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石老板是最後一個幹淨的人了。。。可是
石老板自從說:斷了他一條腿 (言語暴力),人設就已經坍塌了。而後原來也動手啊。
他動手的理由是:老婆被人欺負了;
MC動手的理由是:老婆被人欺負了。。。
有區別嗎?
何況MC 和MY 有長久的過結 (當然這不是打人的理由。隻是如果你們非要分析爭辯,我就當次“辯護律師”好了)
而老石跟MC 不過因為MY 才認識的。
MC 壞在明處, 各種壞: 啃老,欺負妹妹,大家繼續。。。
石老板的做法呢?就是趁人之危啊。要不就不要放人,要不就放出來給他機會。
不是尋釁滋事。石老板的壞是另外的壞,不是嗎?道貌岸然,更加惡心。
所以聖經裏說:不要看別人眼裏有刺,而看不到自己眼裏有梁木。
都是罪人,五十步笑百步。
為什麽不要論斷,因為你不在那個人的位置,你當然可以站在道德高峰審判別人。
石老板有什麽權利打MC?MC 可以由法律裁決。
連警察都沒權利“斷他一條腿”。
所以不要說二嫂自私,為老公求情。
誰在自己的位置都會那麽做。方法不同罷了。
石老板打人是對的,因為他的利益受損了;
MC 打人是錯的,因為他就是個壞人。
有的人就是這個邏輯。
要我說:都是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