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認識小姑娘的父母(國內大款),也是受人之托。某一年聖誕節促銷期間,小姑娘去mall裏的化妝品店偷了幾百元的商品,被店員發現,叫來警察和監護人。好在孩子還不滿16歲,沒有立案。小姑娘家裏經濟條件非常好,不會因為買不起去偷拿,朋友擔心孩子心理有問題,還有就是在處理這件事情過程中,發現家長對孩子的教育孩子也有問題。朋友擔心以後對孩子監管不周,惹出事端,也怕跟孩子父母無法相處,就用英文不太好無法承擔監護人的責任為由,讓孩子父母更換了監護人。
我朋友家裏空巢了,很喜歡孩子。但是此事後再也不敢作監護人了,她在家裏做homestay,現在家裏有4個高中男生,朋友每天曬圖給這幾個大小夥子做的吃喝、負責接送他們活動,告訴我不做監護人責任小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