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飯館是對的

來源: XYZ3 2023-02-20 12:02:5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275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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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商法上是有規定的。Offer 一經對方確認,合同即成立。對方如果給出Counter Offer,那麽原來的Offer 即失效。原來的Offer方有權接受Counter Offer(那麽基於Counter Offer條件的合同成立)或者再給出Counter Counter Offer或者Walk Away。

價格標簽是Invitation To Offer, NOT Offer.

哈佛教授看到價格,打電話訂餐,此舉可以視為教授給出Offer,而不是基於網上價格單的合同已經成立, (教授Offer的是他願意按照網上價格單付錢),飯館送餐到門,卻要收高價,這是餐館給出Counter Offer, 此時合同還沒有構成(如果餐館按照原來網上價格單收錢,也就是接受了教授的Offer,那麽按照網上價格單的合同已經構成)。此時哈佛教授有權拒收,因為價格高於網上價格單(他甚至已經沒有義務付原價接受餐食,因為餐館給了他高的價格=餐館給出了Counter Offer,教授就不受他自己按原來價格給出的Offer的約束了)。可是他付了錢,付錢的舉動應該被視為接受了餐館的Counter Offer(高於網上價格單的價格)。就是按照新價格的合同達成了。而且雙方已經履約。教授再去要求Refund,就是悔約了。

 

我們許多人看到過一個小故事:顧客逛百貨店,看到一個標價1000刀的鋼琴(商店邀請顧客出價1000),顧客表示要買(顧客Offer 1000買這鋼琴)。此時商家意識到價格標錯了,從法理上說,商店是有權更正價格單的。當然更正後(比如要10000),就是商店Counter Offer ‘鋼琴要價10000’, 那麽顧客可以Walk Away。

當然顧客還可以在網上給差評。

所以許多時候商家為了避免差評,自己硬著頭皮收1000賣琴. 從法律角度,商家沒有必要那麽做。顧客沒有Case的。

原來賣汽車的往往搞這套。打廣告,‘某新車原價30000,現在隻要20000’. 等顧客真的去了,Dealer卻說:那車已經賣了,我們還有這個車,原價30000,現價25000. 顧客是沒法告Dealer的,願因就是‘價格標簽是Invitation To Offer’

所有跟帖: 

, -randomness- 給 randomness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2/20/2023 postreply 12:05:43

我上麵的說法,是根據商法的通則。這篇英國Guardian的文章說波士頓法律 -XYZ3- 給 XYZ3 發送悄悄話 XYZ3 的博客首頁 (183 bytes) () 02/20/2023 postreply 13:28:58

教授浪費了太多的公共資源,背後是納稅人的錢,學生們很清楚。 -藍調- 給 藍調 發送悄悄話 藍調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2/20/2023 postreply 12:37:44

不該用法律來判斷這事。作為business practice,虛假廣告的確侵害消費者權益 -avw- 給 avw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2/20/2023 postreply 12:47:44

其實教授當初就應該拒收, Period。 餐館沒有Case的。 -XYZ3- 給 XYZ3 發送悄悄話 XYZ3 的博客首頁 (373 bytes) () 02/20/2023 postreply 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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