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簡記
芮少麟
當滿載強製搬出家庭財物的三輛汽車,駛離現場後,隨法警哨音與示意,長臂挖掘機從屋後專門堆積起的高坪上,將我們十五六米高的錐型房頂強力破碎,三代人居住已四十五年、我們這一代精心築建裝修的別墅家園,被官劫民產、鳩占鵲巢的公權者,於機器轟鳴嘈雜聲中,毀於一旦,兩個多小時後,屋毀形銷,片瓦無存。
麵對這比文革群眾抄家還要歹毒得多的人民法院未經庭審、違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我無法想象與描繪任何無辜受害者落難時的心情,會有哪種感受?圈地強拆房產的覆巢下,焉然還能存有完卵? 它使我珍藏頂層閣樓與房屋四大壁櫥裏七十年代以來精心蒐集的諸多文化珍品、祖傳典籍、書稿等皆未能得以搬出,隻得眼睜睜地看著它們連同故居樓房,一起灰飛煙滅,被群氓拾荒者絡繹不絕地哄搶殆盡,成為國人言辭犀利的傳說資料,……。
我們幾代人獨立使用青島市市南區中心這占地650餘平米的獨立園林院落,被強勢共有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借行政被告和人民法院的精心庇護,鳩占鵲巢。我們像上世紀三十年代德國猶太人那般,被強製驅離,掃地出門,漂泊不定,不同的是我們尚有點滴人身自由,而留下偌大一堆灰飛煙滅後的巨型木梁桁架、十二間房屋的精良地板、寬厚的木質構架、數十扇殘損門窗與鋼筋堆積而成的殘垣斷壁,則已成為史冊存照了。
這一天,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管區周邊民眾和我們受難人,共同見證到人民法院未審先裁、所謂先予執行強拆的毀證場景!我們成為大陸文革劫後餘生的又一代受難人,再次成為公權扒房占地、公平訴訟權利被完全剝奪的渴望人,隻要我還一息尚存,那淒絕人寰、百感交集的悲愴,永難遺忘!這光天化日下比杜甫千年前投宿石壕村所見到的“酷吏夜捉人”行徑,更要嚴酷百倍,與當代民告官者慘遭淩辱塗炭的情景,發人深省,更無語凝噎。
當時的我,竭力壓抑憤怒,男兒有淚不輕彈,是唯一的選擇。人性執法,隻能是對有人性者的要求,那些身披公權外衣者,早已忘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華夏之訓,抑或其從“娘胎”裏出來,就未曾受過對人性人權要有起碼尊嚴的“素質教育”,其庇護官劫民產,謀取升遷利益,未審先裁,強拆毀證,已到了連遮羞布都不要的地步。這就是宣揚的“為城市房屋拆遷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其合法性又在哪裏?!即使我從一名青島市老政協委員的初級認知來講,也百思不得其解。
我們是遵紀守法、尚還有點滴素質的民眾,妻子隻能不斷泣問蒼天,孱弱百姓犯有何種彌天之罪,竟慘遭這遠超法界之戒的人禍荼毒?……。霸地強拆時,牟利之徒們毫無人性良知的癲狂獰笑,幕後操盤者彈冠相慶的偷偷竊笑,公器運行者的的殘酷冷笑,合法權益被侵害者在手銬魔影下撕心裂肺的抗爭,封鎖線周邊圍觀者的含憤怒目與沉默寡言,愚昧者所謂“聽命於天”、“逆來順受”的幕幕場景。就這樣被定格,化為泣血文字代代相傳,成為中國房地產大革命時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及官劫民產的血淚鐵證。
當年那“桃源已毀明月在,紅塵顛倒是非清” 的場景,蒼穹裏的日月星辰足可作證,而曾喻為社會賢達的先父母的在天之靈,也在默默注視著華夏大地絡繹不絕強拆的慘不忍睹,和子女們的悲戚慘象。當然,筆者更不會忘記以心靈之筆和運用法院違法強拆裁定及公告等係列枉判書證,比照中國法律,記下這樁見不得人的枉法之行。
我的子女親眼目睹著人民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祖屋,成為極權劫掠的目擊證人,那些已先他們踏入社會的“法官”、“老師”、“學長”,給他們補上了這人生必修的中國式“司法實務課”,讓他們從現實的獨立思考中,知曉到中國法治的特色,讓他們知曉人世間愚人者們標榜“民主”社會的叢林法則,及弱肉強食之殘酷,和暴虐者的不擇手段,知曉到有法不依的司法“製式”,與“無產者”強盜流氓邏輯的交互適用,知曉到做人還需要有不能再行退讓的基本人格尊嚴,及中國百姓期盼法治的舉步維艱……。
我時年58歲,已過了遇不平事,會血脈憤張的年齡,何況尚“知書達禮”,是一名所謂的老市級政協委員,對這龍卷風般的圈地強拆,房產財物畢竟屬於身外之物,我不會因言行,授極權者以柄,該案未經庭審,違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在被告《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已三年無效下,所謂人民法院罔顧法律,無所不用其極,慘絕人寰,“公正”已如飛天黃鶴,無可乞及,更無法自圓其說了。
我在警戒線外,當著社區圍觀群眾,向市南區人民法院分管執行院長直接質問:“為什麽你們法院故意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明文禁令?!” 、“為何法院未經開庭審理,可以先予執行強拆公民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房屋?滅毀房屋實體?!”、“你們的先予執行強拆與刻意毀證,還有何種區別?!”、“我們與北海分局產權平等共有,無法定給付義務,法院憑何違反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的明確禁令,先予執行強拆?……”。然口幹舌燥,交涉無果,完全猶如對牛彈琴。分管院長看完我散發的傳單,知道無言以對,低聲勸我“不要激動,慢慢地小聲說”,又以“裁定已經生效”、“請注意配合,我保證你有房子住”之類官腔滑語,在進行所謂“法製教育”。
人民法院置原告被訴裁決遺漏房屋外樓梯、外門廳、頂層木質閣樓迏百十平米的建築麵積,以規避法定司法測量與證據保全方式,毀證滅跡,未審先拆,毫無法律依據,欺民霸產,極權橫行。對這種行政訴訟中的違法先予執行程序,圍觀群眾議論紛飛,他們看在眼裏,記在心中。我家位於青島市市南區中心的靜謐別墅祖屋,瞬間被滅毀,紅塵滾滾下,屋魂飄散,這承載著幾代人的歡樂,也隨之逝去。先父母期盼子女擺脫文革煎熬,能延續平靜生活的癡夢,也隨著祖屋強拆、諾大庭院的土地使用權被公器劫掠收回,破碎殆盡。
這灰飛煙滅,並非由地震、海嘯、泥石流的山崩地裂,而是房地產大革命中,權勢集團利欲熏心,相互勾結,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倡導下,眾多無辜者遭受飛來人禍,百姓對先予執行強拆城市居民的合法房屋,叫天天不應,行政被告與司法者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及《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時效,毫不理睬,有法不依,濫權司法,是原告遭強拆塗炭時的現實感受!
人民法院打壓行政原告維權抗爭,乃至行政訴訟以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掩飾錯誤和官員違法行為的隨心所欲,將中國行政訴訟有法不依的真實大幕拉開,劣行持久,舉世盡知。
三、最高審監爛尾,程序空轉,潑水難收。
麵對國法蒙羞、紅塵顛倒、窘迫無奈的民權民生被摧毀,我的兩個妹妹因該案終審判決“被上訴人拆遷許可和裁決,程序基本合法”、“原審判決,程序基本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判決”,而無處伸冤,氣病交加,相繼悲憤離世。持續訴訟博弈,是原告我的唯一選定目標,以筆作投槍,剖析該案枉法維持裁決,整理案中諸多碎片,依法理順案件脈絡,進入再審告訴,此誌不渝。
當啞巴被逼吞黃連時,尚要跳腳掙紮,我一五尺男兒,遭人民法院刻意藏匿房地產共有權屬憑證,隱瞞真相,被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全家掃地出門,最高法院堅持規避糾錯,庇護官劫民產,怎能無冤情留世?!先母遺訓“莫教伏龍山上月,笑汝負娘萬縷情”句,難得忘卻。不知中國這種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是人民法院對城市房屋拆遷的護航業績,抑或是極權製度下對訪民悲催淚目的屢屢劃痕?!
筆者從一個尚不相信人民法院會對憲法保護的私人合法房屋先予執行強拆的懷疑者,親曆這場法官刻意藏匿原告共有權屬憑證、先予執行違法強拆、掃地出門的人生巨變後,決心讓世人認清極權社會裏官劫民產和司法害群之馬無所不用其極的做派,及中國法律被騙子們玩弄的麵目。
該案行政訴訟,法院和行政被告聯手隱瞞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與原告有著數十年房屋共有權屬真相、被告審批拆遷許可與裁決嚴重枉法、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被法院終審枉判維持。原告申請再審於2012年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2014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修江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在青島中院提審複查,卻規避調取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該房屋所有權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體法規定,掩蓋案件真相,拒出(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審監複查文書,匿藏原告以特快專遞提交青島市房產局檔案室出具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購買該共有房屋50%部分的六份原始登記書證,最高法院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口頭告知,將該案置於另冊,舉世驚愕,鑄成中國式拆遷行政裁判案枉法的典型。
目前,“有法不依”及“虛言以對”詞語,既是維權訪民百感交集下,對上下法官玩權術、走過場的真實評價,更是極權打壓下的訴累之痛。原告若拋棄原則,屈從權勢,接受“牛不吃草強按頭”式的所謂“安置”調處,則將被視軟弱可欺。
在權力鼎沸,難替枉判案諉過飾非,乃至無法駁回原告再審訴求下,最高法院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以審監程序空轉爛尾。這向原告冷冰冰,硬梆梆的再審答複,2023年原告向最高法院院長的多封公開信及已出版的回憶錄裏,已有實證。
數十年來,我對祖屋被官劫民產,滅絕人寰的強拆慘景,無處伸冤,心理陰影沉重,法治、人權,在拆遷行政訴訟中被消逝殆盡,四級法院已將該先予執行強拆再審案,劃刻在司法恥辱柱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審監程序空轉,將受害原告再審申訴,戲弄於股掌,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攤示於廟堂,已成無法狡辯的例證。
行政被告以逾期《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申請先予執行強拆,最高法院行政庭隱瞞法律事實真相,公開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號複函,隱瞞先予執行強拆毀證,何以自辯? 法院排除共有權屬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訴訟,非法賦予其“拆遷人”名號,庇護官劫民產,鳩占鵲巢,法官觸犯刑律,是在依法治國? 法院隱匿原告提請對該涉案房屋司法勘驗與實物證據保全,及對被告裁決遺漏樓房鋼筋水泥外樓梯、外門廳與起脊樓房近百平米閣樓建築麵積的司法勘驗申請文書等在案事實,棄缺法定職責,再予先予強拆毀證,剝奪原告實物舉證權利,生效《行政判決書》卻稱“一審審判程序基本合法”,這還有點起碼的法治公理?法院隱瞞被告“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未依法提交原告房屋產權憑證等法定要件,判稱“被上訴人拆遷許可與裁決,程序基本合法”,自欺欺人之深裸露! 法院審監繼續刻意摒除“拆遷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遺漏訴訟主體,若非心虛內荏,憑何理由拒出複查裁判文書? 法院隱瞞被告未按行政審批程序取得延期使用《房屋拆遷許可證》等多項違法事實,終審維持判決的結論,更與對被告拆遷許可關鍵證據無效的判決主文認定顯著矛盾,乃至二審隱瞞一審調取他人私房權屬證據、冒名頂替,庭審不敢出示質證、隨意維持判決,卻判稱“一審審判程序基本合法”等欺世盜名的枉判事實,不勝枚舉,白紙黑字,舉世罕見,……。
最高法院立案庭與行政庭,皆有原告以特快專遞提交的2016年5月底青島市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六份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購買青島市萊蕪一路11號丙樓50%產權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新證據,最高法院卻至今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拒出提審複查文書,不敢言語,這就是中國式的“審判監督”?
筆者是早期投入中國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係統見證該案全部“司法曆程”及裁判彰顯的“蛛絲馬跡”。二十世紀文革後,中國城市建設繁華景象掩隱下,原告行政訴訟的該案控訴,是中國司法腐敗象征與枉判恥辱,是庶民血淚。枉法者麵對言不由衷的法官誓言,情何以堪?該案由誰買單,或為害群之馬們來擦屁股 ? !
法治本應是對社會弱者的公平保護,是對公權濫用的羈束,應是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的體現,該案法官觸犯刑律法網,卻官運亨通,這不僅是中國法院係統有法不依,偏袒犯罪者的例證,也使“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自我諷刺,成為中國法律,冠冕堂皇,口是心非,眾目睽睽下的兒戲。那宣告於世的“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行政判決書》,不僅是人民法院自慚形穢和無法圓說的荒腔走板,更屬是在揮刀自宮。
筆者耄耋之年,入籍居住國,躋身涉外行政訴訟。試看,該起四級人民法院隱匿原告《產權共有證》數十年,先予執行強拆毀證,以屢試屢爽的“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為被告拆遷許可違法審批保駕護航的法院裁判複查,在前述再審證據鏈前,還能為該案拒出審監複查文書繼續遮羞嗎 ? ! 人們能否從法治進步和依法治國中獲得慰籍希望,會拭目以待。筆者維護法定權益,隻是一名以禿筆寫實的依法治國追夢人,能將維係人權自尊的史實盡力留下。
華夏大地上,唐杜甫尚有《茅屋為秋風所破歌》留世,稱“南村群童欺我老無力,忍能對麵為盜賊”,隻能“歸來倚杖自歎息”,然,千年後文明進步的當下,筆者居住44年的別墅祖屋,被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滅跡的“秋風”所破,卻連發表“歎息”文字的點滴權利,都被剝奪殆盡,將這類“繁華業績”在訊息時代,鐫刻留世,當屬必然。
被訴案判稱“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枉法卑劣確鑿,舉世嘩然,當今司法者,無言麵對。終審《行政判決書》刻意隱匿《產權共有證》,稱涉案房屋係所謂私房,掩蓋共有權屬實情,國家海洋局與轄屬北海分局將隻有50%產權份額的該樓房共有房地產,虛稱為其“機關宿舍”,騙取行政批文,無地自容,將中央國家機關的顏麵,棄之已盡。該起近三十年的行政訴訟先予執行強拆隱案,要在跨世紀的涉外行政訴訟庭審中,還將其在世界目睹者麵前,繼續獻醜?!
歡迎衷心支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國”者,關注這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蠹蟲隱匿數十年的官劫民產、違法先予執行強拆行政訴案,在涉外訴訟中的新進展。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簡記
青島蒼龍嶺 (2026-02-15 20:07:18) 評論 (1)
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簡記
芮少麟
當滿載強製搬出家庭財物的三輛汽車,駛離現場後,隨法警哨音與示意,長臂挖掘機從屋後專門堆積起的高坪上,將我們十五六米高的錐型房頂強力破碎,三代人居住已四十五年、我們這一代精心築建裝修的別墅家園,被官劫民產、鳩占鵲巢的公權者,於機器轟鳴嘈雜聲中,毀於一旦,兩個多小時後,屋毀形銷,片瓦無存。
麵對這比文革群眾抄家還要歹毒得多的人民法院未經庭審、違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我無法想象與描繪任何無辜受害者落難時的心情,會有哪種感受?圈地強拆房產的覆巢下,焉然還能存有完卵? 它使我珍藏頂層閣樓與房屋四大壁櫥裏七十年代以來精心蒐集的諸多文化珍品、祖傳典籍、書稿等皆未能得以搬出,隻得眼睜睜地看著它們連同故居樓房,一起灰飛煙滅,被群氓拾荒者絡繹不絕地哄搶殆盡,成為國人言辭犀利的傳說資料,……。
我們幾代人獨立使用青島市市南區中心這占地650餘平米的獨立園林院落,被強勢共有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借行政被告和人民法院的精心庇護,鳩占鵲巢。我們像上世紀三十年代德國猶太人那般,被強製驅離,掃地出門,漂泊不定,不同的是我們尚有點滴人身自由,而留下偌大一堆灰飛煙滅後的巨型木梁桁架、十二間房屋的精良地板、寬厚的木質構架、數十扇殘損門窗與鋼筋堆積而成的殘垣斷壁,則已成為史冊存照了。
這一天,青島市市南區江蘇路管區周邊民眾和我們受難人,共同見證到人民法院未審先裁、所謂先予執行強拆的毀證場景!我們成為大陸文革劫後餘生的又一代受難人,再次成為公權扒房占地、公平訴訟權利被完全剝奪的渴望人,隻要我還一息尚存,那淒絕人寰、百感交集的悲愴,永難遺忘!這光天化日下比杜甫千年前投宿石壕村所見到的“酷吏夜捉人”行徑,更要嚴酷百倍,與當代民告官者慘遭淩辱塗炭的情景,發人深省,更無語凝噎。
當時的我,竭力壓抑憤怒,男兒有淚不輕彈,是唯一的選擇。人性執法,隻能是對有人性者的要求,那些身披公權外衣者,早已忘記“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華夏之訓,抑或其從“娘胎”裏出來,就未曾受過對人性人權要有起碼尊嚴的“素質教育”,其庇護官劫民產,謀取升遷利益,未審先裁,強拆毀證,已到了連遮羞布都不要的地步。這就是宣揚的“為城市房屋拆遷中心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其合法性又在哪裏?!即使我從一名青島市老政協委員的初級認知來講,也百思不得其解。
我們是遵紀守法、尚還有點滴素質的民眾,妻子隻能不斷泣問蒼天,孱弱百姓犯有何種彌天之罪,竟慘遭這遠超法界之戒的人禍荼毒?……。霸地強拆時,牟利之徒們毫無人性良知的癲狂獰笑,幕後操盤者彈冠相慶的偷偷竊笑,公器運行者的的殘酷冷笑,合法權益被侵害者在手銬魔影下撕心裂肺的抗爭,封鎖線周邊圍觀者的含憤怒目與沉默寡言,愚昧者所謂“聽命於天”、“逆來順受”的幕幕場景。就這樣被定格,化為泣血文字代代相傳,成為中國房地產大革命時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及官劫民產的血淚鐵證。
當年那“桃源已毀明月在,紅塵顛倒是非清” 的場景,蒼穹裏的日月星辰足可作證,而曾喻為社會賢達的先父母的在天之靈,也在默默注視著華夏大地絡繹不絕強拆的慘不忍睹,和子女們的悲戚慘象。當然,筆者更不會忘記以心靈之筆和運用法院違法強拆裁定及公告等係列枉判書證,比照中國法律,記下這樁見不得人的枉法之行。
我的子女親眼目睹著人民法院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祖屋,成為極權劫掠的目擊證人,那些已先他們踏入社會的“法官”、“老師”、“學長”,給他們補上了這人生必修的中國式“司法實務課”,讓他們從現實的獨立思考中,知曉到中國法治的特色,讓他們知曉人世間愚人者們標榜“民主”社會的叢林法則,及弱肉強食之殘酷,和暴虐者的不擇手段,知曉到有法不依的司法“製式”,與“無產者”強盜流氓邏輯的交互適用,知曉到做人還需要有不能再行退讓的基本人格尊嚴,及中國百姓期盼法治的舉步維艱……。
我時年58歲,已過了遇不平事,會血脈憤張的年齡,何況尚“知書達禮”,是一名所謂的老市級政協委員,對這龍卷風般的圈地強拆,房產財物畢竟屬於身外之物,我不會因言行,授極權者以柄,該案未經庭審,違法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在被告《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已三年無效下,所謂人民法院罔顧法律,無所不用其極,慘絕人寰,“公正”已如飛天黃鶴,無可乞及,更無法自圓其說了。
我在警戒線外,當著社區圍觀群眾,向市南區人民法院分管執行院長直接質問:“為什麽你們法院故意違反最高法院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明文禁令?!” 、“為何法院未經開庭審理,可以先予執行強拆公民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房屋?滅毀房屋實體?!”、“你們的先予執行強拆與刻意毀證,還有何種區別?!”、“我們與北海分局產權平等共有,無法定給付義務,法院憑何違反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的明確禁令,先予執行強拆?……”。然口幹舌燥,交涉無果,完全猶如對牛彈琴。分管院長看完我散發的傳單,知道無言以對,低聲勸我“不要激動,慢慢地小聲說”,又以“裁定已經生效”、“請注意配合,我保證你有房子住”之類官腔滑語,在進行所謂“法製教育”。
人民法院置原告被訴裁決遺漏房屋外樓梯、外門廳、頂層木質閣樓迏百十平米的建築麵積,以規避法定司法測量與證據保全方式,毀證滅跡,未審先拆,毫無法律依據,欺民霸產,極權橫行。對這種行政訴訟中的違法先予執行程序,圍觀群眾議論紛飛,他們看在眼裏,記在心中。我家位於青島市市南區中心的靜謐別墅祖屋,瞬間被滅毀,紅塵滾滾下,屋魂飄散,這承載著幾代人的歡樂,也隨之逝去。先父母期盼子女擺脫文革煎熬,能延續平靜生活的癡夢,也隨著祖屋強拆、諾大庭院的土地使用權被公器劫掠收回,破碎殆盡。
這灰飛煙滅,並非由地震、海嘯、泥石流的山崩地裂,而是房地產大革命中,權勢集團利欲熏心,相互勾結,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倡導下,眾多無辜者遭受飛來人禍,百姓對先予執行強拆城市居民的合法房屋,叫天天不應,行政被告與司法者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禁止性規定及《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時效,毫不理睬,有法不依,濫權司法,是原告遭強拆塗炭時的現實感受!
人民法院打壓行政原告維權抗爭,乃至行政訴訟以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掩飾錯誤和官員違法行為的隨心所欲,將中國行政訴訟有法不依的真實大幕拉開,劣行持久,舉世盡知。
三、最高審監爛尾,程序空轉,潑水難收。
麵對國法蒙羞、紅塵顛倒、窘迫無奈的民權民生被摧毀,我的兩個妹妹因該案終審判決“被上訴人拆遷許可和裁決,程序基本合法”、“原審判決,程序基本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判決”,而無處伸冤,氣病交加,相繼悲憤離世。持續訴訟博弈,是原告我的唯一選定目標,以筆作投槍,剖析該案枉法維持裁決,整理案中諸多碎片,依法理順案件脈絡,進入再審告訴,此誌不渝。
當啞巴被逼吞黃連時,尚要跳腳掙紮,我一五尺男兒,遭人民法院刻意藏匿房地產共有權屬憑證,隱瞞真相,被先予執行強拆毀證,全家掃地出門,最高法院堅持規避糾錯,庇護官劫民產,怎能無冤情留世?!先母遺訓“莫教伏龍山上月,笑汝負娘萬縷情”句,難得忘卻。不知中國這種未經庭審、先予執行強拆毀證,是人民法院對城市房屋拆遷的護航業績,抑或是極權製度下對訪民悲催淚目的屢屢劃痕?!
筆者從一個尚不相信人民法院會對憲法保護的私人合法房屋先予執行強拆的懷疑者,親曆這場法官刻意藏匿原告共有權屬憑證、先予執行違法強拆、掃地出門的人生巨變後,決心讓世人認清極權社會裏官劫民產和司法害群之馬無所不用其極的做派,及中國法律被騙子們玩弄的麵目。
該案行政訴訟,法院和行政被告聯手隱瞞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與原告有著數十年房屋共有權屬真相、被告審批拆遷許可與裁決嚴重枉法、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毀證,被法院終審枉判維持。原告申請再審於2012年最高法院立案庭正式立案,2014年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長郭修江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在青島中院提審複查,卻規避調取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該房屋所有權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體法規定,掩蓋案件真相,拒出(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審監複查文書,匿藏原告以特快專遞提交青島市房產局檔案室出具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購買該共有房屋50%部分的六份原始登記書證,最高法院以“信訪終結,不予再審”口頭告知,將該案置於另冊,舉世驚愕,鑄成中國式拆遷行政裁判案枉法的典型。
目前,“有法不依”及“虛言以對”詞語,既是維權訪民百感交集下,對上下法官玩權術、走過場的真實評價,更是極權打壓下的訴累之痛。原告若拋棄原則,屈從權勢,接受“牛不吃草強按頭”式的所謂“安置”調處,則將被視軟弱可欺。
在權力鼎沸,難替枉判案諉過飾非,乃至無法駁回原告再審訴求下,最高法院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以審監程序空轉爛尾。這向原告冷冰冰,硬梆梆的再審答複,2023年原告向最高法院院長的多封公開信及已出版的回憶錄裏,已有實證。
數十年來,我對祖屋被官劫民產,滅絕人寰的強拆慘景,無處伸冤,心理陰影沉重,法治、人權,在拆遷行政訴訟中被消逝殆盡,四級法院已將該先予執行強拆再審案,劃刻在司法恥辱柱上。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審監程序空轉,將受害原告再審申訴,戲弄於股掌,翻手為雲,覆手為雨,攤示於廟堂,已成無法狡辯的例證。
行政被告以逾期《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申請先予執行強拆,最高法院行政庭隱瞞法律事實真相,公開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最高法院【2010】行他字第142號複函,隱瞞先予執行強拆毀證,何以自辯? 法院排除共有權屬的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訴訟,非法賦予其“拆遷人”名號,庇護官劫民產,鳩占鵲巢,法官觸犯刑律,是在依法治國? 法院隱匿原告提請對該涉案房屋司法勘驗與實物證據保全,及對被告裁決遺漏樓房鋼筋水泥外樓梯、外門廳與起脊樓房近百平米閣樓建築麵積的司法勘驗申請文書等在案事實,棄缺法定職責,再予先予強拆毀證,剝奪原告實物舉證權利,生效《行政判決書》卻稱“一審審判程序基本合法”,這還有點起碼的法治公理?法院隱瞞被告“未取證,先許可,濫裁決”,未依法提交原告房屋產權憑證等法定要件,判稱“被上訴人拆遷許可與裁決,程序基本合法”,自欺欺人之深裸露! 法院審監繼續刻意摒除“拆遷人”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入案,遺漏訴訟主體,若非心虛內荏,憑何理由拒出複查裁判文書? 法院隱瞞被告未按行政審批程序取得延期使用《房屋拆遷許可證》等多項違法事實,終審維持判決的結論,更與對被告拆遷許可關鍵證據無效的判決主文認定顯著矛盾,乃至二審隱瞞一審調取他人私房權屬證據、冒名頂替,庭審不敢出示質證、隨意維持判決,卻判稱“一審審判程序基本合法”等欺世盜名的枉判事實,不勝枚舉,白紙黑字,舉世罕見,……。
最高法院立案庭與行政庭,皆有原告以特快專遞提交的2016年5月底青島市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六份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966年7月購買青島市萊蕪一路11號丙樓50%產權的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新證據,最高法院卻至今對(2012)行監字第646號案,拒出提審複查文書,不敢言語,這就是中國式的“審判監督”?
筆者是早期投入中國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係統見證該案全部“司法曆程”及裁判彰顯的“蛛絲馬跡”。二十世紀文革後,中國城市建設繁華景象掩隱下,原告行政訴訟的該案控訴,是中國司法腐敗象征與枉判恥辱,是庶民血淚。枉法者麵對言不由衷的法官誓言,情何以堪?該案由誰買單,或為害群之馬們來擦屁股 ? !
法治本應是對社會弱者的公平保護,是對公權濫用的羈束,應是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的體現,該案法官觸犯刑律法網,卻官運亨通,這不僅是中國法院係統有法不依,偏袒犯罪者的例證,也使“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自我諷刺,成為中國法律,冠冕堂皇,口是心非,眾目睽睽下的兒戲。那宣告於世的“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行政判決書》,不僅是人民法院自慚形穢和無法圓說的荒腔走板,更屬是在揮刀自宮。
筆者耄耋之年,入籍居住國,躋身涉外行政訴訟。試看,該起四級人民法院隱匿原告《產權共有證》數十年,先予執行強拆毀證,以屢試屢爽的“信訪終結,不予再審”,為被告拆遷許可違法審批保駕護航的法院裁判複查,在前述再審證據鏈前,還能為該案拒出審監複查文書繼續遮羞嗎 ? ! 人們能否從法治進步和依法治國中獲得慰籍希望,會拭目以待。筆者維護法定權益,隻是一名以禿筆寫實的依法治國追夢人,能將維係人權自尊的史實盡力留下。
華夏大地上,唐杜甫尚有《茅屋為秋風所破歌》留世,稱“南村群童欺我老無力,忍能對麵為盜賊”,隻能“歸來倚杖自歎息”,然,千年後文明進步的當下,筆者居住44年的別墅祖屋,被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強拆滅跡的“秋風”所破,卻連發表“歎息”文字的點滴權利,都被剝奪殆盡,將這類“繁華業績”在訊息時代,鐫刻留世,當屬必然。
被訴案判稱“經審查,本院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在於強製拆遷……”,枉法卑劣確鑿,舉世嘩然,當今司法者,無言麵對。終審《行政判決書》刻意隱匿《產權共有證》,稱涉案房屋係所謂私房,掩蓋共有權屬實情,國家海洋局與轄屬北海分局將隻有50%產權份額的該樓房共有房地產,虛稱為其“機關宿舍”,騙取行政批文,無地自容,將中央國家機關的顏麵,棄之已盡。該起近三十年的行政訴訟先予執行強拆隱案,要在跨世紀的涉外行政訴訟庭審中,還將其在世界目睹者麵前,繼續獻醜?!
歡迎衷心支持“有法必依”、“依法治國”者,關注這起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蠹蟲隱匿數十年的官劫民產、違法先予執行強拆行政訴案,在涉外訴訟中的新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