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孟薑女應該從夢裏笑醒啊,丈夫吃皇糧拿官餉,哭的哪門子啊???

中國曆史是否存在奴隸社會,史學界尚有爭論,改革開放前,以郭沫若為代表的持“有奴派”觀點學者占據主流,根據五種社會形態論,對中國曆史進行了生搬硬套的劃分,他們認為中國曆史的”奴隸社會“階段以公元前16世紀商高祖上甲為起點,以公元前221年戰國時期秦王嬴政統一六國結束。但改革開放後,以黃現璠教授為代表的“無奴學派”學者認為,中國曆史沒有奴隸社會。目前主流意見傾向於,中國存在奴隸,但奴隸階層在國民比重始終是少數,不是社會主流,未在社會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傳統史觀認為秦國變法及秦朝建立,標誌中國奴隸社會崩潰,但結合史書記載和最新的考古發現來看,秦國和秦朝依舊存在大量奴隸,在這裏做簡要梳理。

一、 先秦階級製度

先秦社會等級製度分大體可以分出貴族—士—民—奴隸,貴族階層依據官職和爵位有詳細的分級,《孟子-萬章篇》記載“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

士原屬於基層貴族,大夫之子和士的嫡長子方可為主,庶子隻能歸為平民階層。但隨著社會發展,私學興盛,“士”突破了爵位等級的含義,逐漸發展成為一個社會階層。士階層上連貴族,下接平民,成為社會中樞紐帶。

平民根據居住地不同,有國人和野人,根據職業等級,分為士農工商。部分民階層根據分封和徒屬的製度,從屬於貴族。

關於奴隸階層,國際社會對於奴隸的普遍解釋是完全喪失自由,依附於奴隸主進行生存的人,但是中國此類奴隸存在較少,且奴隸身份並不是一成不變。貴族可以失去身份變為小人:欒、郤、胥、原、狐、續、慶、伯降在皂隸,同時奴隸也可以變成貴族,伊尹,百裏奚等。可見先秦階級製度並不是鐵板一塊,但是依舊是壁壘森嚴,輕易不可逾越。進入戰國,以秦國為例,推行軍功爵之後,奴隸有了一條看得見的轉化身份之路。

二、秦國奴隸及奴隸買賣存在
從其性質來看,秦國隸臣屬於官方和私人財產,可以進行自由買賣,雲夢秦簡中有關於奴隸買賣的記載,同時也印證了王莽所言:“秦為無道…置奴婢之市,與牛馬同欄”這句話的真實性。

收日可以入(買)人民、馬牛、禾粟。閉日可以劈決池,入臣徒、馬牛它牲。’‘離日不可以嫁女、娶妻及入(買)人民、畜生’。‘毋以午(時)出入(賣買)臣妾、馬牛,是謂並亡’;‘毋以申(時)出入臣妾、馬牛、貨財’。《日書》中所提到的“人民”即指奴隸而言,‘臣妾’是先秦時期人對奴隸最常用的稱謂。

日書是古代人民的占卜用書,是古人從事婚嫁生子喪葬農作出行等各項活動時選擇時日吉凶宜忌的參考之書,好比今天的老黃曆,上麵寫的,今日宜做什麽,忌做什麽一樣。尤其可見買賣奴隸在秦國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屬於重大事件,需要選取良辰吉日,方可使家庭事業順暢。秦朝焚書過程中,此類書籍是是保護範圍之內,所不去者,醫藥卜筮種樹之書。

雲夢秦簡,1975年出土,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製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占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麵的發展曆史提供了詳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官府買賣奴隸記載

裏耶秦簡記載,遷陵守丞都敢言之: 令日以朔日上所買徒隸數。在這則記載中,遷陵縣守丞每月朔日向上級部門匯報某次購買的奴隸數量,直觀的反映了官方對奴隸需求量大,日常參與奴隸交易,且要求下級部門定期匯報,也從側麵可以論證,官方奴隸和私人奴隸可以在奴隸市場實現身份變換。

裏耶秦簡的另一則記載,直觀的描述了官府從私人手中購買奴隸情況,丙作為甲的奴隸,但是性格驕悍,不服從管理,不從事種田勞作,甲因此向官府請求,把丙賣給官府,此時丙的身份由私奴轉化為官奴

某裏士五甲縛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橋悍不田作,不聽甲令。謁買公,斬以為城旦,受賈錢”……令令史某診丙,不病。令少內某、佐某以市正賈賈丙丞某前。丙中人,賈若幹錢。

奴隸價格

關於奴隸價格記載零散,沒有確切數據,西周曶鼎銘文:我既買汝五夫效父,用匹馬束絲,這個記載中學課文有,比較深入人心,這篇銘文中也有另一個關於奴隸價格的記載,誕買茲五夫,用百寽。買下五個奴隸價值是百鋝青銅。可能是因為沒有匹馬束絲更能夠反映奴隸地位的低下,沒有收錄到曆史課文中。

裏耶秦簡記載“大奴一人值錢四千三百,小奴一人值錢兩千五百,凡值錢六千八百”,但不同地域及不同市場,奴隸價格並不是統一的。在雲夢秦簡的一則記載中,百姓如果花錢免除母親或姐妹等女性奴隸身份,需要服勞役五年或者繳納約1.4萬錢。

裏耶秦簡發現於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龍山縣裏耶鎮裏耶古城1號井,共36000多枚。主要內容是秦洞庭郡遷陵縣的檔案,包括祠先農簡、地名裏程簡、戶籍簡等。


三、奴隸身份是否世襲
秦國隸臣的身份是世襲的,父母為奴隸,子女依然是奴隸,所以雲夢秦簡有很多關於小隸臣的記載,小隸臣成年後到官府登記為大隸臣。同時史記也記載章邯刑徒軍有大量人奴產子,同樣印證秦國奴隸身份世襲。雲夢秦簡記載“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子小未可別,令從為收。 ?可(何)謂「從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謂 (也)

當母親被收為奴隸時,子女年齡偏小,無法和母親分別,因此從母收,成為小隸臣。在雲夢秦簡的記載中,奴隸中也有嬰兒之無母者。

四、奴隸來源


1、戰俘
秦律規定“寇降,以為隸臣”戰俘是秦國奴隸來源之一,一般為官奴,如賞賜給大臣則為私奴。這條法律十分嚴苛,實際執行過程中應該是會打折扣的,如果投降的敵國士兵均為罰為隸臣,勢必會造成敵方拚死奮戰,投降可能性降低,並在在投降後,低賤的隸臣身份也會造成降兵團隊心理上的落差,加大複叛的可能性。

個人推斷戰俘是秦國奴隸的主要來源,但並不是所有戰俘均會成為奴隸,結合雲夢秦簡的出土年代為秦朝建立後,出土地點為湖北雲夢縣,有可能是秦朝建立後對比南方蠻夷征服過程中,適用於異族俘虜的政策,一點猜測,無確切論據。


2、政策奴隸(官奴)
商鞅變法中有,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將非農業人口,懶惰致貧的人大量收為奴隸。前麵講過士農工商的社會等級,商人作為“民”階層的最低者,極易因統治者臨時政令而跌落為奴隸。


3、罪犯(隸臣妾)(官奴)
秦國律中有一部分被罰做隸臣,同時秦律中株連刑,收奴連坐,一部分罪犯的家屬和鄰居淪為官奴,摘錄雲夢秦簡如下:


應判處耐為司寇的人,以應耐為隸臣的罪名誣賴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耐為隸臣。應判處耐為候的人,以應……的罪名誣賴他人,如何論處?誣賴者應耐為司寇。
原文:
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可(何)論?當耐為隸臣。當耐為侯(候)罪誣人,可(何)論?當耐為司寇。


“隸臣監領城旦,城旦逃亡,應將隸臣完為城旦,並沒收其在外麵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離,可命從母為收。”什麽叫“從母為收”?意思是人肯定要賣,但其子年小,不能分離,不要單賣孩子的母親。
原文: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買(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也)。


捉拿應判處貲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劍以及兵刃把他刺殺了,如何論處?殺死犯人的,應完為城旦;殺傷犯人的,應耐為隸臣。
原文: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4、戰場逃脫者(官奴)
秦國軍隊有陷陣之士,秦律規定陷陣之士原則上必須戰死,生還要被“黥劓”之刑,如果裝死,回來要被罰為奴隸。戰死事不出,論其後。有後察不死,奪後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


5、自賣為奴
馬克思理論認為奴隸產生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貧窮,同樣,秦國奴隸一部分是因為貧窮和債務淪為奴隸。一直以來秦國都是土地國有製,實行授田製,說實話,我也不知道為什麽,一直阻擋不了土地兼並,秦始皇時令黔首自實田,可見國家已經無法掌握土地的數量,在兼並過程中,貧窮人家自賣為奴較多,賈誼:秦人富與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這裏的贅就是自賣為奴。


6、買賣
秦國可在市場進行奴隸買賣,官奴會轉化為私奴,私奴也可以轉化為官奴。

軍功爵的建立,秦國開啟強軍之路

五、奴隸身份改變
1、軍功爵
奴隸立功可以賜予爵位,改變奴隸身份。


2、家人幫助
家人可以用兩級爵位免除父母一人為隸臣,退還一級爵位可以免妻子的隸臣身份,也可以去邊關當兵五年來贖自己的母親,姐姐,也可以把這五年的戍邊折算成錢,每天8錢。
原文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或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 
譯文
百姓有母親或親姐妹現為隸妾,本人沒有流放的罪而自願戍邊五年,不算作戍邊的時間,用來贖免隸妾一人成為庶人的,可以允許。有贖遷罪,願繳錢的,刑期每天繳納八錢。

原文
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為隸臣。女子操?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複數其縣。 倉
譯文
要求以壯年二人贖一個隸臣,可以允許。要求以壯年一人贖一個已當免老的老年隸臣、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隸臣及妻子,可以允許。用來贖的必須是男子,就用贖的人作隸臣。從事文繡女紅和製作衣服的女子不準贖,原籍在邊遠縣的被贖後應將戶籍遷回原籍。

原文
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及隸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許之,免以為庶人。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皆令為工。其不完者,以為隱官工。
譯文
要求退還爵兩級,用來贖免現為隸臣妾的親生父母一人,以及隸臣斬獲首應授爵為公士,而請求退還公士的爵,用來贖免現為隸妾的妻一人,可以允許,所贖的都免為庶人。工隸臣斬獲首和有人斬首來贖免他的,都令作工匠。如果形體已有殘缺,用作隱官工。

六、奴隸的權利
奴隸受壓迫這是肯定的,就私奴而言,其為主人財產,《秦律》:“子盜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為公室告。”子女盜竊父母,父母擅自殺死、殘傷、髡剃子女及奴妾不是公室告。

子女控告父母以及奴妾控告主人的案件,為非公事告,也就是說不屬於官府管轄的範圍,官府不予受理,主人原則上擁有了對奴隸的生命剝奪權,但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類情況,奴隸屬於財產,奴隸主對自己的財產會格外注意保護。


同時奴隸在秦國備受歧視,秦始皇曾經發諸嚐逋亡人,贅婿,賈人去嶺南做炮灰,這三類人都是秦國奴隸的奴隸來源。此外雲夢秦簡中,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話,是秦始皇說他討厭這三類人,想把他們殺了,就把他們送到戰場上,也體現了這些人的炮灰性質: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譯文
二十五年間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將軍:經營商賈和客店的,給人家做贅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帶頭不耕種,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歡。要把他們殺掉,又不忍連累他們的同族弟兄。現在派他們去從軍,將軍不必憐惜他們。在殺牛犒賞軍士的時候,隻賞他們吃三分之一的飯就夠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的時候,哪裏需要人,就把他們用到哪裏,將軍可以叫他們平填池壕。
但是秦國的軍功爵也為奴隸提供了改變身份的可能,那就拿命去博吧,盡管危險係數比較大,但總還有是希望。

章邯帶領的刑徒軍,其中有部分為人奴產子,差一點就挽狂瀾於既倒

七、秦國奴隸數量(比例)
關於秦國奴隸的數量或者比例,史書及出土的資料均不能給出明確記載,總的來說無大規模使用的記載,但奴隸秦國國家經濟生活重要一環,就從下麵幾個方麵分析:
1、秦國有較大麵積國家耕地和國家牧場,使用官奴耕種。
《倉律》規定:“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至九月盡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農忙季節,故每人口糧增加半石。倉律還詳細規定了每畝地種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倉庫的官吏侵吞種糧,也防止奴隸浪費或食用種糧,說明奴隸直接耕種國家土地。
2、國家手工業
秦國嚴格限製私營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秦律規定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的規定,所以秦國主要以國家手工業為主,國營工場以工匠和隸臣作為主要勞動力,秦律規定,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仆養。
3、國家征發
從史記來看,驪山70萬刑徒,嶺南50萬,長城50萬,馳道30萬,這些人一部分為奴隸。數字固然不可全信,但也從側麵證明秦國奴隸規模的龐大。
4、私奴
民間也保留相當規模的私奴,雲夢秦簡記載較多關於買賣奴隸的情況。

同時因為秦國軍功爵存在,社會上形成有爵階層和無爵階層,有爵階層可以要求無爵階層為其從事類似仆役的工作,性質雖不完全同於奴隸,但有一定相似性。

商君書境內記載: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庶役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功貴族可以乞庶子,要求無爵者為其服務,平時每月勞役6天,遇到打仗,要隨軍供養,每級可以乞庶子一人,秦國軍功爵一共20級,最高可以通過這種方式收入20人從事仆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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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與中國的定義不同 -波粒子3- 給 波粒子3 發送悄悄話 (33 bytes) () 02/29/2024 postreply 13: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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