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慶案件發生在2002年。2003年2月17日,對劉曉慶逃稅案調查結束,認定劉曉慶及其公司偷逃稅1458.3萬元,不僅追繳稅款,還加收滯納金573萬元。因數額巨大,盛名之下的劉曉慶沒能逃脫牢獄之災,1年多後才出獄。 之所以劉曉慶能夠入刑,主要法律依據是1997年03月14日發布,1997年10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規定。
範冰冰沒有入刑,是因為在2009年刑法修訂前的偷稅罪,而在2009年由全國人大刑法修訂案七中修訂為逃稅罪。而且2017年的刑法修訂案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如果在稅務機關行政調查環節,直接將稅補了,是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
換句話說,刑法修改了,劉曉慶案件發生在修法前,按修法前的法律,需要入刑。範冰冰的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改後,按照修法後的刑法,補繳稅款和被行政罰款之後,不需要入刑。
範冰冰被行政處罰四倍應繳納稅款的罰款,最後總計繳納8.8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