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初(93年或94年)我在加州時曾經去過這家賭場幾次。記得當時加州關於建立賭場的規定有(不知道現在是否還是如此):賭場必須建在印第安人保護區內;賭場內不能設老虎機(我記得那個賭場內有類似老虎機的賭具,但與賭城的老虎機有區別);賭場不能“坐莊”,賭場內各賭桌上的莊家是由賭客輪流擔當(即由賭客輪流坐莊),但必須賭客本人同意並有足夠的本金。所以各個賭桌實際上是由其中一個賭客(莊家)與其他幾位賭客“對陣”。而坐在一般賭桌莊家位置的賭場工作人員(dealer)的職責隻是發牌和分派籌碼,並不參與賭博。各位賭客在每把下注時要同時付給發牌員(賭場)0.5美元的籌碼作為“手續費”(現在大概不會是這個價錢了),這個就是賭場的“收入”。
這個賭場已經存在25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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