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這樣想,拋去友情人際關係,A把戒指弄丟了,在弄丟的那一刻起戒指就屬於一個丟失物了。B撿到戒指可以拾金不昧,也可以

把戒指占為己有。這是道德問題,沒有法律上的依據B一定要把戒指物歸原主。B後來同意把戒指歸還,但隻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和A簽訂合同,規範出B如果丟了戒指的責任。那麽A找B要錢就沒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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