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利福尼亞州,2024年9月頒布的州法律一般禁止地方政府要求選民出示身份證才能投票。個人選民隻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出示身份證明。
新的全州法律
2024年9月,州長Gavin Newsom簽署了SB 1174,該法案阻止了該州任何地方政府要求選民身份證明。
這項州法律是對亨廷頓海灘市選民於2024年3月批準的投票措施的直接回應,該措施從2026年開始的地方選舉中需要身份證明。全州法律搶占了這一地方措施。
個人選民的有限例外情況
州法律規定,隻有在少數特定條件下才能要求提供選民身份證。隻有在以下所有適用時,選民才會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
這是他們第一次在聯邦選舉中投票。
他們通過郵寄或在線登記投票。
他們在注冊時沒有提供加州駕駛執照號碼、州身份證號碼或社會保障號碼的最後四位數字。
可接受的身份證明形式
如果在上述有限情況下要求選民出示身份證,投票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各種文件,包括帶照片的和不帶照片的:
帶照片的身份證:包括加州駕駛執照、美國護照、軍人身份證或學生證。
無照片身份證:可以是水電費賬單、銀行對賬單或任何顯示選民姓名和地址的官方政府文件。
投票工作人員還被指示解決對身份識別是否充分性的任何疑問,讚成允許該人在常規選票上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