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有法定監護人及監護年限,他們沒有走過你走的路而且沒有獨立能力,因此當然需要監護。但老年人的路

你還沒走到,他們獨立的時候還沒你呢,憑什麽決定剝奪他們的權利?

你這是文革思維,以自己為是的理由剝奪別人的正當權利。

在美國這麽多年了,還沒改啊。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