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末的社會動蕩,引起了土地所有製關係的大變化。曹操屬吏司馬朗是主張恢複井田製的人,他說:“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複之。”他的意見未被采納,但大量的無主土地存在卻是不爭的事實。這些土地國家固然可以用來屯田,也未嚐不可以賜予州郡編戶耕種。當時人仲長統說過:“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力堪農事,乃聽受之。”這種現象,在當時很普遍。如建安年間任過郡守的楊沛,在曹丕稱帝後,“不以私計介意,又不肯以事貴人,故身退之後,家無餘積。治疾於家,借舍從兒,無他奴婢。後占河南幾陽亭部荒田二頃,起瓜牛廬,起止其中。”除了占取現成可耕地,州郡編戶還可開墾荒地,恢複舊業,甚至買賣土地。通過這些途徑,當時全國大部分土地是自耕農在耕作。
在農民重新與土地結合、社會經濟開始恢複後,曹操迅即製定新的賦稅征收辦法,以滿足國家的開支需要。建安五年,曹操“始製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不過,影響更大的還是建安九年平定河北後發布的一篇令文:“袁氏之治也,使豪強擅恣,親戚兼並;下民貧弱,代出租賦,衒鬻家財,不足應命”;“欲望百姓親附,甲兵強盛,豈可得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令文表達了曹操抑製豪強兼並的決心,同時確定了田租標準,又將過去田租之外的口賦、算賦一律改為按戶繳納絹綿。采用新的租調製度,與農民土地占用狀況相適應,既在州郡編戶的承受範圍內,又能保障國家的財政需求,因而具有延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