檔房屋屬性與法律禁令,覬覦共有土地使用權益,以“空手套白狼”手段,規避基建報批必須取得完整土地使用權的規定,鳩占鵲巢,將1966年7月以“暗度陳倉”方式,從我家權屬共有人處,轉購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隱瞞其隻有50%權屬的法律真相,向青島市規劃、建設、土地、市房屋拆遷辦,以青島市萊蕪一路11號丙第524號地塊係國家海洋局“分局宿舍”的虛假名義,騙取批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禁止性規定。青島市拆遷辦1998年對我所作拆遷裁決被訴,行政案發。經法院庭審,其數據錯誤,該裁決被撤。
眾所周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講話中指出“行政訴訟麵臨的‘三難’,最突出的是立案難”。1998年該拆遷案行政被告裁決敗訴後,對違法審批許可與裁決,並未從原則錯誤檢點。1999年超越法院判決限定時效半年後,逾期裁決,筆者結合其違法審批拆遷許可證的行政行為,6月份一並告訴,被法院再次允準立案。鑒於該案拆遷行政許可審批違法,經審查,列入(1999)南行初字第48號案的第一訴求,這有原告《行政訴狀》和立案文書檔案為證,筆者的《案鐫恥碑》書中已載。
在中國民告官訴訟,顯著“立案難”下,筆者突破行政訴訟立案瓶頸。公權代表方,更深愔其拆遷許可審批造假尤顯,一旦開庭審查,責任方必須承擔法律後果。人民法院在對被訴行政許可行為合法性顯著缺失,及拆遷裁決遺漏巨量建築麵積前提下,為避庭審,竟聯手行政被告和北海分局,違反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必經程序,1999年7月1日作出司法先予執行強拆裁定,7月16日張貼對原告房屋實施先予執行強拆的第48號公告。7月22日,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製拆遷,滅毀原告房屋實體,將案涉祖屋建築毀證,筆者全家被掃地出門。該案二審,青島市中級法院在半年後,於(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聲稱:“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該終審判決,旗幟鮮明地維持了行政被告的被訴行政行為及枉法原判,駁回原告上訴。該院枉判鐵證,於筆者同書曝光。
在與官劫民產、不公訴訟博弈數十年間,案未了,訴未果,筆者也曆經滄海,成為過來人。對司法者言而無信、枉法裁判的該起未了結的法院違法先予執行強拆訴訟,筆者心願難瞑,然而謀事在人,盡力而為,成事在天,盡減遺憾,是原告晚晴遐思裏的唯一期待。
任何社會的司法業績與缺陷弊端,與引領者導向,及民族整體素質,密不可分。社會呈現官員超級貪腐,表麵上並未觸動或拿走國民個人的“一針一線”,然而,有法不依、愚民欺騙、扒房占地與圈地強拆、劫掠公民合法房地產權益,乃至最高法院2014年審判監督時,“提審”該案的不公審理,都給受難人劃刻下抹不掉的時代之痛!赴京訪民如過江之鯽般井噴,密如蜘網式的截訪,訪民百折不撓地維權,人格尊嚴和夢覓追求依法治國,皆留下蕩氣回腸的頁頁篇章,曠日持久的時代之夢,已舖展開來。
中國圈地強拆行政訴訟,立案難,上訴率高,申訴率尤高,案情惡性轉化潛在因素尤多,僅是社會矛盾海麵冰山一角。因後文革期間形成諸多矛盾的持續固化,製度沃土培植貪腐官員與枉法濫判的巨量存在,對官劫民產、強拆行政案再審申請的巨量申訴,與社會顯著存在的中國式“信訪不信法”亂象的交織,從下至上,已呈思維定勢,它清楚地顯現在:
最高人民法院分管行政訴訟副院長江必新十餘年前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一書(2015年版,中國法製出版社)第一章總則第8頁,以上訪數量顯著低於全國各省區的福建、廣東資料為例,稱:“2012年福建全省受理非涉法涉訴信訪案共5.98萬件,其中未經訴訟程序的行政案件3.5萬件,占到58.6%。據廣東省信訪部門的同誌介紹,每年到省政府信訪的案件約5萬件,其中3萬件左右屬於行政訴訟案件或者應當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該官方權威數字,隻是南方兩個麵積小、全國省區人口相對少的低信訪省份統計。權威資料在該訴訟典籍書裏,針對行政訴訟審判監督及再審申訴章節的第406頁,還進一步地透露:“三大訴訟當中,行政訴訟的受理難度最大,地方人為設置門檻妨礙訴權行使的情況最多。2011年,以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結案的占全部一審行政案件結案總數的7.8%,是民商事案件的7.8倍,因各種土政策‘隱性’不予受理的更是不計其數。……”,該項顯明坦陳有跡在檔,已顯一斑。
若再將這些‘隱性’的行政案件計入,全國涉訴行政信訪案的人次累計,當決不會低於數百萬件/年。這足可窺見到中國涉訴案件之巨量驚人,與舉世矚目。
該與中國行政訴訟有指導權威的著名法治經典書籍,及本博摘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與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長主編表述行政訴訟狀況的翔實數據,國人無疑,然“會說的,卻不如會聽的”。畢竟,對中國全國人大明確稱道的這種中國特有“信訪不信法”現象,難道負責立案、判案的人民法院,竟可旁若觀火,無動於衷,並將問題形成之責,推卻了之?對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上訪的持續現狀,焉能無責?何況,筆者親曆行政訴訟“立案難”下,那未經庭審,即使立案,也必實施先予執行強拆的“行政訴訟”辦案方式,與“力度”效率,卻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可”的現象,法院將法定之責盡推,其定勢之劣,無須諱言。
廣東、福建兩省,是市場化、法製改革最好省份,2012年包括房屋拆遷在內的行政信訪案數量,較北方諸省,要顯著低得多。中國訪民被裹挾在舉世震驚的時代強拆驚濤駭浪裏,是法治困厄的承受者和搏擊者,是官府巧取豪奪、強製拆遷的見證人。這種史無前例的家之痛、國之殤的義無反顧,不會空缺,亦不會被操控者的飾非諉過淹沒,該項絕無僅有的史實,難被壓縮後的數字扭曲,畢竟最高法院分管行政訴訟副院長江必新捋述在檔的確切數字,在典有據,識者可鑒,屬時代業績。
十幾年前,山東省高院即將退休的*主任,在北京省高院接待站接訪我時,曾直言“你年齡這麽大,不要再代理別人的行政案了,把自己的案件解決好,不就行啦?”。我離崗多年,謀求出路,長期機關工作閱曆,對弦外之音,尚較清楚,然我對有法必依的執信和某種“彈性思維”,無法喚醒體製內的在位者,隻能在對不公訴訟告申中,避免沉淪,拒隨歪風而行。我無力穿越那堵高大上的厚牆,消減不了法治不彰的現實,隻得力爭不讓利益誘惑我做出有損正義和人格的交易。言及至此,若幹有關該案行政訴訟及所涉之話語,博文收尾時,還將略述。
曆史學家陳寅恪有“國可亡,史不可滅”的名言留世。筆者認為,中國文化大革命和相繼而來的房地產大革命,源出同宗,美稱不同,卻皆係“史無前例,無出其右”之狀,是損害華夏民族道德價值與人身財產權利中,以大張旗鼓形式開展的“革命運動”。運動期間的針對者略有不同,前者指向官方所謂“牛鬼蛇神”及“走資派”,可被隨意批鬥與草菅人命,無人問津;後者雖被載以“行政管理”“舊城改造”旗號下,直指權利人房地產權利,然對相關者摧殘的直接後果,更難估量。至於這種劫掠式“革命”,對有切身財產權利的家庭成員造成的矛盾,稱其比“運動”還深刻得多的史無前例文化大革命,並不為過。何況,後者引發係列亂象的房屋強拆禍患,與文革惡疾給華夏城鄉民眾的人權尊嚴與心靈所遺留的傷痕,同屬史無前例,但被導引者嚴加禁言及刻意禁涉。該起地毯式城鄉圈地拆遷,時間跨度為文革3-4倍,對普通公民房地產權益的聚攏掠奪,比文革目標,更名正言順,其“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是目的。
筆者每當憶起家母臨終前“莫教伏龍山上月,笑汝負娘萬縷情”的囑托,祖屋被公器劫掠和法院率先枉法先予執行強拆及法官刻意毀證、官劫民產的幕幕場景,及兩個妹妹在祖屋被強拆後含憤離世的現實,社會上無法抑憤的濫裁枉判、先予強製拆遷,與中級法院二審隱匿我家政府注冊頒發的《產權共有證》權屬證據、《行政判決書》篡改房屋權屬性質表述,這些顯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不得轉讓”禁止性規定,在眼前掠過。雖被歲月淡化,但高齡訪民在最高法院恃權拒糾,拒出裁判文書,及橫遭暴力截訪的係列新傷痛時,心中仍在滴血,畢竟時間的磨耗,抗爭不過法院的“拖字訣”權術。殤痛與民生艱窘之痛,和民權喪失之痛的巨量記憶,都在被牢記中。
共和國本應體現的是民主與法治憲政,中國式行政訴訟難以言說的微妙,總在直麵問題時,才揭開這光怪陸離表象,接受法治滴管喂食。對公民合法房屋,人民法院未經庭審,竟可隨意裁定對原告公民房屋先予執行強拆,枉裁濫判,黑字紅章,無法抹去,這不僅是原告親曆之痛,須知,僅在青島市筆者個人代理百姓對法院先予執行強拆行政案,即有十餘起之多,皆屬被維持先予執行強拆的行政訴案。法院本應體現司法公正,而不應成為類似(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案、乃至最高法院2014年1月提審(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那種將法定審監搞成“爛尾樓”、“燈下黑”、“躲貓貓”,以司法公信力為“審監”賭注的護犢懼糾式展台!
青島市中級法院於全國法院係統提倡,並誌得意滿地向高層法院報稱先予執行強拆原告合法房屋的司法行政文件裏,炫耀先予執行強拆“業績”,已得到最高法院首肯。該風靡全國十年的 青中法【2002】13號文件《關於青島市政協委員芮少麟借代理行政案件鼓動群眾爭訟纏訴 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報告》,發文至相關黨政機關,報送存檔記錄已被清楚證實。該紅頭文件由青島市中院2002年2月21日印發,主報省高院,抄報市委書記、副書記、常委,市人大主任、副主任;抄送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市政協主席、副主席,市委統戰部,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規劃局的文件,筆者有存。該白紙黑字紅章文件,倡導基層法院可對原告(即城市房屋所有權人)強拆,導致全國性強拆、濫拆十年,其鮮明醒目,難以掩飾,最高法清楚知情,對此如何辯釋?!最高法院竟允許青島市中級法院隨意以先予執行方式強拆城市原告合法房屋,並公開上報至省高院,不予批評阻止,支持竟達數十年至今,2014年最高法院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提審時,仍對基層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原告合法房屋庇護,不作處理。這種“審判監督”,又意味著什麽?誰應承擔該枉法之責?!
中國但凡與訪民切身利益關聯事件發生時,信息披露越模糊,公眾越想一探究竟。筆者在最高法院2014年1月對我經最高法院立案庭立案的(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提審時,最高法院行政庭郭修江審判長起始即提出要我與“案外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協商調解,試圖將此舉充當該案提審處理的歸結點,這與行政訴訟法律及治國方略,顯著相悖。我係原告和告訴人,若同意接受該項“建議”,勢必要屈從枉披法袍者把拆遷許可行政審批違法,及被訴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強拆和法院隱瞞證據真相及一審違法調取冒名頂替證據、不質證定案等係列在檔再審證據及法律原則,統統放棄?!麵對審判長精心設定的該陷阱,依法陳述再審證據,厘清枉判案的被提審事實,才是對最高法院新石壕吏(佩戴010**131號警號胸牌者)在大門口狂喊“你們還能咋地?!”的回應。
後文革時,土豪們對違反法律造成社會失衡的隨意強拆行政訴案,慣按金錢萬能,擺平法律約束,以圖免責,已成“良方”,是與官官相護相濟的腐敗根源,而貌似化解原告與行政、司法爭議焦點的法官所謂“調解”,實質上就是在摒棄再審複查對被訴行政、裁判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後果則是審監者未按法則履職,使以身試法者避責。
審監複查對被訴裁判,出於回避被動、偏袒行政違法和裁判枉法的所謂“調解”,規避揭示行政違法真相、司法裁判枉法真相,使觸犯法律者肆無忌憚,它試圖消解法律的公平公正,違反《行政訴訟法》設立宗旨,模糊法治意識。尤其最高法院提審中示意的所謂“調解”本身,已無可避諱地遺患無窮。無視黨紀國法和行政訴訟法律底線,玩弄告申者,消解原告合法權益,最高法院這般投鼠忌器及“以身作則”式“提審”,使中國基層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或錯案裁判,還能收斂?
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修江主持“提審”中,向筆者公開提出“協商調解”,不僅是遮羞掩過式贖買,更在審監中公開枉法,是對依法治國最大的不忠與戲弄,為謀取審監業績與替銷案“猶抱琵琶半遮麵”,為“審判監督”沽名釣譽,為庇護觸犯刑律者避責,或以審監權力充當尋租回報,其利欲之心,無法掩飾。試問該提審案的幕後操控者,能回避原告這項指責嗎?
我想,法律應是社會上下層麵的必守原則,不能成為某些濫權司法者毫無底線的工具。在進入訴訟前,以經濟補償手段,化解行政爭議,尚可適用。進入行政訴訟,對被訴行為合法性審查,一旦判決,調解皆係違背訴訟原則。那倡導協商調解,迎合那些“不分是非”官員的業績心態,助長貪得無厭者欲望,和枉法者免於問責的僥幸,必然違反《行政訴訟法》“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根本原則,更是案件再審,對履行法定原則的篡改與背叛!難道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修江審判長將協商調解,刻意用錯地方,明知故犯,中國難道毫無懲戒機製?最高法院行政訴訟尚且如此這般“提審”,呈現的是最高法院某些人的未遂意願,涉外行政訴案庭審時,責任人能否與筆者對質?!
最高法院行政案審監時,欲將對被訴裁判合法性審查的重要規則,以倡導經濟補償調解方式取代,使原告申請再審被“玻璃天花板”阻斷。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郭審判長所謂調解提議,即為試圖消減我再審證據的例證!對該案,筆者再審中質疑被告“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及原判枉法,要求最高法院按《人民法院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履行審監職責,難道悖逆了其內部護犢懼糾的潛規內則?從該案前期一波三折阻擋被訴案再審程序施展中,其端倪,已顯示得淋漓盡致。
須知,審監結果必須以法治教育成效體現。若再審立案認定被訴原判確有錯誤,而“提審”卻並非從行政和司法的法定程序、事實證據確認、法律適用,全麵審查入手,其所謂“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結論,及拒出複查裁判文書方式,還真難提高國民對法治的辨識力,畢竟筆者對被訴枉法裁判的大量鐵證,在最高法院立案審查批示中,已被清楚認可,卻在最高法行政庭郭審判長提出調解被拒後的最高司法烏龍中,被枉法消解。被訴案枉判,證據確鑿,最高法院否認得了這些指責嗎?!
尊嚴,從不指望和依靠他人恩賜,其另一麵,是自強與依法抗爭。普通百姓若安居樂業,活的有尊嚴,即使參加行政訴訟,能獲公正裁判,合法財產被法律保護,才有幸福感。人民倒真的不一定比代表他們的精英政客和某些法官“愚蠢”。操控我個案裁判的沐猴而冠者,對被訴案審監,違規違紀,已留下自行打臉痕跡,在我出版行政訴訟紀實報告的書籍裏,它證據確鑿,且多係法院枉判的在檔文書。
最高法院行政庭那幾個枉法者,鑽進利益保護圈,狂妄恃權拒糾,2014年“提審”後,將被訴青島市中院(1999)行終字第104號案《行政判決書》裏“被上訴人行政許可和行政裁決……程序基本合法”、“原審判決……審判程序基本合法”、“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等被最高法院立案庭已認定錯誤,符合再審立案後,竟被最高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及拒出複查裁判文書方式,將於青島中院提審後的原告,拒之門外。最高法院行政庭對這種完全無視法律程序的被訴裁判,至今不敢理直氣壯地公示其“不予再審”依據,是怕被法律,再予公開檢驗嗎?
筆者對最高法院行政庭庇護枉法裁判的耍權術、辱門麵的“提審”,再次質問履責的郭副庭長:“一審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原告合法房屋,造成原告房屋實體麵積滅毀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卻被終審判稱‘審判程序基本合法’被再審告訴。最高法院立案後將該案轉貴行政庭提審,僅此先予執行強拆被中院維持判決一項(尚不包括二審刻意藏匿家母《產權共有證》權屬性質證據等係列觸犯刑律事實),你們認定其屬合法,還是違法?”,對該鏗鏘質疑,能依法向全世界回應嗎?想想這些高高在上的沐猴而冠者,2014年提審中,是何等猖狂地蔑視法律,濫權司法,其厚顏無恥,道貌岸然,與無所顧忌!尤當2014年國家正式將法院違法先予執行納入《國家賠償法》司法賠償專屬條款時,其對國家此舉公示,是表示讚同,還是心虛內忍,或有它種異議?抑或2014年你們對筆者提審案處理時,依然認為正確?難道您們今日繼避作答,能過得去眾目睽睽的這一法律門檻?!
古今中外,政客都擅長“曹操借頭”,為顏麵利益,司法裁判亦然,否則如何兌現強取豪奪和掩飾起起枉判錯案?當年大饑荒與計劃生育中的那些形形色色,乃至聶樹斌等人的被冤殺案,正是殷鑒不遠的力證! 卻又有幾個致害人,被依法問責?
目力所及的陋習、暴力、強權、功利、毫無同情心,不時警醒著人們。不論我對有法不依、錯案不糾,多麽憤懣,哭訴,掙紮,還是依法據理評議,點擊朱筆,直抒胸臆,這些皆在2023年美國出版的《案鐫恥碑》書中麵世。緬懷祖屋強拆前的恬靜美好,已成過去,筆者無法預見錯案糾正的將來,找到心態平衡的良方,都說大寒時節“堅冰底下春水動”,但夢境與滿懷期待的公民社會,相距甚遠,隻能留待評說了。
我一生從未招惹過誰,沒有觸犯過共和國法律,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串通行政被告,霸氣十足的“強劫皮草撂破襖”式橫禍,啟引的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和袖裏乾坤枉法裁判貓膩,及官官相護的選擇性“複查”,貫穿始終的是中國式行政訴訟特色,是無法掩飾的負麵鏡鑒。青島中院褻瀆法律,判稱“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是對霸劫公民房地產行為的直接顯示,是侵害公民合法財產的標誌,影響惡劣,汙點彰顯。我被判“輸”,但“輸”得體麵,有尊嚴,被訴裁判的底線,已經盡失,被訴《行政判決書》至今“藏在深閨人未識”,筆者國內網上敘言被統統封殺,是最高法院審監後不敢出具裁判文書之因!盡管其大言不慚地屢稱“人民法院辦理已經立案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法定形式的結案文書;符合公開條件的,一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但承諾過後的卻是另副受害人徒歎奈何的淚奔! 任何一個在無奈與掙紮下,離開故土的受害人,都會理解那些慘不忍憶的往事。
中國近幾十年的城鄉住宅建設,輝煌巨大,但各地對諸多被強拆訪民的遭遇及赴京訪民數量,仍隱置在發展奇跡背後,被掩飾的法治“不文明”,是在案史實,已不言而喻。筆者抵製鯨吞劫掠民財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違法拆遷,和人民法院維持先予執行強拆的行政訴訟,以自嘲麵對幸運,筆者以報告文學方式,披露訴訟實情,這蜩螗之鳴,既是正視城市建設業績的麵麵觀,也是覓尋司法公正與法治價值在“以案說法”。畢竟,離開程序正義的所謂裁判公正,隻是掩飾枉法的鬼話。
中國自詡社會與法律製度,舉世文明,優勢獨步,卻連人民法院在城市大力推行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裁判,在三十年“審判監督”期間,仍毫無自信、拒出書麵裁判結論,連最高人民法院尚且不能對原告該“膽大妄為”式的質疑,出示隻言片語的駁回文書,是無能為力,抑或是心有餘悸?訪民淚雨下,對其接待室第十號位那黑胖法官,據內網標示,向我宣稱的“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及拒出複查裁判文書行為,又怎樣作出詮釋?其護恥拒糾,對那些比該案處理還困惑多多的它類案件,又待如何?枉披法袍者,刻意掩蓋中國法院在城市推行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的行政錯案,是正在進行的一種犯罪。為中國法律不再被這些蠹蟲褻瀆,嚴肅律紀,人間正道是滄桑。
我們這代訪民是永不言敗的一代人,男兒有淚勿輕彈,患難生忍耐,忍耐生磨練,患難展示的剛強鬥誌,追求判案陽光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應隻是夢景,而是一種博弈使命。
我風骨血性使然,不願晚年忍辱負重,使回憶錄裏空留下這段他人難以填補的空白,而人性滅絕的法院違法先予執行強拆,與舉世嘩然的中國式枉法行政裁判,絕非僅是個人的遭遇。將中國式行政訴訟,依法歸位,義不容辭,否則,雲天孤雁掠過的,豈不要成為時代激流空逝而去的朵朵浪花?
理想美好,現實殘酷,“淒風苦雨毀巢飛,燕雀悲鳴無止休”近三十年間,涉訴訪民與責任者司法博弈,我感觸獨具。那些上位者職位輪流轉,舊貌換新顏,彈唱的如其是中國被扭曲的法律與改革,倒不如說是司法政客在向中國的追夢訪民,以遮羞布掩蓋下的種種淫威。若把訪民之力,融進華夏大地的法治進程,足可堪慰這幾代年年赴京的苦難者了。
從行政錯案拒糾角度,人們更需分析司法者麵對確鑿證據,仍堅持荒謬作法,是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及投鼠忌器,還是逼迫弱勢原告接受有法不依態勢? 錯案懼拒下,我由法理支撐的躊躇滿誌,被這“新瓶裝舊酒”式現實,磨盡棱角。申訴之路道阻且長,時不我待,我非奴性使然,選擇“揮手自茲去,蕭蕭斑馬鳴”,隻得向人生高處走去。這種感受與其是脫離苦海煉獄的愉悅,倒不如說是折翼時的淒涼,我不會因唐吉坷德式的失落而頹廢,畢竟現時社會,還是一無法封堵的信息世界。
我非思想家,更不是革命者,隻是一名求取溫飽安定的異地百姓,個人申訴被有法不依,固錯懼糾,是極權勢力借操控司法的必然,是中國社會政治生態失衡的呈現。公器操控下,打壓恐嚇,逼迫啞巴吃黃連,又何止是圈地強拆、巧取豪奪?聯想中國留世待解、不勝枚舉的形形色色死結,哪一件不是行政強拆個案無可相比,更遠非上位者自吹自擂、掩飾得了的例證?
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被許多有識之士援引。我想,讓國民信仰法律,社會安定,司法實務須通過起起現實案例,給國民以足夠信心與理念。這需堅持真正的正義操守,公正兌現公民的合法訴求,努力讓訪民在每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真正的公平正義,卻非象我強拆申訴行政案這般虛無縹緲,被冰凍雪藏,乃至受害老人不得不在博客和回憶錄裏,悲情四溢地哭訴!
許多人在遭遇到後文革時代無法躲避的慘烈暴拆、強拆時,理性處理固然必要,卻都有難以言說的無奈。南宋陸遊對他親曆身境,也有“夜闌臥聽風吹雨,鐵馬冰河入夢來”的寫意詩句留世,中國在時代進化至二十一世紀,我三十年抵製公器非法強拆,堅持赴京麵訪,網上呐喊,不離不棄地再審申訴,耗盡了歲歲年年,身心俱疲,可局外人又怎能想到受難者告申背後深藏的那些不眠之夜淚水與淒苦?我隻能以無數次“夜半忽夢激憤事,痛極淚濕枕頭巾”的激憤,言說了。
三十年來的中國式圈地房屋拆遷,官府與民間盡管都有著各式解讀,是摻雜著城鄉底層庶民血淚的苦難曆程。最高法院雪藏我的被訴行政強拆案,護短失職,提審後權勢在握,它內心有鬼遠甚案件本身,抑或這就是“曹操借頭”式舉措。對基層法院濫裁枉判,及上層審監不作為、濫作為、“躲貓貓”、“燈下黑”,護犢懼糾,世人難知其詳,但枉法者畢竟以其司法行為,無法掩飾受害人向舉世關注者,提交蓋有紅章的權屬證據及人民法院那先予執行強拆裁定,乃至法院強拆公告等係列文檔實據,其出具的白紙黑字紅色圖章,已在自行打臉。
相信曆史、民心,對時代司法關於社會正義及弱勢行政原告的冷漠相待,及替“司法為民”的諉過遮羞,定有中肯之評,並一定會不止於“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裏”。
尊重法律、誠實守信,是筆者的價值觀。法院裏有人認為:以錯案拒糾的時間消耗,可磨滅掉公器強搶豪奪、司法不公劣跡,並漸行掩蓋消逝掉違法裁判,任圓謊偽飾者獲取時效收益。索爾仁尼琴有名言道:“時間不能救贖一切”,那些靠愚弄群盲者,殊不知,當蓋著公器紅印章的筆者家母房地產權屬證書、被訴拆遷許可證、拆遷裁決書、先予執行裁定書、人民法院強拆公告、認定“先予執行的目的就是強製拆遷”的終審維持判決、省高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等構成的中國行政訴訟先予執行強拆證據鏈,乃至該案時間節點組成的係列違法事實,已在我兩部書的“被閹割的證據”、“琴崗天問”、“探討奇葩”、“多棱鏡下”等章節裏,經捋述、質疑、比對、詳細解讀其司法行為後,鐫刻在中國當代司法的恥辱柱上,耐人尋味。筆者證據確鑿,證詞鏗鏘,和大量法院枉法證據,皆留展在地球村法治史料博覽館內,已成受害人在正義法庭上追求司法公正、渴望期待依法治國的實證,及對中國行政訴訟研究的確鑿物證。盡管其非屬刑案,但它比清代著名楊乃武冤案三年半的五審終結告申,還要更具體、更充實,在當代互聯網信息中,引人注目。
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各領域的政策演變,經不斷探索進步,自2009年至今,已公布有三期“人權行動計劃”。房屋拆遷的民告官訴訟、申訴,與公民家庭成員的基本生存權益,密切相關,不可分離,而生存權又是《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導言”裏表述“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的主旨。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裏更將“人身權利”和“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切實保障的組成,我想,這裏所指審判權利,怕不是單指刑事審判權利吧?雖然,共和國在人權規定上,雖有點滴進步,但現實中公民要求法院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審判權利,訴求糾正枉法強拆行政訴訟案錯誤裁判,有理有據,與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相輔相成,但嚴酷現實卻是最高法院遠未從政治上、法律上盡職竭力地對受害人依法做出書麵裁判答複,就更無須說實體權益的解決落實了,我想,最高法院的曆任院長,也難以回應該項抨擊指責吧?!
人類有別動物界。國可亡,史不可滅,家庭亦然,活著就意味要做點對民族有意義之事,要有誌氣、骨氣,不能無血性地以共和國憲法法律原則,與口是心非的枉法者交易。在當今信息化時代,隻有虛情假意的承諾,似連與封建時代楊乃武案的“審判監督”相比,都自歎形穢,隻能將中國式的“法治進步”,付諸東流,抑或倒退。
常言道“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時代的法治狀況,相比亦然。清代楊乃武被誣冤判“斬立決”,在《申報》對案情連續報道下,兩宮上層警覺,發回重審,經三年半申訴和五級庭審,即澄清案情結案,冤屈糾正,各級枉判者追責,案件名留青史,那還是一典型“封建王朝”。而當代聶樹斌等冤殺案,卻在當事人難得瞑目二十餘年後,才得“糾錯”!其懸殊,又是何其駭人?
中國標稱法治文明,卻對涉訴訪民,又有過哪起刑案,能在三年半內,完成審監結案?對聶樹斌等冤殺命案,尚如此,對“非命案拒糾”潛規則下的巨量房屋強拆行政申訴案,普通百姓被巨量的“曹操借頭”、“強拆無錯”了。社會對“政績”,有多元解讀,從筆者陳述法理的第104號案“被閹割的證據”與第646號案的“琴崗天問”等章節,對中國式“法治”,可略窺一斑。
許多國家和民族,將法治不公,引以為戒,才有進步希望,否則,誰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失掉公正保障的不幸人。國人常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明知不對,少說為佳”這類明哲保身的奴化教育,為奉行之道,而正如德國新教牧師馬丁·尼莫拉在“二戰”猶太人蒙難紀念碑上,刻留的著名銘文,則是:
“在德國,起初他們追殺共產主義者,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主義者;接著他們追殺猶太人,我沒有說話,因為我不是猶太人;後來他們追殺工會成員,我沒有說話,因為我是新教教徒;最後他們奔我而來,再也沒有人站出來為我說話了”。這才真是從血之教訓中,悟出的民族箴言。
對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公民合法房屋毀證,是否屬於公正合法裁判的淺陋認知,已成過去。三十年來,筆者不清楚對被提審青島市中院該104號案裁判,是最高法院行政庭支持基層司法先予執行強拆合法房屋真正有愧?還是對此案有口難言、瀆職錯誤,還是青島中院青中法【2002】13號《情況報告》裏明確聲稱先予執行強拆“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業務部門的充分肯定”,已經深陷親口道出實情的那種極度尷尬,抑或是中國行政訴訟,就應有麵子與裏子的區別?!試問,最高法院又有哪位負責人,能對該質疑,回應答複?!
魯迅《狂人日記》發表已百年,今人對百花齊放文藝政策,也有過讚賞,對中國這次史無前例的圈地強拆運動,依然還有人對城鄉房屋強拆及民眾哭訴,無動於衷,卻對所謂業績,依舊還在大送“萬民傘”。諸多耳熟能詳的實例,或象大饑荒和計劃生育般,還要再過多年的“修飾”,才被人們真實載入史冊?受害人憶敘此經曆,管窺標榜“法治清廉”的拆遷行政訴案,披露枉裁濫判,是中國式法治的無奈。該案被最高法院雪藏,是底氣極端不足的標誌,證實先予執行強拆在中國已泛濫成災,絕非鮮見。那“冤錯案件的發生,讓正義蒙羞,教訓十分深刻。我們要……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底線”的領袖之言,已在打臉!
從赴京訪民井噴及淚雨哭訴,結構性改革姍姍來遲,每個時代都有“遺留問題”,被強拆訪民已付出無辜代價。百姓上訪坎坷,逆境反彈讓我後半生軌跡艱窘,這些僅是受害人陳述、申訴的縮微版,是懸而未決的中國行政訴案之“遺留”點滴。尋求司法公正,是基本價值觀,為將104號強拆案的“案結訴未了”公諸於世,揭示其裁判之源,筆者隻能象刑餘的史臣那般,盡寫出時代司法的不平!
人是組成所在社會的細胞,留下的人生記錄映現著時代印跡。家父1926年在《寒湖波光》一文對無錫萬頃堂的湖水,有過心境寫實:“她的神韻,她的風調,她表情時的謳歌,她凝眸時的微笑,使我沉醉,使我留連不忍去。但是過熱的太陽和轆轆的饑腸,相逼著不允許我不離開可愛的她而走向枯燥之路”,筆者於晚晴遐思之餘,聯想動物莊園大自然裏,蝴蝶隻有忍住在蛹裏掙紮的痛苦,才能破蛹成蝶,享受到展翅飛翔的靚麗舒展。老驥伏櫪,誌在留書,警世通言,以醒世人,當係我願。我默念著該願景,離開這傷心地,或許這也是同類境遇者的感受。
先父母曾被時人尊稱為“先生”,不僅是對他們上世紀為捍衛民族操守付出辛勞的肯定,也是對其人格風範的景仰示意。我從幼小無知到文革抄家時對被政治標簽遮蔽的好奇,再到家父平反後為他人生勵誌的再行寫傳,晚年述說遭遇不公,時代經曆已在不斷錘煉著我,提升認知。
我的後半生在癡信中國法律、追求法治和愚騙打壓下,相擁而過。這三十多年的血淚哭訴,已成兩代人難以割裂的組成,回憶裏難得漏敘。記得那句永含哲理的話是:“成功的相反不是失敗,而是什麽也沒有去做”,確有現實啟發。我在社會轉型期從法院先予執行強拆,到用筆觸勾勒行政裁判麵紗,將中國選擇性審監的顯著不公,坦示露水,敘說普羅大眾對依法治國的渴求,或還有點滴“收獲”。天上不會掉餡餅,遲來的正義,已非公正,但其到來,還隻能靠拚搏實現。
文革時全民發熱,意識盲從,已呈劣根性。如今強拆下的訪民潮,映現強取豪奪和行政訴訟濫裁枉判,層層相護,卻無人問津,還奢談幸福?麵對我的天問質疑和“我以我血薦軒轅”式自白,本屬裁判審監責任者的履職必答題,卻被再三規避,實體法和程序法,被視敝屣,麵對我呈堂的枉判證據與訴求,和對涉訴訪民層層截訪的黑幕重重,難怪道貌岸然的司法權勢者,對筆者告訴的法院先予執行強拆,隻能以擊法槌“退堂”作答!
泱泱大國有法不依、法律虛設,司法實踐中選擇性適用法律,官劫民產皆被披上“合法”“維持”外衣而懼糾,道德滑坡,政商關係畸形,潑皮之行盛行。被淩辱欺壓的訪民赴京告申愈烈,乃至“有法不依,有錯懼糾”的公器特色,才被共識。北京永定門外,雲般匯聚的訪民淚珠,已於華夏春秋數十年間,舉世有目,已有公斷。
法官有無腐敗,枉披法袍的內鬼,能否被懲治,是治國理政能否到位的標誌。言無信,與我(2012)行監字第646號行政案瀆職失職作法,或能呈現某種割不斷的關聯。我對行政強拆案枉裁濫判,不敢奢望正義,隻能祈禱仁慈降臨,如此道貌岸然的“法治”,已成世界文明史的奇葩,是受害人難以忘卻的傷痕! 非親曆者,體驗不到其絕望!
近三十年來,它讓人們深知圈地強拆和民告官的不公訴訟,絕非筆者個人心中永難消除的痛,它將是一場無法回放、不會絕版的“好萊塢”式大片,讓無數底層庶民感受的異常殘酷,逼民吞咽苦果,憤怨無處訴,才是泰山壓頂的徒歎奈何。
我有《久訴無果敘懷》七首小詩,記敘過傷悲之情:
劫產案懸頂層掛,庶民悲戚問蒼天,胯下之辱尚有時,負重何堪任年年?
耄耋漂泊訴西東,無盡長夜夢淚中,悲鴻翱翔縱有願,秋蟬之音長哀鳴!
耄耋漂泊訴西東,無盡長夜夢淚中,悲鴻翱翔縱有願,秋蟬之音長哀鳴!
祖屋祭日奠爺娘,夢繞魂牽安能忘,以案敘法近萬天,陰霾蔽日法嗚咽!
民產霸劫三十載,癡翁庭前斥狴犴,袖裏乾坤天問盡,恥碑定將厚顏鐫?
蘸血筆酣瀝癍痕,老驥伏櫪書真情。黎庶錐心長淚眼,晚晴遐思霞映天。
常言臨去萬事空,世態各異難一衷,華夏百姓安居日,闔認布道誦真經?!
走筆至此,我博文裏這些小詩,隻是隨筆意境流露,不拘平仄,打油抒情而已,識者望鑒。
夢難全,淚空流,訪民蹉跎苦無休,望得遠,想得開,華夏法治終必顯!筆者敘說的該項民意,要比被訴拒糾的青島市中級法院(1999)青行終字第104號《行政判決書》那極端猖獗的狂妄判詞“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體現的傲慢霸道與猖獗,還得人心。
盡管人民法院那數量龐大眾多的城市房屋先予執行強拆行政案,非屬聶樹斌等被冤殺的刑案類型,但主導者司法辦案之作派,與有法不依,堅持枉法裁判的劣跡與禍國殃民影響,確已相承留世在檔,已鐫入恥碑。
古往今來,想到多少中外名人晚年,會在困惑潦倒和無望中黯然離去,隻喚得世人的聲聲唏噓,而當代轉型期如我輩尋找依法治國的追夢訪民,這些極普通的含冤百姓,更屬時代過客,若能學步群賢,象楊乃武等留下對曆經時代記憶的鴻雪微痕,“一曲冤歌傳百年,長伴遺恨說青天?”,那麽,從“朗朗乾坤”裏,無須費力即可捉到的這起人民法院率先實施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案,已足可窺斑見豹了。
這點滴訴訟陳述,是在司法權力傲慢壓擠人類文明和共和國憲法、法律及審監極端乏力下,倒逼催生的,是筆者四級法院庭審陳述、申訴、提審舉證的簡略組合,有係列檔案史實及中國初、中、高,這三級法院的司法紅章文書佐證。我隻是“有法必依”在枉披法袍者淫威不受監督的實錄者,是人治禍根如影隨行下,體會行政訴訟濫裁枉判的受難人,是理想主義的平頭百姓,有自己的法治守則底線。若無它,就無自我。
我無小說裏基督山伯爵那般財力,去圓滿實現潛藏夙願,或呈現社會正義,我也沒有落筆成劍之能力,去揭露圈地強拆案背後見不得人的密室策劃和保駕護航者的利益交換,我甚至還可能像堂吉柯德那般,成為屢戰屢敗的鬥士,鬱鬱而終,抑或成為海明威筆下《老人與海》裏的那位老漁夫,最終一無所獲,望洋興歎。那些,畢竟是有藝術加工小說裏的人物,我卻是在晚晴遐思時,可用筆鋒在受害人祭奠祖屋強拆的墓碑上,劃刻出中國行政訴訟枉判荒誕之人。讓世人知曉人民法院開啓、堅持、固守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及維持不公裁判、為劫掠護航,並結合絡繹不絕的官劫民產、強取豪奪,和現實中的訪民淚雨,得出時代公眾認可的客觀結論,則是筆者之責。
我還是一名學無所成、已處望九之年的“老漁夫”。看到海明威筆下那老漁夫前輩,在廣袤大海苦尋魚蹤八十四天而無獲,後與刺中的巨型旗魚搏鬥,與搶食受傷旗魚的鯊魚群奮力周旋多天後,才平安返歸海岸。他拖回來的隻是群鯊劫食剩餘下的那副巨大魚骨架,而顯示的則是悵然若失的倦容神情,與精疲力竭的身軀。在我看來,苦命老人,畢竟還有海明威在替他背書,巨型魚骨架尚可於博物館,作標本觀賞研究,啟引人們對艱苦博弈再次遐思,而我與欺民霸產、強取豪奪的中國式行政訴訟、提請再審申訴三十年的艱辛博弈,和對依法治國的“追夢”,換來的些許“標本”,卻是鳩占鵲巢後連那堆巨型木桁、數十架門窗、百餘塊樓板,皆被官家洗劫一空,剩留下的隻有人民法院諱避見人的先予執行強拆“裁定”,及“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等權勢無忌一切的“黃山妙筆”等標誌,乃至它在“文明”社會的最高法院“提審”後,以玩弄法律的“信訪終結”,和“站台卻不背書”的“不予再審”式傷害!我這“字字血淚祭天地,盼有春風度人間!”般的寫實,是兩位大洋老漁夫,在相隔百年的時代命運寫照,其遭遇及留下與海明威不同的斑斑血淚文字,說明的又將是什麽?……。
當事人晚年,對害群之馬毀我中華法治的劣行,及筆者三十年罹難時的血淚哭訴,直言不諱,是在道義法庭上,根據共和國公示的憲法法律,和該起錯案綿綿凝聚成拒糾事實賦予的話語權,成為憶錄控訴的組合。我晚晴遐思裏,若能在文學城裏為炎黃春秋,留跡點滴,為法治借鑒,值得慶幸。
夜深沉時代,語境有限,許多悲運人的往事,難得一吐為快。在後文革期間,我想起電視劇《渴望》裏“悠悠歲月,欲說當年好困惑,亦真亦幻難取舍,悲歡離合都曾經有過,這樣執著究竟為什麽,漫漫人生路上下求索,心中渴望真誠的生活,誰能告訴我,是對還是錯,問詢南來北往的客……”。顯然,我既是體會過文革十年苦難的親曆者,又是嗣後被人民法院濫權先予執行強拆祖屋、陷入不公訴訟的官劫民產受害人,試問,誰能告訴我,為維護祖屋權益上訪、訴求再審近三十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開庭後,竟還聲稱“信訪終結,不予再審”與拒出“複查裁判文書”,這究竟是對,還是錯?!
轉型期的漫長,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案的強拆真相,永難湮沒,但它“總有讓人說話的一天”,哪怕是老人移地而居的“人過留名,雁過留聲”。當今依法治國體現的,和我的切身經曆、見到知曉的若幹強拆案例,皆在檔可查,這或是赴京訪民在“日近長安遠”下的井噴表象點滴,和他們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不願再作“沉默羔羊”之因。象聶樹斌等法治不公的時代犧牲者,難道不是“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裏人”的它種哭訴與寫照?基層維穩,頂層法院擱置,案件雪藏,是上層司法者“以拖化解”策略在施展,若欲呐喊,扼喉封殺。此種景致下,誰還耐心聽任布道者口是心非的誇誇其談與愚騙?諸多民眾,疏於思考,若能傾聽細琢他人的紀實憶述,也算屬另類修養境界吧。
寫博客,筆者亦有“慣於長夜度春時”的陋習,在晚晴遐思期間,我過電影般重溫少年時知名演員金山《夜半歌聲》裏所唱“我願意,學作刑餘的史臣,盡寫出人間的不平,……,誓與那封建的魔王抗爭,……”那振聾發聵的高歌;想到七十一歲那年“兩會”期間,我與同訪多人,被從北京最高法院押回青島仰口關押14天時,青島市南區法警隊隊長、一級警司盛某(警號373182)在103號房間,關掉監控攝像頭,猖狂毆打我,警告稱“說我打你,誰看見了?誰能證明?”、“你房子拆了活該,你上什麽訪,還反了你們了!”,他經特種培訓的“職務行為”,以堅實硬頭警靴向我雙側髖關節置換部位,惡毒踹踢達十餘分鍾(傷情照片與三級醫院病曆,在法院、檢察院俱有存檔),臨了,盛某惡狠狠恐嚇:“你不想接受這種肉體教訓,再去北京就不是關押十幾天這麽簡單了……”;我還聯想到2014年在最高法院大門內,抗議最高法院行政庭提審後,最高法院接訪大廳10號房的法官宣稱那“信訪終結,不予再審”,與最高法院拒出複查裁判文書後,那佩戴010**131號警號胸牌者,瘋狂喊叫“你們還能咋地?!”之類的嗬斥,倒還真有點“啟發教育”意義。
紅塵顛倒中,我詩作中那些“白雲蒼狗舞蹁躚,城狐社鼠囤金元,八仙過海顯奇藝,臥槽馬悲秋蟲鳴”的特色景象,在萬民矚目下,被官場已演繹得淋漓盡致,司法者、執政者早已辜負了訪民期盼法治的訴願。在中國,非正常事件忒多,司空見慣,見怪不怪。城市公民居住自有私房,是安居港灣,職能行政機關卻可濫權審批拆遷,被訴立案後,法院未經庭審,可隨意裁定先予執行強拆,原告不服枉裁濫判,逐級訴至最高院,立案之艱,難上加難,即是最高法院調檔提審,如筆者那般,凡三十年,拒絕作出複查結論。受害人隻得將血淚委屈,吞向肚中,若將其域內示出,即遭到網封除名,則是現實國情。那些年裏,我與風雨搏擊時,隻能以五千餘封特快專遞及掛號信告訴,逆勢前行。
最高法院行政庭對青島市中院李建偉以《行政判決書》匿藏筆者舉證在檔的1955年家母初始登記《產權共有證》、隱瞞房屋權屬共有性質、掩蓋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以“暗度陳倉”式違法轉移登記行為(法律規定國家機關不得購買公民個人房產實施權屬轉移登記,其1966年7月從家母原共有人處以虛假拆遷,將房地產權屬登記完成轉移,違法昭顯。因該行為非屬本案拆遷法律訴訟範疇,國家海洋局該時間段的非法轉移登記房地產行為,筆者將另以專篇博文揭示),乃至李建偉觸犯刑律的庇護人郭修江審判長對1999年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房屋毀證枉法行為的庇護等,在15年後的2014年“提審”中,郭對經立案庭核查原告告申證據確鑿下,竟回避原告質疑,拒出法定複查裁判文書。重重黑幕,未被拉開,受害者能不將這三十年血淚,告揭天下?
我僅是萬千赴京訪民的一員,未能做出維護法律尊嚴的點滴業績,如今中國城建高樓林立,道路交通縱橫交錯,固是時代和政府的大時代手筆,但無法否認的是它也凝聚著無數城鄉訪民和非情願被強拆時的斑斑血,滴滴淚。盡管秦皇萬裏長城建成後,無盡白骨中隻有孟薑女弱女子在悲戚哭訴,但幾千年後的今天,赴京訪民的撕裂呐喊,恐非能被官府新時代石壕酷吏那一句“你們還能咋地?!”的惡吼,嚇阻得了。昔日莊園裏的弱勢蜩螗,僅能用蟬鳴表呈存在,君不見,當今之“蟬”,已成中華餐館土豪盤中大快朵頤的“美食”,然互聯網時代漸起的,卻是無法遏製的另類移地發聲呐喊。
依據法律知識及證據,拆解中國式行政訴訟這斑駁陸離、無法麵世的“奧秘”,將極權政體有法不依的枉法裁判,大白天下,法理證據自信,是致勝法寶。極權申訴下,雖有近三十年被虛偽和對百姓的愚騙欺壓教訓,然,不再將其閉塞心間,一吐為快,是老人心理健康的健身方式之一,這種身心歡愉,也是人權意識的再現,這比無法表述意見環境造成的那種鬱悶,要舒展得多,讓世人知情,隻是其一。
有法不依,先予執行強拆,表麵上是法官違法、枉法,然數十年曹操借頭、刻意拒糾,映現的則是極權專製對經濟基礎和對黎庶百姓的反齧搜刮。受害者維權被倒逼,滴滴眼淚擦不幹,體現的才是體製腐敗。筆者該起先予執行強拆案,2014年被逼下拒糾,當涉外行政訴訟時,枉法者將憑啥自保?
先父母從司徒雷登1919年創建燕京大學到1952年該校於院係調整時被拆解成難有教育傳承中看到北大的某種蛻變,深感時代文人有過的精神底牌,確已不在,著實痛心疾首;而筆者從文革全程和繼之而來的城市私有房屋被先予執行強拆親曆中,也深感“依法治國”宣傳的虛偽與法治不彰。然,長夜終盡即有日,山河月明旭日升,蔑視遠離邪惡,確認抗爭方向,依法挺立,有淚不輕彈,奮勇前行,才會使合法權利受害人,揚眉吐氣,將維護人權尊嚴光大,使枉法者之嘴臉,在人民正義法庭被審判。華夏曆史上,封建社會的革命者,尚還留下驚天地、泣鬼神的悲言壯語,而時下萬千訪民,卻舍棄紙筆,僅以亡羊之歎、蜩螗之鳴,在座座赴京訪民的墓碑上,能盡刻血淚斑跡?
最高人民法院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和拒出複查裁判文書式答複,欺世盜名,掩飾錯案,戲弄司法公信力,麵對原告索取複查裁判文書的訴求,又怎樣圓說?最高人民法院從1999年對基層法院風風火火、先予執行強拆的認可支持,到2014年提審中對原告質疑的程序拒答和規避再三,其法律事實的木已成舟,說明的又是什麽?!
筆者家居的日式兩層樓尖頂磚木結構祖屋與獨立院落,價值不菲。某些人對原告訴訟不退讓、揭示法院枉判、拒絕“協商”,甚帶偏見。從堅守及維護民主文明社會基本法律道德觀衡量,受害人係私有財產權利人之子,若不堅守法定權益,盡力抵製官劫民產,還有何人能出麵代我與官府訴訟?!何況,這涉及憲法法律尊嚴維護,及衍生的法治問題,亦是與房產價值並非等量齊觀的大道理。原告被禁言多年後,移居奮出,以文字繼揭枉法劣跡,是對家庭合法財產依法守護與索回的繼續和行訟延續,責無旁貸,無可指責。當欺民霸產之行,被正義法庭上的檄文捋述揭示時,邪惡終將大白天下。
晚晴遐思裏,筆者亦有三首七言絕句,於博文記之:
薑女長城哭一曲,華夏訪民泣天雨,
民古今同一轍,緣何鮮少留歎息?
吾身雖白少年頭,尚記昔日強拆淚,
民生苦難誰當責,隻待秋荷聽雨聲!
古今不平億萬千,各色彩珠落玉盤,
男兒有淚勿輕彈,哲連斯基已占先!
2026年2月 博主記於美國 德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