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能認同您的這個解釋。在法理上,個人對虛無主體的評述,不能做為執法目的。這就好像我們可以自由地批評美國,批評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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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自由黨或是民主黨,或是批評美國總統,雖然他代表的是美國政府。但是美國的各級政府和執政黨,都不能以此展開對個人的訴訟。

而且,在你的原帖裏,你根本就沒有明確指出你所依據的是哪一條,哪一款規則,我覺得這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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