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再次求助 "關於立遺囑的問題"

來源: 法居士 2004-02-16 00:06:5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967 bytes)
從你提供的情況來看,你母親很公平,主張將自己的財產一人一半,你也隻要求屬於你的一份,的確合理。當前,你母親年事已高,為避免百年後手足之間的糾紛,根據自己的意願,立下遺囑,居士以為既合乎情理,也符合法律規定,理應支持。

根據中國《繼承法》規定的遺囑方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五種方式。其中公證遺囑具有最高效力,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另外,在美國的中國領事館接受中國公民立遺囑聲明的簽字公證。

根據上述的規定,你可攜你母親到就近的中國領事館做一份遺囑聲明簽字公證就行。但是現在居士困惑的是,到中國領事館作公證涉及到財產的,要提供這些財產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如房產證等)。據你提供的情況,你媽媽的定期存款,房產證,退休金活期存折已給了你哥哥,那麽必須要從你哥哥處要回這些證明,才能去中國領事館做一份遺囑公證,在美國以這種方式立遺囑,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居士擔心的考量是,如果你哥哥不願意交出這些證據,怎麽辦?是否有其他途徑?是否可以用如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方式來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就這個問題居士討教了國內同行,現在陳述如下:

由於你母親年事已高,再加上有老年癡呆症的現象,又居住在美國你處。另外,你媽媽的定期存款,房產證,退休金活期存折已給了你哥哥。這樣,就對你母親遺產範圍的確定,所立遺囑(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等)的法律有效性等,對方可能會提出不同的異議。

首先,說一下遺產範圍的確定。對於你母親的房產,隻要是你母親名下,不會有異議。但是對於其他如定期存款、退休金活期存折等會產生異議。對方很有可能以你母親生前將這些存款、存折已贈與你哥為由,提出異議。因為,最高法院有這樣一個解釋,“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現在這些東西已在你哥處,如提不出反證,那麽可理解為贈與關係成立。

第二,對於其他立遺囑方式和內容,由於你母親居住在你處美國,你母親年事已高、有記憶力退化等現象。對方會對立遺囑方式、遺囑內容等有效性問題,提出異議。因為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通常,老年癡呆症的病人往往被人們認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製能力的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你母親居住在你處,就很難說清楚這個問題)。

第三,那麽如何使你母親所立遺囑有效?我們認為方法有二:

一,在向你哥哥要回定期存款,房產證,退休金活期存折等的情況下,去中國領事館作遺囑聲明的簽字公
證;

二,先後做相同內容的自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為了相互印證),然後在今後可能的情況下回中國時,去公證處再作公證遺囑。

第四,自書遺囑或遺囑聲明的內容。分兩部分,一,要陳述遺囑人將定期存款,房產證,退休金活期存折等交於大兒子是代為保管(意思表示是代管,不是贈與);二,遺產分配內容。

第五,自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要求。

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書寫的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筆,必須要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最後要署名。

錄音遺囑:是指通過錄音磁帶將遺產處理辦法記錄下來。錄音中除了有遺產處理方麵的內容外,還應有錄音者(既遺囑人)的姓名、錄音時間與地點等內容。


倉促而寫,有不理解或不清楚,或其他問題歡迎詢問。


另外,因遺囑牽涉到房產,也即不動產,根據國際私法普遍通用法則,不動產歸不動產地國家法律管轄。由此,該遺囑不能請美國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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