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內

一、事件梳理:

  • 朋友A是戒指的所有人

  • 戒指暫時遺落在朋友B處,可以理解為朋友B臨時代為保管;

  • 朋友A要求取回戒指;

  • 朋友B主動提出幫A送回戒指,在過程中B將戒指戴在自己手上,因戒指太大不合適導致丟失


二、法律分析:

1. 是否構成保管合同?

  • 即便沒有正式的書麵協議,B在實際行為上接受了保管戒指,且主動承諾送還,這一過程可以構成一個“無償保管合同”或“委托行為”。

  •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條:

    “無償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B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 B明知戒指不屬於自己,還將其戴在手上,並在明知戒指太大、容易脫落的情況下仍繼續佩戴,這種行為顯然不是一個謹慎保管人應有的行為。

  • 因此,可以認定為“重大過失”


三、結論:

B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她在處理他人物品時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

  • 行為方式(隨意佩戴、不顧物品尺寸)顯示出對保管義務的漠視,構成重大過失;

  • 依法應當賠償A的損失,具體金額可根據戒指價值協商或訴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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