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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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是戒指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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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暫時遺落在朋友B處,可以理解為朋友B臨時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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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A要求取回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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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B主動提出幫A送回戒指,在過程中B將戒指戴在自己手上,因戒指太大不合適導致丟失。
二、法律分析:
1. 是否構成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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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沒有正式的書麵協議,B在實際行為上接受了保管戒指,且主動承諾送還,這一過程可以構成一個“無償保管合同”或“委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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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條:
“無償保管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B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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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明知戒指不屬於自己,還將其戴在手上,並在明知戒指太大、容易脫落的情況下仍繼續佩戴,這種行為顯然不是一個謹慎保管人應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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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認定為“重大過失”。
三、結論:
B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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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處理他人物品時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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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方式(隨意佩戴、不顧物品尺寸)顯示出對保管義務的漠視,構成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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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當賠償A的損失,具體金額可根據戒指價值協商或訴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