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責任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我授權是我授予權力給我父親。退一步講,我這裏直接負責的應該是我的妻子。如果是婚後財產,她有否決權。但是,這是婚前財產。憑什麽要我母親也出具聲明?這個聲明應該是國內在房產交易時提出質詢。作為使館公證處,法權隻應該過問是否是委托人本人委托。話說回來了,本文主要是我的結論。使館多管閑事隻是覺得使館的做法有點像居委會,或者是我質疑工作人員個人在工作中是否存在red tape。(抱歉用英語了,找不到中文中相應的合適的詞)
關於房產糾紛,這個與使館無關。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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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婚前財產,你也要證明這一點!隻要產權證上有其他人的名字,也需要他們的同意,跟是你父母沒有關係!
-u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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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9/2011 postreply
14: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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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得很對,房產交易所才是應該審核交易合法性的機構。
-sham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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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11 postreply
00:5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