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正式向全世界投降後,第二天,也就是1945年9月3日開始,當時的執政黨國民黨的軍統局開始了戰後清算投日漢奸的程序,最先成立的是“肅奸委員會”。
至1947年10月,全國法院審核漢奸情況為:檢察方麵辦結63563案,起訴30185人;審判方麵辦結25155案,有期徒刑13570人,罰款14人。大概是偽政集團省長死刑,部長無期徒刑,次長7-15年有期徒刑,局長3-5年有期徒刑,其他普通辦事人員2-6個月左右。
全國共有14932名漢奸被判刑,其中死刑369人,無期徒刑979人。
抗戰期間,日軍為更好地統治占領區,先後建立了偽滿洲國、偽蒙疆聯合自治政府、偽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後改為偽華北政務委員會)、偽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後並入汪偽政權)、偽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等偽政權。由此產生了一批實際為日軍服務的偽政府官員,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漢奸”。
隨著逮捕工作的結束,國民政府開始著手懲辦漢奸。1945年11月,國民政府頒布《處理漢奸案件條例》,規定“曾任偽組織簡任職以上公務員,或薦任職之機關首長者”“曾任偽組織所屬專科以上學校之校長或重要職務者”“曾在偽組織管轄範圍內,任報館、通訊社、雜誌社、書局、出版社社長、編輯、主筆或經理,為敵偽宣傳者”等10種人為漢奸。
次年3月修正的《懲治漢奸條例》中,又規定了14種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通謀敵國”行為,如“圖謀反抗本國者”“供給販賣或為購辦運輸用品或製造軍械彈藥之原料者”“煽動軍事人員、公務員或人民叛逃通敵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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