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來湊個熱鬧,聊聊剽竊。
從豬頭三說起吧,他的行為肯定是不妥當的,但能不能定性為剽竊,希望大家理性的探討再下結論。
剽竊或抄襲,一般和版權有關,國人以前沒有這方麵的知識和習慣,所以有了“天下文章一大抄”。今天,在法製和尊重知識產權的氛圍下,抄襲越來越少了。
那麽究竟什麽是剽竊?在法律範疇內,抄襲或剽竊一定涉及學術或商業利益,也就是說,你使用了別人的知識產權自己獲利,又損害了他人的利益,那麽你的行為在法律上就是剽竊( Plagiarism)。豬頭三有沒有獲利?他有沒有損害他人的利益?顯然沒有。所以看見有人要和他打官司,我覺得贏不了。當然,如果豬頭三的博客是一個廣告,有收入,那麽他就有大麻煩了。
對了,還有立的某些文字,是,他是抄了別人的,但我認為,他隻要是放在自己博客裏,沒問題,但如果他拿去出版而未經版權擁有者允許,就是剽竊抄襲。
如果要較真,我好奇,文學城有沒有剽竊?文學城作為一個商業機構,一字不動的轉載其它新聞媒體的文章,不知有沒有征得別人同意?有沒有支付相應的費用?別的媒體花大成本派了自己的記者,動用大規模資源製作的新聞,你就這麽拿過來盈利,好像不合適。
再較真,我們平時寫博客,僅僅標注一個ZT把別人的文章和圖片搬到自己名下是不是就不屬於抄襲了?我的工作會經常使用很多網絡或雜誌上的文字圖片,每一處除了注明出處外,都必須從版權擁有者哪裏得到permission。至於網絡資料,加拿大是這樣規定的:
Canadian courts have found that a website’s look, layout, and appearance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 If you copy information or images from the Internet, without the author’s permission, you are probably unlawfully infringing on someone’s copyright. You can only legally copy someone else’s work if you have the author’s permission to copy it, or if your actions fall within certain exceptions set out in the Copyright Act, such as those applying to private study or research.
所以,較真的話,ZT是遠遠不夠的,否則,地攤上的盜版書籍就合理了,人家的《射雕英雄傳》寫明了作者是金庸嘛。
普通網友碼字娛樂,挪用他人文字而不加以說明,是對原作者的不尊重,還談不上法律意義上的抄襲或剽竊。大家發現了,可以向當事人指出,無需上崗上線。道德層麵的東西,還是捫心自問的好。
另外,龍湖山網友拿當眾小便來類比不太恰當,因為,在美國(相信在大多數的文明國家),當眾便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哪怕你在自己家的院子裏,隻要鄰居能看見,她就可以報警。
(注:使用本圖片未經原作者同意,屬於剽竊)