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

打不過->打不過的相滅了->救不了人的相出來

應對救不了人的相->分別->報警

 

此處沒有分別,就沒有報警的行為,導致救不了人。

因此,要救人必須分別,或者要立就必須分別。先破後立,不分別是破,立怎能不分別?

 

當然可以說,救完人之後,心不再分別,這件事不再占用你的心。但是你救人這件事卻存在,比如被救的人會感激你,你可以無所謂,但你不會不知道。同理,作惡。。。

 

當然你可以說你心完全滅了,你還得隨緣吧,緣是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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