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結束後,國民政府獲美國支持,曾從日本獲得價值2250萬美元的實物賠償
依據1945年7月發表的《波茨坦公告》,日本的賠償原則為:
“日本為支持其平時經濟及交付公正之實物賠償,得維持必要工業,但不得維持能使日本再武裝之工業。”
一戰後,戰勝國對戰敗國剝削過甚,成為希特勒上台的一大推力。同盟國為免重蹈覆轍,將對德、日的二戰索賠限定在一個範圍內,不傷害它們維持自身發展的力量。
同盟國設立遠東委員會,負責日本問題的處理。
國民政府提交的數據顯示,自1937年“七七事變”以來至日本投降為止,中國因戰爭死傷人口1千餘萬,公私財產直接損失313億美元,間接損失204億美元,這還不包括在東北、台灣和海外華僑所受的損失。
中國政府要求至少獲得日本賠償總額的40%。
隨後,盟國將一批日本的軍事設備按照3:1:1:1的比例,先期分配給中、英、荷、菲四國。
自1948年1月至1949年9月,中國共從日本運回賠償物資125004箱,3561276噸,約值2250餘萬美元。此外,中國於1947年4月從日本獲得了18艘軍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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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應對它在戰爭中造成的損害和痛苦給以賠償”,但“日本的資源目前還不能夠全部賠償這些損害和痛苦”,故日本對盟國的戰爭賠償隻有兩項:“一是對被侵占國提供技術性或勞務性補償;二是日本以及人民在同盟國境內的財產權由該同盟國處置。”
和約同時申明:“除本約另有規定外,盟國茲放棄一切賠償要求”。
這就是說,鑒於日本國力有限,各戰勝國事實上隻能從日本獲得“勞務補償”。
中國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需單獨與日本和談。
依據《舊金山和約》,重新獲得主權的日本,可以選擇與“中華民國”和談,也可以選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談 —— 戰敗國反獲談判主動權。
在“冷戰”背景下,日本隻能選擇後者,站在美國陣營。
已失去大陸的“中華民國”政府,除了與美、日結盟之外,也別無他策。
在美國壓力下,台灣當局與日本在1952年4月簽訂了《中日和平條約》(所謂“台日條約”)。
條約核心主旨如下:
甲、政治重於經濟;
乙、主權與國際地位重於一時的經濟利益;
丙、中日兩國關係重於其他國家關係;
丁、勞役賠償可以不爭;
戊、平等互惠關係條件應予除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