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老為說的有道理,公眾人物不太一樣。但這次執法的細節可能極其荒唐。

據說是陳小姐向她的同行炫耀自己搞到李雲迪了。然後她同行就把這事告了。問題是警方是如何執法的。是根據微信轉賬記錄執法的嗎?好像這種執法方式用在追蹤某省委書記的兒子在北京向歐洲轉歐元才合適,而且這種證據不是證據而隻是破案的線索,真正的訴訟法裏這玩意兒可以采信嗎?我不是法律界的。而李雲迪案的處罰量是行政拘留十日,一幫人無所不用其極地為了這樣地一個過錯找證據,你說這不是雞蛋裏挑骨頭?到底這種處罰的目的是什麽?維護社會安定?讓這幫家夥耗費百萬民脂民膏的行政費用,來杜絕可能給社會造成一百元損失的行為?其實很明顯,就是上司有令要搞李雲迪,達成的是某些家夥的政治意圖而已。這意圖是善是惡暫且不論,如此濫用法律和公安資源,你也就知道當今中國越往上越是法盲,越混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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