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糾紛,這個與使館無關。

我是責任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我授權是我授予權力給我父親。退一步講,我這裏直接負責的應該是我的妻子。如果是婚後財產,她有否決權。但是,這是婚前財產。憑什麽要我母親也出具聲明?這個聲明應該是國內在房產交易時提出質詢。作為使館公證處,法權隻應該過問是否是委托人本人委托。話說回來了,本文主要是我的結論。使館多管閑事隻是覺得使館的做法有點像居委會,或者是我質疑工作人員個人在工作中是否存在red tape。(抱歉用英語了,找不到中文中相應的合適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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