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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tibuko 2023-07-04 19:59:0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7064 bytes)

大成研究 | 馬乃東等: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的法律影響探究

大成律師事務所 2023-05-15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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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自1978年中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以來,中國主動地融入到了全球化的進程中;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世界經濟的聯係也更為緊密;此後,中國又積極推進“一帶一路”的建設,並與更多的國家建立了合作關係。在中國積極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中國企業走出國門,開展跨國經營,不斷擴大國際市場版圖。而在中國企業“走出去”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中國人走出國門進行商貿、投資、求學等活動,其中也有部分中國公民基於身份和財富規劃等方麵的考慮,選擇了移民或加入了外國國籍。根據聯合國移民署《2022年世界移民報告》[1]的估計,截止到2020年,約有1000萬左右的中國移民[2],多數居住在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美國和新加坡。

中國公民[3]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4]、放棄中國國籍的行為,除了導致該自然人的身份稱謂由“中國人”轉為了“外籍華人”,還將引發什麽法律後果?其在戶籍管理層麵需要履行哪些程序?若該自然人取得外國國籍後仍以中國公民的身份在中國境內從事法律行為,其可能麵臨哪些法律風險?國籍變更後,其是否仍然屬於中國稅收居民?其此後再次進入中國境內又需要具備哪些證明材料?而該自然人名下位於中國境內的房產和股權等財產又該何去何從?外國籍的身份是否會限製該自然人在中國進行的新投資?如該自然人通過親友代持的方式在境內投資又將麵臨何種法律風險?此外,涉及該自然人的境內訴訟案件也因為當事人的國籍變更而演變成了涉外案件,這對於案件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有何影響?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擬首先從戶籍、稅收和出境入境等行政管理視角分析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的法律後果;其次將考察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對其位於中國境內的公司股權、不動產等財產的影響;最後再探討涉及自然人的境內民商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問題。

 

 
一、行政管理視角下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的法律影響
 

 

(一)
 
戶籍管理

1. 加入外國國籍後的注銷戶口義務

從戶籍管理的角度,無論某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後,是根據《國籍法》第九條[5]的規定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還是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6],均需要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並交回身份證。根據公安部於2021年7月24日發布的《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身份證管理試行規範》”,公通字〔2021〕12號)第三十六條[7]的規定,中國居民取得外國國籍並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本人應當憑有效外國護照(及翻譯件)和中國簽證,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登記,並交回居民身份證;對於經批準退出中國國籍的,其應當憑批準退籍證明進行注銷戶口申報。

2. 未履行注銷戶口義務的法律風險

實踐中,有部分人群在取得外國國籍後並未及時、主動前往公安機關申報注銷戶籍,甚至以外國人身份憑外國護照入境後,又繼續使用自己的中國居民身份證從事法律行為,如以中國身份證購買高鐵票並乘坐高鐵旅行。該群體事實上規避了中國《國籍法》有關不承認雙重國籍的規定[8],但是,隨著政府各部門信息互聯互通以及大數據篩查技術的運用,此類行為被查獲的概率較大,同時,此行為也麵臨諸多法律風險:

(1)被強製注銷戶口

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後未履行注銷戶口義務的,其戶口可能被公安機關強製注銷。根據《身份證管理試行規範》第三十七條[9]的規定,如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後未申報注銷戶口,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港澳台事務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應當履行告知程序後,注銷其戶口,並繳銷居民身份證。

(2)法律行為被撤銷

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後仍以中國居民身份在境內從事法律行為,相關法律行為可能被撤銷。如在張某與季某離婚案[10]中,張某與季某於2012年2月在安徽省蕪湖市某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3年10月,張某加入愛爾蘭國籍並取得了該國護照,但其未主動注銷其持有的身份證和戶口簿;2014年10月,張某與季某二人協議離婚並於蕪湖市某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2015年6月,張某又在蕪湖市某區民政局以中國居民身份與季某重新辦理了結婚登記。

2018年1月,張某向境內法院起訴離婚,審理法院以原告張某在喪失中國國籍時仍以中國公民身份與季某登記結婚,登記行為存在瑕疵,雙方應先通過負責辦理結婚登記的管理部門先行解決該登記效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此後,張某以蕪湖市某區民政局為被告,季某為第三人向蕪湖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2015年6月的結婚登記行為,訴訟中,季某以張某未注銷中國戶口且仍持有中國護照為由,抗辯稱張某仍具有中國公民身份而結婚登記有效,案件曆經一審、二審和再審,三級法院均認為,張某在辦理婚姻登記時未如實告知其已取得外國國籍的事實,亦未按照法律規定提供本人無配偶證明[11]等申請材料,導致民政局超越職權範圍[12]作出婚姻登記行為,該行為應予撤銷。

(3)行政處罰

除法律行為被撤銷的法律風險外,外籍華人在境內實施的法律行為還可能涉嫌違法。如在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分局作出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13]中,張某在取得美國國籍、喪失中國國籍的情況下,仍使用其未注銷的居民身份證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澳門簽注,公安機關查獲後,認定其構成騙取出境入境證件的違法行為,並處以3000元的處罰。

(二)
 
稅收管理

1. 稅款清算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五條[14],中國居民因移居境外注銷戶籍的,應當在注銷戶籍前就當年取得的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同時還需要結清尚未繳納的稅款。

2. 稅務身份問題

從稅收管理的角度,中國居民變更國籍後,其是否仍然屬於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下所稱的“居民個人”需要根據其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及其在中國境內的居住時間進行判斷。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15]的規定,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16],或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條的個人,居民個人需要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稅款;非居民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非居民個人僅需根據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稅款。

(三)
 
出境入境管理

中國居民取得外國國籍、放棄中國國籍後,身份上即屬於外國人,需要遵守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中有關外國人出境入境的規定。

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條[17]和第二十二條[18]的規定,對於已放棄中國國籍的外籍華人而言,除非其存在可以免辦簽證的情形,例如根據中國與他國簽訂的互免簽證協議[19]屬於免簽人員的,否則其進入中國境內前需要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

關於簽證的種類,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條[20]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中國簽證分為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公務簽證和普通簽證,其中,普通簽證又分為工作、學習、探親、旅遊、商務活動、人才引進等十二類、十六種,例如發給外國人入境短期探親的Q2字簽證(其他簽證類型詳見中國領事服務網關於外國人來華簽證種類的介紹[21])。申請人需要根據其赴華的主要事由,以及擬在華居留的時間(180日以下的為短期,超過180日的為長期[22]),選擇申請相應種類的簽證。此外,外國人持普通長期簽證入境後,應於入境後30日內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居留證件[23],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24]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間,即使持有有效簽證,外籍人士入境亦受限製,根據外交部和移民局於2020年3月26日發布的公告[25],自2020年3月28日起,暫停外國人持目前有效的來華簽證和居留許可入境(之後辦理的不受影響)。不過,前述限製係為了應對疫情而不得已采取的臨時性措施,此後,外交部和移民局調整了上述限製措施,允許持有效中國工作類、私人事務類和團聚類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自2020年9月28日0時起入境[26];另外,前述限製措施已於2023年3月15日起解除。

 

 
二、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對名下位於中國境內財產的影響
 

 

(一)
 
公司股權

1. 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不影響其名下既有的公司股權

首先,根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境內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變更國籍的,不改變該公司的企業性質。”中國公民既有的公司股權不因其加入外國國籍而受影響,該公司亦不會因此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其次,關於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後是否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各地做法不一,如廣州工商登記部門認為,內資企業股東變更國籍的無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27];而深圳的則認為,股東變更國籍,應提交現在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身份證明材料,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參照辦理外資企業登記對於外國投資者身份證證明材料的要求[28]。本文認為,雖然是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並不影響該股東行使股東權利[29],但是,為了避免工商登記的股東姓名等身份信息[30]與真實情況不一致所可能引發的問題(例如在北京市場監管局網站上的一則谘詢[31]中,某加入外國國籍的股東反映道,其公司正在申請辦理《電信增值業務經營許可證》,而工信部要求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中的股東信息與最新情況一致),境內股東變更國籍後最好及時谘詢工商登記部門有關變更登記事宜。

2. 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後在境內的新投資受外商投資法律規範的限製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自然人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出資者有關問題的批複》(匯綜複(2005)64號):“中國居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後回國投資舉辦企業,參照執行現行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中國居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權前在境內投資舉辦的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據此,對於中國居民在變更國籍前已經取得的公司股權,並不會因為該股東變更國籍而受影響,但其此後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需要受到中國《外商投資法》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麵清單)》等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規定的限製。

3. 外籍華人通過親友代持方式在境內新投資的法律風險

如前所述,外籍人士在中國進行的投資活動受外商投資和負麵清單等法律規範的限製,如果當事人通過委托親友代持的方式規避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負麵清單,則代持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在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9)粵0391民初2278號案中,原告(馬來西亞國籍)委托被告馬某代持了一家從事基因測序業務公司的股權,審理法院基於案涉股權代持合同違反了外商投資的禁止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4. 外籍華人借助QFLP製度在境內進行投資

除了直接以個人投資者的身份在境內進行投資外,外籍華人也可以借助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在進行投資,QFLP製度是指境外機構投資者在通過資格審批和其外匯資金的監管程序後,將境外資本兌換為人民幣資金,投資於國內的PE(私募股權投資)以及VC(風險投資)市場[32]

(二)
 
不動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33]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34]規定,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身份證明類型或身份證號碼因為變更國籍發生變更的,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中國居民變更國籍成為外籍華人(或者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後,其在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時可能會麵臨需要證明申請人與權利人係同一人的問題,即證明“自己是自己”的問題,例如,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政府網站上刊載的一則關於國籍變更人士無法辦理房產證的信訪函件中[35],信訪人反映道,其在取得加拿大護照後以加拿大籍名字在上海購買了一套住宅,此後其放棄加拿大國籍加入中國國籍,先落戶河北省後又落戶上海,然而其在為上海房產辦理房產證時卻遭遇了如何證明自己與購房人係同一人的障礙。

實踐中,各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有關如何證明係同一人的規定不盡相同,故申請人因為變更國籍需要辦理房產變更登記的,最好及時谘詢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並辦理相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以下分別是上海、廣州和杭州三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有關同一人證明材料的規定:

(1)上海: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所頒布的《上海市不動產登記技術規定》雖然強調了申請人因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應當是不動產權利人,但並未明確證明係同一個人的證明材料。

(2)廣州:根據廣州市不動產登記規程(穗規劃資源規字〔2019〕5號)第二十七條[36],境內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申請辦理已登記不動產的新登記事項時,應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如無法提供的,應提交原戶口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前曆史身份記錄或身份變更的宣誓聲明等其他足以證明變更前後為同一人的材料。

(3)杭州:除了同一人證明材料的規定外,杭州市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還考慮到了申請人申請不動產變更登記時無法獲取身份變更證明材料情況下的救濟。根據《杭州市不動產登記領域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製工作規範(試行)》[37]第五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存在因前往港澳台定居、來內地定居或因加入(退出)國籍等導致身份變更的情形,其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承諾已窮盡調查取證途徑但無法獲取身份變更證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適用告知承諾製,即以書麵承諾代替提供身份變更證明材料,並承諾如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需承擔經濟賠償等法律責任。

 

 
三、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對其涉訴民商事案件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影響
 

 

如果某中國公民在其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案件過程中取得外國國籍,則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二十條的規定,案件將因此變更為涉外民商事案件,這除了導致案件審理期限不受限製外[38],還可能對案件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產生影響:

(一)
 
管轄權

在案件性質變更為涉外案件後,案件的管轄權可能因此受影響:

首先,中國法院可能因為當事人加入外國國籍而不再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如在某離婚糾紛案中,原被告均係已經取得外籍身份的華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39],原告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盡管該案原告在境內有住所並已連續居住了一年以上,但審理法院以前述規定僅適用於中國公民為由,排除了案件的管轄權[40]。當然,實踐中也有法院持不同觀點,同樣是一起離婚糾紛案件,該案係以原被告的中國戶籍身份進行的立案,但男方在答辯期間提交了管轄異議申請指出其與妻子均為加拿大國籍,且雙方係在加拿大登記結婚並已在加拿大簽署了分居協議,據此中國法院沒有管轄權,但是,審理法院仍基於男方的經常居住地位於法院所在地而行使了管轄權[41]。鑒於司法實踐中的不同觀點,當事人加入外國國籍的無疑會為案件的管轄權帶來不確定性。

其次,當事人國籍的變更在導致案件變更為涉外糾紛後可能影響到案件的級別管轄。例如,在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42]中,原告向桂林市疊彩區法院起訴,以其向被告承租的房屋被拆遷為由要求被告支付拆遷補償款,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中國國籍變更為了加拿大國籍。而根據最高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的規定,對於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等案件,其第一審由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審理。審理法院因此認為案件應由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疊彩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並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二)
 
法律適用

中國公民當事人變更國籍、案件變更為涉外糾紛後,則案件將麵臨法律適用的問題。例如,在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43]中,被告在案件的二審期間由中國國籍變更為加拿大國籍致使案件變更為了涉外糾紛,審理法院首先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衝突規範的指引,確定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對案涉民事關係進行定性及判斷原被告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次,鑒於案涉雙方在訴訟中均援引了中國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故審理法院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的相關規定認為應當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案涉爭議的準據法。雖然上述案件經過衝突規範指引後,最終仍然適用中國法律作為處理案件爭議的準據法,但是,不排除在某些爭議激烈的案件中,如果案件法律適用經過衝突規範指引後,可以選擇變更國籍當事人的國籍國或現在居所地法律作為準據法,則該當事人很可能就案涉法律適用問題提出異議。

 

 
四、結語
 

 

通過本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的法律影響是複雜的,涉及到多個方麵的問題。在行政管理層麵,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如辦理戶籍變更和出入境手續等,同時還需要關注稅收居民身份的變化對個人稅務的影響,以及有關外國人出境入境的規定,並及時辦理在境內合法居留的相關手續。

此外,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對其在中國境內的財產和投資也會帶來影響,需要注意相關法律風險,例如需要履行外匯管理規定和合規投資等方麵的要求,尤其是對於變更國籍後需要在境內進行新投資的公民,更應該提前了解外商投資相關政策,避免違反相關限製性法律規定。另外,如持有不動產等大額資產的,應當及時了解當地政策,在必要時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身份變更文件,以免在日後進行交易或繼承事由發生時遭遇阻礙。

最後,在境內從事民事法律行為時,也應當注意國籍變化對於相關法律行為效力的影響。同時,境內民商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也會因為國籍的變更而受到影響,例如在程序上,當事人國籍變化可能會導致中國法院喪失管轄權,或者導致案件的級別管轄發生變化,而在實體上,國籍變化亦可能導致外國法律適用、外國法律查明等一係列的問題。

由此,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需要全麵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積極履行注銷戶籍、稅務清算等行政管理上的義務,並充分考慮變更國籍行為將對其名下位於中國境內各類資產、新投資,以及涉訴案件所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而審慎地規劃個人的身份變更並合法地安排名下資產,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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